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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解析

2022-11-23 来源:乌哈旅游
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叶类产品有苦丁茶、绞股兰、银杏茶、桑叶茶、薄荷茶、罗布麻茶、枸杞叶茶等;花类产品有菊花、茉莉花、桂花、玫瑰花、金银花、玳玳花等;果(实)类(含根茎)产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等;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叶类:鲜叶→杀青→揉捻→干燥。 花类:杭白菊:鲜花→拣剔→杀青→干燥。 贡菊:鲜花→拣剔→干燥。

其他花类:鲜花→ 拣剔→干燥。

果(实)类:鲜果(实、根茎)→拣剔→(切片)→干燥。

混合类:原料→拣剔→拼配→(打碎)→包装 分装加工:原料→拣剔→包装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 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中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含量超标。2. 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的劣变或混入其他杂物。3. 产品在加工、运输、储藏的过程中受到污染。

(三)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干燥、产品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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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叶类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干燥、包装设备。

2.杭白菊生产必须具备杀青设备、干燥设备视生产工艺而定、包装设备。

3.贡菊及其他花类、果(实)、根茎类、混合类生产的设备视具体生产工艺而定,必须具备包装设备。

4.分装加工必须具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8862-2002《原产地域产品 杭白菊》;GB/T 20358-2006《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GB/T 20353-2006《地理标志产品 怀菊花》;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无其他植物叶、花和杂物。

(二)产品应具有正常的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产品品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独立的审评场所;(二)审评用具(干评台;湿评台;样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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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杯碗;汤匙;叶底盘;称量器具;计时器等);(三)天平(1mg);(四)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五)台秤;(六)天平(0.1g)。

七、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检验项目 标签 净含量 感官品质 水分 含杂率 总灰分 铅 六六六总量 滴滴涕总量 三氯杀螨醇 氰戊菊酯 二氧化硫 敌敌畏 乐果 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规定执行。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执行标准中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限量指标:≤8.0%。 限量指标:≤5.0mg/kg 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 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 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 限叶类;限量指标:≤0.5mg/kg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以SO2计):≤0.5g/kg。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0.2mg/kg。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1.0mg/kg。 备注 注:1、国家禁用农药从其规定;2、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每年对有“*”号标记的项目至少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种类,每一种类均需抽取其主导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

在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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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净含量计)。所抽样品应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随机抽取600g样品,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用,1份备用。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的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样品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

九、其他要求 本产品允许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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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配制酒是指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配制酒中包括露酒,主要产品例如:参茸酒、竹叶青、利口酒等。

其他蒸馏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例如: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发酵剂(淀粉质原料需加糖化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例如: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等。

其他酒的申证单元3个,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配制酒。

酒基↘

提取→分离汁→调配→贮存→澄清处理→封装→成品

原料→预处理↗

也可经蒸馏后,再进行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调配及以后各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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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20%vol的产品,应在封装前增加杀菌工序;但同时糖度≥18%或pH≤3.5的产品可没有杀菌工序。

如购入的是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没有预处理工序。 根据不同的产品,分离汁和澄清处理的工序可不进行。 2. 其他蒸馏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蒸馏→贮存→调配→过滤→封装→成品 白兰地和威士忌需经橡木桶贮存。

如以淀粉质为原料,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蒸馏或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

3. 其他发酵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分离→贮存→调配→除菌(杀菌)→封装→成品 以淀粉质为原料的,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产品为澄清的,需经澄清处理。杀菌工序也可放在装瓶后进行。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原材料的质量;2. 发酵或提取过程的控制;3. 贮存过程的控制;4. 稳定性处理;5. 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规范;2. 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除生产场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具有与产品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处理车间、制酒车间、贮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场所。污水排放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建原料处理车间。 ⑴原料处理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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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处理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去除杂物(杂质、泥土等)、破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如处理干燥的原料应满足防尘要求;如原料需要浸泡清洗,应满足排水的工艺要求。

⑵制酒车间

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配料、发酵或提取、调配、澄清处理的工艺要求。地面要坚硬、防滑、排水设施良好。如生产蒸馏酒,还需满足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和防火、防爆措施。如以淀粉质为原料的,应满足糖化工艺要求。

⑶贮酒车间(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设施和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库内温度、湿度应满足所生产酒种的贮存要求。

⑷包装车间

应能防尘、防虫、防蝇、防鼠;要清洁卫生。应与洗瓶间分开。 ⑸成品仓库

库内应阴凉、干燥,有防鼠、防虫、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⑴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产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必须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会与产品产生化学反应或污染产品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平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⑵各车间、仓库应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⑶贮酒车间、制酒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灯具、开关和防爆泵;灯具需使用安全防护罩。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处理设备;2. 发酵设备或提取设备;3. 贮酒设备;4. 灌装设备;5. 生产蒸馏酒需有蒸馏器;6. 生产其他发酵酒需有除菌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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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设备;7. 生产白兰地、威士忌需有橡木桶。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具备原料处理设备。 四、相关产品标准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 17204-1998《饮料酒分类》;GB2757-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GB11856-1997《白兰地》;GB /T 11857-2000《威士忌》;GB/T 11858-2000《俄得克(伏特加)》;QB/T 1981-94《露酒》;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采购的原辅料必须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 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恒温水浴锅;4. pH计;5. 酒精计;6. 酒精蒸馏装置;7. 分光光度计。

