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
一、安全管理流程控制
安全管理体系
项目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安保计划: 1主安全管理目标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实施过程: 1安全管理组织。2教育和培训3采购 检查: 4分包方控制。5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 1检查、检验和标识 6事故隐患的控制。 2内部安全体系审核 处理: 持续改进: 1纠正和预防措施 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2安全记录
安全管理控制流程 安全部: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会议、检验、整改措施 二、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制、安全责任书、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人事部:办理工人保险、开工报告、合同、安全协议 项目部 安全方针、目标 责任制、安全制 度落实安全部 全过程监控 实施 物资部:安全物资控制合格,机械进场达标、证件齐全 各部门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落实 技术部:安保工程部:分项安计划、分部方全交底、工种安交底资料、整改案、安全技术全交底、安全文资料,报安全部措施、过程监明施工过程监控 控 存档 1、施工现场“六大纪律” 安全物资验收所有资料报安单、机械进场验部一套存档 全部存档 1、进入施工现场要穿戴整齐,带好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收单、资料报安全部 以上资料报安全带; 2、高空作业不准往下乱抛工具物件; 3、非机操工、电工不准随便动用机械、电器; 4、吊物下面不准友人工作或行走;
5、各种机械设备必须有防护罩及接地或接零装置;
6、施工现场工作不准嬉戏、打闹。 2、安全交底制度
⑴在施工前由总工组织工程部、安全部、物资部、质量部、分包单位等进行安保计划、方案、专项方案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⑵项目总工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分部工程(基础、结构、装饰三个阶段)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分部交底参加人员:生产经理、施工技术人员、质量员、安全员、工长、施工队队长或专业分包队队长、班组负责人等)
⑶施工负责人(工长)必须对分项工程、分工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并履行接收签字手续。(分项工程、分工种交底对象:施工队班组长及全体施工人员;分项交底在不同时间、地点、环境下必须重新交底,分工种交底因现场人员流动每月进行一次)
⑷高危作业、特种作业、防火作业必须做到每天、人人交底。交底部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域。
⑸施工队、班组长,必须做到班前安全活动交底记录。(作业环境、不同的工种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安全设施情况、工人的健康思想状况等) ⑹班组安全技术交底要人人到位,人人有签字。 ⑺以上所有交底资料交安全部保存。 3、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向全体职工灌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一项工作,建立定期的安全教育制度,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事故的危害性,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
作技能,运用科学知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技能,促进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又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级教育,是指新进工地或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所有进场工人必须在其所在公司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教育卡,三级教育卡必须交安全部备份存档。
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操作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除进行三级教育外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合格,由上级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操作证交复印件至安全部留底备案)。 三、进场安全教育
1、分包单位工人进场后,由项目部组织对分包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介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遵守现场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事故案例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危险源分布等。
2、所有进场工人必须经入场安全教育,办理所有入场手续后方可在现场进行施工。
3、进场工人经入场安全教育后,必须经过入场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在现场施工(入场考试卷必须交安全部备案)。
四、班组教育,施工班组必须严格执行至少每周一次的利用上班前进行的安全教育工作,学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联系实际领会贯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和事故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五、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必须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教育形式,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分包的安全管理制度
⑴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单位行使安全检查、监督权力。
⑵分包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级安全管理机构。
⑶分包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⑷按照合同约定,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条款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无条件的按照总包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保证施工安全。
⑸分包单位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必须向总包单位承担安全责任,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共同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⑹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分包单位的综合评定指标之一。
⑦分包单位必须按期把所要求的安全资料报总包单位。 5、安全自查、监督、许可证制度
