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包括越城区、各类经济开发区、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及其他管理性支出。
第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档计算,分年度据实列支。
(一)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标准,以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理费控制标准,分年编制管理费开支计划,于上年9月1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后的支出计划执行。
(二)未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标准,一般按上述总额控制标准的40%核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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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支出 1、在职职工经费:
(1)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国家及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
(2)奖金按部门考核结果并与个人业绩考核挂钩发放。 (3)福利发放标准为年人均不超过2000元,包括节日福利等各项现金和实物补贴。
(4)工程专项补贴:施工现场(工地)补贴每人每天5元,月累计不超过110元;下工地误餐补贴每人每天5元(单设食堂的按每人每月100元补贴给食堂,误餐补贴不再发放),月累计不超过11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补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标准执行,但月累计每人不超过300元;夜间施工跟班补贴,半通宵每人每夜15元(指从20点开始连续工作超过3小时),通宵跟班每人每夜35元。
2、聘用人员经费:
(1)建设单位招聘的临时性工勤人员,其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奖金、福利费等全年报酬控制在10000元以内。
(2)建设单位聘用的特殊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其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奖金、福利费等全年报酬控制在:中级以下技术人员全年一般不超过1.5万元;中级技术人员全年一般不超过3万元;高级技术人员全年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其报酬应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发放。
3、借用人员经费:
(1)建设单位借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工程专项补贴外,其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基本奖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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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等(除工伤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外),均由原单位发放。
(2)建设单位借用的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本奖金和社保、医保费用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和缴纳,年底由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提供借用合同及工资名册,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建设单位列支。
(3)借用人员的福利、工程专项补贴等享受建设单位在职职工待遇。
(二)一般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含探亲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设备修理费等,控制标准一般在每人每年4000元(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定额内按实列支,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单位给予适当照顾,可放宽到每人每年5000元内按实列支。
(三)经常性业务费支出包括培训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控制标准一般在每人每年5000元(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定额内按实列支,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单位给予适当照顾,可放宽到每人每年6000元按实列支,业务招待费应控制在管理费10%范围内据实列支。
(四)其他规定
1、在其他待摊投资列支的专家咨询(评审)费用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和工程复杂程度确定。一般项目为每人每次(日)200元;省市重点项目为每人每次(日)300元;国家重点项目每人每次(日)500元。上述项目邀请省级专家每人每次(日)500元;邀请国家级专家每人每次(日)800元。
2、建设单位配置的车辆,每辆车每年费用一般控制在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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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据实列支(含车辆保险费)。
(五)按规定不能列支的管理费用项目
1、擅自委托发生的管理、工程审价、财务审查、咨询等支出。 2、未经批准或考试不合格的职称等相关业务培训费用。 3、其他与工程无关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管理费支出与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支出计划数相比有结余的,在项目竣工后,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可按结余部分的20%提取节约奖(中央级、省级项目除外),统筹用于单位职工的奖励、福利等支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其管理费开支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开支,要在管理费控制的数额内合理安排和使用管理费用,严禁自行设立开支项目,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九条 对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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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算例 核定的项目 概 算 项目投资(%) 概算 1.5 1.2 1 1000 5000 费率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含) 1000以上-5000 5000以上-10000 1000×1.5%=15 15+(5000-1000)×1.2%=63 10000 63+(10000-5000)×1%=113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10000以上-50000 0.8 50000以上-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0以上-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280000-200000)×0.1%=96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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