酒精度≤20%vol的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检验设备:

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 微生物培养箱;3. 消毒锅;4.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栏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项目名称 号 1 感官 √ √ √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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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酒精度 铅 食品添加剂 标签 净含量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肠道致病菌 总糖 滴定酸 甲醇 杂醇油 氰化物 锰 总酯 总醛 总酸 碱度 非酒精挥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仅对酒精度≤20%vol露酒 仅对酒精度≤20%vol露酒 仅对发酵酒 仅对露酒 仅对露酒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仅对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的蒸馏酒和配制酒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仅对威士忌、俄得克 仅对威士忌、俄得克 仅对威士忌 仅对俄得克 20 物总量 21 22 铜 企标中的其√ √ * 仅对白兰地 √ √ * 仅对白兰地 企业标准中应有酒精度、感官指标;酒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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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目 20%vol蒸馏酒和配制酒应有微生物指标。 (二)判定原则: 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品种,每个申证单元分别抽取一种产量最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企业人员的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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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制品是指以蔬菜和食用菌为原料,采用腌制、干燥、油炸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申证单元为4个,即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蔬菜制品具体单元及小类名称,即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按《酱腌菜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进行。

蔬菜干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干制品包括所有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粉碎、调理等预处理,采用了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低温冷冻干燥、油炸脱水等工艺除去其所含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或以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经过混合、粉碎、调理等工序制成的产品。包括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等5个小类。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蔬菜干制品生产基本流程。 1. 自然干燥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晾晒→包装→成品。

2. 热风干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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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热风干燥→回软→(压块)→包装→成品。 3. 冷冻干燥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沥干→速冻→升华干燥→包装→成品 4. 蔬菜脆片生产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速冻→(真空)油炸→脱油→冷却→包装→成品 5. 蔬菜粉及制品 (1)蔬菜粉制品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粉碎→过滤→沉淀→干燥→(成型)→冷却→包装→成品 (2)蔬菜粉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干燥→粉碎→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选择; 2.原料清洗; 3.干燥; 4.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重金属含量超标; 3.水分超标; 4.微生物超标; 5.农药残留超标; 6.虫卵及夹杂物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蔬菜干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通则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蔬菜干制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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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装企业应该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1. 自然干燥蔬菜: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晾晒场、包装设备。采用自然晾晒方式进行干燥的产品,晾晒场四周有围墙或纱网等防护措施,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地面用水泥或坚硬材料铺砌,便于清洗和排水。

2. 热风干燥蔬菜: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3. 冷冻干燥蔬菜: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冻干设备、包装设备。

4. 蔬菜脆片: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真空)油炸设备、包装设备。

5. 蔬菜粉及制品: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粉碎设备、干燥设施、包装设备。根据工艺不同还需配置磨浆机、造粒机、成型设备、筛分设备、分离设备等。

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和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QB/T 2076-1995《水果、蔬菜脆片》;NY/T960-2006《脱水蔬菜 叶菜类》;NY/T959-2006《脱水蔬菜 根菜类》;NY/T714-2003《脱水蔬菜通用技术条件》;NY/T957-2006《番茄粉》;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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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干制品所选用的蔬菜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现象,农药残留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蔬菜干制品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八)马福炉(执行标准中有总灰分项目的企业必备)。

(四)(五)(六)(七)为执行标准中有微生物项目的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七、检验项目

蔬菜干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蔬菜干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净含量 感官 水分 总灰分(以干基计) 酸不溶性灰分(以干基计) 每100g番茄中番茄红素 总酸 酸价 过氧化值 砷 铅 镉 汞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番茄粉 番茄粉 蔬菜脆片 蔬菜脆片 企业标准中应制定限量要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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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16 17 18 19 铜 亚硝酸盐 粒度 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以SO2计) 抗氧化剂(BHA、BHT) 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蔬菜脆片 根据产品的色泽口味,此项目有要求时必检 20 着色剂(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 √ √ *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霉菌计数(视野) 霉菌与酵母计数 六六六 滴滴涕 甲胺磷 敌敌畏 杀螟硫磷 氯菊酯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番茄粉 企业标准中应制定限量要求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对每个申证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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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要求 本产品允许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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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为以可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或人工栽培的真菌子实体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制品。

食用菌制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小类(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食用菌制品生产基本流程。

