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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的保护

2023-06-16 来源:乌哈旅游


论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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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1 Abstract ................................................................. 3 引言 ...................................................................... 5 1.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的理论及其冲突 ............................ 7

1.1新闻自由的基本理论 .................................................. 7 1.1.1新闻自由的由来 ................................................. 7 1.1.2新闻自由的价值 ................................................. 9

2. 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基本理论 .......................................... 10

2.1隐私权概念的历史由来 ............................................... 10 2.2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现状 ......................................... 11 2.3隐私权保护的意义 ................................................... 13

3.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理论冲突 ............................ 14 3.1隐私权过度保护或导致新闻自由权受限 ................................. 14

3.2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 .......................... 16

4.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解决 ................................. 17

4.1隐私权保护的几种原则 ............................................... 17 4.1.1公用利益优化原则 ............................................. 18 4.1.2 权利人同意原则 ................................................ 19 4.1.3 区分保护原则 .................................................. 20 4.2法律法规的完善 ..................................................... 21 4.3隐私权宪法保护设想 ................................................. 22 4.4隐私权民法保护设想 ................................................ 22 4.5新闻行业内部的监管 ................................................. 23 4.5.1建立监管组织 .................................................. 23 4.5.2增强新闻从业人员法律常识和职业道德 ............................ 24 4.5.3加强新闻行业标准 ............................................. 24

结束语 ................................................................... 25 致谢 ..................................................................... 26 参考文献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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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这些年来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案例屡屡发生。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延伸,他通过新闻媒体这个平台将新闻事件的前因后果呈现在观众面前,满足着公众的知情权;隐私权始终在强调维护个人的生活安宁,排除外界一切干扰。积极、能动的新闻自由与消极、静态的隐私权不可避免的出现对抗。 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新闻自由的概述。文章介绍了新闻自由的含义,归纳总结出新闻自由的特点和含义,使我们更清晰了解新闻自由的这个概念。同时对新闻自由的价值的分析和对新闻自由法律保护现状简要说明,让我们意识到新闻自由权利的不可或缺性。

第二是隐私权的概述。文章介绍了隐私权的含义,归纳总结出隐私权特点,使我们对这隐私权的概念更理解。同时对隐私权进行价值上的分析和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简要说明,让我们意识到隐私权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最后从宏观上对隐私权的简要分析,引出文章主题。

第三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入手,一方面新闻自由的主要内容采访和新闻报道会悄然介入公民的私人生活,泄露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对隐私权的过分保护会影响新闻自由功能的发挥,通过对二者的阐述使我们明白二者是相互冲突的。然后新闻自由,隐私权二者权力自身的因素,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社会环境的决定作用三方面分析原因,使我们更了解二者冲突的实质,为后文做铺垫。

第四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新闻自由满足着公民的知情权,影响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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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参政议政,因此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必须具备严格的构成要件,文章介绍了侵权的重要性和危害性,使我们对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合理界定。然后介绍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和如何去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且不影响二者之间的平衡,提出了自己对新闻自由、医生你全法律保护的设想,只有立法体系的完善,才能使这两个基本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 新闻自由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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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long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ety and the citizens' rights consciousness awakening, news infringement of privacy cases often happened these years. Freedom of the press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the press, he through the platform to represent events in the news, the news media appear in front of an audience, satisfy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Privacy is always in emphasis on maintaining personal life rest, the exclusion of all outside interference. Freedom of the press, positive, active and passive.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summary of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meaning of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sum up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meaning of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make us more clearly understand the concept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t the same time, the analysis of the value of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a brief explanation abou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let us realize that the rights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is necessary.

