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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2022-08-21 来源:乌哈旅游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试行)

二O一O年五月

前 言

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 批 准:张方正 审 核:孙明信

主要起草人员:王肃 邹旭 王华广 李立生 陈建民 郑玉实 朱保军 夏鼎 张顺生 时翔 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 枣庄供电公司 临沂供电公司 济南供电公司 淄博供电公司 菏泽供电公司 青岛供电公司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 录

1总则1 2引用规范1 3名词术语1

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 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1 3.3多层住宅2 3.4小高层住宅2 3.5高层住宅2 3.6超高层住宅2 3.7高级住宅2 3.8公共服务设施2 3.9汽车库分类2 3.10建筑面积2 3.11配电室2 3.12开闭所2 3.13环网柜2 3.14配电变压器2 3.15配置系数2 3.16双电源3 3.17双回路3 4供配电设计原则3

4.1负荷性质的确定3 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3 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 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4 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 5设备选型原则6

5.1配电变压器6 5.2开闭所6 5.3环网柜6 5.4中压电缆7 5.5低压线路7 5.6电缆通道7 5.7配电室7

5.8低压电缆分支箱8 5.9接户线8

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

6.1基本要求8 6.2环境要求8 6.3消防要求9 6.4照明要求9

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 7附则9

7.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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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1.3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进行。

1.4自本规范下发之日起,各供电公司所有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必须执行本规范。 2

引用规范

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 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 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GB 3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 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DL/T 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 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 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 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 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能源电[1993]228号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国家电网农[2003]35号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国电农(1999)191号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Q/GDW06 1140401-2009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鲁电集团生〔2010〕182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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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术语

3.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本规范中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 3.2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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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3 多层住宅

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3.4 小高层住宅

是指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3.5 高层住宅

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3.6 超高层住宅

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3.7 高级住宅

是指建筑装修规范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3.8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9 汽车库分类

汽车库停放车辆>300辆为I类汽车库,151-300辆为II类汽车库,51-150辆为III类汽车库,≤50辆为IV类汽车库。 3.10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1 配电室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称为配电室。 3.12 开闭所

户内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对中压侧功率进行再分配的场所称开闭所。 3.13 环网柜

接于电缆主干线路中,在电源回路中设有开关,在线路中起到联络、分段和分接负荷作用的户外配电装置。 3.14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15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配置系数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对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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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双电源

指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在任何方式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同段母线;② 该站应至少具备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的不同降压变压器)。 3.17 双回路

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心开闭所)的同一中压母线 4

供配电设计原则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

4.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4.1.2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

(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1.3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

(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4.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4.1.5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2、2.0.3条规定。即: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特别重要的负荷除应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1.6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6条规定。即: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4.1.7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

4.2 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 4.2.1 负荷确定

(1)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依据100千伏安以

下),不包括住宅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2)居住区每户容量配置宜一般按以下原则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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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筑面积在8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4kW;建筑面积在81~120m2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kW;建筑面积120~150m2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

b)别墅类住宅用电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户宜不小于16kW。

c)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经管类60~100W/m2;商业(会所)类100~150W/m2。

4.2.2 容量配置

(1)居住区配电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

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序号 1 2 3 4 变压器供电范围内住宅户数 72户及以下 72户以上300户以下 300户及以上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 配置系数(Kp) 0.7 0.6 0.5 0.8 (2)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供电的,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 (3)居住区低压导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序号 1 2 3 4

4.3 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 4.3.1 电压的选择

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10kV或35kV供电,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 居住区供电容量<30000千伏安,采用10kV供电。

4.3.2 10kV供电

(1)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

(2)居住区供电容量在3000~8000千伏安时,应新建10kV线路(容量在3000~4000

千伏安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情况下可接入公用开闭所、户外环网单元); (3)居住区供电容量在8000~30000千伏安时,采用多回路供电。 4.4 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

4.4.1 居住区一般应采用“电缆+开闭所+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个别情况可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配电室”方式,单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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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户数 3户及以下 3户以上12户以下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36户以上 配置系数 1 不小于0.8 不小于0.7 不小于0.6 4.4.2 根据居住区规模及负荷分级,居住区供电方式可分为六种类型:A、B、C、D、E、F类。

(1)A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包含有高级住宅、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高档居住区及别墅区等,区内具有一级负荷。

采用双电源,自不同变电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闭所)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接入区内开闭所,通过电缆、环网单元,构成双环网的供电方式。参见图一。

(2)B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包含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具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

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自同一变电站(开闭所)引出双回线路,接入区内开闭所,在区内形成环网供电,参见图二。

(3)C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仅包含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的居住区,区内无一、二级负荷。

采用单环式供电,出自变电站(开闭所)的中压母线的单回馈线构成单环网,开环运行。有条件时电源可取自不同变电站(开闭所)。参见图三。

(4)D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独栋的高层(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参见图四;负荷密度很大时单个配电室内可设置4台变压器。

(5)E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独栋的小高层(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采用配电室方式,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参见图五。

(6)F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零星多层(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配电室”方式,单电源供电,参见图六。

4.5 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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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半径不得超过200m。 4.5.2 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得与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4.5.3 多层住宅低压供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接箱向各单元放射式供电。

4.5.4 小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 4.5.5 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式,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