食用菌干制品:原料选剔预处理→干燥→包装→成品 腌渍食用菌: 原料选剔预处理→(烫漂)→(冷却)→腌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预处理; 2.干燥; 3.食用菌干制品的包装过程; 4.腌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重金属含量超标;3.食用菌干制品水分超标;4.农药残留超标;5.发霉、褐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食用菌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食用菌制品的生产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分装企业应该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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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食用菌干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冻干食用菌制品另外需要冷冻干燥设备、升华干燥仓,另配以速冻、真空、加热、制冷、运料、监控等辅助设备。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腌渍食用菌需要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腌渍设施、包装设备。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1675-2003《银耳卫生标准》;GB 7096-2003《食用菌卫生标准》;GB 19087-2003《原产地域产品 庆元香菇》;GB/T 6192-1986《黑木耳》;NY/T 834-2004《银耳》;LY/T 1207-1997《黑木耳块》;SB/T 10038-1992《草菇》;GH /T 1013-1998《香菇》;LY/T 1649-2005《保鲜黑木耳》;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食用菌制品所选用的食用菌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现象。 食用菌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马福炉;(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八)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出厂检验有总灰分项目的须有(四)马福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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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需具备(五)(六)(七)(八)设备。 七、检验项目

食用菌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菌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9 20 21 22 23 24 25 检验项目 净含量 感官 固形物含量 水分 干湿比 耳片大小 耳片厚度 杂质 粗蛋白质 总糖 脂肪 粗纤维 灰分 总砷 铅 总汞 镉 米酵菌酸 六六六 滴滴涕 敌敌畏 氯氰菊酯 溴氰菊酯 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以SO2计)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银耳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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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6 27 28 检验项目 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 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 着色剂(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 发证 √ √ √ 监督 √ √ √ 出厂 * * * 备注 干制食用菌除外 根据产品的色泽口味,此项目有要求时必检 30 31 32 33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标签 √ √ √ √ √ √ √ √ √ √ *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对该申证单元每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3kg(干制品为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食用菌制品允许分装。

食用菌罐头生产企业按照罐头细则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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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果制品是以水果为原料,经各种加工工艺和方法制成的产品。

水果制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水果干制品和果酱。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7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水果干制品

选料→清洗→整理→护色(或不护色)→干燥(脱水)→后处理(或不经后处理)→包装

2.果酱

选料→清洗→整理→软化→打浆→配料→浓缩→灌装→杀菌→冷却→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水果干制品

(1)原料的验收和处理;(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3)干燥(脱水);(4)包装。

2.果酱

(1)原料的验收和处理;(2)浓缩;(3)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果干制品

(1)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2)发霉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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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果酱

(1)变色、分层;(2)糖结晶;(3)发霉变质,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水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验收场所、原料处理场所、原辅材料仓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2.分装企业应具备独立的包装车间、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果干制品

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脱水)设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根据生产工艺不同还需配置相应的打浆设备、压榨设备、粉碎设备、筛分设备等。

采用自然晾晒方式进行干燥的产品,审查必备生产资源时,可以不要求干燥(脱水)设备,但需有相应的晾晒场所。晾晒场四周有围墙或纱网等防护措施,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地面用水泥或坚硬材料铺砌,便于清洗和排水。

2.果酱

原料处理设备、浓缩设备、灌装设备、灭菌设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应具备灌装、灭菌和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6325-200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GB 19586-2004《原产地域产品 吐鲁番葡萄干》;QB/T 2076-1995《水果、蔬菜脆片》;NY/T 705-2003《无核葡萄干》;NY/T 709-2003《荔枝干》;NY/T 786-2004《食用椰干》;NY/T 948-2006《香蕉脆片》;NY/T 487-2002《槟榔干果》;GB 276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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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SB/T 10196-1993《果酱通用技术条件》;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水果制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水果制品所选用的原料应无异味、无腐烂、无腐烂现象,农药残留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水果干制品);(三)干燥箱;(四)灭菌锅;(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折光仪(果酱)。

若水果干制品执行标准中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检测项目时,检验设备(四)~(七)不做要求。

七、检验项目

水果干制品和果酱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制定企业标准。标准中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水果干制品中的水分,果酱产品中的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水果干制品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感官 净含量 等级 水分(或果肉含水率)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监督 √ √ √ √ 出厂 √ √ √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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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粒度 总酸 酸价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的颜色确定 苹果、山楂制品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过氧化值 脂肪 蛋白质 铅(以Pb计) 砷(以As计) 铜(以Cu计) 汞(以Hg计) 镉(以Cd计) 二氧化硫残留量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 展青霉素 六六六 滴滴涕 抗氧化剂(BHA+BHT) 三唑酮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29 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 √ *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30 31 霉菌 标签 √ √ √ √ *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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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酱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感官 净含量 可溶性固形物 总糖(以转化糖计) 铅(以Pb计) 铜(以Cu计) 总砷(以As计)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 展青霉素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16 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17 18 霉菌 标签 √ √ √ √ *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 √ *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的颜色确定 苹果、山楂制品 备注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成品库房内按照每个发证单元随机抽取一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 (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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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干制品和果酱产品允许分装。