The second is an overview of privacy. The article introduced the meaning of privacy, sum up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cy, make us more understanding to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At the same time an analysis of the value of privacy and brief explanation abou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rivacy protection law, let us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privacy rights. Finally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from the macro, which leads to the essay topic. The third is the conflict between press freedom and privacy. From the form of press freedom and privacy conflict, on the one hand, the main content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interviews and news reports will quietly are involved in the private lives of citizens, disclose personal privacy, on the other hand, excessiv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fluencing the full play of the function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by both made us understand that they are conflicting. Power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the right to privacy both its own factors, the lack of law and the social environment determines three aspects reasons, make us better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the conflict, for later.

The fourth the balance of press freedom and privacy. Freedom of the press meet the citizen's right to know, affecting the citiz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freedom of the press, so the infringement of privacy must have strict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importance and harmfulness of infringement, to make our reasonable definition to the behavior of the press freedom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And then introduced the privacy protection of the law status and how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m and does not affect the balance between them, put forward their for press freedom, the doctor you full legal protection, only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islation system, to make the two basic rights be better protected.

Keywords : The right to privacy news freedom leg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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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随着新闻传播的日益现代化,网络媒体、手机登新闻媒体形式的日益更新,我国新闻事业正在日益蓬勃发展着。现今新闻渗透到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中与我们密不可分,一方面他关注社会的各个方面,将涉及公众利益的社会信息不断的呈现到公众面前,实现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着社会的不断更新进步;另一方面新闻报导将涉及公民个人的隐私通过媒体在公众面前报导出来侵害个人隐私的案件频繁出现,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需要加强。新闻报导的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热门问题。

新闻自由、隐私权保护都是受到我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如果两者能够和谐共处,对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宪法的保护都是体现在原则性的,在现实生活中新闻报道的自由与隐私权涉及到了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追求,二者的权利界限依旧模糊。新闻报道是言论自由的延伸,隐私权是公民个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都没有被法律明确做为基本权利,因此对这两个权利的保护很到做到具体的落实。我们需要新闻报道的自由,同时也需要隐私权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我们必须找到使二者平衡的方法。 本文先通过对新闻自由、隐私权的概念的阐述,让我们清晰意识到二者的含义,体会二者对个人人格的完善和对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就目前法学状况而言,队友新闻报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研究并不能完全的满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像如何种新闻报道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对于公众人物要再多大程度上对于自己的隐私权做出退让,一级在公共场所中是否存在隐私权的保护,未来新闻报道从业者如何监督自己的行为,国家新闻监督机关建立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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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机制才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公民隐私权,都是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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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及其冲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人们普遍对那些新鲜古怪的东西或者对那些自己尚不知晓,但是被民间的传言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其实,这就是心理学上所讲的“猎奇心理”。猎奇心理,泛指人们对于自己尚不知晓、不熟悉或比较奇异的事物或观念等表现出一种好奇感和急于探求其奥秘或者答案的心理活动,而人类普遍存在着猎奇心理。随着新闻媒体的蓬勃发展,从最初的报纸、到后来的网络,当人们看到新闻媒体具有无孔不穿的能力时,便更加速了猎奇心理的膨胀。人们需要大量信息和资源的同时,潜在的猎奇心理也使人们渴望得到鲜为人知,甚至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某些不良媒体的新闻营销者,在淘汰机制激烈的新闻环境下,不惜钻着法律的空子,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规避着法律约束,挑战着隐私权的权威。然而随着法律教育的普及,国人的维权意识加强,也存在着对隐私权理解的偏差。所以法律究竟应该保护怎样的隐私权、惩戒何种侵权的新闻报道。这是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充分理解隐私权的主旨、背后的法理以及鉴各国己有的新闻法,才能做到更好的保护个人的利益,也能还新闻媒体一片净土。 1.1新闻自由的基本理论

之所以一些不良的新闻媒体营销者,大肆的侵犯人们的隐私权,一部分原因在于新闻从业者自身的职业素养良莠不齐,再加上行业内没有一部明确规范新闻从业者行为准则的《新闻法》的制约,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因此导致很多行为都不能被明确定义是否侵权,但凡某种不良的行为成为行业里的不成文规定,这必然导致一系列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另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宪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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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从业者便借由宪法充分保护新闻自由权的该法条,认为自己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应当是受到宪法的保护,所以新闻自由为何,应该是我们讨论和深究的第一个问题。 1.1.1新闻自由的内涵