⑴工程部工长在分管的各施工区、分包队、班组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施工现场做好自查、互检、专检工作。
⑵工长、分包队长、班组长在每天作业前,必须根据当天的作业内容、环境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自查、专项检查。工长并填写施工作业面作业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一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⑶每天自查程序:班长向分包队长报告自查安全情况;队长向工程部工长汇报自查情况;工长根据自查及报告情况填写施工作业面许可证并报安全部,安全部对各单体进行全面检查、复查。
⑷对自查不能整改的项目报项目部、安全部,由项目组织各部门进行协商,制定出安全整改方案后,下发工程部进行整改,工程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完成。
⑸工程部工长负责分管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好分包队、班组的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分包单位负责人必须管理、监督好班组的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班组长负责管理监督好工人的安全生产过程控制。 ⑹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制度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⑺施工前工长和施工队必须自查、检查本工程所有区域,如有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和处理。 6、安全值班制度
⑴安全值班人要认真执行值班职责,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作用,并作好安全值班情况记录。
⑵配合安全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⑶安全值班人员要配戴袖章标记,安全总值班配戴袖章。
⑷安全值班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合格的施工队提出警告并责令整改。
⑸夜间值班的人员要认真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值班的详细记录。(记录好工种、人数、内容、安全设施、照明、工人下班时间等情况)
⑹在项目安全生产会议上汇报安全值班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7、班组上岗(安全活动)制度
⑴班组每日开展不少于15分钟的上岗安全活动,活动由班组长组织,班长不在时由副班长负责或由班长委托专人代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对班组上岗安全活动的情况负指导、督促责任。
⑵班组上岗安全活动的内容和出席情况应明确班内专人逐日记录,备查。
⑶班组上岗安全活动要求的基本内容:“三必须、二反对”。 ①必须进行集体上岗安全交底,交底要做到有针对性,要从“五看”着手:看“天”(天气)、看“地”(环境)、看“人”(思想情绪)、看“物”(机械设备)、看“对象”(任务)。
②必须要求个人上岗安全自查:查安全意识、查自身安全防范、查接受任务相应的安全用具是否完好、齐全。
③必须开展操作岗位安全设施检查。每日上岗操作前要求每位成员对本岗位的安全设施作例行性常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采取必要措施后方能开始工作。
④反对带有不安全因素上岗,如不戴好安全帽、没扣好帽带、高空作
业不戴安全带等。 ⑤反对不做安全检查就操作。
⑷在项目开展创文明班组活动时,将班组的上岗安全活动作为项目考评的先决条件。
⑸分包单位必须每周对各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汇总并报至项目安全部存档 8、安全检查制度
⑴每周(定期)由项目部项目生产经理、安全部组织(项目各部门主管、分包单位、电工)对施工现场、生产车间、办公区、职工宿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为:
①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②施工(生产)现场工人劳动条件、施工环境和安全设施; ③重要部位和危险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④施工机具、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有关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⑤现场交叉施工安全情况;
⑥仓库物资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用电是否安全可靠,重要部位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⑵各施工单位(班组)应每日进行一次安全自查,着重检查施工现场,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力消除,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清理,确保文明施工。 ⑶项目专职安全员应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施工人员是否遵章守纪及安全设施情况。
⑷分包安全员对所属区域进行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每天施工结束后,
必须督促施工班组对现场进行清理,认真做到工完场清。
⑸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由项目安全部门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或“安全检查记录表”,由项目领导签字,发到被查各(区域工程工长)单位,限期落实整改,被查单位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项目安全部门,安全部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 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安全部负责登记入册,并发由工程部(工长)按照“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清除安全隐患。 ⑺项目部对安全检查情况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奖优罚劣,保障安全生产,并进行月安全考评。(考评结果与经济挂钩)
⑻安全检查以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的检查表格为标准。
⑼项目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大检查。 9、停工整改制度
⑴在现场发生或发现重大危险,不允许继续作业时,安全部有权发出停工令,停工令一般情况下应通过项目经理签发,若情况紧急,安全部可直接发出停工令,后向项目经理报告。
⑵安全部对各施工区(因安全设施不到位)下发的停工令。工程部收到停工令后必须无条件的立即停工。并对现场的危险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安全部验收,验收合格安全部开出复工令方可施工作业。 ⑶安全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单,工程部必须按照“三定”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完毕。安全部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项目进行重新整改,并给予处罚。
⑷安全部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危险源,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工程部,并立即进行整改。