果酱罐头生产企业按照罐头细则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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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

原料 或 清 或 或 或 理 蒸煮 冷却 烘 浸料(裹衣) 炒制 浸料 炒(烘 筛选 干)包装 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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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油炸类

拌料(有此工艺要求的)

原料→浸泡(水煮或其他处理)→翻炒(裹衣)→油炸→冷却

→包装→成品

3.其他类

原料 清理 粉碎 熟制(包括高温灭菌) 冷却 包装 调味拌料或混合(有此工艺要求的)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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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熟制(灭菌)设备(蒸煮、烘炒、干燥、油炸等相应的设备);3.裹衣设备或粉碎设备或混合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2761-2005《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GB15199-1994《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其中坚果应符合GB16326-2005《坚果食品卫生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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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灭菌锅;(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生物显微镜;(五)微生物培养箱;(六)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生产固、液两相产品的企业必备)。

七、检验项目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烘炒类和油炸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出仁率 纯质率 水分 食盐 酸价 过氧化值 羰基价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10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11 12 13 14 15 黄曲霉毒素B1 铅 总砷 铝 菌落总数 √ √ √ √ √ √ √ √ √ √ * * * * √ √ √ * 发证 √ √ √ √ √ √ √ √ √ 监督 √ √ √ √ √ √ 出厂 √ √ * * * * * * *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烘炒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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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6 17 18 19 20 检验项目 大肠菌群 霉菌 酵母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标签 发证 √ √ √ √ √ 监督 √ √ √ √ √ 出厂 √ * * * 备注 烘炒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烘炒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注:1.依据标准:GB19300、GB16565、GB2760、GB7718、QB/T1733.1、QB/T1733.3、QB/T1733.5~7等。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清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其他类)

序号 1 2 3 4 5 感官 净含量 固形物含量 酸价 过氧化值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6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黄曲霉毒素B1 铅 总砷 铜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标签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监督 √ √ √ 出厂 √ √ √ * * 固、液两相产品的检验项目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豆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直接入口产品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直接入口产品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备注 注:1.依据标准: GB2760、GB2761、GB11671、GB15199、GB19300、GB7718、《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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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等。具体技术要求见附表。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配料清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进行抽样,如同时生产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的,则3类产品分别抽取1种。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每种产品随机抽取16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2kg,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或不少于200kg)。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 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单上应写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应符合下表序号1~14规定的相应内容,各项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企业标准与下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下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应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滋味和1 感官 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同时还应符合该产品的企业执行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2 净含量 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各类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目测、尝味,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检测方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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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准及标签明示值 检测方法 备注 固、液两相产3 4 5 固形物含量 酸价 过氧化值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GB19300 GB19300 GB/T10786 GB/T5009.37 GB/T5009.37 GB/T5009.28 GB/T5009.30 GB/T5009.32 GB/T5009.35 GB/T5009.97 GB/T5009.140 品的检验项目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花生及其制6 GB2760 7 8 9 10 黄曲霉毒素B1 铅 总砷 铜 GB2761 GB11671 GB11671 GB15199 GB/T5009.22 GB/T5009.12 GB/T5009.11 GB/T5009.13 品≤20μg/kg,其他≤5μg/kg 豆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直接入口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直接入口或11 菌落总数 企业执行标准 GB/T4789.2 12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企业执行标准 GB/T4789.3 GB/T4789.4 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13 14 15

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标签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不得检出 GB7718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GB/T4789.5 GB/T4789.10 --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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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蛋制品包括以禽蛋为原料加工而制成的蛋制品。申证单元分为4个: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和其他类。

再制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经腌制或糟腌或卤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蛋制品。

干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可发酵)、干燥制成的蛋制品。

冰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冷冻制成的蛋制品。

其他类是指以禽蛋或上述蛋制品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加工工艺制成的其他蛋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蛋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9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再制蛋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皮蛋、咸蛋、糟蛋等:

选蛋→腌制(糟腌)→成熟→包装(如皮蛋、咸蛋、糟蛋)

↓ 分离→烘烤→包装(如咸蛋黄) 咸蛋 包装→蒸煮→冷却(如熟咸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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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蛋类:

选蛋→蒸煮→调味煮制→冷却→包装→高温灭菌→冷却 2.干蛋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选蛋→打蛋去壳→搅拌过滤→低温杀菌→干燥→包装 如: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 3.冰蛋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选蛋→打蛋去壳→搅拌过滤→低温杀菌→冷冻→包装 如: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 4.其他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热凝固蛋制品:

皮蛋(经预处理)或水或辅料

选蛋→打蛋去壳→过滤→搅拌混合→灌装→加热灭菌→冷却

蛋黄酱、色拉酱:

