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秦集镇财政管理体制
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核定上级补助和上解支出数、定额补助,超收基数增量部分区、镇五五分成,超支基数增量部分全部由镇承担。现就我镇目前财政管理体制简述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有效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区政府将适合我镇管理的收支下划我镇,明确区乡两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
(二)保障区乡两级利益。在确保区级经济发展和我镇即得利益的基础上,财力适度向乡镇倾斜,增强乡镇财政实力,让乡镇镇“有能力干事、有钱干事”。
(三)属地管理。重新划定我镇征管范围,将适合我镇征管的企业列入我镇财政收入范围;并将我镇划定范围内的临时报验登记的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划入我镇征管范围。
(四)体制设计简单明确、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
(一)我镇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1、征管范围。我镇税收征管范围:长青乡税收征管范围以南、以西,分别至禹会区行政区划线。长青乡与我镇交界的征管范围以所辖行政村进行划分。
我镇征管范围内,原属我镇的企业,地税继续由地税城西所负责征管,国税由区国税局负责征管,税收属我镇收入;原区级企业2009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区级企业,由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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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地税禹会分局负责征管,税收属区级收入;原区级企业2009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下划给我镇,属我镇企业,由区国税局、地税禹会分局负责征管,税收属我镇收入。我镇征管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实现的税收,原属我镇征管的,继续由我镇征管,税收收入属我镇收入。
我镇征管范围内,属区重点工程项目(含属市、区两级2010一2012年大建设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现的各项税收属区级收入,由区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区级在年终财政结算时,按当年实现地方税收的5—10%补助我镇;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实现的各项税收属我镇收入,由区国税局和地税城西所负责征管。
我镇征管范围内,临时报验登记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其实现的各项税收属我镇级收入,由我镇负责征管。
今后我镇征管范围内新增企业(区级改组改制企业或区级招商引资企业除外)实现的各项税收属我镇级收入,由我镇负责征管。我镇征管范围内,区级改组改制企业或区级招商引资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属区级收入,由区税务部门负责征管。
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属我镇收入,区与我镇5:5分成,由区税务部门负责征管。
2、收入范围。实行按税种划分,原则上,凡适合我镇征管的税种均列入我镇收入范围。包括在我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中央收入和我镇地方收入,具体包括:
中央收入:增值税75%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0%部分。
我镇地方收入: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25%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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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收入等。
消费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保障金列为区级收入范围。
(二)我镇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1、我镇本级支出。我镇承担镇党政机关运转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支出。具体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城乡社区事务支出、环境保护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其他支出等。
2、我镇本级支出内容:
(1)人员经费支出,包括:聘用人员经费、村干部工资等;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定额办公经费、定额燃修费、水电费等;
(3)专项经费支出,包括:招商引资经费、综治经费、购置修缮费、会议费、征兵及民兵训练费、民政抚恤救济经费、文明创建经费、农林水经费、中小企业发展经费等。
3、列入区级支出范围的我镇支出:
(1)我镇机关在编人员经费、我镇小学人员和公用经费、我镇卫生院退休人员经费、司法所定额公用经费、核定的代课教师工资等支出由我镇承担;
(2)农村五保、农村低保等支出由区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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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1、收入基数。按照我镇2009年财政收入实际入库数,加上区级下划企业2009年实际入库数,核定我镇的财政总收入、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参照我镇2009年财政支出和考虑我镇经济发展、保证我镇正常运转需要,核定2010年我镇财政支出,其中:我镇聘用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车辆燃修费等定额支出不高于区级标准。以核定后的财政支出加成2%机动经费,确定我镇财政支出基数。
(四)上级补助和上解支出的核定
1、上级补助。中央补助项目为工资制度改革调资补助,省级补助项目为取消农业税补助、取消农业税附加补助,区级补助项目为区对我镇财政补助、村干部工资区级补助。中央和省级补助均全额补助我镇。
2、上解支出。项目为我镇机关在编人员经费上解、我镇小学人员和公用经费上解、我镇卫生院退休人员经费上解、司法所定额公用经费上解、核定的代课教师工资上解。上述上解支出均为2010年我镇应承担部分核定。
(五)定额补助或定额上解基数的核定
我镇收支基数、上级补助、上解支出核定后,收入基数加上级补助,即为我镇总收入,支出基数加上解支出即为总支出。收大于支为定额上解基数;支大于收为定额补助基数。对完不成收入基数造成的财力缺口,区级不予补助;增收节支形成的财力结余,留给我镇使用。
(六)财政收支增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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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增量结算。从2010年起,我镇地方收入超过地方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市级分成30%,区级分成20%,我镇留用50%。
2、支出增量结算。从2010年起,我镇支出超过支出基数部分,全部由我镇承担,区级不予补助。对列入区级支出范围的我镇支出按下述进行结算:
(1)我镇机关在编人员经费、我镇卫生院退休人员经费、司法所定额公用经费、核定的代课教师工资等支出增量部分由我镇承担;
(2)我镇小学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农村五保、农村低保等支出增量部分由区级承担;
(3)我镇承担的牵动性强或推动全区经济发展的项目,区级根据项目情况给予我镇专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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