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每年省部级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大约有3万多项,每年产生专利约7万项,但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和专利技术的实施率都仅为10%,这是巨大的浪费。其中的原因除了一些成果不符合生产需要或市场前景不佳外,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转化资金,缺少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和机制。如何解决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据1996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共计有13家专门从事高科技风险投资的机构,其中5家为事业单位,8家为股份有限公司。从机构性质上来看,这13家国内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另一类是从属于各省、市科委领导的事业单位。从资金实力上看,从几百万到几千万元不等,但是主要都来源于政府。
风险投资的概念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被译为创业投资。根据美国全面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具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根据欧洲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或重组型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的投资行为;联合国经济和发展组织24个工业发达国家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认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我国《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中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科技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简单的说,风险投资是指由风险投资者提供风险资本,风险投资公司以风险企业为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管理、运作的一种融资过程与方式。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业的助推剂,它在高科技产业化的关键时刻切入,填补了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政府拨款或企业(个人)自筹与工业化大生产阶段的银行
贷款之间的空白,使高科技产业化的各个环节由于有了资金的承诺而成为可能,在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自产生开始就与高新技术企业密不可分,二者的融合是源于彼此的内在需要、符合两者本质特性的自然结合,也正是这种互利的融合决定了两者之间的作用关系不仅仅是单向的,而是一种双赢的关系.所以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非常重要。
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风险资本供给不足
从理论上讲,我国存在大量潜在的风险资本供给,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数量极为有限。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仍然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由于科技拨款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已由1985年的5.56%下降到1993年的3.98%,银行因控制风险也始终把科技开发贷款控制在较小规模,以致于我国风险资本增长较慢,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另一方面,现有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力薄弱,只有千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资本,连支撑一个大型科技项目都很困难,只能支持一些短平快、投资少、风险低的项目,不能体现出风险投资的真正意义。
2.相关市场的发育程度还很难适应风险投资的市场化要求
我国目前正处在转轨时期,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发育不平衡,市场机制不健全,远不能是真正满足科技进步的需求,科技还没有真正走上商品化和以市场为杠杆、以竞争求发展的道路,风险投资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机制发育滞后。研究者与生产者在商品化转移方面缺乏竞争,技术提供方之间为迅速技术商品的竞争不足,技术需求方之N1对新技术获得、占用和扩散方面竞争更显不足。另外,我国科技资源分布的重心在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企业尚未真正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第三,产权市场不健全。风险投资运作机制的基础是存在风险企业产权或股权转让的市场,风险投资事业发达的国家都有非常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而我国的证券、股票等产权市场刚建立不久,公众介入有限,产权流通不畅。
3.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虽然对风险投资持支持态度,但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明确的发展计划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顺利发展,各国政府制定出许多优惠的风险投资政策,例如政府辅助、税收辅助、税收优惠、政府担保、为风险投资建立专门的“第二板股票市场”等.而我国仅有税收优惠和出口优惠的政策,扶持措施的力度远不如发达国家,还不能满足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
4.风险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错位
投资主体是指筹集资本进行投资决策的人或机构。我国现有的几十家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国家为风险投资的主体。而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模式就使得资余的来源渠道狭窄、规模小,不利于其在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中发挥作用。这从我国只有1096\"15%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量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闲置的现状中可见一斑。同时,这种小的资金规模也不利于分散投资;从而会限制组合投资在规避风险方面的运用,最终造成国内风险投资风险性的加大。另外,政府担任风险投资的单一投资主体这一角色,也与风险投资的市场化特点相抵触。风险投资运转的三个阶段、投资风险的规避、高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无一不是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若由政府主导风险投资,会把行政的因素强加给市场,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低效率。原因在于:其一,风险投资的投资选择过程要求风险投资家具有一定的管理、投资、余融及高新科技等多方面的知识。而政府机构的官员之中却较少有能胜任此职的人才。其二,政府主导风险投资将导致政府官员的兼职行为或政府机构的委托— 代理行为。而在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监督机制存在诸多漏洞的情况下,由于不必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必然造成政府官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委托— 代理行为的道德风险加大.同时,因为政府官员需要对上级、代理人需要对政府负责,必然造成行政手段在资金投资方向选择上的干预,使风险投资按政府的意愿投放。而政府的非完全理性,以及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加大风险投资的风险性。这种加大的风险性,正是政府角色的错位而导致了风险投资的非市场导向