要了解新闻自由,首先应该探究一下何为新闻。新闻一词从著名的新闻记者范长江的笔下可以看出“新闻就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事实。”从该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新闻的基本特点:第一,新闻报道的内容是事实,何为事实,笔者查到印度著名哲学家,吉达.克里希那穆提在其书《爱的觉醒》中给事实下的定义:事实就是真相的外衣,我认为这是对事实的较好解读。而新闻报道中,事实是第一性,新闻报道是第二性:第二,“应知”这两个字恰到好处的描述了新闻内容应当具备的合理和合法性,这样会最大程度避免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现象的发生。

了解了新闻的概念,再探究新闻自由。查阅新闻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自1664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先驱的思想先驱约翰.尼尔顿在《论自由出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口号以后,世界上几乎所有民主国家都接受了这样的理念与制度,大家将新闻自由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甚至把新闻的自由程度看作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标尺。新闻自由即Freedem of Press,从英文直译来看也同时可以翻译为出版自由,甚至言论自由。纵观历史,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这个概念更倾向于译为言论自由,而随着出版业的兴起,这个概念随之拓展到出版自由。 1.1.2新闻自由的价值

新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将人们对民主、自由的追求贯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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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它受到宪法的保障,对于个人人格的完善和社会发展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它的价值我们可以总结为两点:

第一,新闻自由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行驶舆论监督,让公民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制约公权力。舆论往往汇集着公民的意见,涉及到公共利益,而它监督的对象广泛,传播速度迅速,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更加巨大和具有破坏力,因此舆论监督的功能异常强大。舆论关注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它无孔不入,时刻像人们动态的展现特定事件或现象的来龙去脉,因此舆论监督的客体是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它的监督范围上可以包括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包括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赏罚奖惩,其中的重点往往是针对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舆论监督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正像魏永征先生在《舆论监督和新闻纠纷》一书中所说:舆论监督不具有司法监督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它在众人的心目中又是一种最具威力的监督;它不像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等其他监督那样具体化,但又无处不在。

第二,新闻自由通过它的采访、报道,将新闻的来龙去脉呈现在公众的眼前,满足了公民个人对自己相关的事物或者感兴趣的的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知情权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通过媒介的新闻报道,可以使公民了解并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动,使公民个人正确的行驶自己的选举权和罢免权,参与到国家的政治进程中去,更好的行驶参政议政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个人意识的不断觉醒,公民必然会要求获得更多的社会信息的权利,这些信息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有自己感兴趣的,也有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只有获得这些方面的信息,公民个人才能做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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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判断,更好的行驶自己的自由。新闻媒体联系着公民个人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政府等公权力机关,承担着招摇的民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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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私权保护的基本理论

隐私不是一种公共利益,更不是群体、团体利益。隐私是个人不想让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或者他人不便干涉的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不少学者赞同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的观点,他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的一种人格权.①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2.1隐私权概念的历史由来

隐私的概念由来已久,观看法学名著,可以发现隐私权不仅仅是某一个法律领域的概念,而是一个跨越了宪法、行政法、甚至刑法、家庭法、民法等领域的的新型概念。但第一次隐私权的提出,并将其当做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是在1890年由美国学者提出的。 2.2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较短,仍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中,目前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尚未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更谈不上存在对隐私权全面保护的立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 我国的宪法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借助一些相关的条纹来间接的保护。宪法第38条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第39条对公民的个人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保护、第40条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三个条文间接的涵盖了隐私权的一些内容,这些具体的保护对象都是

