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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2021-12-07 来源:乌哈旅游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草案

总 则

日期: 2007-11-20

第1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实现国际化城市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编制本规划。 第2条 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推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根本性转变。

2.提升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加强区域联系与合作,促进深圳与珠三角地区其它城市协调发展。

3.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进一步服务香港,支持香港发展。在经贸、服务业、环保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深化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功能互补。

4.适应全球化和城市价值链重组的世界经济格局,推动深圳的产业结构向自主创新和高端服务业两个方向发展转型。

5.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人为本,提高全体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6.培育和强化城市文化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环境质量,建设适宜居住和创业的城市。 7.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宏观调控职能,统一规划、综合协调。 第3条 规划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 4.《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5.《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6.《深圳2030城市发展策略》

7.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4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其中: 近期:2007—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第5条 城市规划区

本次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深圳市全部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6区,面积为1952.84平方公里。

第6条 本规划是深圳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7条 本规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部分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日期: 2007-11-20

第一章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8条 城市性质

创新型综合经济特区,华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大都会。 第9条 城市职能

1.国家经济特区,自主创新、循环经济的示范城市。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深港共建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文化产业基地。 4.国家重要的交通枢纽和边境口岸。 5.具有滨海特色的国际著名旅游地。 第10条 城市发展总目标

1.充分发挥改革开放与自主创新的优势,担当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先锋城市。

2.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建设经济发达、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城市。

3.依托华南,立足珠三角,加强深港合作,共同构建世界级都市区。 第11条 城市发展分目标

1.区域协作——提升城市的国际和区域地位

提高深圳国际化水平,加强深港合作,加强与珠三角及内地城市的联系,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协调发展,合作开展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2.经济转型——保持经济持续健康高效发展

继续强化支柱产业,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社会和谐——推动城市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加强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城市人口的适度稳定,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社会民生。

4.生态保护——高效合理利用资源,保持优良的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绿地资源,合理利用海洋岸线资源,高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建设并保护优良的生态环境。 第12条 城市发展指标体系 为有效落实城市发展分目标,提出城市发展指标体系。控制性指标是规划期内刚性控制指标,参考性指标是弹性指引指标。

第二章 城市规模

第13条 城市规模调控目标

1.立足于深圳资源环境容量,建立适应社会经济转型、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人口与用地的规模调控目标与管理模式。

2.实施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严格控制新增用地规模,逐步增加改造用地规模,城市发展实现以新增用地为主向改造用地为主的模式转变。

3.实施严格的城市人口调控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实现城市人口总量的相对稳定。 第14条 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

2020年,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为900平方公里。 第15条 城市增改用地规模

1.城市增改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改造建设用地两部分。 2.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证城市发展转型所必要的产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政策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需要,规模为196.52平方公里。规划期内在保证生态环境和水利安全的条件下,适量审慎填海。

3.改造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产业升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政策保障性住房,提高旧工业区、城中村、旧工商住混合区和旧居住区的土地利用效能。全面改造建设用地规模约60平方公里。 第16条 城市常住人口规模

1.城市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半年以上暂住人口,城市对常住人口进行全面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

2.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为1100万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82平方米以内。

第17条 城市管理服务人口

1.城市管理服务人口是城市在其辖区内需要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城市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半年以下暂住人口。

2.城市管理服务人口规模是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部分 城市发展政策指引

日期: 2007-11-20

第三章 区域协作政策

第18条 提高深圳国际化水平

1.制定提高市场国际化和有利于企业跨国投资的鼓励政策,完善财政金融、技术研发、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

2.着重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技术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重点培养把握全球产业趋势、熟悉国际商务规则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吸引富有国际文化背景的外籍人士和归国留学人员,建设国际化社区。

第19条 加强深港合作

1.完善深港金融合作机制。建立共同的资本市场,积极探索深圳金融机构通过香港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继续吸引香港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进入国内金融市场。

2.积极建设深港创新圈。加强两地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间的合作,鼓励双方人员在创新领域的交流。加强双方在生产研发、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使用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与香港在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合作。依托深圳对内地的联系优势和香港对境外的联系优势,坚持不懈地走向国际市场,不断提升深圳的国际影响力。

4.改善通关环境和跨境交通。加强跨界交通方面的衔接和合作,促进深港交通一体化建设。加强口岸管理,缩短通关时间,为资金、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流动提供更大的便捷。

5.加强两地在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协作,改善深圳湾和大鹏湾水质,提高两地大气环境质量。

第20条 加强与珠三角及内地城市的联系 1.建立与内地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联系,加强与珠三角地区其它城市的多边合作和规划衔接,制定发展区域产业集群和激励区域体制创新政策,加快形成上下游功能互补的区域产业链。 2.共同促进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的统筹安排,协调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

等规划和建设。共同推进跨区域的重大交通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3.建立区域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资金要素市场和土地市场,促进要素按照市场机制自由流动。

第21条 合作开展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1.加强区域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与合作,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共同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2.加强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共同编制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推进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等跨界河流流域和深圳湾、大鹏湾、大亚湾等共同海域环境的联防联治。

3.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共同采取措施削减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逐步降低区域内酸雨频率、降水酸度和霾的天数。

第四章 经济转型政策

第22条 继续强化支柱产业

1.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金融业、现代物流业和特色文化产业,形成多元化的产业结构。制定重点产业发展目录,提高支柱产业增加值比重。制定鼓励支柱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用地政策,优先保障支柱产业用地需求。建设总部基地、专业化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地,形成产业集群优势。

2.提高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鼓励自主创新研发,加快发展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

3.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深化地方金融体系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 4.引进国内外一流物流企业,形成产业高效供应链。

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 第23条 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

1.制定基于全球产业价值链的产业升级政策,扶持传统产业高新化,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企业的创新能力。

2.以提高地均税收和单位工业用地增加值为目标,提高产业准入标准,整合优化传统工业区,合理引导和控制工业用地功能置换,促进产业平稳转型升级。 第24条 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

1.建立包括节能减排等内容的“绿色GDP”指标核算体系,将其作为主要宏观调控指标。 2.有效运用价格、税收、许可证等多种经济手段,推广万元GDP水耗和能耗的政府考核机制。设立环境准入门槛与产业退出机制。

3.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生态、环保、海洋等未来优势产业。

第五章 社会和谐政策

第25条 加强城市公共安全

1.提升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保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2.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围绕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水旱灾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先进的现代化监测预报网络和设施。

3.建立资源供应与公共安全保障机制。加强食品、供水以及能源供应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建设。

第26条 促进城市人口的适度稳定

实行按居住地进行管理服务人口登记的制度,建立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在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为管理服务人口提供服务。 第27条 加强社会公共服务

优先建立面向基层、级配合理的教育、卫生、文体、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实施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公共财政新增部分在教育、卫生、文体、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支出比例。大力发展社会民间组织和社工组织。 第28条 保障基本居住条件

1.建立以低收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并与人口政策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多渠道改善外来工居住条件。

2.挖掘城中村住房存量的潜在供应能力,通过政府收回或回购等政策手段,将部分城中村住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第29条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1.加大对公共交通建设的投入,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需求及道路空间的公交优先使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 2.继续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 第30条 保障社会民生

完善与人口结构特征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机制,提高暂住人口的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率,推进社会和谐。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就业和再就业激励机制。发展公益福利事业,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推进社会养老、残疾福利等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化和多样化发展。

第六章 生态保护政策

第31条 保护生态绿地

1.完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依据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保证城市的生态空间,对已遭受破坏的环境进行生态恢复。

2.重点建设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城市公园以及居住区公园,拓展城市绿化空间,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提高城市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3.建立和维护城市绿色生态廊道,保护野生生物栖息环境。保留自然特征的河流廊道、城市河岸的带状公园和城市道路两侧的立体绿化带。保护乡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在城市建设中应保护具有地带性特征的植物群落。逐步增加自然保护区面积。 第32条 合理利用海洋岸线

制定具有差异性的海岸资源管理政策,保证海洋资源在各海洋行业内合理配置,使海洋空间和海岸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第33条 高效利用能源、水资源和再生资源

1.改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针对能源使用的时间差异性,合理安排使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严格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准入标准。积极推进能源领域的体制改革。加快推出鼓励生产、使用节能产品的财税政策。

2.加强节能减排,建立“绿色GDP”的政绩评估机制。促进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制定鼓励对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政策。严格执行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

3.加强交通节能,治理交通污染。 第34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1.加强战略性空间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实现土地利用模式的根本转型。

2.实施建设密度分区,适度提高适宜地区的开发强度,实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估标准,积极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力,拓展城市用地资源。

3.完善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工商住混合区、旧居住区的改造政策,将实际增改建设用地面积和土地产出效益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35条 建设并保护优良的生态环境

保护城市生态系统,构建区域生态安全网络,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恢复。加强水污染综合整治,修复水生态系统。按照国际化标准综合处理及利用固体废弃物及生活垃圾。提高产业环境准入标准。防治大气污染,保持良好的大气环境。改善城市声环境。

第三部分 城市空间发展与总体布局

日期: 2007-11-20

第七章 四区划定

第36条 四区划定目标

根据资源环境、工程地质等城市安全条件,结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将城市用地划定为禁建区、限建区、已建区和适建区,并加强对四区的空间管制和建设引导。 第37条 禁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1.禁建区范围即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约为974平方公里。

2.禁建区内用地严格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各类相关法规规章进行管制。逐步清退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不符合规定的现状建设用地。 第38条 限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1.城市发展预留用地为限建区,面积约150平方公里。

2.由政府统一组织对限建区土地进行储备,建立限建区土地储备管理库,严格限制在限建区内审批建设项目。

第39条 已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1.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外的现状建设用地为已建区。