食用油、辅料 ↓

选蛋→蛋黄分离(或不分离)→混合乳化→均质→包装

其他产品的基本生产流程应能保障满足相应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再制蛋类的关键控制环节:(1)选蛋;(2)腌制(或糟腌或卤制);(3)烘烤(适用咸蛋黄类);(4)蒸煮灭菌(适用熟咸蛋、卤蛋类)。

2.干蛋类的关键控制环节:(1)选蛋;(2)低温杀菌;(3)干燥。 3.冰蛋类的关键控制环节:(1)选蛋;(2)低温杀菌;(3)冷冻;(4)充填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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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类的关键控制环节:(1)选蛋;(2)加热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由于微生物、环境因素和禽蛋本身的特性而造成产品腐败变质。2.微生物超标。3.重金属超标。4.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蛋制品生产企业除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设施的设计应根据不同蛋制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企业应当设有原蛋库房、成品仓库、蛋制品生产加工车间、蛋制品包装车间。另外,根据原料和产品的保鲜储藏要求,企业应当具备冷藏保鲜库或其他相应的储藏条件。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再制蛋类必备的生产设备:(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设施;(2)混料设备(适用包泥皮蛋和咸蛋);(3)腌制(糟腌)设施;(4)包装设备或设施;(5)烘烤设施(适用咸蛋黄);(6)蒸煮灭菌设备(适用熟咸蛋、卤蛋类)。

2.干蛋类必备的生产设备:(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消毒设施;(2)打蛋设备或设施;(3)搅拌过滤设备;(4)杀菌设备;(5)干燥设备;(6)包装设备。

3.冰蛋类必备的生产设备:(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消毒设施;(2)打蛋设备或设施;(3)搅拌过滤设备;(4)杀菌设备;(5)冷冻(预冷)设备;(6)充填包装设备。

4.其他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应具备与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热凝固蛋制品:(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消毒设施(适用以鲜蛋为原料);(2)打蛋设备或设施(适用以鲜蛋为原料);(3)搅拌混合设备;(4)过滤设备;(5)灌装设备;(6)灭菌设备;(7)冷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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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黄酱、色拉酱:(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消毒设施(适用以鲜蛋为原料);(2)打蛋、分离、搅拌设备(适用以鲜蛋为原料);(3)灭菌设备;(4)混合均质设备;(5)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49-2003《蛋制品卫生标准》;GB/T 9694-1988《皮蛋》;GB 19050-2003《原产地域产品 高邮咸鸭蛋》;SB/T 10369-2005《抽空软包装卤蛋制品》;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蛋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GB 2748-2003《鲜蛋卫生标准》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及台秤;(二)干燥箱;(三)酸度计 (适用于皮蛋);(四)恒温水浴锅;(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蛋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表1 再制蛋类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 净含量(质量级别) 水分 脂肪 总碱度 pH值 发证 √ √ √ √ √ √ 监督 √ √ √ √ √ √ 出厂 √ √ √ √ * √ 质量级别对皮蛋适用 适用于皮蛋、高邮咸鸭蛋 适用于高邮咸鸭蛋 适用于皮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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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2 铅 铜 锌 硒 检验项目 挥发性盐基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适用于咸蛋 备注 适用于其他工艺生产的溏心皮蛋 执行SB/T 10369-2005的不检 适用于高邮咸鸭蛋 执行SB/T 10369-2005的不检 无机砷 总汞 六六六 滴滴涕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微生物(商业无菌) 破次率 劣蛋率 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标签 不适用于咸蛋 适用于皮蛋 适用于卤蛋制品、咸蛋黄、熟咸蛋 注:带※的检验项目是非罐头工艺生产的蛋制品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带☆的检验项目是罐头工艺生产的蛋制品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

表2 干蛋类、冰蛋类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 净含量 水分 脂肪 游离脂肪酸 酸度 铅 锌 无机砷 总汞 六六六 滴滴涕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发证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出厂 备注 √ √ √ √ * √ * * * * * * √ √ * 不适用于蛋白片、冰蛋白 适用于蛋白片 — 41 —

序号 16 17 18 着色剂 检验项目 发证 √ √ √ 监督 √ √ √ 出厂 备注 * *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标签 表3 其他类蛋制品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 净含量 蛋白质 铅 铜 锌 无机砷 总汞 六六六 滴滴涕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着色剂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蛋黄酱、色拉酱不检 适用于以皮蛋为原料制作的蛋制品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备注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再制蛋类不得少于2000个,其余的单元不得少于50kg。抽样量:再制蛋类随机抽取40个(或不少于2 kg),其余的单元抽取样品20包(或不少于3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对于保质期短且贮藏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蛋制品,抽完样后,要按企业产品明示的贮藏温度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发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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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本细则是对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补充,在原审查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1个申证单元:其他豆制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包括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豆沙类产品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和申证单元名称,即豆制品(其他豆制品)。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 原料→粉碎→调和→挤压膨化→烘干→(调味加工)→包装→成品

