(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活动场所”)管理,充分发挥活动场所的作用,现结合牛场乡实际,制定全乡活动场所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开展办公议事、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活动的综合阵地。乡党委和村级组织要积极利用活动场所开展活动,切实发挥“一室多用”的功能,逐步使之成为全村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中心。
第三条 由乡以上各级投入建设或购买的活动场所与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和村级组织共有,村级组织拥有使用权。 第四条 活动场所由乡、村两级负责直接管理,特区党委组织部进行监督管理。
(一)村级组织负责活动场所日常修缮、维护、保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震等安全工作。
(二)乡党委负责辖区内活动场所的统一管理,将活动场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集中保管。要适
时对活动场所的配套设备进行更新或补充,将场所修缮维护和设施设备更新补充费用列入年内乡财政预算。
(三)乡党委要组织财政所、国土所、经济发展办等职能部门,不定期对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加强活动场所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动态监管。
(四)未经乡党委、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活动场所及其设备进行侵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挪用、毁损,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得在活动场所院内及周围建设各类建筑设施。对上级部门配备到村的设备乡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条 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乡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建副书记、副乡长为直接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乡党委要与村党支部签订活动场所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场所的权属、功能和使用范围,明确场所管理使用的责任。乡党委将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作为评选红旗党支部、“五个好”党支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条 活动场所及其所有设备应有专人管理。乡党委要对活动场所的办公、学习、娱乐等相关设备进行准确、详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填写《财产登记表》,做到帐物相符。资产明细帐和《财产登记表》由村党支部、乡党委各持一份。新增财产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并向乡党委备
案。乡党委每年年底组织对活动场所登记备案的财产、物品进行全面年检盘点,并向特区委组织部呈报年检报告。 第七条 活动场所要加强绿化美化,有旗杆的必须规范悬挂国旗。要设置党务、村务公开栏,定期进行公开。室内布置要简洁明快,村“两委”工作基本制度由乡党委审定,乡党委负责统一组织上墙。
第八条 乡党委要建立活动场所上下班制度或轮流值班制度,防止活动场所出现无人看管现象,防止财产遭受损失,使活动场所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严禁将活动场所设备移至乡、村干部个人家中保管。
第九条 由于村“两委”换届或其它原因村级组织场所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实行财产移交,移交工作必须在乡党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监督下进行,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健全。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特区委组织部将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进行诫勉谈话,乡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作出书面检查。对受到谈话告诫后仍无改进,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在全区、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经谈话告诫和通报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乡分管副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将受到免职等处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抵押、转让、拍卖、出售、挪用、侵占、租赁和破坏场所房屋、场地、配套设施或资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致使场所的办公设施、远教设备等重要物资遭受损毁或遗失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年检,发现有长期占用村集体资产,或在资产盘点时帐物不符,集体资产流失的;
(四)活动场所及其设备长期闲置,不发挥应有作用的; (五)在活动场所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以及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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