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凉城县小十四号北矿
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生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促进采矿业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矿山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矿山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各矿长、爆破员、安全员积极配合。
二、现场一切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工人上岗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爆破时,要在统一规定时间内,必须在矿山管理人员统一监视下进行。爆破前,管理人员用信号和组织措施,使危险区的人员车辆及时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解除警戒信号。
五、扩炮、装炮、点炮由安全员现场指挥,放炮时须经矿长、安全员同意后,方可放炮。
六、严禁打残眼。
七、爆炸物品专人、专库保管,爆破员专人领取,出入库要有登记手续,严禁乱放、私存、转让。
八、装药前,安全员应对炮眼清理和验收,不符合规定严禁装药爆破。
九、禁止用铁棍装药。
十、放炮后由安全员指挥矿工排除危险地段的活石、险石,否则不准进入场地工作。
十一、发现盲炮,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否则不准进入矿区。
十二、职工应严格执行矿山各项规章制度,不准违章作业,否则停止工作和罚款。
凉城县小十四号北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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