2.综合协调已建区内功能布局,继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加强已建区的更新改造和环境整治。

第40条 适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1.禁建区、限建区和已建区以外的地区为适建区。

2.综合协调适建区内城市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关系,有序进行土地整备,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长规模和速度。 第41条 基本农田与耕地保护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2020年保证全市基本农田面积3万亩。 2.按计划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八章 城市空间结构

第42条 城市空间结构

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西、中、东三条发展轴和南、北两条发展带为基本骨架,形成“三轴两带多中心”的轴带组团结构。 第43条 城市空间布局策略

1.外协内连——加强深圳与香港和广州、东莞、惠州及珠江西岸城市的联系,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调整城市空间布局。

2.重组预控——在全市范围内优化配置行政管理等各项资源,调整城市分区,重组发展格局;预留城市远景发展用地,控制并引导区域性重要发展走廊和战略性节点地区的建设,优先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

3.增心改点——建设具有区域价值的战略性节点地区,增加发展极核,建设多个城市高端服务职能集聚点,推动空间结构由单中心向多中心发展;由点突破,在城市发展矛盾突出的旧工业区和城中村率先进行示范性城市更新改造。

4.加密提升——适度提高适宜地区的开发强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紧凑发展,推动土地功能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力;以重要节点地区的新建和改造,强化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服务功能和空间环境质量。

第一节 城市轴带结构

第44条 面向区域的城市轴带结构

1.南北贯通。通过广深港客运专线和区域城际线的建设与完善,贯通与南部的香港,北部的广州、东莞、惠州等城市的联系,构建三条面向区域的城市发展轴,强化珠三角区域发展的“脊梁”。

2.西联东拓。通过跨珠江通道和厦深铁路的建设,建设城市东西向发展带,加强与珠江西岸地区,以及惠州、粤东北等地区的社会和经济联系,扩大深圳的经济腹地。 第45条 西部发展轴

1.西部发展轴是深圳提升国际化城市职能、实现深港合作、促进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的战略性走廊。主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等功能。

2.重点发展具有战略价值的前海中心,使其成为城市转型的重要增长点。

3.建设沙井西部沿江地区、航空城和南山硅谷,以及沿江高速公路、机场扩建、深港机场快线、穗深港城际线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快沙井、松岗地区的产业升级和旧区改造。

第46条 中部发展轴

1.中部发展轴是莞—深—港区域性产业聚合发展走廊。主要发展综合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功能。

2.充分发挥福田中心区的辐射功能,重点建设龙华新城、光明新城,以及新深圳站、广深港客运专线、深莞城际线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光明高新区、观澜和龙华高新区发展水平。

第47条 东部发展轴

1.东部发展轴是惠—深—港区域性产业聚合发展走廊,主要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功能。

2.重点建设大运新城、坪山新城,以及东部通道、莲塘口岸、厦深铁路、深惠城际线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龙岗中心服务功能和大工业区发展水平。 第48条 北部发展带

加强深圳与珠江西岸、粤东地区城市的社会经济联系,构筑联系城市的东西向发展带,重点

推进机荷高速公路跨珠江通道及厦深铁路西延线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49条 南部发展带

加强深圳与珠江西岸滨海地区和大亚湾地区的社会经济联系,共同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协调旅游资源开发,重点推进盐坝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远期建设深珠跨珠江联系通道。

第二节 城市分区与组团

第50条 城市分区与组团

全市划分为5个分区,即中心城区、西部滨海分区、中部分区、东部分区和东部滨海分区。分区由组团组成,全市共有11个组团。 第51条 中心城区

1.范围包括福田、罗湖和南山3个行政区。划分为2个组团,即福田-罗湖组团和南山组团。

2.功能定位为全市的行政、文化、金融与商业中心。 第52条 西部滨海分区

1.范围包括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公明、光明和石岩街道。划分为3个组团,即宝安中心组团、西部工业组团和西部高新组团。

2.功能定位为区域生产性服务业中心、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 第53条 中部分区

1.范围包括龙华、民治、大浪、观澜、平湖、布吉、坂田和南湾街道。划分为2个组团,即中部综合组团和中部物流组团。

2.功能定位为城市综合服务拓展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第54条 东部分区

1.范围包括龙城、龙岗、横岗、坪地、坪山和坑梓街道。划分为2个组团,即龙岗中心组团和东部工业组团。

2.功能定位为东部地区的综合服务中心,重要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第55条 东部滨海分区

1.范围包括盐田区及葵涌、大鹏和南澳街道。划分为2个组团,即盐田组团和东部生态组团。

2.功能定位为自然生态保护与国际性滨海旅游度假区,重要的海港物流基地和创意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节 城市中心体系

第56条 城市中心体系

建立三级城市中心体系,包括2个城市中心、5个城市副中心,8个组团中心。 第57条 城市中心

2个城市中心,即福田中心和前海中心。在强化福田中心全市综合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推进前海中心的建设,积极承接区域性高端服务业的转移,构筑区域性高端服务业集聚区。逐步形成发展有序、功能互补、区域辐射功能强大的双中心结构。

1.福田中心,包括福田中心区、罗湖中心区,主要发展市级行政、文化、商业、商务等职能。

2.前海中心,包括前海、后海和宝安中心区,主要发展区域功能的生产性服务业与总部经

济。

第58条 城市副中心

5个城市副中心,即龙岗中心、龙华中心、光明新城中心、坪山新城中心、盐田中心,主要承担部分区域或城市分区范围内的综合服务职能。发展地区性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职能,带动地区整体发展。

1.龙岗中心包括大运新城和龙岗中心城,在进一步发挥综合服务职能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文化体育和商业服务业,成为深圳东部地区及辐射粤东地区的综合服务中心。

2.龙华中心包括龙华新城和龙华中心区,是全市和区域性的综合交通枢纽,以及福田中心区综合服务功能的延伸。

3.光明新城中心是深圳西部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是促进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地。 4.坪山新城中心是深圳东部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是促进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地。 5.盐田中心是深圳东部滨海地区旅游综合服务基地、深圳东部港口与物流配套服务中心。 第59条 城市组团中心

8个城市组团中心,即航空城、沙井、松岗、观澜、平湖、布吉、横岗、葵涌。是城市组团的综合服务中心。

第九章 城市更新

第60条 城市更新目标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提升城市功能,实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均衡供给。 第61条 城市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对象包括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工商住混合区、旧居住区,其中重点是分布在城市重要节点地区、轨道交通沿线及土地低效使用的城中村和旧工业区。 第62条 城市更新规模

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其中全面改造的建设用地规模约60平方公里,包括旧工业区约40平方公里,城中村约14平方公里,旧工商住混合区和旧居住区约6平方公里。 第63条 城中村

1.通过对建筑空间实体及各类配套设施的改造,改善城中村的生活环境,为城市提供多渠道的住房供应。将城中村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统一利用,营造整体协调的城市面貌。 2.完善城中村的管理体制和社区组织体系,将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的统一法制秩序。 3.妥善保护城中村的珍贵历史文化遗存和优秀地方文化传统,使城中村居民融入具有深圳特色的现代都市文化。 第64条 旧工业区

1.以推动工业发展模式和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核心、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为举措,通过对旧工业区的更新改造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置换的工业用地优先满足市政设施与公共设施的发展需要。

3.加快改造土地利用效益较低、对环境有影响、设施配套较差的旧工业区,通过重建式的全面改造为新兴产业提供发展空间。 第65条 旧工商住混合区、旧居住区

1.旧工商住混合区应结合周边地区的发展进行整体改造,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整体活力,其改造方向主要为完善居住配套的商业等相关设施。

2.旧居住区以综合整治为主,少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旧居住区进行全面改造,其改造方

向主要为居住功能,并完善商业、停车等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章 城市建设密度分区

第66条 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景观和市政配套能力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城市开发建设强度,依据城市不同的区位和功能进行建设密度分区管理。 第67条 城市建设密度分区

1.高密度发展区:城市中心、副中心中重要的城市节点和聚集区。 2.中高密度发展区:其他一般的集中城市建设地区。

3.中低密度发展区:城市生态保育区外沿的生态系统衔接过渡地区。 4.低密度发展区:不开发或仅有少量低密度开发的城市生态保育区。

第十一章 总体城市设计

第68条 城市整体风貌特色

按照国际滨海城市特点和亚热带城市风貌进行高标准规划建设,塑造拥山滨海、人文与自然景观紧密交融的现代城市特色,建设国际化社区,打造国际化城市品牌。 第69条 城市空间形态 依托于贯穿整个城市、连接东西部海岸带的山地森林公园系统,整合5个特色鲜明的城市分区,形成自然与城市和谐交融、多中心的带状山海城区形态。 第70条 城市景观系统

城市景观系统由7类结构性要素子系统组成,包括山地森林、郊野公园系统,滨海、滨河岸线景观系统,天际轮廓线系统,综合功能景观轴带系统,标志性景观区系统,历史人文特色区系统以及地标与观景点系统。 第71条 山地森林、郊野公园系统