2.豆沙: 原料豆→预处理→蒸煮→破碎→洗沙→分离→干燥→调配→包装→成品

3.豆馅、豆蓉: 原料豆→预处理→蒸煮→破碎→调配(炒蓉)→包装→杀菌→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加工过程中温度的控制;2.各道工序加工时间的控制;3.加工过程中压力的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加工中生理有害因子灭活问题;2.加工中微生物指标控制问题;3.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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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包装车间。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粉碎设备、挤压膨化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豆沙、豆馅、豆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处理设备、蒸煮设备、粉碎设备、杀菌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61-2005《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15199-1994《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其他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原料大豆粕应符合GB14932.1-2003《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应当选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 干燥箱; (二) 天平(0.1g); (三) 灭菌锅; (四) 微生物培养箱; (五)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六)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其他豆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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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标签 净含量 感官 无机砷 铅 发证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不得检出 企业标准 GB15199-1994(参考豆类) GB2761-2005 GB2763-2005(参考豆类) 备注 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符合GB7718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其他食品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规定 GB2762-2005(参考豆类) 铜(以Cu计) √ 黄曲霉毒素B1 √ 六六六 滴滴涕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着色剂 √ √ √ √ √ √ √ √ √ √ 注:依据标准GB2760、GB2761、GB2762、GB2763、GB 7718、GB15199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分别随机抽取1种主导产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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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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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水产加工品是指除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以外的所有以水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申证单元分为5个: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水产调味品是指以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为原料,经盐渍、发酵(或不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是指以海洋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油脂或油脂制品。风味鱼制品是指以鱼类、头足类等水生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生食水产品是指以鲜活的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采用食盐盐渍、酒醋浸泡或其他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是指以水生动植物或水生动物的副产品为原料,经特殊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及单元名称,即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水产调味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盐渍→发酵(或不发酵)→调配(或不调配)→灌装→杀菌(或不杀菌)→包装

2.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提油(蒸煮、水解等)→压榨(过滤)→离心→精制(或不精制)→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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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味鱼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盐渍(或浸渍、调味)→干燥(或沥干)→调理(调味、烟熏、糟制、油炸等)→杀菌(或不杀菌)→包装

鱼(蟹)松:原料处理→熟化→脱水→搓松→调味→炒松→包装 4.生食水产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腌制品:原料处理→盐渍(或浸渍)→清洗沥干→调味腌制→包装 非腌制品:原料处理→切割→包装 5.水产深加工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1)水生动植物干粉:原料处理→干燥→粉碎→复配(或不复配)→成形(装胶囊、造粒、压片)→杀菌(或不杀菌)→包装

(2)水生动植物提取物:原料处理→提取→分离→调配→喷粉(或不喷粉)→包装→杀菌

(3)其他水产品:原料→清洗→熟制→冷却→灭菌→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水产调味品:原料验收、盐渍、发酵、杀菌; 2.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原料验收、提油、精制;

3.风味鱼制品:原料验收、盐渍(或浸渍)、调理、搓松、炒松; 4.生食水产品:原料验收及处理、调味腌制、贮藏; 5.水产深加工品。

(1)水生动植物干粉:原料验收、干燥、粉碎、成形、杀菌; (2)水生动植物提取物:原料验收、提取、调配、杀菌; (3)其他水产品:原辅料处理、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由于生产工艺不合适造成产品的风味物质不足;2.微生物超标;3.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4.重金属超标;5.兽药残留量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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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其他水产加工品的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建筑结构应完善,厂房设施的设计应根据不同水产制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间的交叉污染。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材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仓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包装车间;同时原料库房应必备冷库制冷设备(或租赁冷库制冷设备),成品库房根据贮藏需要配备冷冻冷藏设施,以保证原辅料与成品的贮存要求。冷库应根据不同工艺要求,达到相应的温度。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产调味品必备的设备。

(1)原料清洗设施;(2)粉碎设备(生产工艺需要时);(3)搅拌设施;(4)盐渍设施;(5)发酵设施(无发酵过程的不适用);(6)洗瓶机(瓶装产品);(7)杀菌设备(无杀菌过程的不适用);(8)包装设备。

2.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必备的设备。

(1)原料处理设施;(2)蒸煮设备、萃取设备或水解设备;(3)压榨机或过滤机;(4)分离设备;(5)包装设备;(6)洗瓶机(瓶装产品);(7)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设备(精制鱼油) ;(8)低温设备、蒸馏设备(多烯鱼油);(9)乳化设备(乳剂)。

3.风味鱼制品必备的设备;

(1)原料处理设施;(2)盐渍设施;(3)搅拌设施;(4)干燥设施;(5)烟熏设备;油炸设备;烘炒设备;糟制设施;(6)洗瓶机(瓶装产品);(7)熟化设备、搓松机(鱼松);(8)包装设备。

4.生食水产品必备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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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料清洗设施;(2)腌制容器(腌制产品);(3)洗瓶机(瓶装产品);(4)包装设备。

