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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案例

2022-01-05 来源:乌哈旅游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理论(一)

公司治理是一个由主体和客体、边界和范围、机制和功能、结构和形式等诸多因素构成的体系。

公司治理主体是以股东为核心的诸多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的客体由治理边界加以限定。

公司治理机制包括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及决策机制,这些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存在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内部治理是基于正式的制度安排,外部治理则建立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基础上。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理论(二)奥利非.哈特(1995)“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指出:在一个组织中,只要以下两个条件成立,必然会产生公司治理问题:第一,只要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代理问题,或者说是利益冲突问题;第二,存在者交易成本问题。1 努力程度问题公司治理问题的表现形式股东与高级代理人之间的治理问题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治理问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治理问题公司经理与职工之间的治理问题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治理问题公司与政府之间的治理问题3 不同风险偏好问题5 内部人控制问题2 任期问题4 资产使用问题 0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理论(三)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依据宏观理论依据微观理论依据企业的契约理论产权理论现代企业理论市场短视论金融市场论委托-代理理论受托责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股东主导的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主导的治理理论 “啤酒花”(600090)概况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新疆较早的上市公司之一,是新疆的骨干企业和新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一。啤酒花公司由新疆轻工供销总公司、和硕县清水河农场供销公司、新疆啤酒厂共同发起,于1993年4月26日注册成立。1994年8月23日,公司增资扩股3000万股;1995年11月22日,再次扩股1000万股,扩股后总股本达到5000万元。1997年6月16日,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啤酒花”,证券代码为600090。该公司主营啤酒原料、啤酒生产、果蔬饮品,并涉足房地产、生物工程、进出口贸易、地边贸易、农副土特产经营等业务领域,是一个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该公司拥有11个控股子公司、2个分公司、2个开发中心,总资产2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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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巨额担保与失踪的董事长

2003年10月29日,啤酒花公告称,由公司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担任法人代表的大股东新疆恒源所持股权中的6200多万股已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3年11月3日至2004年11月2日。

2003年11月4日,啤酒花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鉴于公司无法与董事长艾克拉木·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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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由夫取得联系,其已无法正常履行董事长职责。经2003年11月2日召开的公司四届五次临时董事会讨论,全体到会董事一致同意由副董事长姚荣江暂时代行董事长职责。公司经过对自身经营情况自查发现,截至2003年11月3日,公司已进行披露的贷款担保总额为7998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总额为35480万元;公司因故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决议总额总计178766。07万元。”

啤酒花的担保圈中,共涉及天山股份、汇通水利、友好集团、新疆众和四家新疆上市公司,互保额度总计近6亿元,协议有效期1年~3年不等,但协议到期日全部集中在2004年3月份至8月份.而从目前啤酒花账面上看,公司净资产仅6亿元,负债率高达74%,逾期贷款达1.4亿元。受此影响,天山股份、汇通水利、友好集团、新疆众和四家上市公司在随后的开盘日中纷纷居于跌幅榜前列。而随着事态的发展和债权人的纷纷出马,相信啤酒花爆裂所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目前还只是冰山一角,因为这四家上市公司不仅自身面临为啤酒花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而且它们与其他的上市公司之间亦存在担保、互保或关联关系。

(一)董事长涉嫌炒作啤酒花股票

啤酒花的涨势也正是从艾克拉木·艾沙由夫进驻时开始,从2000年的10元到本次崩盘前的16。65元,啤酒花经历了大规模的送股,包括2000年8月的每10股送1.5股转增4。5股,啤酒花涨幅超过400%。

啤酒花庄股特征极其明显,尽管大盘长期低迷,该股票却一直维持相当的高位,到2003年9月30日,该股持股股东9210户,平均每户持股1.89万股,在艾克事发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上海投资界人士对记者表示,艾克常驻上海,除了开董事会、股东会几乎很少去新疆,而啤酒花的操盘机构就在上海,很可能与艾克有关。投资界人士还认为,啤酒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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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发前的流通市值2元,行情不好还维持在此高位,庄家动用的资金起码在10多亿元,但由于大盘不配合,庄家根本出不了货。

