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 (题后含答案
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3题)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生命,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事实上,罪刑法定原则主要约束的就是司法者,使其对案件的处理完全限制在法条范围,这样才能实现法治,实现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司法者包括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 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的,又称“成文的罪刑法定”。习惯法本身没有文字的严格表述,所以③的说法是错误的。 要求国民遵循尚未生效的法律,是对行动自由的侵犯。如果根据行为后才出现的法律处罚当时的行为,立法活动就变成对国民的“伤害活动”,而不是规范国民行为的活动。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所以④的说法是正确的。
2.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1题)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A项,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且司法解释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故A项错误。 B项,《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B项正确。 C项,上述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C项错误。 D项,上述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故D项错误。
3. 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8题)
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转化型抢劫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A项,《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且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题中,甲在离开现场1公里以外的地方才实施暴力,不是当场实施暴力,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故A项错误。 BCD项,甲虽然构成盗窃罪,但是刑法对于非法占有也予以有限保护。在甲面临乙对赃物的敲诈勒索之时,属于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出于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对赃物的占有这一防卫意图,顺手一拳导致乙眼部受轻伤,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C项正确;BD项错误。
4.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年卷二5题)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 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
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项错误。 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B项错误。 C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故C项错误。 D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是行为人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故D项正确。
5. 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年卷二4题)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只有15周岁,只为上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A项,内容为过失侵权,15周岁的人不为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项,内容为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重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味着对于此年龄段的人,其行为若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再遵循《刑法》第269条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不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选项中甲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C项,甲的行为涉及保险诈骗和故意毁坏财物,都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而甲不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项,甲偷拿苹果的行为,由于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属于小偷小摸,不是盗窃行为,其抗拒抓捕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转化为抢劫。暴力行为本身造成他人轻伤害,不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6.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
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8题)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
7.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7题)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甲、乙、丙3人就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成立共同犯罪时,只要3人都认识到伤害有致死的可能,就对现实出现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甲、乙都使用铁棒,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打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丙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也要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共犯责任。故ABC项错误。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指的是有两种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时(如轻或重,有罪或者无罪),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甲、乙、丙3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没有其他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所以不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故D项正确。
8. 《刑法》第49条规定:_________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__________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_________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____________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2年卷二11题)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的刑法规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规定意味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中国刑法对下列特定人群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应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3)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
9. 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0题)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减刑。 A项,依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注意的是,对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有其特殊性,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基本减刑制度。A选项描述中少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故A项错误。 B项,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多次减刑。故B项错误。 C项,依据《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所以“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的”说法正确。故C项正确。 D项,对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而不是“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故D项错误。
10. 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8题)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犯罪形态。 A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抢劫”中的“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超市是开放型空间,未与外界相对隔离,即使乙在椅子上睡觉,超市也不属于刑法上“户”的范畴,因而甲不构成入户抢劫。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抢劫罪是侵犯财产与人身法益的犯罪,只有在财产或者人身法益被实际侵犯时,才能构成抢劫罪既遂。持枪抢劫,但分文未取,且对被害人人身也未造成伤害的,构成抢劫罪未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对于持枪抢劫的,需要区分既遂、未遂问题。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甲虽然为了抢劫付出了100元,但这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甲对于被害人的88元构成抢劫罪。故D项正确,当选。
11.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7题)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抢劫罪。 AD项,甲抢劫致人重伤,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AD项错误,不当选。 B项,抢劫罪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取得或者债务的免除。欠条作为债权凭证,包含一份财产性利益。债务人使用暴力手段从债权人手中夺回欠条予以销毁,并让债权人在还款收条上签字的,是以暴力获得债务的免除,成立抢劫罪。故B项正确,当选。 C项,甲非法进入乙住宅的行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是吸收关系,只按照抢劫罪论处。故C项错误,不当选。
12. 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2014年卷二17题)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将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这种行为除了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据此可知,公司保安甲利用自己看管仓库的职务便利,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构成职务侵占罪。故ABD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13.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6题)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 AB项,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主观上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甲劫持乙的目的就是以人为质,准备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乙在向其母索要钱财时说谎的行为,不影响甲已经既遂的绑架罪的定性;并且由于乙的说谎行为并没有甲的参与,所以甲只成立绑架罪。但是如果甲逼乙向家人索取赎金时,乙恳求甲不要告诉家人真相,甲同意,即甲参与了乙向家人隐瞒真相索取财物的行为,则甲前面绑人勒赎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后面同意乙自行交付时,甲的绑架罪行为结束,而成立另起犯意的抢劫罪,即采取暴力(拘禁)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自行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故CD项错误。
14. 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13题)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制造了公共交通隐患的危险结果,该危险结果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的侵害结果。陈某砸铁轨是破坏交通设施、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没有因为破坏交
通设施的基本行为发展出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破坏铁轨时不小心将附近幼童砸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