王利民:《人格权法新论》{J},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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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对其他部门法的具体制定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民法做为隐私权界定和救济的基础法律部门,也没有确定隐私权的基本概念,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强调的,“未经他人同意,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资料,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应该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来处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将隐私权的保护等同于名誉权的保护,隐私被看做名誉上的利益,对隐私权实行间接性的保护。

我国刑法245条规定了非法搜查和侵入住宅罪,第252条、第253条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罪,这些保护的对象都是个人私人生活的内容,通过追究侵害个人隐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此外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和其他一些零散的法律条文中也有针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2.3隐私权保护的意义

我们之所以呼吁隐私权保护法的出台,极大反映了隐私权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且日益受到威胁的权利。以下我们将借助隐私权的发展轨迹以及隐私权相关保护法在我国的演变来探究隐私权保护的意义。

首先,隐私权反映了人格尊严.隐私权反应了个人人格的尊严,因为,不管是享受个人生活的独立,还是个人生活不被他人打扰,甚至个人决定是否将信息公开都充分的描画了一个人对其人格尊严、利益的保护。布兰迪斯和沃伦认为:习惯法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够自主决定其向他人传递情感、思想和感受程度而出现的。想象一下,假如任何人都能随便闯入他人的住所,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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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或监视他人日常生活细节或婚姻,被侵犯者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他没法自由生活,自己的人生受侵犯者的干扰甚至主宰,事实上,我们依然可以理解为人治社会里以侵害他人人身自由、肆意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暴君“天然的”权利。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伤害不亚于对人身权的伤害,倘若每个人都暴露在阳光下,赤身裸体的在街道上行走,可想而知那是多么不堪的场景,人类社会的进步是穿上衣服学会遮羞。监视、窃听和未经他人同意侵入他人住宅,都让人犹如没穿衣服的恐惧感,这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更对人类社会进步的阻碍。隐私权为每个人都划出了一个属于私人的领域,用以对抗公共领域。人虽然是一种社会动物,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应该毫无保留的献身于社会,把自己完全社会化,这将使人丧失其独立性和主体地位。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或者说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关系上,个人是目的,社会只是达成这一目的的工具。

其次,隐私权体现了人人平等关系.对于别人的隐私权的尊重就是把别人当做是平等的人来对待而平等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把人当做目的的自然延伸。由于人人都有自己的目的,所以相互之间不能操纵或者控制,也就是平等的。俗话说“社会最底层的人只要呆在自己的茅屋里就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房屋也许已经破败不堪,经受不起风雨的侵蚀,但是房屋的主人却拥有拒绝他人进入这所破茅屋的权利。即使是国王也不得在他人的隐私权面前止步,这个例子形象的说明了隐私权锁体现出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最后,隐私权体现了人的自由,而自由正人格尊严的内在要求。只要拥有自由意志的人才能自由的按其理性行事,才能成为独立的主体。对隐私权的保护体现了自由的价值,无论是享有独处而排除他人的干扰与侵犯以保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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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活的宁静和秘密的权利还是主动的控制自己的私人信息权利都是对自由的一种体现。隐私权从消极的或者说是静态的自由与积极的或者说动态的自由两个方面体现了自由的价值。从消极角度看,隐私权为个人划出了一个私人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个人可以免受他人和社会的干涉,自由的选择其生活方式,服从自己理性的安排,不被他人说支配,从而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从积极的自由角度看,隐私权赋予个人对于自我事务和私人信息的支配权,对于这些属于私人的事务和信息,权利人可以按照其自由意志并根据自己的理性做出安排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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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理论冲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隐私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活动时不可避免地要介入私人领域。由于不同的利益与需求,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矛盾与冲突是必然存在的,如何协调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问题已成为法律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3.1隐私权过度保护或导致新闻自由权受限

对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将使得新闻媒体在传递讯息的时候产生诸多限制,尤其是面对涉及公共利益、重大安全事故、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等一系列公民有权利知晓的新闻报道被阻止报道,这背后的影响不可小视。