性的、低效率运转的必然结果。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所应发挥的是一种引导作用。在风险投资发展的初始阶段,由政府提供启动资金,通过兴办风险投资公司来吸引越来越多的社会资金。而我国资金渠道单一,没有充分利用包括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具有投资潜力的力量,来共同构筑一个有机的风险投资网络,投资的风险集中于国家一身而没有分担的渠道,这只会造成风险投资的低效率运转。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而造成的行政影响更是使风险投资偏离市场导向。
5.风险投资的投资结构不合理
风险投资的投资选择,是众多没有或者有很少的经营记录的创业企业中,选择其认为最具有获利潜力的投资项目。这其中考虑的首要条件是,项目的科技含量以及创企业风险投资研究业者的素质。一项科技成果从最初的一种思想到最终的产业化,其间要经历大致4个阶段:首先,是种子阶段,这个阶段的投资主要用于制造雏形的样品和样机。其次,是创立阶段。是实现从“样品”到“现实商品”转变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需要的资金量大,因而资金投放的风险性很大。再次,是成长阶段。这一时期所需要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更有竞争力的产品,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最后,是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企业已经逐渐发展成熟,所需要的资金主要用于“美化”企业的经营状况,以期提高社会知名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各项指标,以达到上市的标准。上述4个阶段中,第四阶段的风险性相对较小,因而在这一阶段企业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渠道来进行融资。而前3个阶段的资金缺日则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风险投资。资料表明,前3个阶段的资金需求比例大致为1: 10: 100。从中可以看到,种子阶段资金需求相对较少,一般科研开发者可以自己解决,但若项目较大,则需要得到社会的资金支持;创立阶段的资金需求量大,单纯依靠科研工作者自己的力量,己难以完成,并且这一阶段面对的不确定性因素非常多,风险很大,注重投资安全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不愿投入。所以这一阶段的资金缺口成为高新科技发展的真正瓶颈所在;成长阶段的企业因为己经有一定的
技术、市场的经验,具有一定的企业基础,因而,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但由于其他渠道的贷款大多需要抵押、担保,所以,企业大规模的资金需求与其融资能力还存在着较大的缺口,需要风险资金的支持。在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在投资方向的选择上较多地偏向于前两个阶段,即种子阶段和创立阶段。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资金更多地投资于企业的成长阶段,即投资于己具有一定基础的企业。这虽然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发展,扩大规模,但却不利于疏通高新技术发展的真正瓶颈,也难以改变我国大量专利技术闲置,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现状。而且从另一角度,投资于成长阶段的风险资金可能会因为急于退出获利而产生投机行为。特别是在我国资本、金融市场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可能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将企业包装上市,然后,通过股市上庄家的炒作来寻求退出机会,而不是如何从资金上给予企业支持,使其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为其进一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种投机行为的后果,只能是将并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抛向市场,损害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完善。这样,风险资金投资结构的不合理,使得风险资金从某种意义上成为投机资金,这不仅失去了风险投资的初衷,也构成了资本市场的一个不安全因素,加大了资本市场投资的风险性。
6.没有有效的监控机制,风险投资存在退出难题
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是否有有效的监控机制和灵活的退出机制。如果没有有效的监控机制,不能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势必为风险投资家的机会主企业风险投资研究义行为的产生提供条件。在我国由风险投资主体单一性而引起的软约束,为政府官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温床”,由此造成的低效率和不公平竞争就不必再多说了。同时,如果没有灵活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不能随时通过退出来控制风险,必然会增加投资的风险性,同时对风险企业家也难以形成约束机制。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将会造成“投资— 收回— 再投资”的循环链断裂,从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资金无以为继,更无法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具体而言,风险资本的退出大致有4种途径;一是公开上市,
二是风险企业的并购,三是风险企业家的回购,四是破产清算。由此可见,风险资本能否灵活的退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本市场。应该说风险投资的发展与资本市场是息息相关的。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很不完善,沪、深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非常严格,基本上把新兴的高科技企业排除在上市的可能性之外,而二板市场的建立还处于筹划中,同时,其他的转让企业产权的渠道也存在很多的障碍,风险投资退出难的问题加大了风险投资的风险性,降低了对风险企业家的约束,风险投资的循环链也难以顺畅的运转。这必然遏制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特别是在我国急需调动社会投资力量的今天,是非常不利的。对于高新技术的发展更是一个致命的障碍。
7.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
从事风险投资事业的人才,不仅需要掌握金融领域内的相关知识、而且还应当熟悉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技术,只有这样才能对风险投资进行正确的评估和操作,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目前国内风险投资多数还停留在学术论坛和理论研究层次上,在实际操作上真正懂得风险投资的人才还不多,大部分投资人才都来自于政府、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部门,基本上都是半路出家,多数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局限性较大。
风险投资的策略研究 拓展风险资本来源 1.各级政府部门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各级政府部门出资参与,才能引导其他投资者。我国各级政府除了要继续增加对科技活动(包括研究与发展活动、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科技服务活动)的投入外,还应该适当调整投入比例,增加对风险投资机构的投入。
2.大中型工商企业
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供风险资本,一是开办附属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独立的实体或部门制、子公司、分公司等形式,这属于内部形式的风险投资机制,
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种形式:二是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创办风险投资机构,这属于外部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我国己经开始实践,例如宝钢集团、首钢集团、清华同方公司等。
3.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超高速发展,尤其是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的快速推进,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可运用资金,但是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非常狭窄,这种情况下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随着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同时也为了拓展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国家应当制定措施,允许保险公司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4.养老金