(二)董事长独掌公司:“巨额担保与炒作公司股票”背后的故事

艾克拉木·艾沙由夫,维吾尔族,出生于1958年,1996年,时年38岁的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当年8月,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出任啤酒花(时称新疆轻工)副董事长。艾克掌控的新疆恒宇仅仅以200余万元的代价,购买了啤酒花的182万股,位列第七大股东,但他却谋得了上市公司副董事长一职。

啤酒花上市后,艾克的动作一个接一个,到1999年8月,由艾氏控制的银盛房产及新疆恒宇合计持有股权已达2480万股,持股比例为19.375%,离第一大股东的21。875%,只差2个多百分点。 1999年8月17日,啤酒花公告称,第一大股东新疆轻工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对此,艾氏显然不肯前功尽弃。就在次日,啤酒花又发布公告称,银盛房产和新疆恒宇联合另外两名大股东,以所持啤酒花股权,注册成立了新疆恒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的股权随即归新疆恒源持有,合计占29。875%,恒源理所当然的成为第二大股东。2000年2月28日,啤酒花公告称,“因多种因素影响”,新疆轻工提出终止其与中航技的股权转让协议,所付股权款将全部返还。中航技终因“强龙难压地头蛇”而无奈退出.在掌握公司控制权之后,2000年6月,艾沙由夫旗下的恒源投资以“获得用于收购农副产品的流动资金5000万元”的名义,将所持有的2424万股啤酒花法人股质押给银行;2001年7月,又将6205万股啤酒花法人股质押给建行乌鲁木齐市人民路支行;2002年7月24日,3584万股质押给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在艾沙由夫的掌控下,啤酒花大量对外担保.截至2003年12月31日,ST啤酒花对外提供的担保共计13。3539亿元,在这其中,部分单位已不具有债务清偿能力,为这部分单位提供的担保额为8.9亿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中的5.28亿元作预计负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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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花1999-2006年资产负债表报告期资产总计负债合计股东权益合计1999618514649.4321706379.3283838316.520001171418160657025826.6494461193.2200121222405241446427440595328146.7200210774882401938762151-888020103.72003838776664.61964276907-11343900942004699087326.2789968095.1-133419091.1180851856.62025000992005879712259.1507822728.82006858522610.3531789683.6220000000017000000001200000000700000000200000000-300000000-800000000-1300000000199920002001200220032004资产总计负债合计股东权益合计20052006 啤酒花的公司治理缺陷

1。失职的董秘

在啤酒花事发后,该公司通过自查发现有近10亿元的贷款担保决议没有公告,而该公司董事会秘书舒群曾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表示,根据公司的调查,所有这些担保决议都经过了董事会的决议,只是因为不确定是否进行了担保,因此没有公告.舒群的这种说法显得非常牵强,因为根据啤酒花上市所在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本所备案”。关于担保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必须及时公布。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対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啤酒花有关担保的董事会决议该公布未公布,董事会秘书对此明确知情,隐瞒不报,属于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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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效的董事会

如果说啤酒花的担保属于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私人操作,其他董事不知情,其他董事的责任尚有情可原,问题在于,如公司董事兼董秘舒群所说,该公司未披露担保都经过了董事会的决议,也就是说,董事们知道此事并在决议上签过名,明知其违规却对其隐瞒不报。按照啤酒花2003年6月份股东会决议改选结果,啤酒花董事会成员共包括9人,其中含3名独立董事,啤酒花事发之后,不见这些董事有任何说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照此分析,啤酒花的董事们显然违反了诚信勤勉的义务,并因其董事会决议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啤酒花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1。对商业银行的警示

啤酒花泡沫的爆裂,留下了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烂账,那么谁来对这些损失负责呢?啤酒花的相关报告中对担保所涉及的银行言之甚少,然而对啤酒花财务进行简单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接受担保的银行面临的的风险之大;啤酒花已经披露的和在这次事件中自查发现的担保合计接近18亿元,然而公司2003年的净资产只有不到6亿元。站在银行的角度,担保无疑是保障贷款安全的重要措施,而担保方的实力自然是审贷关注的重点。啤酒花作为公众公司,贷款银行应该能便利的获得其财务资料.