山地森林公园系统由城市生态绿地系统中的城市森林公园和生态旅游区组成,是城市生态系统的核心,提供大规模、多样化、整体化的自然景观体验。

1.尊重、保护和利用原生自然资源,禁止任何影响原有生态系统的人工建设活动。

2.经过专项规划或设计,建设新的和连接现有的登山或休闲路径,并便捷地联系城市建设地区,提供安全、系统性的自然体验通道。 第72条 滨海、滨河岸线景观带系统

1.滨海景观带分为生态旅游型海岸景观带和产业型海岸景观带 (1)深圳湾生态旅游型海岸景观带以深圳湾15公里岸线为轴带,连接海上世界、蛇口墟镇、深圳湾—后海总部经济区、沙河高尔夫、华侨城内湖、红树林公园和和内伶仃—福田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大鹏半岛生态旅游型海岸景观带以大鹏湾—龙岐湾滨海旅游生活岸线为轴,联系大梅沙、小梅沙、溪涌、下沙、南澳、西冲、东冲、鹿嘴、桔钓沙、新大、大鹏等旅游区。 (3)西部滨海产业型海岸景观带位于西部滨海城区。以珠江口海岸线为轴,联系沙井西部产业区、机场地区、蛇口地区。

(4)东部滨海产业型海岸景观带包括盐田港区、大亚湾核电站等海岸带产业地区。

2.根据5个城市分区和内部河流的结构关系,沿5条主要河流形成滨水生活岸线景观带。 (1)深圳河岸线景观带位于中心城区,以深圳河岸线为轴,组织人民南地区、城市中轴线和深圳湾滨海休闲带的公共活动功能。

(2)茅洲河岸线景观带位于西部滨海分区,以茅洲河为轴,联系松岗、公明、光明地区。

(3)观澜河岸线景观带位于中部分区,以观澜河为轴,联系观澜、龙华中心区。

(4)坪山河岸线景观带位于东部分区的坪山新城。以坪山河为轴,组织居住及生活配套服务功能空间。

(5)龙岗河岸线景观带位于东部分区的龙岗中心。以龙岗河为轴,联系龙岗新、老城区和坑梓街道。

第73条 天际轮廓线系统

城市天际轮廓线由自然山脊线和城市建筑天际线共同构成,应保护、强化城市山脊线特征并创造与之协调的城市天际线景观。

第74条 综合功能景观轴带系统 以5个城市分区为单位,连接公共空间、沿公共交通走廊等集聚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功能区,形成城市公共中心特征的带状景观主轴。形成城市中轴线、深南大道、西部滨海分区景观轴带、中部分区景观轴带、东部分区景观轴带等5条城市综合功能景观轴带。 1.城市中轴线:该轴带以福田中心区为核心,向北连接莲花山、大脑壳山,并向龙华延伸;向南连接皇岗村、深圳河、福田口岸,连接一系列重要的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是深圳城市的中心轴带。

2.深南大道:该轴带是东西向贯穿特区的景观大道,联系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内各种类型的重要城市功能场所及多条绿化隔离带。是集城市级的重要功能区与空间景观特色于一体、以绿带为间隔分段呈现的特区形象展示轴带。

3.西部滨海分区综合功能景观轴带以宝安大道、松白路为轴,联系前海中心、航空城、福永、沙井、松岗、公明街道及光明新城中心。

4.中部分区综合功能景观轴带以轨道4号线为轴,联系观澜、平湖、龙华、布吉中心区。 5.东部分区综合功能景观轴带以轨道3号线为轴,联系龙岗中心、龙岗老城区和坪山新城中心。

第75条 标志性景观区系统

1.选择城市中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紧密交融的代表性地区,建立城市标志性景观区。 2.近期标志性景观区包括深圳湾地区、梧桐山地区和七娘山地区。远期结合特区外各城区中央公园的建设和城市更新的推进,形成新的城市标志性景观区。 第76条 历史、人文特色区系统

1.挖掘、界定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地区,并加以保护,使之成为体验深圳人文特色的节点地区。历史、人文特色区应包括代表深圳城市建设历程的历史街区、商业中心区、城市中心区、大型旅游区、特色社区、城市门户等。

2.设计主题性的体验路线,将历史、人文特色区与周边影响地区和公共中心或公共开放空间建立空间系统上的连接。 第77条 地标与观景点系统

1.选择城市地标和位于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内的城市观景点,塑造观赏城市全景的空间场所。

2.适宜的地标观景点包括2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空间以及山体制高点。

第十二章 地下空间利用

第78条 地下空间利用

1.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立依托地铁网络、以城市公共中心为枢纽的地下空间体系。 2.近期利用地下10米以上的浅层,远期拓展地下10~30米的次浅层。

第79条 地下空间分区发展

1.重点开发城市公共活动聚集、开发强度高,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所确定的主要站点和城市中心等地区。包括福田中心、前海中心、龙岗中心、龙华中心、光明新城中心、坪山新城中心、航空城等7个地区。

2.城市生态控制区、水域等区域的地下空间应严格储备,禁止安排开发类的地下空间。 第80条 地下空间布局

1.在城市中心,依托地铁1、2、3、4号线、广深港客运专线和穗莞深城际线,形成十字形加环状的地下空间布局。

2.在城市其他地区,依托地铁重要站点开发建设,逐步形成从分散的点状向连续的线状发展的地下空间布局。

第四部分 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支撑体系

日期: 2007-11-20

第十三章 产业发展与布局

第81条 产业转型发展目标 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适度重型化制造业为重点,高端服务业为支撑,构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和特色文化产业四大支柱产业。 第82条 产业转型发展策略

建设具有区域价值的战略性节点地区,不断壮大以支柱产业为核心的目标产业集群,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生产要素市场化,逐步置换低端产业,为高端产业释放空间,实现产业渐进式转型。

第一节 工业发展与布局

第83条 工业发展目标

积极培育战略产业、大型企业集团和名牌产品,提高产业链的完整性和产业根植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自主创新、工业品牌竞争力,促进由“规模工业”向“效益工业”转变。

将工业园区整合为三类52个,其中9个重点发展园区,20个重点培育园区,23个功能提升园区。

第84条 工业用地规模

工业用地面积212.8平方公里,占建设用地比例23.6%。 第85条 工业布局

遵循“特区内外产业链上下衔接,特区外西、中、东差异化发展”的总体布局思路,依托西、中、东发展轴,逐步形成一核、三片、九基地的产业空间布局结构。 1.一核:研发、总部及创意设计中心

包括福田、罗湖、南山及新安、西乡。产业以高新技术产业研发、设计、高端生产及企业总部为主,以无污染的服装、钟表、黄金珠宝、工艺礼品等都市型工业为辅,形成区域的研发、总部及创意设计中心。 2.三片:先进制造业片区 (1)西部先进制造业片区

依托西部滨海分区主要交通设施走廊,建设前海地区国际性生产服务业中心,形成以电子及新材料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发展片区。

(2)中部先进制造业片区

依托梅观高速公路、机荷高速公路、福龙路等交通廊道,形成以通讯电子设备产业集群为主的先进制造业片区。

(3)东部先进制造业片区

依托深惠公路、深汕公路、机荷高速公路等交通廊道,形成以电子装备制造及精细化工主导的先进制造业片区。 3.九基地

(1)福永—沙井高新技术产业制造基地

依托沙井西部沿江地区区域性商贸中心的建设,发展计算机及其配件、通信设备、电子元件、电气机械、文化办公机械、交通运输设备及化学原料等产业。 (2)光明—石岩高新技术产业制造基地

依托光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区域性服务中心的建设,以新材料-化合物半导体为龙头,发展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电子器件、电子照明、平板显示、生物制药等产业。 (3)龙华—坂雪岗高新技术产业制造基地

强化龙华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高性能计算机及技术、多媒体系统结构、ATM技术、光交换机、移动通信与卫星通信、软件开发等产业。 (4)宝龙—碧岭—大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制造基地 发展高科技研发与孵化、计算机与通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大型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

(5)公明—松岗优势传统产业制造基地

发展电子元器件、五金、塑胶、化工、内衣、钟表、模具等优势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配套产业。

(6)观澜—大浪优势传统产业制造基地

发展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电子及配件等产业,发展家私、服装、塑胶、五金、专用仪表制造等相关配套产业及优势传统产业。

(7)布吉—横岗—平湖优势传统产业制造基地

发展家电、眼镜制造等优势传统产业及高新技术配套产业。 (8)龙城—坪地新兴产业制造基地

依托坪山新城中心和龙岗中心的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服务、文化与体育休闲产业,建设新型显示器及相关配套产品、半导体照明、生物工程等产业基地。 (9)葵涌—大鹏新兴产业研发基地

依托新大—龙岐湾地区影视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发展影视文化、教育培训、高科技研发等生态环保和智力密集型新兴科技产业。

第二节 物流业发展与布局

第86条 物流业发展目标 依托区位优势,发挥现代物流业对城市经济的促进作用,把深圳建设成为华南地区重要的供应链管理基地和亚太地区重要的物流枢纽城市。 第87条 物流业布局

1.港口物流:盐田港、妈湾及大铲湾三个物流园区。提供集装箱中转、拆拼、仓储、保税、简单增值加工、海关查验等物流服务功能。

2.航空物流:机场物流园区。以处理国内、国外航空货物为主,集货运村、货站、快件货场、海关查验场物流功能区为一体,并进一步引导大型物流企业在园区集聚。

3.铁路综合物流:平湖物流园区。联接东、西部港区,发展公铁联运、海铁联运,面向珠三角及内地形成中远距离货物集疏运、内地与香港中转物流基地。

4.陆路口岸物流:龙华物流园区。以提供集装箱中转,空、重、冷藏箱堆放,海关进口保税,出口监管等主要服务功能的综合物流园区。

5.城市配送物流:笋岗—清水河物流园区和宝安、龙岗配送中心。以服务城市生产、生活消费物流为主,是城市消费配送中心集中的物流节点。

第三节 金融业发展与布局

第88条 金融业发展目标

依托毗邻香港的优势,加快深港金融体系的融合,推进金融产业的特色化和品牌化,发展产业金融中心、金融创新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配套服务中心。 第89条 金融业布局 1.福田金融中心

