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
截止201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占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2009年12月14日,经公司董事会三届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以持有其股权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该股权账面价值为2,16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截止2010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2,160万元。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独立董事:郝智明 梅志明 贾利民
20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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