⑸任何单位、部门、个人在接到停工令、安全隐患整改单,必须无条件的严格执行。
1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⑴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大型机械司机、指挥、装拆人员等)在进场时必须将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原件)交项目安全部审查(复印件备案),未经审查备案严禁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现场施工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上岗前必须根据工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交底。
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培训,成绩合格者才能上岗操作。 ⑶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疯病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⑷特种作业人员除遵守本工种操作规程外,还必须认真接受安全技术交底。
⑸特种作业人员严禁违章操作、违返劳动纪律,违者加重处罚。 11、登高作业“十不准”制度
⑴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头晕、贫血病、癫疯病、高度近视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⑵登高架设工(含架子工、吊装起重工)等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否则不准登高作业。
⑶大雾、大雪、大雨、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准登高作业。 ⑷从事悬空作业或高空危险地方操作,未配戴安全带和安全帽者不准登高作业。
⑸夜间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照明,不准登高作业。
⑹上岗前饮酒、有病、精神不振、服了安眠药镇定剂等药物,不准登高作业。
⑺脚手架、操作平台、梯步及斜道、跳板跑道等设施,未经安全检查验收或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未整改前不准在该处登高作业。 ⑻“四口”、“五临边”场所没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杆或安全网盖等防护设施装置,不准登高作业。
⑼陡坡屋面或高处容易滑倒造成坠落的场所,无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准在该处登高作业。
⑽2米以上高处运料、支模、扎筋、浇灌砼等作业处所,无架板或操作平台以及在石棉瓦(板)屋面、无踏脚架板者,不准在该高处作业。 12、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⑴认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定》新标准,保障施工临时用电安全。
⑵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五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必须按规定实行TN—S接零保护系统及按规定使用漏电保护器,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⑶按规定做好用电管理,外电线路防护和配电线路、照明、配电箱、开关箱等的配备工作。
⑷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用电“十不准”规定。
⑸严格电源管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符合“一机一箱一漏一闸”的规定。
⑹支线架设电箱引入引出线上进下出不混乱,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
⑺现场照明的照明导线应用绝缘子固定,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绑在脚手架上。
⑻变配电间必须符合“四防一通”的要求,应配有安全防护用品和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有各类警告标牌,室内应保持清洁无杂物。
(9)现场所有一级、二级电箱全部上锁,一级箱由项目电工控制,二级箱由分包单位电工控制(负责三级箱的接入、拆除),严禁非电工人员接线,除电工接线外,其他时间电箱门必须锁闭。 13、安全用电“十不准”规定
⑴不准无证安装、拆除、检修电气设备。
⑵施工用的电气线路、电器装置、电气保护装置安装完成后,不经验收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⑶电器设备与电线材质低劣及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准购买、入库和发出使用。
⑷发现使用中的电气线路、电气装置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型号、规格不符、防护设备不完善,不能确保安全时,不准继续使用。 ⑸机械设备及使用Ⅰ、Ⅱ类电动工具、照明线路,未安装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不准投入使用。
⑹各种电气导线不准在地面拖拉及无保护设施或将导线拉接在脚手架上、树木上或金属物体上,不准将衣服、毛巾等搭挂在电线上。 ⑺不准将电线头直接插入插座眼内或搭挂在闸刀上部的铜片或铜排上。
⑻不准在熔断器上使用其它金属丝(如铜丝、铝丝、铁丝)代替保险熔丝。
(注:60安以上(含60安)的保险盒内可以使用铜熔丝;30安以下(含30安)的保险盒内禁止使用铜熔丝,可使用铅熔丝,熔丝必须与保险盒的容量一样,不得超出保险盒的容量)
⑼在特殊情况下,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未使用确保安全的绝缘防护用品(用具)和无监护人在场,不准带电作业。
⑽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准放置杂物,亦不准在配电箱周围一米的范围内堆放工具及其它材料。
14、大、中、小型设备进场验收检查制度
⑴大中小型设备必须有机械名牌、型号、机械生产合格证、检验证、说明书等证明资料。
⑵大中小型设备进场前必须有单位证明机械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保证正常运行,禁止带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⑶大中小型机械进场时必须经项目主管设备的管理员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标准按不同设备的检查记录表进行检验。安全部监督验收。对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⑷大中小型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⑸大中小型设备必须有交接班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⑹大中型设备必须按“三定”的要求,定机、定人、定期维修保养。 ⑺大中小型设备的使用合格证书、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特种人员的
操作证报安全部存档。
⑻租用机械设备必须有租赁合同,安全协议。
⑼在机械使用过程中,机械管理员、安全部每天对机械进行检查、监督,要求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非操作人员禁止操作。
15、起重吊装管理制度
⑴起重吊装前必须制定吊装方案,并进行安全交底。