5.水产深加工品必备的设备。

(1)水生动植物干粉:①清洗设施;②粉碎设备;③干燥设备;④成形设备;⑤杀菌设备(空气净化设备);⑥包装设备。

(2)水生动植物提取物:①原料处理设施(各类容器、漂洗设备等);②提取设施(熬煮、酶解等);③调配设施;④包装设备;⑤杀菌设备(空气净化设备);⑥分离设备

(3)其他水产品:①原料处理设施;②熟制设备;③包装设备;④杀菌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一)水产调味品。

GB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SC/T3601-2003《蚝油》;SC/T3602-2002《虾酱》;SC/T3902-2001《海胆制品》;SC/T3905-1985《鲟、鳇鱼籽》;

(二)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

SC/T3502-2000《鱼油》;SC/T3503-2000《多烯鱼油制品》 (三)生食水产品。

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水产制品还应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其他水产加工品的原料必须来自无污染水域,新鲜度良好,组织紧密有弹性,无异味,无外来杂质,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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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卫生、坚实、无破损。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采购时应验证。产品原料的贮存及运输过程,不仅要有防雨、防尘设施,还应根据原料特点配备冷冻、冷藏、保鲜、保温、保活等设施。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灭菌锅;(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计量容器;(九)温度计(冻品);(十)酸度计。

七、检验项目

其他水产制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

水产调味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检验项目 感官 氨基酸态氮 氯化钠 蛋白质 总氮 总酸 总氮与氨基酸态氮之比 水分 挥发性盐基氮 灰分 汞/甲基汞 无机砷 铅 镉 铝 多氯联苯 苯甲酸 山梨酸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除海胆制品 虾酱 备注 蚝油、贻贝油 蚝油、贻贝油 蚝油、贻贝油 海胆制品、虾酱 除海胆制品 虾酱 有此项目的 鱼制调味品、蚝油、虾酱 鱼制调味品、蚝油 海水产调味品 — 51 —

序号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检验项目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副溶血性弧菌 志贺氏菌 净含量 食品标签 发证 √ √ √ √ √ √ √ √ 监督 √ √ √ √ √ √ √ √ 出厂 √ √ * * * * √ 备注 注:依据标准:SC/T3601--2003《蚝油》、SC/T3602-2002《虾酱》、SC/T3902-2001《海胆制品》、SC/T3905-1985《鲟、鳇鱼籽》、GB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感观 水分及挥发物 酸价 过氧化值 不皂化物 碘价 杂质 EPA+DHA总量 EPA总量 DHA总量 铅 砷 汞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 致病菌 净含量 食品标签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鱼油 鱼油 鱼油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备注 注:依据SC/T3502-2000《鱼油》、SC/T3503-2000《多烯鱼油制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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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味鱼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检验项目 感官 水分 盐分 挥发性盐基氮 酸价 过氧化值 苯并(a)芘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无机砷 铅 铝 甲基汞 防腐剂 着色剂 甜味剂 多氯联苯 净含量 食品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油炸 油炸 烟熏 视产品情况而定 视产品情况而定 视产品情况而定 海水产品 备注 注:依据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生食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感官 挥发性盐基氮 无机砷 甲基汞 铝 N-二甲基亚硝胺 多氯联苯 菌落总数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监督 √ √ √ √ √ √ √ √ 出厂 √ √ * * * * * √ 备注 蟹块、蟹糊 适用于海产品 适用于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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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11 12 13 大肠菌群 致病菌 寄生虫囊蚴 净含量 食品标签 √ √ √ √ √ √ √ √ √ √ √ * * √ 注:依据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水产深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感官 水分/总固形物 盐分 蛋白质 灰分 无机砷 铅 甲基汞 铝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副溶血性弧菌 食品添加剂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视产品情况而定 视产品情况而定 视产品情况而定 视产品情况而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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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净含量 食品标签 √ √ √ √ √ 注:依据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的特征成分应在企业标准中明确列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每个单元抽取一个样品进行发证检验。优先抽取工艺过程比较复杂的、生产加工难度比较高的产品进行检验。

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2kg;包装净含量高于2kg的产品抽取4个包装,从4个包装中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kg;水产深加品酌情抽样(满足检验和复检用量)。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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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5:

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糖是以谷物、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运用生物技术经过水解、转化而生产制成的淀粉糖,包括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和异构化糖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淀粉糖。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302

二、基本生存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葡萄糖。

淀粉 结晶 包装 调浆 干燥 糖化 葡萄糖 脱色 分离浓缩 结晶葡萄糖 喷雾干燥 全糖粉

2. 饴糖。

淀粉 饴糖 调浆 包装 液化 糖化 过滤和漂白 浓缩

3. 麦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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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 过滤 调浆 浓缩 加酶 酶液化 高温灭酶 包装 脱色 浆料(产品1) 喷雾干燥 包装

