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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研究

2020-03-15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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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研究

作者:向大为 麦永浩 吴燕波

来源:《现代信息科技》2019年第01期

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的几个基本特征,通过分析电子证据的类别、证据力、证明力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研究了电子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独特作用和使用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侦查;电子数据;取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2;D918;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706(2019)01-0011-03 Research on Electronic Data Forensics in Criminal Case Investigation XIANG Dawei,MAI Yonghao,WU Yanbo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4,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data as independent evidence,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tegory of electronic evidence,the evidential value and probative force,etc.,this paper further studies the unique rol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some problems needing attention in the use of electronic evidence,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lated research. Keywords:criminal investigation;electronic data;forensic research 0; 引; 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设备的普及,移动存储设备中的数据、手机数据、网络服务供应商业务数据、内存动态数据、GPS数据、甚至是模拟电子设备中的无线电信号,都有可能成为案件侦破和定罪量刑的重要线索和证据。“电子数据”这种特殊类型的证据,已经全面渗透到各类刑事案件中,在案件侦查和诉讼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有效地收集和利用电子证据,成为公安一线执法部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技能。 1; 电子数据概述 1.1; 电子数据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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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1]。联合国、欧盟、英国、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等国际组织和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基本都使用“电子证据”这个词汇。

根据物理特性,电子证据可以分为基于光电子、通信技术的,具有时间连续性的模拟信息证据和具有数字信息特征,处于离散状态的数字证据;根据是否与计算机设备有关,电子证据可以分为计算机证据和非计算机证据;根据是否与网络有关,电子证据又可以分为单机证据和网络证据;根据数据存储传输原理,电子证据又可分为静态数字证据和动态数字证据等等。 电子证据的载体涵盖了计算机、手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存储设备、网络、数码相机和摄像机、定位和导航设备、步话机、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停车缴费系统、智能穿戴设备、行车电脑、ATM机、各种自动柜员机、飞行控制系统、无人驾驶系统等形形色色的电子设备,可以说只要具有存储、发送、传输、接收电子信号、信息功能和芯片的设备,都可能成为电子证据的重要载体。这些载体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经常会遇到。 1.2; 电子数据的基本特征 1.2.1; 物理特征

第一,记录和存储方式。电子数据多以离散的二进制0、1数字信息进行记录,再通过八进制、十六进制转换后予以编码、存储和表示。其记录形式多样,只要具有两种状态的方式,均可以精确地记录和长期存储电子数据,而且可以将大批量的内容,方便地复制和分发。第二,接收、发送、传输空间。电子数据经过数——模、模——数转换,可以实现连续的模拟信号和离散的数字信号之间的接收、发送、传输功能,使其能够灵活地通过导线,甚至是无线的形式在电磁场中,以极快的速度将电子数据中蕴含的丰富信息传播到全世界。其发送、接收、传输几乎不受空间限制,与传统物证的交流使用截然不同。第三,感知方式。其感知方式与传统证据不同。在电子数据的空间里,如果不通过一定的科技手段,直观上我们几乎感觉不到他们的存在。但通过相应的电子设备和软件,我们又可以真实、精确、可靠而形象生动地去反复展示和感知电子证据,在案件侦查和诉讼活动中,给人以深刻印象。 1.2.2; 技术特征

第一,多样性:一般情况下,单一形式的传统类型的证据全部可以转化为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本身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可以以文字、图形、图像、音视频等多媒体的形式单独或复合存在和展示,在技术上更加生动地反映案件事实。第二,实时性:能够作为案件线索和证据的电子数据,很多是在嫌疑人、受害人、证人操作设备时实时、自动产生的,有些甚至连操作者本人都无法意识到。第三,隐蔽性:其隐蔽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内容若无相应设备、手段和技术能力,不能直观显现;另一方面,能够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广泛分布在与案件本身无关的海量信息之中,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技能和经验,则无法在短时间内准确发现、提取和固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数据。第四,脆弱性:对传统的证据进行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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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和改动,通常是比较容易察觉和阻止的,但对于电子数据而言,若要对其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则容易得多,甚至有些破坏行为只需通过一定时间过渡,电子数据就会自然被覆盖或遗失,监控、溯源、调查起来也较为麻烦。所以对于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需要专门的知识、操作技能和规范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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