⑵起重工和信号人员必须经过体验和专门培训、考核、发给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起重吊装中要坚决执行“十不吊” ①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②信号不清不准吊; ③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 ④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⑤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⑥斜拉斜牵不准吊; ⑦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 ⑧零杂物无容器不准吊;
⑨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⑩六级大风和大雪天等恶劣气候不准吊。
⑶吊索具应配套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在吊装中应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用毕妥善保管。
⑷高塔顶升,或降塔,班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指定专人指挥,并要有一名领导在现场值班。
⑸塔吊等机械析运输、拆、装应用方案,有安全交度,有检查、有专人指挥。
⑹吊装物件时,应按设计规定的吊点进行吊装,对无设计规定的,先要进行试吊,高度不得超过二十至三十公分,确无问题时,再行起吊。 16、分包单位电气设备进场与使用制度
⑴分包单位的电箱进场前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检验,符合要求(GJG46-2005规范要求)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⑵电箱必须有生产厂家的生产合格证,检验证明,漏电开关的产品合格证。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箱进入施工现场。 ⑶进场的电箱必须达到JGJ46—2005规范标准。
⑷进现场所有的移动式开关箱必须按要求动力箱与照明箱分开设置,不得有动力照明箱合用。
⑸分包单位用电必须经总包同意后方可接线使用。 ⑹分包单位的电箱必须保证安全使用,定期维护保修。
⑺分包单位禁止使用破损、老化、接头过多(不得超过二个接头)的电缆线。现场禁止使用拖线板(家用拖线板)、护套线、单根铜芯线等。 ⑻分包单位的电焊机必须有二次保护装置,接地、进出线盒完好,必须使用电焊机专用把线,不得用钢筋、铝芯电缆、铜芯线代用。 17、分包人员进场程序制度。
⑴分包进场前必须签定施工合同、安全协议、进场程序表。 ⑵分包单位进场必须经项目进行进场前安全总交底。
⑶总交底完毕后经安全部门进行入场教育,报交三级教育资料。
⑷分包单位每位工人必须上交身份证复印件、工种操作证、特种作业证件报安全部备案。
⑸入场人员身份确认后办理胸卡(出入证),领取床位卡。 ⑹到物资部领起劳保用品。
⑺到工程部进行分部、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⑻以上程序完毕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见进场安全流程表)
分包进场流程示意图:
人事部:签安全部:安全教育 定合同 办理三级教育卡、安安全协议 全考试、交身份证复安全部:办印件、操作证、特种胸卡、发床作业证 位卡 物资部:工程部:分项、工种安全交底 领劳保用品 18、施工现场“十不准” ⑴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⑵不系安全带不得登高作业;
⑶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⑷生产不准嬉笑打闹; ⑸吊臂下不准站人;
⑹高层平台接料口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准接料; ⑺井字架、吊篮不准载人; ⑻酒后不准上班操作;
⑼机械设备不经过检查不准开启; ⑽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19、施工现场二十条要求 ⑴严禁上下交叉作业;
⑵严禁乘吊篮和直接爬脚手架上下班;
⑶电箱电源未切断上锁不得进行机械清理、保养、修理工作; ⑷机械设备必须在有完好的传动防护装置后方可运行;
⑸非相关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拆模、拆架和吊装区域,拆模、拆架必须有专人看护和围护;
⑹对施工区域的安全围护、防护工作和照明工作未做好,或未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的,职工有权拒绝施工;
⑺主体工程施工的吊架、挂架、提升架上不得堆放任何材料、物件; ⑻有支撑的物料平台,挑脚手架必须按规定设置钢丝绳保险,拉结上下两处钢丝绳线夹,每处不得少于3个且必须拧紧,严禁使用花篮螺丝和钢筋拉结;
⑼吊运物体时,信号工必须在场指挥,捆绑必须牢固、合理,长短物料不得混吊,严禁超载;
⑽起重臂下不得停留,塔吊顶升或拆除时,非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塔吊区域内停留或行走;
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与普通物品混放,必须设专库存放;
⑿气焊操作时,气瓶与明火必须相距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相距10米以上;
⒀气割或电焊操作时,必须将割除物及时冷却回收,以免发生火灾; ⒁六级以上大风严禁吊运任何物体; ⒂基坑施工时,边坡上方必须有专人巡视;
⒃吊运铁件、埋件、扣件、卡子、顶托、底座时必须采用笼装; ⒄必须对周围环境、安全防护设施熟悉后方可作业,严禁独跳和空头跳施工;
⒅各种机械设备必须达到三级保护。 20、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事故报告
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联系分包单位负责人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长,由工长报告项目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起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救。在抢救的同时并报告项目主管领导及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最迟不超过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处理
按“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即“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的情况查清以后,如果各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的时候,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但不能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
21、安全奖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局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修正本规定。 一、奖励
1、对于达到局有关安全生产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2、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报请局批准给予奖励和表彰。 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有显着成绩的; ②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有显着成绩的;
③在排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灾害抢救中,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④在安全生产中,坚持原则,敢说敢管,敢于抵制违章指挥,敢于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
