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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24-06-27 来源:乌哈旅游


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5.01.1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15年1月19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

西宁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

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笫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指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土保持局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2 / 3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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