我国目前的养老金包括国家基本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命、个人储蓄性养老金等三大部分。目前,养老金受政策限制还不能成为风险投资的来源,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国家应当逐步允许养老金提供一定的风险资本。
5.居民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储蓄不断高速增长,目前已经接近6万亿元。我国城乡富裕家庭和个人也不断涌现,居民的投资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应当广泛吸引那些对风险投资有正确认识、有资金实力、有承担风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参与风险投资。
培育多种风险投资主体 1.发展风险投资公司
由于高科技企业自身所具有的特点,投资者面临着很大的投资风险,一般的投资者难以操作,因此,国际上通行的方式是投资者将资金交给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来运作。目前国内尚没有成功的操作模式可循,风险投资公司都正处于摸索之中。
2.扶持大公司风险投资主体
大公司风险投资活动通常表现在为解决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或产品的转化,向其所属部门或研究单位拨付资金进行研究和开发,当开发成功后就创造出新的公司。在我国,有些具有资金实力的大公司,找不到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如果能将这部分资金引导到风险投资领域— 收购或兼并有明显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企业,则会带动大公司的战略调整,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解决风险投资的出口问题,使投资者的收益得以实现,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注入活力。
3.扶持私人风险投资主体
我国拥有接近2000万人的科学技术大军,每年取得数万项科技成果。但是调查表明,我国科技人员的任务饱满程度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率都非常低,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其原因之一就在于科研经费的无偿性,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培育私人风险投资主体,鼓励私人尤其是科研人员参与创业投资,将个人利益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对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将起到重要作用。
构建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1.建立二板市场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随着它的成长,逐步进入扩张阶段或稳定成熟阶段,急需大量融资,但是参照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这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往往达不到上市标准,应当开辟专门为这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二板市场。
2.加强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
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可以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个退出渠道,因为,一方面二板市场的建立存在一个时滞,而且即便建立起来,面临众多企业的融资需要,也不可能立即予以满足,而把现在的证券交易中心加以规范运作,则具有及时的操作性;另一企业风险投资研究方面,各地证券交易中心占有地利之便。对于当地企业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投资者对它们的了解程度较高,在操作中可以大大降低风险。
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1.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极大地影响着风险投资。然而我国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目前的税收减免、税收返回、降低税率等都是针对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而对风险投资结构并没有税收优惠。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制定政策,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激励做出明确规定,以促进风险资本的形成和壮大。
2.为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政府为了鼓励风险投资而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的一种无偿援助,一方面分担了风险投资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对民间投资起到了一种导向作用。我国政府虽然已经设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科技进步基金、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对促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无论从种类还是从数量来看都很少,还需要大力发展。
3.尽快建立政府担保机制
通过政府担保,国家可以运用杠杆原理,用少量的资金投入,带动大量的银行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向风险企业。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普遍设立了信用担保机构。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制度,引导资金向高新技术风险企业,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如何建立完善的担保机构,既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又可以有效防止不良的恶意欺诈行为,还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
4.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促进技术创新
在风险投资领域,对技术的独占性是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一旦技术成果被票窃,市场垄断将很快被打破,企业的垄断利润将消失,投资者将前功尽弃。而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尤其薄弱,大量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成果山于缺乏保护而不断流失,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切实保护技术创新和风险投资者的利益。
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
在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和发育过程中,人才是关键的因素,应加快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加快对现有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培养,还可以利用国际合作和交流,吸引海外人才。我们应该努力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管理、熟悉金融与财务的风险投资家队伍,不仅依赖于其自身独特的素质和专长,还要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防范其道德风险。推动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尽最大努力去经营企业,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创造“以人为本”的文化氛围,可采取给予风险投资人才工资、福利、奖金、股权、期权和收入提成制度等,激发风险投资人才队伍的快速发展。(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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