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致:
(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以下简称:“”)委托,就贵公司迟延履行《加工生产合同》约定付款义务一事,特向贵公司函告如下:
“ 与贵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签订了《 加工生产合同》(以下简称“ 生产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 将在加工全部结束后内按照实际完成加工的量进行结算。上述合同签订后,“ ”已依约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
2010年5月 日及2010年10月 日,贵公司与“ ”就该工程分别进行了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结算,结算结果为:贵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别应向支付人民币 元和 元。此外,根据生产合同约定,“5%的质保金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目前,该工程已全面验收合格,质保金已符合支付条件,质保金共 元。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 元。贵公司已向“ ”支付了 元,目前尚有 元的付款义务尚未履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依照“生产合同”的约定及前后两期的《结算单》之确认,贵公司对“ ”有 元付款义务尚未履行,且已经逾期。该款项久拖不决,对“ ”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只能向贵公司主张权利,发包方不向贵公司付款,不能成为贵公司不向“ ”付款的正当理由。
因此,希望贵公司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依然迟迟不能履行,“”势必会委托本所律师采取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届时,贵公司不但要依约偿付上述款项,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也将由贵公司承担,同时,诉讼还可能给贵公司带来的时间、精力、信誉上的巨大损失;有鉴于此,本着诚信经济的原则,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主动与投资建设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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