4. 异构化糖(即高果糖浆)。

淀粉 纯化浓缩 调浆 异构化糖 糖化 纯化 浓缩 异构化

(二)关键控制环节。

(1)调浆(2)糖化(3)分离。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淀粉糖中的灰分超标。 2. 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3. 蛋白质的凝聚效果不好和存在糊精。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淀粉糖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以淀粉原料生产淀粉糖

①调浆设备;②液化设备;③糖化设备;④净化设备;⑤脱水设施;⑥干燥设施;⑦结晶设备(按需要);⑧包装设备。

(2)以谷物、薯类为原料生产淀粉糖。

除了上述生产设备外,还需要有①清洗设备;②浸泡设施(以鲜薯为原料除外);③磨碎设备;④分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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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5203-2003《淀粉糖卫生标准》,QB/T 2319—1997 液体葡萄糖,QB/T 2491-2004 低聚异麦芽糖,QB/T 2347—1997麦芽糖饴(饴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生产淀粉的原料必须符合GB/T 8886《淀粉原料》的规定;如果生产企业直接用淀粉做原料,该淀粉必须为食用淀粉。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阿贝折光仪(精度为0.0001单位);4. 马弗炉;5. 酸度计(pH0.01);6. 灭菌锅;7. 微生物培养箱;8. 生物显微镜;9.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七、检验项目

淀粉糖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淀粉糖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感官 总砷 铅 铜 二氧化硫残留量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干物质(固形物) 发证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备注 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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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12 13 14 15 硫酸灰分 pH值 IMO含量 IG2+P+IG3含量 净含量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液体 低聚异麦芽糖 低聚异麦芽糖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每批次抽取样品不少于4kg, 抽样数量为12袋(瓶),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测,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淀粉糖产品允许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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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6:

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体糖、多晶体冰糖)、方糖、冰片糖等。糖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糖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原料→糖汁提取→糖汁清净(原料糖溶解)→糖汁加热与蒸发→蔗糖浓缩结晶成糖→(加入还原糖)→干燥→包装

2.成品糖→均匀→包装

各流程要求满足企业的具体生产品种、原料、工艺情况的需要。 (二)关键控制环节。 糖汁清净、蔗糖浓缩结晶成糖。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成品糖色值偏高。

2. 成品中不溶于水杂质含量超标。 3. 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制糖原料贮存场所、生产辅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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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满足糖汁提取、清净剂制取、糖汁清净、糖汁蒸发、蔗糖结晶分离、成糖干燥、包装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企业应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防止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储运设备;2. 糖汁提取(或溶糖)设备;3. 糖汁清净剂制取设备;4. 糖汁清净设备;5. 糖汁加热蒸发设备;6. 蔗糖结晶及分离设备;7. 成糖筛选、干燥设备;8. 成品糖再加工设备;9. 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成品糖(半成品糖)再加工可根据原料工艺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分装的企业生产场所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包装车间、实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3104-2005《食糖卫生标准》;GB317-2006《白砂糖》;GB1445-2000《绵白糖》;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单晶体冰糖》;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QB/T1214-2002《方糖》;QB/T2685-2005《冰片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糖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甘蔗、甜菜原料应新鲜、无霉变腐烂,严格控制夹杂物。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使用的加工助剂,如石灰、硫磺、磷酸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绵白糖。

1. 分析天平(0.1mg);2. 分光光度计;3. 电导仪;4. 干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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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真空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7. 酸度计;8. 滤膜过滤器;9. 显微镜。

(二)白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旋光仪;3. 分光光度计;4. 电导仪;5. 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7. 酸度计;8. 滤膜过滤器;9. 孔径试验筛(0.14-2.50mm)。

(三)赤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检糖计(旋光仪);3. 干燥箱。 (四)冰糖(单晶体、多晶体)。

根据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相应的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 旋光仪;3. 分光光度计;4. 电导仪;5. 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7. 酸度计;8. 滤膜过滤器。

(五)方糖。

1.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方糖硬度测试仪。 (六)冰片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检糖计(旋光仪);3. 分光光度计;4. 电导仪;5. 真空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

七、检验项目

糖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附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要求企业在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和包装的保质期内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不少于200kg,冰糖、方糖、冰片糖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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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糖、冰片糖不少于8kg,冰糖不少于4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若企业只生产50kg以上的包装产品,可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进行抽样,并且净含量可不作为发证检验项目。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制糖生产线须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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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糖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项目 感官 净含量 总糖分 蔗糖分 还原糖分 干燥失重 电导灰分 色值 粒度 混浊度 不溶于 水杂质 硬度 碎糖量 As Pb Cu SO2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螨 √ √ √ √ √ √ √ √ √ √ √ √ / √ √ √ √ √ 绵白糖 白砂糖 赤砂糖 冰糖(单晶、多晶) 冰片糖 方糖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 — 22 23 24 霉菌 酵母菌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在冰糖(单晶、多晶)带☆的检验项目中,企业可根据生产情况选择1项或1项以上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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