发展为保险、证券、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集聚中心,并承接港资、外资金融机构的部分后台业务。

2.罗湖金融中心

发展为银行业前台集聚中心,承托境外金融中心银行业的部分外溢职能,以及珠宝产业和专业服务集聚中心。 3.后海金融中心

发展为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业、创意产业的创业投融资中心和金融电子产品研发中心,并应努力争取全球金融业软件外包的份额。 4.平湖金融后台服务基地

发展为深圳、港澳金融产业的后台集聚地,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安全、高效、可靠及专业化的金融后台业务服务。

第四节 文化产业发展与布局

第90条 文化产业发展目标

文化产业成为深圳重要支柱产业,深圳成为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在国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文化产业中心城市。

第91条 文化产业发展布局

培育三个核心产业群,建设四个基地和五个重点,形成一个由上游创意创作、中游生产制作和下游拓展操作组成的完整价值链条和产业发展链条。

1.三个核心产业群:一个包括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文艺创作等在内的创意产业群。一个包括影视传媒、出版印刷、演艺娱乐、艺术培训等在内的传播产业群。一个包括法律、专利、品牌、版权、信息、咨询、中介、营销服务等在内的文化服务产业群。

2.四大基地: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基地、全国创意设计基地、区域文化产品制造基地和区域文化产业服务基地。

3.五个重点:建设一批标志性现代文化产业发展重点设施。建成一批特色文化产业重点园

区。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重点文化企业和品牌。启动一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培育一批重点具有较强集聚和辐射功能的文化产品交易市场。 第92条 文化产业分区指引

1.中心城区重点发展创意设计、数字内容、动漫游戏、传媒出版和文化服务产业,形成新兴和高端文化产业的集聚区域,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文化产业的辐射功能。

2.西部滨海分区重点发展现代印刷、工艺制作、文化物流产业,打造以先进技术为基础、集约发展为特色的西部文化产品制造和物流产业片区,形成深圳文化产业的重要增长极。 3.中部分区重点发展工艺美术、创意设计及印刷等产业,继续完善大芬油画产业基地,积极推进三联水晶玉石产业基地及龙华印务中心等项目建设,不断完善文化产业的产业结构和空间结构。

4.东部分区以成功申办大运会为契机,重点发展体育休闲及工艺美术等产业,拓展深圳文化产业战略发展空间。

5.东部滨海分区重点发展水上运动、生态旅游、影视创意文化产业基地等休闲文化旅游产业,建设成为具有滨海特色和国际一流水准的文化旅游产业片区和国际性会议展览中心。

第十四章 住房发展与居住用地布局

第93条 住房发展目标

1.建立符合城市发展目标、适应城市人口结构特点的住房供应体系,合理确定城市住房需求总量。

2.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调整商品住房供给结构,鼓励住房市场发展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减缓居住成本过快增长。 第94条 居住用地规模

2020年,居住用地达到234.9平方公里,其中从未利用土地中新增居住用地23~26平方公里,由存量建设用地的改造更新提供新增居住用地23~30平方公里。 第95条 住房发展规模

1.规划期内新增住房建筑面积1.2~1.5亿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总规模达到3.7~4.0亿平方米。

2.通过新建和回购存量社会住房等方式,增加供应3000万平方米政策保障性住房。 第96条 居住用地布局

对分布在城市中心城区、轨道沿线地区、东部滨海地区、新城及其他地区等五种不同类型地区的居住用地,分别采取差异化的规划对策。

1.城市中心城区,以存量改造更新为主、增量开发建设为辅,适度提高密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供给。对旧居住区和城中村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2.轨道沿线地区,采取高密度开发,鼓励与其它适宜功能混合布局。优先提供面向中低阶层的普通商品住房。

3.东部滨海地区,即盐田区及大鹏湾沿线的葵涌、大鹏和南澳地区。控制居住用地规模,限制高密度高容积率开发,建设特色化滨海居住社区。

4.新城地区,是中心城区以外重要的城市功能集聚地,满足本地区产业配套居住。 5.其他地区,承担本地区就业岗位的居住职能,紧凑布局,集约利用土地。 第97条 政策保障性住房布局

1.在重要的城市中心地区,政府通过收回、回购和签订租约等形式,将位于城市更新地区的城市旧居住区和城中村等纳入政策保障性住房体系。

2.结合组团中心及轨道沿线地区开发,适当配建政策保障性住房。

3.在城市大型工业、物流园区的周边地区,通过政府建设面向产业的政策保障性住房,满足产业发展所需的居住配套。

第十五章 社会事业发展与公共设施布局

第98条 发展目标

完善覆盖特区内外的基础型公共服务网络,构筑特区内外多个高标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一批代表城市形象的标志型公共设施。 第99条 发展策略

1.设施合理分类,明确配置标准

以管理服务人口为基数配置公共设施,以城市发展目标为导向高标准建设公共设施。 2.优化设施布局,构建系统网络

结合人口及居住空间分布,构建基础型公共设施网络。特区内重点完善现有公共设施,特区外重点推进新的公共中心建设。 3.增改挖潜并重,保证发展空间

新建地区优先保障公共设施用地供给。城市更新地区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功能置换完善公共设施配置,对既有公共设施进行挖潜改造,提高服务能力。 第100条 发展规模

1.政府社团用地:规划期末达到58.33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的6.48%。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期末达到58.39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的6.49%。 第101条 城市公共中心布局结构

1.城市中心重点发展服务全市的大型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社会福利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同时积极发展辐射珠三角甚至更大区域范围的高标准的商务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及旅游休闲等设施。

2.城市副中心重点发展服务本地区、门类齐全的各类大中型公共设施,形成综合性地区型公共中心。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各城市副中心同时发展服务全市及更大区域范围的专项公共服务职能。

(1)龙岗中心积极发展全市性的大型体育休闲及商贸会展设施。

(2)盐田中心积极发展全市性的大型旅游休闲及相关的港口配套设施。 (3)龙华中心积极发展全市性的大型商业网点及商务办公设施。 (4)光明新城中心积极发展科技研发及高等教育设施。

(5)坪山新城中心积极发展文化娱乐及辐射周边城市的商业配套设施。 3.城市组团中心重点发展服务本组团、门类齐全的各类中小型公共设施。

第102条 城市公共设施布局指引

1.推进传统城市中心地区公共设施布局的优化调整。其中福田、罗湖、布吉、南湾、沙井、公明、福永南、民治、龙岗、坪地、葵涌、大鹏及南澳等地区重点促进商业服务业用地及设施优化调整。福田、罗湖、南山、盐田、新安、公明、布吉、龙岗、横岗、石岩、葵涌、及大鹏等地区重点促进政府社团用地及设施的优化调整。

2.引导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向城市副中心集聚,提高城市副中心和组团中心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扩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城市副中心重点提升商业服务业类设施和政府社团类设施;组团中心重点提升商业服务业类设施。

3.完善现状相对偏远、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基础型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其中松岗、观澜、平湖、大浪、坂田、横岗、坑梓及石岩等地区应加快推进商业服务业类基础型设施全

面完善。松岗、观澜、平湖、民治、大浪、坂田、南湾、坑梓、坪地及南澳等地区应加快推进政府社团类基础型设施的完善。

第十六章 生态环境建设与城市绿地系统

第103条 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促进城市生态功能改善,新建一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加快进行生态公益林和生态风景林建设,强化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岸线自然景观保护。到规划期末,划定并保护占市域土地面积40%的生态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到2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逐步清退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旧工业区,已关闭的采石场复绿率达到100%,全面实现生态城市建设目标。

第一节 城市生态功能区划

第104条 城市生态功能区划 1.重点保护区

即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严格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各类相关法规规章进行管制。 2.控制开发区

包括重点保护区以外的饮用水源地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丘陵园地、主干河流集水区和沿海滩涂等。应控制土地开发规模和强度。优先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限制不符合生态功能要求产业的发展。调整生态组分结构,整体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3.优化开发区

指除重点保护区和控制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以现有建成区为主。应集约开发,提升土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重视建设过程的绿地补偿。提高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升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和人居环境质量。

第二节 城市重点生态地区

第105条 海洋与岸线

1.大力治理深圳河湾水质污染,严格保护大鹏湾、大亚湾水质,与香港协作保护海洋环境。 2.严格控制滨海生态敏感区海岸线开发,已有工程须配套建设环境基础设施。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业布局,控制养殖容量。建设红树林宜林海岸淡水补充通道,营造红树林生长的适宜盐度条件。 第106条 河湖水系与湿地 1.保护河湖水系

除水工建筑物以外,禁止其它建设行为,并加强绿化建设。扭转城市水环境质量长期恶化的局面,强化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的水污染综合整治,系统实施河流综合治理工程,促进河流生态功能的恢复。继续强化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大力提升饮用水源水质。 2.修复和建设滨海湿地生态系统

严格保护现存红树林湿地,维护和营造适宜生境,并启动红树林适宜区域的营林建设。严格控制围海造地,慎重开发海洋滩涂,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填海听证会制度,严格论证并做好环境影响评价,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缓解不利环境影响。在河口地区严格控制影响河海交换

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逐步恢复茅洲河、东涌河、西冲河、葵涌河、王母河河口等滨海红树林自然湿地。

3.保护淡水湿地生态系统 开展流域综合整治,保证河流旱季生态用水和滨岸植被缓冲带用地,修复水生态系统自然特征。建设入库河口前置库,限制小型坑塘的填垫开发,维护小型坑塘淀洼及周边湿地自然状态。

