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刑、礼、法的关系一直是相辅相成又相互区分,伴随着几千米的封建统治一直存在,刑、礼、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由于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于世界和未来。
一,刑、礼、法的概念及起源。
“刑”字含有刑戮。刑罚之意,还有“规范”的含义。“刑”主要作为犯罪后的惩罚性手段。
“礼”字出现在商朝甲骨之中,战国后加上“示”字旁,现简化为“礼”。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将“礼”理论化发展成为“礼治”思想,一直贯穿于中国法制史当中,成为两千年来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一条主线。礼起源于祭祀,祭天源于当时人们对自然神秘现象的恐惧,因此神话色彩比较浓。而祭祖宗在当时也带有神秘色彩。
“法”从语源上看其古体为“灋”。根据东汉文学家许慎在其所著的《说文解字》中的含义,大体分为三层含义:其一,“法”与“刑”
是通用的;其二,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意思;其三,法含有“明辨曲直”之意思。
秦朝时“缘法而治”实行严刑重罚以治国,讲法家重型思想发挥到极致。汉代吸取秦亡之教训,将礼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结合,这一思想一直延续到清末。法的思想,成为了贯穿中国封建社会法律观的另一条主线。
二,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 (一)礼法的联系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等儒家思想对礼的贡献颇大。可以说孔子是继承和发扬了周公以及前三代之礼。后人关于儒的定义,实际上也体现了它与礼的关系。儒是凭借自己的礼乐知识,以治丧相礼为业,后又从事文化教育的术士。孔子更被看成了儒当中对礼进行理论加工的思想家。礼已经成为古代社会的行为规范。
秦朝一味的走着严刑重法的路线,没有吸收礼中柔和的部分,因此导致秦朝快速灭亡,也成了后来各国的反面教材。对后代的礼系的形成做了很好的反面典型。
汉代吸取秦朝教训,开始走上礼法合一的道路。儒学走上了经学化的道路。随着董仲舒等人的大力弘扬,使得礼法结合起来。春秋决狱便是最典型的标志。
唐律集以往各代立法之精华,又开唐代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是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律。它是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最能体现我国古代礼法关系。唐律中体现出的基本关系是:礼是法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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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对礼的维护。“一准乎礼”也就是说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唐律中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首先,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 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他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确定这些原则的主要依据则是礼。其次,在唐律中,罪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其中的一些主要罪名的设立,则是取自于礼。”十恶”中的不睦最便是如此。五刑是唐律的主要刑罚,其中刑种、刑等的确定都是以礼为依据。这正说明礼对法有指导作用。
到了宋代及以后,主要是从守成方面对礼与法进行维护。南宋时,朱熹从“礼法结合”意义上对“明刑弼教”思想做了新的阐发。他把维护“三纲五常”说成是“天理”的体现,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要求人们无条件地尊崇封建纲常名教。他认为“明刑弼教”必须服从于维护“三纲五常”这个“治道之本”,先教后刑与先刑后教反而不那么重要,因为它们都符合圣人之道。这样,礼、法地位似乎不重要了。而最重要的,是礼转而为理,成为清代大学者戴震所痛心疾首的“以理杀人”。
(二)礼法之争
从上文分析来看,礼与法的地位,除了秦朝“任法而治”,充分体现了法的作用和地位之外,各朝各代,都是把礼放在首位,即是把礼放在法之上。 礼与法的矛盾较为突出的有两类:一类是礼所维护的对象与严重犯罪行为的矛盾。再一类违礼不违法的矛盾十分突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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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用“上请”、“不应为”等方法处理。礼与法虽有矛盾,但通过以上途径,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解决,这样既维护了礼的尊严,又发挥了法在维护礼中的作用但纵然如此,司法官吏和统治者仍然犹豫不决,时时在礼、法问题上朝三暮四。关于这一点,可用情、法的矛盾来分析。这里的情,即是指伦理纲常,人之常情,实质也就是礼的一部分。
而统治者对待复仇问题的态度,可以较好的看出其对待礼法的态度。原始社会,复仇是正当行为,受到舆论和民众赞同。但随着国家行使司法权,私人复仇丧失了正当性。但由于礼之存在,问题却不那么简单。维护三纲之礼,对“父子”关系的看重,非同寻常。倘若父被杀,子女为其报仇,是完全符合礼的规定的,但法律却不容许此行为。统治者犹犹豫豫,一时惩治凶手,一时表扬忠孝,使礼法异常混乱。到了唐代,对此问题,陈子昂、韩愈等人依然抱有自己的看法。然而如何达到礼法合一,到了封建社会终结,依旧没有答案。
三,中国古代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上古时期社会里,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贵族之间的关系,二是贵族与平民、奴隶之间的关系。礼主要用于调整和约束贵族内部的血缘等级关系及其行为,具有指引、规范的功能;刑主要用以维护贵族的统治,控制平民和奴隶的行为,具有暴力的性质。二者性质有别,对象有异,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此之义。 礼与刑,都体现了立法者的利益意志,建立和维护了宗法等级关系。但二者发挥作用的形式却不同:礼在于区别等级,维持亲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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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禁止邪恶,处罚犯罪。同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适用不同的情形。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的性质。礼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以后如何处罚。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如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刑则指《吕刑》,是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的,以论刑为主,强调执法慎重。礼主要在贵族内部执行,所以一般都是用教化的方式推行,使人们自觉遵守,防止犯上作乱。如果违背了礼,就要受到刑的制裁。因为庶人忙于劳动,没有时间也没有财力按照礼的要求做事,但他们也要受礼的约束,严重违礼的行为也要受处罚。另一方面,大夫以上犯罪,一般可以得到减免或宽恕,比如不用残酷的肉刑,不公开处死等,但严重违礼也会受制裁,甚至被处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奴隶制法律是公开标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的。
综上所述,刑礼法在封建社会是一直相随而下的,在封建的社会中对于维护封建统治以及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刑礼法的研究对于现代法律的研究也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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