⑤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进行技术改革,发明创造,提合理化建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⑥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安全生产有突出成绩的;
⑦坚持安全生产,并带动大家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成绩显着的; ⑧对于在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中,开展“安全月和安全生产周”活动中的优胜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队、专业队、可由项目经理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有显着成绩的; ②完成或超额完成年计划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 ③全年无死亡,无重伤事故的; ④全年无机械事故的;
⑤全年负伤频率低于项目下达的指标的;
⑥安全管理、安全规定、安全技术落实得好的专业队,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处罚
1、在施工生产中,要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50-100元的罚款,项目及分包管理人员加倍处罚,对已造成事故的要从严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
2、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凡未持证上岗者一律按违章作业罚款50元/人。无证人员擅自从事特种作业,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人,若因此造成事故的,予以开除出场并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 4、设备、设施的各种安全装置,要齐全、可靠,定期检查维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无验收而使用者,每件次罚责任人(施工队、班组或其它人)300元。不得擅自拆除、挪动外架、支撑及安全防护设施上的任何配件,违章罚款200元/人·次以上。
5、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罚款50元,戴有安全帽未扣安全帽带者每人每次罚款30元。
6、进入施工现场和仓库严禁吸烟,工人在施工现场和仓库吸烟,每人每次罚款50元。在易燃易爆处电、气焊,必须严格按章操作,氧气、
乙炔距离必须大于10米,并且要有可靠的隔离措施,违章施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出场,并赔偿事故的所有损失。 7、在施工作业区内随地大、小便,乱涂乱画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严禁酒后上班,如发现后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罚100元。 9、施工现场内严禁家属、小孩居住,一经发现,须立即离开工地,如坚决不走或无理取闹者,对所在分包单位处以罚款每天200元。生活区入住家属、小孩必须向项目部申请,如未经申请擅自带家属、小孩入住的,对所在分包单位处以罚款每人每天200元。
10、高空作业和规定工种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人·次,系安全带必须扣在牢固稳定的位置,否则处罚100元,造成事故予以开除出场并负担事故的全部损失;在高空作业中,严禁嬉戏、吵闹,发现在高空作业中嬉戏吵闹的处罚100元,吵架的罚200元以上,严重者开除出场,造成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施工现场严禁穿高跟鞋、硬底鞋、裤头、背心、赤膊赤脚,发现一次罚100元。 11、在高空场所施工人员不得将钢管、扣件、短材料、钢筋头、水泥块及其它物体掉落在下层,违者罚款200元,若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或直接交公安部门处理。
12、动火作业时不办动火证,防火措施未落实,罚动火人员100元/次;随意挪动、喷放、损坏消防器材(灭火器)者罚款100元/次,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如发生一次火灾罚款1000元。在进行电气焊切割时,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将切割物清除,以防切割物引燃周围其他物品。发现对切割物不随时清除的,每次罚作业人员100元,若引发火灾事故的,由作业人员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并处罚1000元。
13、要严格使用“安全四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触电保护器),按规定做好“四口五临边”(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基坑周边、建筑物楼层外侧边、屋面外侧边、阳台外侧边、外挑接料平台外侧边)的防护措施,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有一个部位不符合要求的,罚操作者50元。
14、所有机械必须定机定人,持证上岗,非定机人员不许操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定机人员如果随便交他人操作,属不负责任,重罚300元,造成事故予以开除出场并负担事故的全部损失。机械设备停滞或进行清理、保养时,操作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锁好电箱,如果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每次罚款100元,如果因此发生事故,操作人员负全部责任。
15、在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和电器照明设施要按临电规范或临电方案设置,对不按规定架设和使用电气设备,罚款200元以上。电器设备未保护接零,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电工在施工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给予罚款100元,所拉电线中发现裸漏线时,罚款200元,由此引起事故的,拉线电工负主要责任,罚款500元以上。
16、安全生产检查中,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中要定人、定时、定措施,对分包单位(施工队)或承包队未按期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给予罚款300-5000元。 17、严禁在外架上堆放钢筋、木料、钢管、扣件、红砖等材料,违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物体坠落者除罚款500元以外,还要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8、不按操作规程、不听领导指挥者、严重违章引起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责任人自身受伤害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19、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搭设或偷工减料,罚款500元以上,并责令返工。
20、宿舍内乱拉乱接电器的,每次给予罚款100元,并没收相关违禁电器,由此造成事故均由其个人负责。
21、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将给予20000元/次罚款,并赔偿打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清理出场。
22、凡要求分包单位、施工队(班组)上报的安全资料,未按期上报者,每超期一天罚款100元。
23、新工人未经入场教育、三级教育或考核不合格就安排上班的处以每人每次100元罚款。
24、在安全例会、安全检查中,各施工队应到人员未到者,每次罚款300元。