就担保链而言,虽然局部看银行贷款都获得了担保支持,然而一旦链条某一环节出现断裂,相关担保也很可能丧失履约保障.如果“尽职勤勉”是一个起码的要求,那么银行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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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捋清担保链条,发掘风险的最终源头,并以此作为放贷与否的依据呢?这也许是一个职业态度和素质问题。不过,总结近两年市场曝光的担保链,其地域特征非常明显,这一点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主体,其行为是否受到外在的干预?如果有,应当怎样改革和完善相关机制,来减轻和消除这种干预?毕竟,银行体系对一国经济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入世”后我国银行业将面临外资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各家银行都在不遗余力地为降低不良贷款比例而努力,但啤酒花事件也的确给中国银行业敲响了警钟:不良贷款仍在非正常形成,不良贷款形成的某些体制上的弊端仍未消除.

我们认为,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在技术层面上,可以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标准,如担保金额不能超过担保方的净资产,也可以建立银行间的担保信息共享,以防范同一主体多次对外担保以及理清复杂的担保链等等。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从体制上真正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独立的企业法人,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并消除外在干预.只有这样,才能彻底矫正不良担保形成机制,使银行业健康发展。

2。对公司董事的警示

啤酒花“泡沫\"的爆裂,又岂是董事长一人所能操纵的?在啤酒花事件的背后,又隐藏着多少幕后交易?注意(duty of care)和忠实(duty of loyalty)是董事们应该承担的两大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时需要保持应有的关注和勤勉,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出的谨慎、勤勉和技能,成为所谓善良的管理人。注意义务是对董事“称职”的要求。一名董事,如果不能参加会议、了解公司经营的基本情况、阅读相当数量的报告、在公司需要时寻求必要的解决办法,即不能承担起自己职位的正常事务,就可以认为董事违反了他们的注意义务。这时候,针对董事的公司权利诉讼就有可能获得成功。但董事的谨慎行事义务绝不意味着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责任,如在会议上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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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项不当决议,或在作出决议前被公司高管的报告所欺骗,就不能判定该董事存在疏忽而承担责任。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个人利益与自己对公司应尽职务发生冲突时,应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如果不要求董事在其工作中处处以公司利益为第一考虑,当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不能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受到适当的监督,进而就不能保证股东与公司的利益不被侵害。忠实义务是对董事“道德”的要求.

显而易见的是,啤酒花的董事们没有尽到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公司的董事们应该引以为鉴,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我国1999年12月25日修正后的《公司法》中,对董事的责任作了明确的原则规定。除规定董事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外,《公司法》第118条还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3.对监管者的启示

对于本就低迷的证券市场,出现这样那样的信任危机已非一日之寒,问题是危机出现了,应该怎么去解决?应该借由怎样的解决方式、惩罚手段、制度完备去惩戒违法者?使可能的后继者不敢再犯?啤酒花股票从事发前高位的16元上方连续下落并不断出现跌停(从2003年11月3日至10日,啤酒花连续6个交易日收报跌停板),再至2004年4月30日的收盘价5。19元可谓是一路下滑。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在2003年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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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啤酒花的情形属于虚假陈述的范畴,股东可以对啤酒花及其董事会提出诉讼,但须满足以下三种条件的一种:首先中国证监会公布对啤酒花做出处罚决定;其次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公布对啤酒花做出处罚决定;最后,啤酒花有关人士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做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而到啤酒花案的发生为止,我国已发生数宗与啤酒花事件相似的诉讼,在事实非常明确的前提下迟迟没有结果。这与我国尚未真正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大有关系。

我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章第2节中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但其同样没有对董事未能真正履行勤勉、注意、诚信和技巧义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当实际案例出现时,就会显现法律“盲点”。“董事会研究做出的决定如果出现失误,并且这种主张是与会时董事长所支持的,那么,有关责任是由董事会负责还是由董事长一人来负责\"就是规则制定者们应该仔细斟酌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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