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铭实
【摘 要】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深度融合产生了余额宝、陆金所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突显出一些潜在的风险.文中在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现状的基础之上,从技术、业务及法律三个层面深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产品面临的风险类型,以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健康发展. 【期刊名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3)012 【总页数】3页(P36-3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产品;风险类型 【作 者】朴铭实
【作者单位】吉林警察学院 经济管理系,吉林 长春 130022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32;F724.6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较之前两年的研究报告观点更加鲜明,亮点更加突出,实践积累更加深厚。本文在研读历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的基础上,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收益与安全、流动与便捷及政策等方面,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现状做出具体分析。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中明确提出:“2016年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到了极大发展,规模增长,产品创新,涉及的领域与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不仅传统
金融企业加大了对互联网工具的应用,而且互联网企业、生产性企业甚至为金融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也加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加上P2P、众筹等纯互联网金融企业推陈出新,出现了互联网与金融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发展局面,互联网金融已经以颠覆传统金融的面貌展现在大众的视野中。”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了巨大的收益。投资者在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投资时,除了考虑收益的问题外,还会比较重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性。以余额宝、人人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例,其收益情况及其安全性分析如下:第一,余额宝是货币式基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相关数据分析得知,余额宝的收益基本处于4%~5%左右的水平。余额宝的收益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当基金资产规模开始不断扩大的时候,基金整体收益也会随之逐步提升;另一方面,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其整体收益会慢慢降低。长远来看,余额宝收益曲线是一条抛物线,存在收益瓶颈。就其安全性来看,货币式基金的本质决定了余额宝在理论上存在亏损的可能,但其投资的多是债券、存款等现金型管理工具,由此可见余额宝的安全性是很好的。第二,P2P借贷之人人贷具有高风险性,其收益与余额宝和陆金所相比收益自然偏高。其网贷风险高于传统的贷款,因为人人贷的贷款项目聚集了众多散户,若其中一支贷款项目面临兑付风险,将影响到众多的散户,特别是在其基础资金面临匮乏时,这将会影响到更多的散户。
余额宝是“互联网+传统金融”的产物,是一款货币式基金,余额宝与支付宝相互连接,没有准入门槛,其具有便捷性的特点,从余额宝到提现可在2小时内实现。由于余额宝与支付宝的相互连接,使得余额宝具有天生的流动性,可以随时变现或转出,到也存在不利的方面,这种“T+0”的交易方式,使得余额宝在现金配置方面面临相当大的压力,尤其是在消费旺的时期,如“双11”、年关等,这种现金配置导致的损失要么由天弘基金来承担,要么由阿里巴巴来垫付,但最终都将是余额宝用户收益的降低。P2P借贷之人人贷的便捷性较好,但其流通性具有浮动性
的特点,因其流动性根据每一笔项目借款人的贷款周期不同而不同。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及发展。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来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行业,但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根据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例如,余额宝可以购买协议存款,其他方面国家法律还没做明确的规定。从监管层面上来看,余额宝、人人贷、陆金所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监管漏洞的嫌疑。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旦健全,余额宝、人人贷、陆金所等有可能会被叫停。从当前来看,在我国各银行对余额宝、借贷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央行与银监会合手,下发了《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以规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并对交易限额、用户身份认证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虽然此文件是传达方给商业银行的,但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十八大之后,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到,计划在两年时间内实现利率市场化目标,这将会给余额宝、借贷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来带致命性的一击,而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反而会因此受益。就当前来看,与传统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竞争中占有综合优势。但就长远发展来看,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及金融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银行的传统理财产品也必将推出互联网金融新产品,由于其具有强大的后盾,传统的银行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将会受到人们的青睐,但其仍面临来自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威胁。
互联网金融产品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运营需要以互联网为平台,互联网的运营状况势必会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稳定性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面临着技术风险。引起互联网金融产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主要有电脑出故障、系统不运行、电脑病毒入侵及计算机遭到黑客的攻击等原因,所造成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载体电脑与手机遭到破坏。当前,在信息化金融交易市场中,计算机网络占据重要的地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交易数据大都存储在电脑系统中,
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一旦遭受黑客突击等意外事故,必将丢失大量数据,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营。此外,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还面临计算机病毒的威胁。计算机病毒具有传播扩散速度快的特点,其速度达到单机的几十倍左右,只要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中的一个程序被其传播,那么整个互联网金融产品平台的服务器都会受到影响,面临瘫痪的危险。在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方面,一些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选择方案时,在环节设计和操作方面存在很多现实性的问题,其必然会因技术落后,而面临被技术淘汰的风险。
业务风险包括信誉风险和实用性风险。一方面,信誉风险是指网络金融机构因其信誉下降而产生的风险。如果基金规模、投资范围、管理战略以及风险控制都存在缺位,很容易导致信誉风险。其信誉下降可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侵害了客户的利益或不能及时处理客户的咨询和反馈的问题等服务不周到等原因造成的,这必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影响到公众对本金融机构的信任,以至于公众对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客户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是根据个人要求做出的选择,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还面临着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是否具有实用性的风险。例如,有些客户希望有快捷、稳健的网上金融产品操作平台,但其安全性则存在一定风险;而有的客户则偏好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作出评价。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不重视实用性风险的管理,必将流失客户。
2016年国务院正式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部分平台根据监管细则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整改,部分高收益、高风险的劣质网贷平台则退出市场,使行业收益率回归到更合理的水平。6月,整治工作宣布延期一年,网贷理财行业在2017 年转型探索后将进一步规范化发展。但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这势必会制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是“互联网+传统金融产品”发展起来的新的金融运作机制,其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框架及法律法规体系提出了挑战,面对新的金融运作机制的挑战,国家势必会
出台一些规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背景下面临的法律风险相比,其面临的法律风险稍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面临因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监管不到位而引起的法律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是新兴事物,原有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新兴事物发展的需要,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还没有出台,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在没有法律准绳的背景下,这必将给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无法预测的行为风险。
互联网金融产品是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相融合产生的新生事物,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为各行各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虽蒸蒸日上,但仍于发展初期,其发展还不成熟,我们应该重视并深刻认识到其面临的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及法律法规风险,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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