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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管理规定

2020-07-09 来源:乌哈旅游


物尔购超市大寺店商户管理规定

一、商户进场 超市的正常营业时间为8:00~22:00,在保证营业时间为 12小时的前提下,超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商户须按超市规定的营业时间,统一开门,统一关门。商户进场时间:超市每天提供两个时间段供各商户进场处理相关事宜:每天早8:00~9:00,晚19:00~20:00,其他时间不允许老板坐店经营。如因特殊情况老板需要进店经营者,身份等同营业员,必须服从我方营业员管理相关规定。非营业时间,因特殊情况,有商户需进入商场的,必须详细登记其姓名、铺位号、原因、时间,并由管理人员陪同进场。

二、销售规定:本商场交易必须遵守国家及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商场各项管理规定,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必须本着“顾客为上、信誉第一”的经营宗旨,文明经营,礼貌待客;本着“公平竞争”的经营原则,不搞恶性竞争,严禁强买强卖,严禁欺行霸市。

三、商品规定:商户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品牌经营,所上货品必须与合同所签订的品牌相符,商户不得将合同约定以外的品牌拿进商场销售,同时所提供商品不得有假冒伪劣及私自更换商标的商品。

四、经营规定:商户在本商场统一规划管理之下自主经营,自主承担经营盈亏与风险。本商场采取租赁形式,经营权为本商场所有,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作,商户不得私自转让、转租。

五、人员规定:专柜营业员由商户自行选择,如商户在寻找营业员方面有困难者,本商场可以代为招聘,但最终选择权由商户决定。营业员基本工资、奖金、提成以及相关补助由商户承担,奖金、提成以及相关补助由各商户根据各品牌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商

场对营业员进行统一管理,商户必须配合商场的管理;(具体细则见专柜人员管理)。

六、广告招牌、商品标识的管理规定:

1)需要张贴宣传广告、商品标识、悬挂招牌的商户,必须事先向商场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商场要求完成,相关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未经批准自行张贴宣传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商场有权制止并根据情况予以警告、拆除没收相关物品等,并进行相应处罚,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商户自行承担。

2)为维护商场形象,未经商场书面许可,不得在商场外墙及玻璃上张贴任何宣传广告、商品标识以及堆放箱、柜、椅、台、商品等杂物,如有违反,商场有权制止并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3)为维护商场形象,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未经商场许可,严禁在商铺内外张贴任何有损商场和其他商户利益,影响商场正常经营的标识,如铺位转让等。

4)为维护商场形象,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未经商场许可,严禁在商铺内外张贴商品促销广告标识。如需进行促销活动的,必须提前向商场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张贴,张贴不得影响商场的整体美观。如有违反,商场有权给予警告、清除、罚款等处罚。

5)为维护商场的整体形象,商场有权对需要制作灯箱广告(商铺招牌)的商户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商户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商场要求制作安装,相关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如有违反,商场有权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6)商户在商场内外张贴、悬挂的招牌、广告和标识,其制作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商场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商场有权进行监督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商户自行承担。

七、商品摆放及通道、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定

1) 各商户要将货品摆放整齐,不得妨碍商场的消防安全,不得堵塞公共通道及楼梯出口,不得乱堆乱放,以免影响商场的整体美观及购物环境。如有违反,商场有权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有权清理、没收、封存违章摆放商品,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屡劝不改者,商场将给予罚款或解除合同等处分。

2) 商户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场地。如特殊情况,需临时利用其铺位周边场地的,需事先向商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需注明使用面积、时间),经批准后,商场将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擅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商场有权开具“公共场地占用罚款通知书”,按占用面积及天数处以租金三倍的处罚。

3) 正大门、大厅严禁批量装卸货物,商户在其他出入口进出货时应保持通道的畅通、不得在通道内整理货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从正大门装卸货时,如大宗大件物品,必须事先向商场管理部提出申请,原则上只能安排在非营业时间进行。

4) 商场通道严禁摆放纸箱、杂物、桌椅,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任何物品。

八、处罚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商户将处以50~2000元的罚款,罚款由商户押金或销售流水中扣除,有违反另行管理规定者并行处罚.

九、商场管理奖惩条例 为维护商场的品牌形象,扩大商场的影响力,保障商户的合

法经营利益,减少和杜绝不良经营行为,以及为建立安全、整洁、文明的购物场所,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商场管理奖惩条例,望广大商户遵照执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劝说警告、罚款人民币50-500元:

1)、擅自更改经营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商场要求的,经提醒警告、仍不纠正者,商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违反消防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者。除商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被消费者投诉至相关部门,严重破坏商场形象者。除商场处罚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4)、在商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除商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未经允许,私自装修商铺或在商铺内加装其他设施者。

6)、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服务态度差,辱骂顾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使顾客自尊心受到伤害,被顾客投诉者。

7)、违反商场有关规定,不服从商场管理,甚至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及围观起哄、扩大事态者。

8)、采用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商场经营秩序,引起顾

客或周边商户共愤的。

9)、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顾客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工作人员调解的。

10)、未经批准,连续3天或三个月累积9天无服务员营业的,商场有权解除合同。

11)、凡在商场内张贴有损商场和其他商户利益的标识,影响商场正常经营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罚款的处理:

1)、在商场规定营业时间内,营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着装,穿背心、短裤、拖鞋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2)、在商场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营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3)、在商场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予以书面警告,责令其打扫卫生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营业现场的卫生清理,各个厂家实行门前三包,要在营业前及营业后将各自柜台前的通道卫生及专柜卫生清理完毕,做到地洁、柜净、玻璃亮,货架、商品无尘土,过道无杂物,畅通无阻。清洁不干净者每次罚款20元。

4)、未经允许或未按照要求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5)、在商场内吸烟,打牌,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6)、在商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商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7)、在商场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的,经劝说不改正者,每次罚款人民币200元。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 、经常关心商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

2) 、自觉维护商场形象,积极协助商场管理人员维护商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

3) 、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商场管理部揭发不法行为的。

4) 、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商场带来良好影响的。

5) 、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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