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权保护的过度扩张会产生的影响。新闻媒体之所以成为人们心中的保护屏障,其主要作用就在于新闻媒体起到了最好的监督、监管作用,他代替了公众的眼睛,监督着政府和国家。倘若严格控管本应向大众传播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资讯,必将产生不容乐观的后果。在SARS传播期间,我们的新闻消息一度封闭,这给公众生活带来了莫名的恐慌。 3.2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

首先,隐私权其关键在于“私”权,而新闻自由则是一种“公”权,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冲突是一种天然存在的。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信息可以不被任何人侵犯,个人具有全部的支配能力,而与此相对的新闻自由则不然,他们所存在的最重要目的就是将那些鲜为人知的的信息向公众披露。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新闻报道通常要求及时、准确的将新闻、信息传播给公众。但为了保护自然人个体的私密信息不被外人所知,隐私权保护自然人的个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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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被侵犯,两者之间存在最直接、最激烈的限制和对抗。进入互联网时代,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信息传递的成本、时间大大缩减,传播信息的途径日新月异,新闻自由权为人们获取的信息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上的便利,然而,庞大的信息需求和个人极力保护隐私权不被侵犯,这两者明显是冲突的。新闻工作者主动发掘和自然人的被动防御正是基于两种权利对立的特点,过于强调某一方都会给另一方的权利行使增加限制。因此,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

其次,新闻媒介产生的发展速度太快,导致一部分新闻传统产业走向了夕阳产业,而处在朝阳的新闻媒体之间又逐步的商业化,且竞争压力的过大,让一些不良媒体的从业人员开始把新闻资源作为商业产品,炒作新闻资源。营销者都明白一个道理就是越稀有越罕见的而不为人知的“商品”,尤其是名人、明显的隐私,更被搬上了商品市场,被用来为部分媒体行业带来收益。 最后,法律规范的缺失。道德并不能约束行为的时候,法律的意义就变的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法律通过对权利进行相关情况下的限定来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社会正常运行的目的。因此在法律范畴内,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和执行,但这并不代表法律的修订就是完整的,首先是因为法律的修订人所处的社会阶层和知识文化水平有不同差异,其次,是因为社会在不断发展,很多新现象不能及时整理进法律条文里,因此,法律需要不断修订更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新时代的要求,切实的解决社会大众遇到的问题。但是这种修订经常不能及时完成,所以法律滞后的问题给新闻的隐私权和自由权保护缺少力度,国家也没有对新闻方面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因此新闻隐私涉及自由和法律之间出现一些冲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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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让人遗憾的是,这种冲撞避无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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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解决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冲突的现象经常发生,除了呼吁《新闻法》的出台,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完善之外,还应该找到一种更为合理的解决之道,在法律略微滞后的情况下,能够将两者的冲突和矛盾减到最低。一些学者也认为,言论自由停止与隐私权开始之初。 4.1隐私权保护的几种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新闻自由应该优于隐私权,因为新闻自由充分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反应着公众的需要,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

还有些学者更倾向于隐私权优先说,他们认为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相比较中,隐私权更重要,因为隐私权密切相关着人格利益、人格尊严以及人的价值,人格利益占据主导地位。

衡量案件利益的方式基于两个点。一方面,当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没有特别的关于隐私权或者是新闻自由优先的前置标准,而是要根据个案件进行独立分析然后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强制规范时,法官根据利益平衡为出发点,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判决。法官在判断时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4.1.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在公民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利益违背的时候,要严格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关规定,防止过度使用个人隐私权利,来保障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的一个个体,人的行为和利益要接受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所以当需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之间做出平衡选择时,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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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更大于隐私权。由于不同国家有着不同文化背景,因此此种平衡随着不同的年代表现的是一种动态过程。当个人利益涉及公共利益时,隐私权将不属于个人私事范围而是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要受到相应程度的限制,还要被纳入新闻自由报道和关注范围中,这时的隐私就需要对新闻自由做出让步。必须在动车追尾事件中,对于援救状况、遇难者名单等情况就需要媒体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作出相关报道。通常情况下,与公共利益先关的事件主要包括:1.涉嫌犯罪的侦查或调查事项2.非法行为、不道德行为以及不端正隐瞒或欺骗民众行为3.某人所具备的的专业职务以及执行公务的能力4.某人所从事的专业以及所承担的公职职务是否相符合5.公众安全及健康的保护6.国家安全保护需要。对以上事项的新闻报道就属于新闻自由大于隐私权的部分。 4.1.2权利人同意原则