第107条 自然保护区

1.加强对深圳内伶仃—福田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

禁止一切与保护区无关的建设行为,加强外围缓冲区绿化,限制周边高层建筑的建设,严格控制区域内污染物的排放。 2.筹建自然保护区

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选择一批生态系统较为完整、保护价值较高的地区,筹建自然保护区。 第108条 风景名胜区

1.申报梧桐山风景名胜区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重点建设赤水洞景区、五亩地森林浴、大梧桐山顶主景、登山道等设施,禁止一切与风景区无关的建设行为。加强对深圳水库汇水线范围内农田、果园的清理和生态林的培育,严格控制景区内污染物的排放。 2.筹建风景名胜区

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选择一批自然人文景观丰富、利用价值较高的地区,筹建风景名胜区。 第109条 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地质公园、海岸公园

1.规划建设罗田、光明、茜坑、羊台山、银湖、铁岗、凤凰岗、凤凰山、塘朗山—梅林、布心、梧桐山、马峦山、黄竹坑、坪地、坝光、大小南山、铁仔山17个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总面积为625.38平方公里。 2.积极保护并合理利用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

3.规划建设东山、东西冲、南澳、雀山、沙鱼冲、背仔角、大小梅沙、深圳湾海岸公园。

第三节 城市绿地系统

第110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目标

优化城市绿地布局结构,提高绿地配置和养护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建设人居环境优良、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生态城市。规划期末,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人均园林绿地面积达到20.3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40%。 第111条 城市绿地系统 1.公共绿地

加快各类公园的建设,在满足绿地生态系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城市绿地资源最大限度向公众开放。

(1)公园:特区内新建城市公园32个,其中福田区8个,罗湖区4个,盐田区3个,南山区17个。特区外新建城市公园108个,其中宝安区58个,龙岗区50个。公园建设应保障城市生物多样性,并配置群众性体育设施。

(2)街头绿地:加强街头绿地建设。街头绿地建设中应考虑乔木、灌木、草坪相结合。 2.生产防护绿地

(1)园林生产绿地:在特区外大力发展和开辟市郊苗木供应基地,为市区绿地储苗,市属苗圃应以大苗、大树为主。

(2)防护绿地:重点建设沿海红树林防护林带和卫生防护林带。在低潮位以上的淤泥质海岸,广泛种植红树林,形成滨海防护林带,成为全国滨海防护林体系中的一部分。

第十七章 城市文化发展与保护

第112条 城市文化特色

加快培育以创新和活力为核心的城市主旨文化,形成具有鲜明现代化和国际化特色的城市文化精神。

第113条 保护城市物质文化遗产 1.历史古城

(1)大鹏所城重点保护历史街区及周边地区的整体景观、古城的空间格局、各级文物保护建构筑物及历史遗迹、地方特色民俗和文化内涵。

(2)南头古城重点保护山丘轮廓背景、“六纵一横”的道路网、凸状城垣构造的古城整体骨架。

(3)罗湖旧城重点保护传统风貌。 2.历史文化街区与名村

(1)保护8处历史文化街区,分别为燕川村古村落、贵湖塘老围、新二村古村落、凤凰村古村落、观澜老街、浪心村古村落、西坑村古村落、大鹏王母围。保护鹏城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2)加快历史文化街区、名村的普查、划定和公布,编制保护规划。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保护传统街巷空间。采取历史环境保护和有机更新方式,逐步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名村的生活条件。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构筑物。 3.文物保护单位

(1)保护现有95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89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家级1处,省级10处,市级32处,区级52处。

(2)制定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及实施细则。对文物资源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对文物保护单位坚持“原址保护”的原则。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构筑物。

4.代表性历史建筑

(1)代表性历史建筑分为近现代建筑和当代建筑两部分,代表性近现代建筑共计55处,代表性当代建筑共有10处。

(2)对代表性历史建筑进行全面普查,依据有关分级、分类标准,提出保护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单的代表性历史建筑设置固定标牌,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于已经确定的代表性历史建筑,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114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法、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

2.采取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命名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设立保护区等多种方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和传承机制,并逐步推动立法。 3.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展示中心,鼓励民间兴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第十八章 海岸线利用

第115条 海岸线利用目标

综合协调发展生产、生活、生态岸线功能,全线拓展滨海公共岸线,塑造多样的深圳海洋城市特征。

第116条 海岸线利用分段指引

1.东部岸线:重点保护生态岸线,控制生产岸线,协调生活岸线。将东部海岸带地区建设成为国际性的滨海旅游度假区、城市特色文化产业基地和城市新兴海洋产业基地。

2.中部岸线:重点拓展生活岸线,保护生态岸线,协调深港发展。将中部岸线建设成为现代化滨海城市生活的集中展示区、推进深港合作的示范区和国际化的重要门户区。

3.西部岸线:重点优化生产岸线,拓展生活岸线,协调生态发展。将西部岸线建设成为珠江东岸的物流交通枢纽、港口集聚区和高端产业集聚基地。 第117条 海岸线利用

1.港口岸线主要分布在东部的盐田、龙岗港区和西部的南山港区和宝安港区。

2.生活岸线主要分布在宝安中心区、蛇口海上世界、南山内湾、华侨城内湾、沙头角、盐田墟镇、下洞、官湖、南澳、大鹏。

3.旅游岸线主要分布在沙井西部海上田园和内伶仃岛局部岸段、大小梅沙、溪冲、下沙、东冲、西冲、桔钓沙。

4.生态岸线主要分布在内伶仃—福田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鹅公湾、大鹿湾、龙顶山、大深湾、大水坑湾、大礁山、排牙山。

5.其他岸线包括沙井西部工业岸线、机场航空岸线、深圳湾口岸岸线、大亚湾核电站岸线。

第十九章 旅游发展

第118条 发展目标

建设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海滨旅游城市,区域性旅游中心、主要游客集散地和旅游目的地。 第119条 发展布局 规划东部滨海旅游圈、中部都市旅游圈、西部沿海生态—文化旅游圈和北部旅游综合后备发展区四个旅游功能区域。

1.东部滨海旅游圈包括盐田、葵涌、大鹏、南澳,逐步将这一地区建设成以旅游产业为主体的超大型旅游产业带,具有国际水准的生态型滨海综合旅游度假区。

2.中部都市旅游圈包括罗湖和福田,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集现代都市观光、餐饮购物、休闲娱乐以及大型会展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国际化都市旅游圈。

3.西部沿海生态—文化旅游圈包括南山和宝安西部沙井、福永、西乡和新安等沿珠江口区域,建设成为滨海生态—文化复合型特色的旅游产业示范区和旅游接待基地。

4.北部旅游综合后备发展区包括龙岗区内除大鹏半岛以外的地区和宝安其它地区。

第五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日期: 2007-11-20

第二十章 城市综合交通

第一节 交通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120条 交通发展目标

1.加强与周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衔接与合作,到2020年基本确立国际航运中心、华南地

区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的地位。构筑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和功能布局优化。

2.2010年城市客运机动化出行总量达到约24000万人公里/日,货运交通出行总量达到约1400万自然车公里/日;2020年城市客运机动化出行总量达到约40000~45000万人公里/日,货运交通出行总量达到约2000~2500万自然车公里/日。 3.优化客运交通结构,2010年将全市机动化客运出行中的公交分担率提高到60%以上,2020年提高到70%以上;提高城市交通畅达水平,2010年维持中心城区高峰小时的路网平均车速在20公里/小时,外围区域在30公里/小时,2020年中心城区高峰小时的路网平均车速在20~25公里/小时,外围区域在30公里/小时以上。

第121条 交通发展策略

1.积极推进深港两地空港、海港的合作,共同构建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家级铁路枢纽以及联系华南地区的公路网络,形成以空港、海港、铁路和口岸为枢纽,公路、水路、轨道等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网络辐射全国,信息沟通全球的安全、高效交通运输网络体系。 2.加强与周边城市间的联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区域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建设连接珠三角的城际轨道交通系统,促进区域航空、海运、铁路、公路网络等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构建深港两地的口岸枢纽体系。实现区域交通与城市交通一体化发展,引导区域空间结构协调发展。提高深港都市区对珠三角周边城市的辐射力。 3.发挥交通对城市空间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城市开发模式,优先建设主要发展轴的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走廊,依托走廊推进重点开发地区的建设。 4.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政策,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一体化交通体系,加大公交建设投入、保障公交用地需求。加强交通需求管理,促进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实施差异化的交通分区发展政策。

5.加强交通信息采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一体化城市交通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交通信息发布与诱导系统、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和公交营运调度系统。

第二节 对外交通

第122条 机场

深圳宝安机场发展成为国际机场、国内大型枢纽机场、航空货运及快件集散中心,通过加强深港两地机场合作,与香港机场共同成为国际航空枢纽港。2020年宝安机场的年客货运吞吐能力将分别达到4500万人次和250万吨。

1.实施机场二跑道建设工程、飞行区扩建工程、T3航站楼建设工程,远期建设机场第三跑道。

2.加强与香港机场的分工合作,建设连接深港两地机场的轨道连接线,充分利用香港及深圳的航线资源。

3.加强穗莞深(兼有机场快线功能)、机场南路等集疏运系统建设,预留穗深港城际线,提高机场辐射能力,强化枢纽机场地位。 第123条 港口

深圳港发展成为国家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干线港和国家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以集装箱运输为主,兼顾能源和部分散杂货运输,与香港港口共同构筑综合效益最优的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2020年,深圳港货物吞吐量达到3.8~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将达到3800万标准箱左右。 1.盐田港区

是以远洋集装箱运输为主,兼顾近洋、内支线运输的大型专业化集装箱港区,依托保税物流园区优势,形成具备商贸、信息、综合服务等功能的现代化物流基地,有条件部分发展为保税港区。发展盐田渔港。 2.龙岗港区

