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6.07.20 2006.07.20 苏政发[2006]92号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06〕92号 2006年7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落实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江苏实际,抓紧编制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具
体名录由省环保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苏南苏中地区、苏北地区禁止新建投资额分别在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范围内,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
(三)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今、明两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并加大企业技改力度,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停。从2007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2008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沿江地区、太湖流域地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四)提高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07年底前,全省印染企业要全部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从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化工、酿造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从2007年起,沿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五)省政府制定实施《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
(六)设立省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现有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七)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八)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积极支持秸秆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秸秆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施秸秆养畜示范县建设项目。
三、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九)“十一五”期间,依据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全省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
(十)省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十一)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全面深化环境价格改革
(十二)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定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价格,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从2006年起,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2007年起,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三)积极推广排污权交易。抓紧制定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现有燃煤电厂完成脱硫工程后,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低于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可以参加排污权交易。在长江、太湖流域,实行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
(十四)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在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十五)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20元/吨。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
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十六)完善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制度。2006年底前,各地要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十七)合理制定“绿色电力”价格。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 001元,专项用于鼓励垃圾发电、风力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 五、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十八)加强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资源、林木资源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将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各类资源费减免须按规定审批,并予以公告。征收的各种资源费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用于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等方面。 (十九)对于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省财政按照每亩8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县财政纳入同级预算。对苏中、苏北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省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经费支持。
(二十)探索建立上下游地区污染赔付补偿制度。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交界断面水质优于考核标准的,下游地区应当给予上游地区必要的经济支持。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
(二十一)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
(二十二)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支持苏中、苏北地区。
(二十三)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
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给予财政贴息等扶持。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比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七、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
(二十四)各级财政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省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二十五)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每年3000万元增加到3亿元,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省财政专项安排渠道,筹集南水北调工程治污基金25亿元,专项用于南水北调沿线地区治污工程建设。省财政安排1.35亿元,对淮河流域污水处理项目的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对“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的污水管网建设,继续给予支持。各地都要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和奖励经费。各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六)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从省级集中的排污费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电厂脱硫项目建设。
(二十七)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八、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二十八)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从法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2006年底前,建立省环境安全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各市、县也要抓紧建立环境应急网络,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2007年底前,分别建立省环保厅苏南、苏中、苏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二十九)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建设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建设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迁址扩建工程和配套实验楼、省级危险废物暂存库,改造扩建省环境监测、环境科研实验楼。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土壤环境有机
污染监测调查及污染防治。各市、县也要相应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三十)充实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加强环保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逐步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把乡镇政府环保工作职责落到实处,明确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部门人员编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核与辐射安全、危险废物监管网络。根据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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