此原则只是适用于在侵权法中,免责事由在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产生冲突时。侵权行为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侵权的有效抗辩事由受害人的同意构成。所谓私人信息一般不仅仅包括所有人都不知晓的事情,而是可以泛指只要当事人不想让更多人知道,而仅存于有限几个人知晓的秘密,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权利人在这些隐私的公开与否上都有绝对的话语权。任何人非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向他人泄露,尤其是新闻媒体的广泛传播的特性决定了在传播他人隐私报道是要万分小心。一旦新闻媒体在得到权利人对于隐私信息的同意和明确表示后,将不认为权利人的隐私权受到新闻自由的侵害,原因是权利人的同意已经构成了有效地抗辩之一。在权利人同意原则下,仍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若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信息提出了是某家媒体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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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新闻,该媒体不得擅自将信息出卖给别的新闻机构;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公开需要监护人同意,并给未成年人面部或者声音特征做出特殊处理,其他的隐私信息也要尽量满足权利人要求进行公开报道。 4.1.3区分保护原则

在这项原则中首先区分对待的就是之前探讨过的公开场合和公众人物的区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公众人物隐私权是要受到让度的,但有着如出一辙性质的普通人在公共场合发生的行为是否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呢?我认为普通人在公共场合发生的行为,其法律保护应该严格一些,因为非公众人物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公众性,也不是公众所关心的对象,因此,即使新闻媒体也不轻易宣扬发表新闻或采访报道。如果要公开利用这些死人摄影和影响,还需要摄影者的同意,否则,就可能侵害隐私权之外的肖像权等。 一般认为以下事项,可以是不宜报道在公共场合下发生的行为: 1.未经权利人允许的偷拍、偷录的未有碍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如情侣之间在公园等场合发于情、止于礼的亲密行为

2.未成年人在公开场合的不文明行为,就算必须报道也应该对未成年人面部特征进行特殊处理,不如某高校将两个未成年的男女同学课堂上接吻的视频堂而皇之的公布在网上。

3.对于在公共场合安装监控设备,理应在法律上得到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安装监控设备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在一些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等场所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如机场、港口、火车站、电视台、通讯社、广播电台等。在法律强制安装的范围中,还需要设立禁止性规定来指明不能安装监控设备的场所。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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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在已经安装监控设备的场所明确标示,让公众具有知情权。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只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提高社会安全性,而非秘密侦查手段,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也能为公民生活带来一定的安全感。 4、火车站、机场、地铁入口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应该注意保护他人隐私。众所周知,现在大多数人多的场所入口处,会设置一些关卡用于对旅客的行李物品以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这样做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是为了保护在人流量较大的场合不受到危险而引起更大恐慌。所以在这些场合设立安检很有必要,但不可否认的是,案件仍存在一些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地方。因此在机器检查和人工检查过程中,检察人员都能非常清楚的看到人们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件就有可能悄然发生。因此,将检查目的明确化,以及向检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对检查程序做到执行规范,保密严谨。一个政治文明高度的国家,是一个真正能做到,政府公开化,个人隐私保密化。 4.2 隐私权设立的必要性

新闻自由是国家民主化的体现,隐私权的保护同样反映这一法治国家法律的完备程度,因此,《新闻法》和《隐私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进程的发展方向。