15. 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14题)
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甲虽然用他人的身份证贷款,但是并未对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隐瞒真相,没有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骗的诈骗行为,不成立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信用社主任乙在明知甲在利用完自己的身份证后不能再贷款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对其他人身份证违规贷款,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故D项正确。
16.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2011年卷二17题)
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A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不包括本犯,即本犯对自己的犯罪所得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本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A项错误。 B项,更改颜色的汽车是用于抢劫的工具而非犯罪所得,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B项错误。 C项,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窝赃、销赃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丙构成抢劫罪。故C项错误。 D项,丁的行为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发现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维持了他人盗窃犯罪的违法状态,侵害了被害人的财物返还请求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正确。
17. 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21题)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A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既包括友好关系,也包括制约关系。故A项正确。 B项,甲能够用隐私要挟国家工作人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制约力的“关系密切的人”。甲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B项正确。 C项,司法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不再追究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甲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C项正确。 D项,行为人因贪贿型犯罪而进一步犯渎职型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或者枉法仲裁的,从一重),都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甲应该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进行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8.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52题)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A项,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甲杀人之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A项正确 B项,李某在夜间的公路上被撞倒,导致被后车辗轧,也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中断乙的撞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B项正确。 C项,王某只有13周岁,并没有充分的对海洛因危害身体的认知能力,对丙给予的过量毒品予以吸食,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 D项,虽然介入了周某自陷风险的行为,但周某面临无法选择的局面使得其出于回避离自己最近的危险的本能,周某情急之下的跳河行
为并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故D项正确。
19.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5题)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正确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助犯。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A项正确。 B项,承继的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帮助犯。故B项正确。 C项,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判断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错误。 D项,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受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故D项错误。
20.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2012年卷二57题)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立功的认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的内容之一,具体指的是犯罪分子超出自首的范围,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A项,犯罪人甲提供同案犯裴某的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的,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故A项当选。B项,犯罪人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毒贩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使得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成立立功。故B项不当选。C项,丙的父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的,不是犯罪人丙自己的立功。故C项当选。D项,犯罪人丁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的,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犯罪人自首中如实交代同案犯罪行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成立立功。故D项当选。
21.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59题)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抢夺罪。 A项,“携带凶器抢夺”,此处的“携带”应解释为暗藏。如果明火执仗,则直接认定为普通的抢劫罪。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不能被解释为可“携带”的“凶器”,所以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如果甲车速过快,随时有伤人可能,则甲直接成立抢劫罪。故A项错误,当选。 B项,抢夺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抢夺的行为。甲虽然与乙女厮打,但并不是为了排除乙女对财物的占有,因而不是财产犯罪。当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时,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甲获取财物的手段不是对物暴力,而是平和手段,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故B项错误,当选。 C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如果行为具有对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强制的性质,就成立抢劫罪。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
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拖行乙的行为是明显的对人暴力,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成立抢劫罪。根据《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甲的行为也成立抢劫罪。故C项错误,当选。 D项,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中的财物,包括违禁品在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财产罪的法益。所以甲明知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成立抢夺罪。故D项正确,不当选。
22.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2016年卷二59题)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已有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已有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已有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 A项,甲仅仅是客人财物的占有辅助者,并不具有独立于客人的财物占有权,所以甲趁客人不注意拿走其财物的行为,破坏了客人对财物的占有,满足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故A项构成盗窃罪,当选。 B项,同前述案例一样,乙同样是饭店客人财物的占有辅助者,以非暴力、胁迫方式破坏对方对财物的占有的,成立盗窃罪。故B项构成盗窃罪,当选。 C项,主人将财物特意放置于与自己有一定距离的位置,依照社会一般观念,主人对财物仍然有占有,此时他人明知这一点而获取的,成立盗窃罪。即使主人将财物暂时性遗忘,只要距离足够近、时间足够短,主人随时可以想起并能够实现对财物的照管的,也是在客观上归主人占有的情况,他人偷偷获取的,也成立盗窃罪。故C项构成盗窃罪,当选。 D项,丁骗取钥匙的行为属于诈骗,但是拿着钥匙去开汽车,却没有获得任何人对汽车的处分,丁不能针对汽车成立诈骗
罪,而是秘密窃取的盗窃罪。故D项构成盗窃罪,当选。
23.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60题)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 A项,成立刑讯逼供罪要求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甲只是机关的保卫处长,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故A项错误。 B项,刑讯逼供罪要求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具体指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如不让睡觉、冻、饿等)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乙作为陪审员击打被告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供词,而是为了泄愤,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不再按照刑讯逼供罪处罚。故C项错误。 D项,警察丁用语言吓唬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
虽然获取供词的手法违法,但并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D项错误。
24.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58题)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A项,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A项正确。 B项,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故B项正确。 C项,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正确。 D项,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
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项错误。
25. 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
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62题)
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可以分为进行非法的营利活动和进行与营利无关的非法活动。当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的营利活动之时,“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营利活动”并非是对立关系,可以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解释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A项,对于挪用公款,在公款用途的性质并不矛盾、抵触之时,完全可以对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故A项错误。 B项,甲虽然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是可以将炒股的8000元与赌博的4000元相加,评价为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从而可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为由追究行为人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 C项,挪用公款确实是违法的,但不能将挪用8000元炒股的行为评价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故C项错误。 D项,可以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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