是深圳港东部能源运输基地和临港工业发展基地,并大力发展水上旅游客运。由下洞、沙鱼涌、秤头角和坝光四个货运作业区和大小梅沙、南澳、西冲三个客运点组成。发展沙鱼涌、南澳渔港。 3.南山港区

是以规模化的集装箱运输为主,兼顾客运和通用散杂货运输的多功能综合型港区,包括蛇口、赤湾、妈湾和前海湾作业区。发展蛇口渔港。 4.大铲湾港区

是大型专业化的集装箱港区,以集装箱远洋干线运输为主,兼顾近洋、内支航线,依托集装箱港区大力发展综合物流,有条件部分发展为保税港区。 5.大小铲岛港区

是以成品油和液化气装卸、储存、中转为主的专业化危险品港区,是深圳和珠三角地区重要的能源储运基地,兼备船舶修造功能。 6.宝安港区

是以散杂货和旅客运输为主,适度发展集装箱驳运功能的综合型港区,包括机场、东宝河、宝安综合作业区。 第124条 铁路

实现深圳铁路向区域性铁路枢纽转变,建设成为国家铁路枢纽、国家铁路集装箱运输枢纽。 1.加快深圳地区国家铁路网络建设。建设京广深客运专线广深段(广深港客运专线)、杭福深客运专线厦深段(厦深铁路),协调预留杭福深客运专线西延线跨珠江铁路通道;建设新深圳站、福田站、深圳东站、平湖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等铁路枢纽,其中新深圳站将建设成为深圳市最重要的陆上交通门户、具有口岸功能的全国重要的区域性铁路客运枢纽。

2.加快珠三角城际铁路建设。建设穗莞深城际线、深莞城际线、深惠城际线,预留深中(中山)城际线、穗深港城际线。改造广深铁路,增加城际线功能,增设平湖站。建设福田站、前海站、机场站、竹子林站等城际轨道交通枢纽。

3.完善地方铁路系统。建设大铲湾疏港铁路,完善南山港区、盐田港区的港前站等场站设施。

第125条 公路

完善对外公路通道网络,建立与海空港、铁路和口岸枢纽等紧密衔接的公路枢纽场站体系,强化国家公路主枢纽地位。

1.建设沿江高速公路、东部通道、盐坝高速公路C段及机荷高速公路跨珠江通道,形成“两横五纵”的高速公路网络格局。

2、整合现有场站资源,健全公路枢纽场站系统。加强与其它交通方式枢纽间的一体化发展。建立和完善与港口、机场、轨道、口岸以及城市交通系统紧密衔接的公路客运枢纽场站体系。 3、新建龙华货运站、龙岗货运站等公路货运枢纽,提高公路货运运输效率。 第126条 口岸

建设大容量、高效能的口岸枢纽体系,全面促进深港交通一体化建设。

1.加强铁路口岸建设,保证铁路交通在跨界客运出行中的主体地位。结合广深港客运专线,建设新深圳站、福田站铁路口岸。结合深港两地机场的轨道连接线,建设前海站铁路口岸。 2.完善公路口岸体系,建设莲塘口岸,调整公路口岸分工,形成深港跨界公路交通“西进西出、中进中出、东进东出”的总体格局。

(1)西部通道口岸(深圳湾口岸):承担香港往深圳南山、宝安滨海地区,以及东莞西部地区、广州方向的过境交通,以货运功能为主。

(2)皇岗口岸:承担香港往深圳罗湖、福田、宝安、龙岗西部地区,以及东莞、广州方向的过境交通,兼有客、货运交通功能。

(3)文锦渡口岸:承担鲜活货运及客运功能。

(4)沙头角口岸:承担需求量不大的往盐田及以东方向的过境交通,以客运功能为主。 (5)莲塘口岸:承担香港与深圳东部、惠州以及粤东、赣南、闽南之间的过境交通,以货运为主兼顾长途客运。

3.结合东部地区旅游发展,增设南澳等水运口岸。

第三节 公共交通

第127条 公交系统构成

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建立起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BRT)和常规公交系统为主体、对小汽车交通具有竞争力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2020年公共交通承担全市70%以上的客运机动化出行。 第128条 公共交通网络

1.轨道交通是城市公交系统的骨干,覆盖城市主要客运交通走廊。

(1)远景轨道网络:紧密结合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及城市密度分区,支撑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统筹考虑城际线与城市轨道,远景轨道网络由17条线路组成,总长约614公里。 (2)规划期轨道交通网络:规划期的轨道交通主要与国家干线铁路、珠三角城际轨道网、BRT等设施协调建设,在一、二期工程基础上进行网络扩展,包括轨道4号线北延段、轨道6~12号线、轨道17号线共9条线路,约274.1公里。

2.大运量快速公交(BRT)是轨道交通的补充,覆盖城市次级客运交通走廊,与轨道交通形成公交骨干网络,满足近期迅速增长的客运交通需求。BRT网络由BRT1~5号线组成,总长约126公里。 3.公交专用道

在加强轨道交通、BRT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公交专用道范围,在主要客运干道规划、轨道站点连接通道等布置公交专用道,逐步形成公交专用道网络。 第129条 公共交通枢纽

1.加强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的衔接,建设蛇口车站、宝安中心城等轨道交通接驳换乘枢纽。 2.加强公交车场、首末站等场站建设,保障公交场站用地,至2020年全市公交场站规模达到292公顷。

第四节 道路交通

第130条 道路建设要为公共交通、步行交通和自行车交通创造良好条件,交通基础设施充分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131条 构筑功能清晰、等级结构合理、布局完善的城市道路网络,促进特区内外的一体化发展。结合城市结构调整和新城发展,建立新城与特区紧密联系的复合型交通走廊,重点建设新城快速路系统。

第132条 建设“五横八纵”的城市快速路网络。加强城市中心、副中心、组团中心,以及主要物流园区的交通联系。

1.完善特区内快速路系统。建设滨海大道西延段、南坪快速路西段;改造沙河西路、香蜜

湖路、皇岗路等连接特区南、北环的快速联系道路。结合二线通道的引入,综合改造北环快速路;

2.加快特区外快速路的建设。尽快实施连接特区内外以及特区外各组团的海滨大道、南沙路、南光路、福龙—龙大路、清平路、丹平路、龙观路、龙盐路、南坪快速路及外环快速路。 3.加快宝安、龙岗干线性主干道建设。

4.完善中心城区低等级道路系统,提高低等级道路网密度。 5.实施一体化的道路投资、建设、交通管理政策。 第133条 静态交通系统

1.按照分类供应和区域差别供应原则提供停车设施,根据不同区域的公交发达程度和道路网容量,采取不同的供应政策。

2.在轨道交通及地面公交车站,根据需要就近设置自行车停车处。 第134条 步行与自行车系统

实行步行优先,提倡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方式,为步行者及自行车使用者创造安全、便捷和舒适的交通环境。为行人过街和自行车交通提供方便,保证步道的有效宽度,改善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换乘环境。

第二十一章 市政基础设施

第135条 供水

1.开源与节流并举,完善供水设施,逐步提高供水水质,建成安全、高效、经济的供水系统。饮用水水质全面达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要求。管网普及率达到100%。万元GDP水耗低于20立方米,人均居民生活用水量低于195升/日。

2.加强区域合作,促进水资源的区域共建共享和统一调配,积极开展东江调洪工程,努力争取西江引水。

3.充分利用雨洪,实施分质供水,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海水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多渠道供给。新建扩建一批大中水库,逐步改造、扩容一些环境条件好的小型水库,争取合作建设境外水库。

4.逐步淘汰部分小水厂,建设一批大中型水厂,形成区域集中供水系统。改进净水厂净水工艺,实现水质目标。

5.进一步完善管网系统,构建以大中型水厂为核心的区域供水网络。更新、改造供水管网,保障城市供水水质。

6.提升风险管理,建设地下水备用水源,预留海水淡化厂用地。 第136条 排水

1.高标准建设城市排水系统,推进“正本清源”工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消除涝区。2020年,特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特区外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特区内排水管网平均覆盖率达到95%,特区外排水管网平均覆盖率达到70%。

2.全市建成30座污水处理厂,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全市建成15座再生水水厂。 3.按照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统一规划,完善城市排水管网。

4.结合城市污水系统布局,强力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再生水优先用于河流生态补水;经处理后逐步回用于工业及市政杂用;局部地区建设生活用水的中水分质给水系统,使全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第137条 防洪防潮

1.完成城市防洪防潮排涝工程建设,完善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提高城市整体防洪能力,保障城市安全。

2.完成全市河流干流和主要支流的综合治理工作。 3.完成全市海堤的综合治理工作。

4.保留、新建和扩建20座大型雨水排涝泵站。

5.城市防洪应结合生态治水,采取“减量-滞留”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减小城市综合径流系数,充分利用湿地、洼地作为滞洪区。 第138条 供电

1.建设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约用地、环境和谐的现代化城市电网。

2.遵照“依托省网、本地补充、深港互联”的原则,建立充足可靠的电源供应系统。扩大境外电源供深规模,本地电厂布局适度西移,预留东部电源发展备用地,加强深港电网的相互支援能力。推广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3.合理布置、预留变电站站址。站型应向大容量、少占地方向发展。建成各电压等级高压变电站320座。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应完善配套供电设施。

4.构建分层分区的供电体系,建成容量充足、结构开放的电力通道体系。 第139条 通信

1.构建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的通信系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每百人拥有固定电话65部,移动电话饱和普及率达110%,宽带数据网用户普及率达到50%,有线电视住宅用户入户率达到100%。通信机楼满足业务需求,市政通信管道覆盖率达100%。