随着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为维护隐私权而引起的诉讼程序也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公民心中的隐私权日显重要。这是具备建立《隐私法》的前提条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隐私法:在立法形式上,隐私权应彻底摆脱寄生的身份,真正走向独立。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将隐私权视为寄生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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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权的一种人格权。但是名誉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和范围有很大差别。名誉权保护的是个人正常的社会评价,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不愿意公开的私生活领域事件。保护名誉权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保护隐私权的核心问题是传播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而且越是真实,对隐私权的侵害越严重。 4.3隐私权宪法保护设想

宪法是根本大法,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当其它法律法规与宪法的内容和精神相违背时,都是无效的,虽然我国的宪法有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规定,但是人格尊严并没有上升为基本权利,并没有人格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说法,同时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它与人格尊严是密不可分的。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说“隐私目前在人的尊严还未成为基本人权前仅仅是在民法层面上受到保护。在信息时代,如何防止媒体侵权,已经成为了宪法的问题。”②并且宪法可以制约政府的权利,对公民的隐私权行驶是更好的保护。

我们应该将人格尊严上升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地位,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成为人格尊严的应有之意,这样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的重要表现形式,才能对它做出专门的规定。如宪法第38条中加入一款:国家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在现实生活中违宪的行为很多,始终无法得到有效制止,我们应该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这样才能使宪法中的隐私权得到有效地贯彻。“宪法的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具有现行宪法和法律和普

徐显明:《应以宪法固定化的十种权利》{J},《南方周末》,2002年3月14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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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法律的充分依据。”③宪法判例制度在西方的政治生活中已经扮演了重要角色,这是因为宪法能够较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充分发挥它的现实效力,同时建立宪法的诉讼制度,能够更好维护宪法的权威、尊严和制约相关的政治权利,使宪法条文能够成为司法审判的一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我们要承认宪法的基本权利在法院诉讼中的直接效力。 4.4隐私权民法保护设想

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更多人身权,它是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制度,它规定了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基本人身权利。但是与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相比,隐私权并没有规定为一个独立的人身权利。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可依,导致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缺少有效途径。虽然我国的司法解释对隐私权保护提出了一些救济方案,但是司法实践中仍有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局限在阴私的范围内将隐私权的保护寄生在名誉权保护当中。

“为了充分保护隐私权,使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得到救济,应该讲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人身权利加以规定。”④我们应该通过制定民法典等基本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独立的隐私权,并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范畴,使其成为公民人格权的独立组成部分。这样公民隐私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保护隐私权的诉讼理由,并不需要将隐私权寄生在其它人身权利中,同时将隐私权与其他权利、自由冲突时,不如舆论监督、新闻自由等,可以做到平衡的取舍。同时法律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还必须做出

③④

周永坤:《论宪法的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J},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一期。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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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职能在短期内对其进行保护,但这种方法太过脆弱,只有赋予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采取直接保护方式,才能更好保护隐私权。

4.5新闻行业内部的监管

新闻自由并非一种法律上的特权。因此,新闻自由本身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隐私权的特殊性在于一被曝光,其便无法成为隐私。因此,事前的防范机制,就显得更为重要。事前的防范机制,其核心在于新闻行业内出台一系列监管组织、制定相应制度,甚至制定出行业标准并受大众监管。 4.5.1建立监管组织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起新闻监管组织⑤。如美国的全国新闻评议会,英国的报业投诉委员会,瑞典的新闻委员会。这些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责,就是适当的确立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并保证这些准则有效的实施。在我国,新闻自律性组织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国新闻记者协会,但是严格来说,我国新闻自律组织与国外有很大差异,不负责对有分歧、新闻纠纷的管理,以及对行业内部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评判;而仅限于服务和公关,因此对新闻行业内的自律水准强化有限。伴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应当建立由权威性的新闻自律组织,自制新闻行业自律规章、制度、工作守则、公约并监督执行,并能受理投诉,予以裁决。