4.5.6 别墅区,以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放射式的方式供电。

4.5.7 配电室每路低压出线接带负荷一般不超过200kW,用电负荷较小的居民住宅用户,通过低压电缆分接箱出线断路器或熔断器接入。 5

设备选型原则

5.1 配电变压器

a) 变压器宜选取接线组别为D,ynll的节能环保型、全密封产品。

b) 新装或更换的配电变压器应采用S11、SCB10及以上系列的低损耗变压器。 c) 高层建筑、重要用户内的配电室应选用防灾型变压器,如树脂浇铸干式、难燃液、合成难燃油浸变压器。干变应带有温控、风机等设备。

d) 配电室宜使用油浸变压器。

e) 特性变化大的负荷,可选用卷铁芯或非晶合金变压器。 5.2 开闭所

(1)开闭所宜为地面上独立式建筑,进出线便利,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

所。开闭所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带联络开关,开环运行。

(2)开闭所内开关柜应采用小型化、免维护、全绝缘型开关柜,配置电动操作机构,

预留配电自动化接口,具备“五防”闭锁功能,配置带电指示器(带二次核相孔)和电缆故障指示器;处在高潮湿场所,宜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 (3)开闭所进线开关宜选用负荷开关,出线开关根据变压器容量选用断路器或负荷开

关+熔断器。

5.3 环网柜

a) 环网柜选用整体全气体绝缘、全密封结构,防凝露,外壳应满足使用场所的要求,应具有防水、耐雨淋及耐腐蚀性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X级。

b) 仅采用负荷开关的环网柜,用户侧必须装有可靠的断路器保护或熔断器。 c) 环网柜柜体内电缆头需加装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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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压电缆

中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进出开闭所、配电室内的电缆,采用阻燃电缆。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按远景规模设置。主干线应选用3×300mm2,支线应选用3×150mm2,单台配变、箱变进线选用3×95mm2铜芯电缆。 5.5 低压线路

(1)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TN-C-S接地方式。

(2)低压线路一般采用电缆线路,电缆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纵向阻水的铜芯

电缆。主干线采用150mm2,分支线采用70mm2。

5.6 电缆通道

(1)电缆管道与其他管线的间距需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2)敷设电力电缆应采用穿保护管、沟槽或电缆桥架敷设方式。

(3)穿越住宅小区车辆道路、停车场等区域,应采用抗压力保护管。其它区域应采用

非金属保护管,上部敷设水泥盖板。 (4)电缆中间接头处应设置中间井。

(5)在集中敷设地区应视现场实际情况多敷设实际使用管数20%(最低不少于2孔)

的保护管,作为事故备用孔。

(6)电缆排管建设时应同时考虑通信光缆的通道要求。

(7)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电缆井的两端,电缆上应装设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

型号、规格及起止地点。

(8)电缆路径上应设立明显标志,采用多种形式的标志标明下有电缆管道,标志应与

小区环境协调。

5.7 配电室

(1)配电室一般按2台变压器配置,负荷较重可考虑3台变压器。中压接线宜采用单

母线分段带联络开关,开环运行。低压侧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设联络开关,必要时设置低压备自投。每段母线设2到4台低压出线柜(配4~16回出线)。 (2)配电室中压进线柜按照开闭所开关柜选型原则配置。

(3)配电室变压器容量宜采用400、630、800kVA。与其它建筑物合建的非独立配电

室应采用SCB10及以上型干式变压器,配温控装置和冷却风机,带有金属外壳,设置主变超温远程告警装置。干式变压器容量一般不超过1250kVA。

(4)低压开关柜宜选用抽屉式成套柜。进线总柜、联络柜应配置电子控制的框架式空

气断路器,配置电动操作机构。出线柜开关采用塑壳空气断路器,配电子脱扣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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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三段保护);当出线电流大于400A时,采用框架式空气断路器。

(5)按照变压器容量的20%-40%配置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

投切、分相补偿以及抑制谐波等功能。

(6)配电自动化功能:配置站所终端(DTU),可采集10kV开关柜、配变、低压开关

状态量、遥测量,可进行遥控操作。

5.8 低压电缆分支箱

低压电缆分接箱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进出线采用条熔开关或塑壳断路器。分接箱外壳外壳采用SMC(玻璃纤维增强聚脂)环保绝缘材料。

5.9 接户线

从低压电缆分支箱进入计量表箱的低压线路为接户线。接户线按照该表箱接带的户数,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考虑需用系数后选取,截面不得小于16mm2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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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

6.1 基本要求

(1)进出线方便,接近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并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并满足环保、

消防等要求。

(2)开闭所、配电室应独立设置。当条件受限时,可与建筑结合,但应设在地上一层,

并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为邻,尽量安排在物业、办公、商场用房等公建内,建筑物使用的各种管道,不能在站内通过,同时上层不能设置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防止漏水。开闭所、配电室的正上方﹑正下方不应为居民住宅。 (3)开闭所、配电室应采取屏蔽、减震、隔音措施。

(4)开闭所、配电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风,通风必须完全满足设备散热的要求,同时要

考虑事故排风装置,并设置防止雨、雪及小动物从通风设施等通道进入室内的措施。

(5)开闭所、配电室内应同步建设通信通道。 6.2 环境要求

(1)独立设置的开闭所、配电室,其外观造型、建筑风格、建筑细节、建筑色彩和其

外立面主要材质应与周围环境统一协调,融入整体环境中。 (2)开闭所、配电室的进出电缆管线应隐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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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消防要求

(1)油浸式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应当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

池或挡油槛。开闭所、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配电站的门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开闭所、配电室长度超过7M应设二个出口。变压器室的门、配电室的门应向外

开启。

(3)开闭所、配电室内应配备干粉灭火器,在室内设置专用灭火器具安置的场所,设

置地点应明显和便于取用。

(4)高层建筑物内的开闭所、配电室等,必须设置有火灾报警装置。 6.4 照明要求

(1)照明电源电压采用220V低压电源。

(2)配电室内设备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操作走廊的灯具距地面高度

应大于3.0M。

(3)每个站(室)配置一套事故照明装置。 6.5 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中上部的配电室,应充分考虑相应电气设备的水平、垂直运输通道及对楼面荷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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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7.1 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7.2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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