2.优化机楼整体布局,充分预留通信发展备用地。通信机楼应满足多家运营商共同使用的要求。

3.加强无线电空域管理。

4.整合全市通信管道资源,建立公共管道资源平台,实现全程全网,满足使用需求。 第140条 供气

1.构筑气源多元、结构均衡、储配灵活、设施配套的安全供气体系。居民平均管道气化率81%,居民用气量指标2600兆焦/人.年。

2.燃气气源以管道供应天然气为主,瓶装供应液化石油气为辅。燃气电厂建设应积极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煤电、适度发展“气”电。

3.建成以城市高压、次高压、中压三级管网系统为框架的供气网络。 第141条 环境卫生

1.环卫设施达到并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8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率达到100%,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环卫设施。实施分类收集,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建设压缩式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提高垃圾收运效率。逐步建设以焚烧和综合利用为主的城市垃圾综合处理体系。严格管制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与处置,扩大危险废物管理范围。

3.新建1座大型垃圾转运站,418座小型垃圾转运站。

第二十二章 环境保护

第142条 水污染防治

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明显得到改善,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得到保障。水污染恶化趋势得到彻底遏制,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积极协调周边城市合作进行水环境保护,推动九库水源达标率达到98%以上,“五河三湾一口”的生态环境水达标率达到90%以上。形成咸—淡水生生物栖息、繁衍及洄游的安全水路通道。

第143条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固体废弃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处置,建立分类回收体系,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回收率,制定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144条 大气污染防治

提高固定点源和汽车的污染治理技术,强制提高燃料质量和燃烧效率,加快工业和民用能源结构改造,对污染处理设施及时进行升级换代,加大对新项目和最佳适用技术的投资,提高产业环境准入门槛,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145条 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严格控制经营场所噪声扰民。调整和优化城市交通运输格局,推广应用低噪路面材料,建设绿化带、隔声屏障等噪声控制设施。严格控制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

第二十三章 城市公共安全与综合防灾减灾

第146条 总体目标

到2020年,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灾害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达到发达国家大都市水平。

第147条 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体系

1.建立面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多种灾害因素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2.综合协调城市用地、基础设施、防灾设施、重大灾害源、城区建筑等各类承灾体的防灾建设。

3.完善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的制度建设,从机构、财政、科技、演习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提供实施保障。

第一节 综合防灾减灾和安全保障

第148条 公共避难场所

城市中的广场、公园及绿地是城市主要的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周围应设置不低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

第149条 应急道路系统

城市组团之间保证两条以上通道联系,建立多方向和多个城市对外交通的出入口。各住宅区到避难场所要有避灾道路连接,避灾道路宜建成相互贯通的网络状,形成完善的避灾道路系统。

第150条 生命线工程 1.供水安全

划定危险品禁止运输路段及管制方案,制定城市供水备用方案,包括扩建蓄水水库,全面提高储水能力、开发非常规水资源和建立分质供水系统。 2.供气安全

保证长输管线安全,建立气源储备,建立并落实燃气抢险机构,安全布置城市主要燃气设施。 3.供电安全

实行电网统一调度,完善重大电网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当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时,电力系统自行启动电网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单位即时启动自保供电设施。 4.通信安全

实现移动网、固定网全覆盖,确保应急通信需求。

第151条 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及时补充和更新各类物资,落实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布局。

第152条 能源保障 1.规划目标

寻求国内外多元化的能源供应渠道,保证一次能源供应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扩大核电和清洁煤电生产规模,积极引进外来电力,提高天然气在民用和分布式能源使用规模,控制成品油的使用比重,推进太阳能和风能利用。能源设施布局适度西移。 2.规划指标和发展规模

GDP能源单耗指标:近期、中期、远期分别下降13%、15%、15%,至2010年单耗下降为0.51吨/万元、2020年为0.37吨/万元。

第二节 专项防灾与安全规划

第153条 消防规划 1.规划目标

建设城市消防体系,均匀设置消防站点,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7平方公里,小型普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4平方公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标准。 2.发展策略

(1)应将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对不合理的城中村、旧城区及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消防给水采用以城市给水系统为主,人工水体、自然水体为辅的消防供水体制。消防供水体系主要由市政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城市水体(水库、池塘)组成。 3.设施规划

设置消防站116座。 第154条 人防规划

1.重点防护主要防护目标,储备关键技术和物资器材,加强防空专业队伍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

2.建立健全城市、区、街道三级人防指挥、防护和生活保障体系。保证人防工程独立分片、合理连通、区域联网,形成整体网络。人防工程的规划标准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国动字第8号]确定。 第155条 抗震规划

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设置避震疏散场地,保证城市对外疏散道路的畅通;制定防止和减轻地震次生灾害的防御对策及措施。 2020年,城市建筑物和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全面达到《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3》的要求。

第156条 地质灾害防治

划分城市地质灾害易发分区。确定地质灾害点防治等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危险性,采取相应工程防护设施。 第157条 防御气象灾害

加强气象综合观测系统的建设。建立台风、暴雨、雷电等气象灾害的标准化精细化应急系统。

近期实现气象灾害发生区域的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超过80%,远期超过90%。

提高城市通风能力和建筑物防风标准,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米的项目需要进行空气流通评估,高层建筑物防风能力设计不低于防御16级台风的标准。建(构)筑物低下管网的设计雨量采用统一的暴雨强度标准,建(构)筑物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防雷安全设计。在城市热岛强度高于1.5度的区域,优先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建立社区气象灾害应对能力认证体系。

第158条 重大危险源灾害防治

确定重大危险源灾害可能产生的定量风险,以此作为所采取的防灾规划方案和防灾措施的依据。调整油气库安全布局,限制新增液化石油气扩容量,新设置危险品仓储区与周边设施的安全条件应符合有关法规。 第159条 森林防火

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加强林区道路建设,建设林火监控网络,加强防火机构建设。 第160条 重大传染病防治

1.加强城市医疗防疫设施的合理配置。

2.分级划定隔离分区的范围规模,以城市组团为第一级,以城市街区和居住区为第二级,以居住小区或大单位为第三级。 第161条 地下空间安全

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地下安全空间,在城市中心区域、繁华地段开发建设大型地下工程,作为安全掩蔽场所。分析进行地下空间安全的风险,设置地下避灾安全空间和地下工程的安全疏散口,建立救灾应急和安全管理系统。 第162条 公共活动场所安全

制定疏散方案,提出疏散行动组织要求。加强安全疏散技术要求、建筑防火安全规定、公共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部分 规划实施政策支撑体系

日期: 2007-11-20

第二十四章 五线空间管制

第163条 城市蓝线

1.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3.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首先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164条 城市绿线

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永久性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第165条 城市紫线

1.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城市紫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首先依法调整相关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紫线。调整后的城市紫线,应随调整后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一并报批。 3.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第166条 城市黄线

1.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首先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3.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及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167条 城市橙线

1.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2.对重大危险设施划定周边限制区,即该设施附近不可接受的事故影响范围区域。对于受场外外力影响较敏感的危险设施,在周边限制区范围内紧邻危险设施的一定范围内应划定安全保护区。对所处环境比较特殊或受外力影响较大的危险设施,应划定事先协调区。

3.周边限制区范围内一般不批准商业、居住、大型公共建筑等与安全要求不相符的建设项目。任何拟在橙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提交市安监部门或相关危险品行业主管部门安全评价意见。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拟在事先协调区内进行可能危及重大危险设施安全的活动,应事先制定安全作业防护方案。

第二十五章 特别政策地区

第168条 对具有区域价值的战略性地区实施政策统筹,综合协调各项建设行为,保障规划实施。

第169条 战略发展地区

1.战略发展地区是指战略地位重要,发展潜力巨大,具有区域价值的战略性节点地区。 2.严格控制土地出让,加强规划引导,加大前期准备投入,进行土地整理与回购,根据发展需要进行重点建设。 3.战略发展地区指引

(1)前海地区:发展为国际性生产服务业中心。 (2)沙井西部沿江地区:发展为区域性商贸中心。

(3)保税区-河套地区:发展为深港合作的边境商业和贸易服务中心。 第170条 重点开发地区

1.重点开发地区是指对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城市结构具有重要意义的新兴发展地区。 2.制定鼓励发展政策,加大土地与资金投入,为发展城市高端产业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提供新的增长空间,带动城市功能提高和整体结构改善。 3.重点开发地区指引

(1)光明新城:发展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区域性服务和生态休闲为主要功能的生态型现代化新城。

(2)龙华新城:以区域性交通枢纽和综合性服务功能为主的城市中心功能拓展区。 (3)大运新城:发展文化体育和商业服务业新城。

(4)坪山新城:发展为生态型现代化制造业新城。 (5)深圳湾地区:发展为总部经济集聚区。

(6)新大—龙歧湾地区:发展影视创意文化产业与旅游服务。 第171条 优先更新地区

1.优先更新地区是指现状发展水平较低,需要城市更新进行功能提升的示范性地区。 2.加大政策投入,通过城市更新推动城市功能转型、服务提升和环境改善。 3.优先更新地区指引

(1)笋岗—清水河地区:现代化国际采购、配送、批发和信息服务中心。

(2)罗湖商业中心:整合空间资源、带动产业功能整合,建设成为集娱乐、旅游、商务于一体的商业地区。

(3)深圳机场周边地区:以航空运输带动的物流、会展、商贸的航空城。 (4)松岗—沙井中心地区:强化城市西北部门户建设,推动旧城更新。

(5)布吉中心及轨道3号线重要节点地区:结合轨道3号线建设调整提升城市功能。 第172条 生态改善地区 1.生态改善地区是指现状生态破坏严重,需要通过生态恢复和改善手段提升整体生态质量,维护生态安全的地区。