4.5.2增强新闻从业人员法律常识和职业道德

在公民隐私受到新闻侵害时,新闻从业人员占据重要地位。首先,如果缺少法律知识,他们就会对新闻自由特权进行滥用。另外长时间来我国新闻

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与自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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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都是公共事业单位,很多时候新闻从业人员有一种优越感,把自己的采访当成完全正义无底线的公务行为。他们甚至忽略法律的存在,随意侵犯他人隐私,甚至为了增加收视率点击率,肆意侵犯被访问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法律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新闻从业者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明明人人平等原则,如果侵害了他人隐私,那么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制裁。新闻从业者的法律意识是保证媒体工作顺利开展,避免投诉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增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对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解决中,也能起到关键作用。 4.5.3加强新闻行业标准

要使得新闻传播合法化,其重要手段之一,确定和实施新闻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不是所有新闻本科学生都会在本科阶段接受法律知识普及,所以但凡新闻科班甚至非新闻科班的同学走向工作岗位,就很容易在新闻自由和尊重他人隐私上出现差池,单如果在学习阶段就完成法律知识的普及,效果会大不一样。在我国目前的新闻自律大都只是规范,还没有涉及太多新闻业务,其中关于防止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因此,加强行业标准,使得新闻工作者能在工作中严于律己的实践工作,尊重被采访人的隐私权利,在发表阶段实事求是,并在合理范围内严格使用被访者的私人信息。树立良好职业道德,以及正确价值观,都能有效的减少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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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众所周知,新闻为我们带来巨大信息,让公民充分的了解这个世界,给予公众信息“面包”的同时,也给了公众舆论监督的“权杖”,而在社会生活中,随着岁月的流逝、阅历的增加,每个人都有或多或少的秘密,这些秘密并非都是不可告人的,而是必须品,是人人与众不同的标志,世界上只有唯一的你和唯一的我。在这个意思上来看,双胞胎也不可能拥有同样的隐私。所以这两项权利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重要切必须受到保护打的。

当两者出现冲突之初,新闻从业者应当敏感的分清是么是必须报道的事实、什么事公众应该知晓应该知晓的信息,而什么又是完全隐私、一旦公开就一发不可收拾的信息。能够做到敏捷传递新闻的重要依据当然是法律的标准,当法律滞后,新闻从业者可以参考新闻业内的职业规范,这是新闻从业者必须可少的职业准则。

一个高度文明和民主的国家,这两项公民必须具备的权利是不会被肆意剥夺的,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加快,相信不就得将来可以看见更加完备的新闻审查机制,以及更加清晰全面的隐私权保护。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平衡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必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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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大学的时光就要接近尾声。在这里我有喜悦,有悲伤,有失败,有沮丧,但更多的是成长。在此,我要感谢我身边的人给予我的指引,鼓励和帮助。

首先,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丁鹏老师为我精心的批改和指引,让我的学术水平更上一层楼。同时,感谢我借鉴在作者们,没有他们的良好的作品,我也写不出此片论文。最后,感谢我的父母,给予我上大学的机会。

如今,我大学生涯即将结束,但我会依旧努力,向美好的明天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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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强华、魏永征:《舆论监督和新闻纠纷》{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3. 顾理平:《新闻法学》{M},中国广播电视台出版社2001年版。 4.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5. 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年版。 6. 向淑君:《敞开与遮蔽---新闻介时代的隐私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

7.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 万柯:《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J},复旦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06年版,第一页。

9.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10.丁立功:《如何规避新闻侵权》{J},《新闻战线》{J}2007年版第八期,第28页。

11.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J}2002年第2期,第56页

12.周林彬、方思远:《轮新闻侵权中的公正评论原则》{J},《当代法学》{J}2008年第22卷第1期,第19页。

13.徐显明:《应以宪法固定化的十种权利》{J},《南方周末》{J},2002年3月14日版。

14.周永坤:《论宪法的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J},《中国法学》1997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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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15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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