25、在施工现场不走安全通道,随意翻越栏杆者,每次罚款100元。 26、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等,除照价赔偿外,每次罚款100—500元。
27、起重作业不遵守“十不吊”原则者,每次每项罚款100—500元。 28、电焊作业不遵守“十不烧”原则者,每次每项罚款100—200元。 29、材料堆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0、不得私自攀爬或翻越围墙,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31、所有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指定分包)必须服从总包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有权对安装等其他专业队伍人员依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32、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罚,对事故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外,在经济上给予罚款:工地上出现10000—30000元的责任工伤事故,根据所负事故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主要负责人、肇事者罚款300元、2000元;如出现30000—80000元的责任工伤事故,分别给予主要负责人、肇事者罚款500元、3000元;如出现80000元以上责任工伤事故及死亡事故;分别给予主要负责人、肇事者罚款1000元、5000元。
33、严禁使用石棉瓦在施工现场搭设任何临建。一经发现,违章指挥者罚款500元,违章作业者罚款200元。
34、打桩后桩孔必须及时进行封堵或设立警示标志,每发现一个未经处理的桩孔罚款100元。
35、在地方管理部门及局上级部门检查中,发出停工、整改或受到批评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若被上级部门处以罚款,则所有罚款金额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36、本规定中所有处罚项目均针对分包单位进行,所有处罚均由分包单位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除。
37、凡同时违反上述几条的,将数条并罚。 22、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⑴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章制
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⑵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易爆材料的堆放点、仓库,废品集中站等的区域。
⑶施工现场、生活区,各种用火都必须事先提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用火动火。
⑷各种临时用火都要由施工队长或班长向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书面技术交底,配备看火人员及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操作前要根据现场情况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向项目部开动火证,动火证在限期内有效,用完交回。
⑸施工现场有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下班前要对焊割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消除火源残余物。
⑹现场电器设备与线路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安全用电及防火规范要求,以防止发生电气火灾事故。
⑺严禁用易燃液体(如柴油)生火,严禁私设火炉和使用电炉取暖。 ⑻在木工棚、库房、油漆间,严禁抽烟、动火、取暖,并按要求配备好灭火器。
⑼电焊工、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 23、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⑴施工现场脚手架、木工棚、材料堆放区、办公区、仓库、资料档案室、等部位,根据火灾危险性质,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⑵每年申报购置更换、维修灭火器费用,分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⑶配备的灭火器材、设施,必须认真维护保管。
⑷灭火器维修保养要做到防潮湿、防碰击,保持干净,不得受阳光暴晒和雨淋、高温烘烤。
⑸消防器材和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或故意喷放,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⑹因损坏灭火器材设施而贻误火灾扑救,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7)各分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在项目领取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办理领用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负责消防器材(灭火器)的监护、维修、维护等工作,并必须有使用记录,完工后根据领用数量将消防器材返还项目部,如有缺失,按购买价格双倍从工程款中扣除。 24、焊割作业“十不烧”
⑴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⑵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⑶焊工不了解焊、割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⑷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⑸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⑹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⑺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⑻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⑼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焊、割。
⑽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得焊、割。 25、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⑴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装置的仓库应按《防火规范》设计。 ⑵为确保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必须加强门卫管理,严格出入收发登记制度,在明显易见地点设置防火、防爆警告牌。
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二人二把锁、二本帐”管理,做到购进、库存、用、退回、销与帐目相符。
⑷有特殊储存要求或理化性质活泼的物品,要定时检查,测温化验,谨防自爆事故。
⑸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有良好通风装置和防火、防爆、防毒等设施。
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电气照明、开关等均系防爆型,防雷击设施要完好,并每年测试合格。
⑺严禁烟火,根据物品性质配备相适应数量品种的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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