2.加大调整力度,清退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规定的建设用地。遏止采石取土、毁林种果、陡坡种果等破坏行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线内各类林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地的管理。 3.生态改善地区指引

(1)铁岗-西丽-石岩三大水库片区:依法加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清退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恢复生态涵养林。

(2)生态绿廊地区:恢复生态廊道功能。

(3)茅洲河、龙岗河、观澜河、坪山河沿岸地区:加强环境治理。

第二十六章 分区发展指引

第173条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指引 1.发展策略

(1)中心城区主要落实区域协作目标,重点提升国际化水平,强化深港合作,促进区域产业互动。

(2)福田、罗湖继续提升城市行政、文化等核心职能,重点发展总部经济、金融、商贸和创新产业服务的功能。

(3)南山加快在前海地区建设国际性生产服务业中心,发展高端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结合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密集的优势,发展现代物流业。 2.人口规模:常住人口310万人。

3.用地规模: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191.0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2.4平方公里,全面更新改造7.7平方公里。

4.住房发展:新增住房供应130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保障性住房350万平方米。 第174条 西部滨海分区规划指引 1.发展策略

(1)西部滨海分区主要落实区域协作和经济转型目标,重点提升国际化水平、强化深港合作、促进区域产业互动、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协调、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

(2)建设光明新城、沙井西部沿江地区,提升松岗、沙井、航空城组团中心服务功能。

(3)以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为主导产业,以产业园区为主要形式,有序整合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

(4)推进东宝河口城际轨道枢纽、机场北轨道站和空港枢纽地区建设。 (5)利用农业和旅游资源优势,发展生态高新农业和生态旅游业。 2.人口规模:常住人口300万人。

3.用地规模: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67.0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建设用地66.8平方公里,全面更新改造用地21.1平方公里。

4.住房发展:新增住房供应410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保障性住房1000万平方米。 第175条 中部分区规划指引 1.发展策略

(1)中部分区主要落实经济转型和社会和谐目标,重点加强公共服务、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

(2)重点建设龙华中心,提升布吉、观澜、平湖组团中心的服务功能,重点发展商贸、教育、卫生、文化。

(3)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业和现代物流业,促进产业结构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

(4)加快龙华新城、龙华客运枢纽、平湖金融后台服务基地等项目建设。 2.人口规模:常住人口230万人。 3.用地规模: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02.0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8.0平方公里,全面更新改造用地13.3平方公里。

4.住房发展:新增住房供应250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保障性住房600万平方米。 第176条 东部分区规划指引 1.发展策略

(1)东部分区主要落实区域协调和经济转型目标,促进区域产业互动、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协调、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

(2)通过大运新城、坪山新城等新城建设和厦深铁路、城际线、高速公路等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横岗组团中心服务功能,强化龙岗中心和坪山新城中心的综合服务功能。 (3)以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基础,实施产业发展适度重型化策略,有序整合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

2.人口规模:常住人口220.0万人。

3.用地规模: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186.0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建设用地53.3平方公里,全面更新改造用地15.6平方公里。

4.住房发展:新增住房供应370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保障性住房1000万平方米。 第177条 东部滨海分区规划指引 1.发展策略

(1)东部滨海分区主要落实生态保护目标,重点保护生态绿地资源、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海岸线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在有效保护自然与人文资源的基础上,高标准发展,建设生态化高效、清洁、休闲的旅游服务设施,发展成为国际性旅游度假区。 2.人口规模:常住人口40万人。

3.用地规模: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54.0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6.1平方公里,全面更新改造用地2.2平方公里。

4.住房发展:新增住房供应40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保障性住房50万平方米。

第二十七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178条 城市规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增长,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790平方公里以内。 第179条 规划策略

优化用地结构,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促进城市建设集约发展,推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服务能力。 第180条 近期特别政策地区发展指引

1.战略发展地区:前海地区、沙井西部沿江地区。

2.重点开发地区:光明新城、龙华新城、大运新城、坪山新城和深圳湾地区。 3.优先更新地区:罗湖商业中心、布吉中心及轨道3号线重要节点地区。

4.生态改善地区:铁岗-西丽-石岩水库地区和茅洲河、龙岗河、观澜河、坪山河沿岸地区。

第二十八章 规划实施配套保障政策

第181条 全面落实城市发展总目标和各分项目标,以创新性政策促进总体规划实施,以规划指标体系检验总体规划实施,建立包括地方立法、公共政策、公众参与的综合规划管治体系。

第182条 配套保障政策 1.土地政策

加大政府土地回购与收回,增加土地储备。适度提高适宜地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制定混合功能用地使用规定。缩短新出让产业用地使用年限。明确地下空间权属。加强用地效益评估和用地批后管理。 2.人口政策

实现城市产业结构、空间结构与人口结构的联动调控。制定人口结构持续优化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落实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各项政策,适度提高户籍人口比重。 3.住房政策

建立包括商品住房和政策保障性住房在内的住房供应体系。积极通过城市更新,适度增加居住用地供给。抓紧制定符合深圳特点的住房保障政策。扩大政策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鼓励集中建设工业园区配套的职工宿舍。 4.城市更新政策

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和旧工业区升级的相关政策。加快制定旧工业区功能置换政策,和鼓励产业升级政策。合理引导和控制工业用地转变用途。适时稳妥推进旧居住区改造。鼓励通过城市更新增加政策保障性住房、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用地。 5.公共财税政策

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公共财税体系。通过产业升级增加公共财政收入。加大土地回购储备、城市更新、生态治理和基础设施的公共财政投入。以税费综合管理为杠杆,促进城市更新地区的综合改造。6.深港合作政策

在“1+8”政策框架下,完善深港合作多层次的联络机制。建立深港合作项目库。加快制定促进两地人员、资金、商贸、信息和服务的无障碍流通政策。建立深港人才培养、生态环境联合监控、边境地区合作开发、跨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机制。 第183条 规划评估与效能监察机制

建立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监控机制,通过对人口、用地、交通、住房、环境和资源

实时监控和评估,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控。建立城市规划督察机制,开展城市规划效能监察。

附 则

日期: 2007-11-20

第184条 规划成果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集和附件(文本名词与条文解释、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集具有法律效力。 第185条 规划调整程序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附表1: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日期: 2007-11-20

用地面积(公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占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建设用地(平方米/人) R 居住用地 18437 23490 26.21 26.10 22.28 21.35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3227 5839 4.59 6.49 3.90 5.31 GIC 政府社团用地 3608 5833 5.13 6.48 4.36 5.30 M. 工业用地 25475 21279 36.21 23.64 30.79 19.34 W 仓储用地 1074 1565 1.53 1.74 1.30 1.42 T. 对外交通用地 3122 7270 4.44 8.08 3.77 6.61 S. 道路广场用地 8387 11903 11.92 13.23 10.14 10.82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43 3041 1.91 3.38 1.62 2.76 绿地 G. 其中 公共绿地 5055 9160 7.19 10.18 6.11 8.33 2163 6600 7.33 — 6.00 6.00 D 特殊用地 620 620 0.88 0.69 0.75 0.56 合 计 城市建设用地 70348 90000 100 100.00 85.02 81.82 注:现状2005年底城市常住人口为827.75万人,规划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为1100万人。

附表2:城市发展目标指标体系

日期: 2007-11-20

目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备注 1 区域协作 国际化程度 2 全球500强企业入驻数量(家) 参考性 年国际会议、展览举办次数(次/年) 参考性 区域交通 发展 3 机场客货吞吐量(万人次/年,万吨/年) 参考性 4 集装箱、货物吞吐量(万TEU/年、万吨/年) 参考性 5 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 控制性 区域生态 环境保护 6 霾天数(天) 参考性 7 跨界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参考性 8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控制性 9 深港合作 10 平均通关时间(分钟) 控制性 两地通勤人口(万人) 参考性 11 人均GDP(万美元) 参考性 经济发展 12 支柱产业经济比重(%) 参考性 13 R&D投入占GDP比重(%) 参考性 14 万元GDP建设用地(平方公里) 控制性 15 经济转型 经济效益 16 单位工业用地增加值(亿元/平方公里) 控制性 万元GDP水耗(立方米/万元) 控制性 17 万元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控制性 18 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元/人) 参考性 19 循环经济 20 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 参考性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控制性 21 人口结构 22 人口本地化率(%) 参考性 大专以上受教育人口比例(%) 参考性 23 住房 24 人均居住面积(平方米) 控制性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率(%) 控制性 25 健康 26 卫生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比例(%) 控制性 万人病床位数(张) 控制性 27 社会和谐 教育 28 高等教育机构在校人数(万人) 参考性 义务教育学位供给量(万学位) 控制性 29 体育文化 30 人均文化设施活动面积(平方米) 控制性 人均体育设施活动面积(平方米) 控制性 31 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 参考性 社会保障 32 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率(%) 参考性 33 孤残儿童救助站、机构养老床位数(张) 参考性 公共交通 34 公共交通分担率(%) 参考性 35 平均通勤时间(分钟) 控制性 36 社区生活 37 社区人均公共空间面积(平方米) 控制性 每万人民间组织数量(个) 参考性 38 自然保护 39 自然保护区面积比例(%) 控制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亩) 控制性 40 城市绿化 41 城市绿化覆盖率(%) 控制性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控制性 42 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控制性 生态保护 环境质量 43 达到Ⅰ级和Ⅱ级空气质量天数(天) 参考性 44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 控制性 45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控制性 46 污染物处理 47 中水回用率(%) 参考性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控制性 48 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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