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闪点温度超过610C的液体;爆炸下限超过65g/m3的易燃粉尘或纤维;易燃固体物质和材料。只有当与水、空气或相互接触时才能着火的物质。 生产类别 D 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和材料的性质 处于热、红热和融化状态的不易燃物质和材料,会发生散热、火花和火未显示出任何危险焰的工作过程;作为燃料燃烧或使用的固体、液体和气体。 生产性质 E 未显示出任何危险生产性质 F 爆炸风险 不通过液化就会易燃的气体,与爆炸风险相关的气体的量可以形成一种体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5%时易爆的混合物,且只有在工艺过程的条件下,才会发生爆炸(与火无关)。相互接触或与水、氧气和空气接触时易爆的物质(与火无关)。 备注: 1) 各生产等级的生产结构参见附件B; 2) 根据仓库内储存的货物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风险性质,按照表1的规定确定生产等级; 3) 使用不属于生产等级A、B、C的液体、气体和蒸汽或明火作为燃料的生产技术。 2.4. 根据燃烧水平,建筑材料和部件被分为三组:不燃物、不易燃和易燃。参见附件A。 3. 术语—定义 (根据TCVN 5303 – 1990。消防安全。术语—定义) 术语 1 1. 易燃物质 定义 2 在火或高温的影响下燃烧、闷烧或碳化,且在与火源隔离后仍然继续闷烧或碳化的物质。 2. 不易燃物质 在火或高温的影响下燃烧、闷烧或碳化,且在有火源的情况下继续燃烧、闷烧或碳化的物质。但是,在与火源隔离后,该物质将停止燃烧或闷烧。 3. 不燃物质 4. 耐火性 在火或高温的影响下不会燃烧或闷烧和碳化的物质。 构造部件和建筑物保持其耐火能力以及防止气体形成和防止气温升高到临界温度和火焰蔓延的能力的特性。 5. 耐火等级 样本开始标准耐火试验到出现建筑物和部件的极限状态的时间(小时或分) 6. 建筑物耐火构造类型 根据主要构造部件的耐火等级确定的建筑物标准耐火性的具体类型 7. 燃烧温度
处于冷态的不易燃物质和材料。 易燃物质受到火源影响会发生燃烧且在切断火源后继续燃烧2
术语 的最低温度。 8. 燃烧的极限浓度 定义 易燃物质(易燃蒸汽、气体和粉尘)在与氧化物之的混合物中受到火源影响会发生燃烧的下限或上限。 9. 燃烧的极限温度 10. 火势蔓延速度 11. 火源/燃烧源 12. 燃烧 13. 火焰 14.火花 15. 炽热 16.闷烧 与燃烧浓度的下限和上限相对应的易燃物质的下限或上限。 火焰在单位时间内在水平或垂直方向上的蔓延距离。 由物质燃烧带来的能源。 与热辐射和光发生之间的氧化反应 显示气体或尘云燃烧状态的外部形状。 飞溅出来的物质的炽热元素或在空气中放电。 固体物质的炽热状态、热辐射和光发生 有机固体物质的无火焰燃烧,通常发生在氧气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且会冒烟 17. 碳化 18. 燃烧 19.火灾 20. 起火原因 21. 火灾威胁 22. 火灾危险 23. 消防安全 由于有机物质的部分热解或燃烧造成的炭和灰的行程 有准备、可控制的燃烧 不可控制的燃烧,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直接导致火灾的条件和/或状态 能够直接引起火灾的典型情况和形势 在特定的环境条件和过程中造成物质固有火灾的能力。 产品和状态或性质、方法、生产方式和消除潜在火灾发生的可能性的区域,以及采取有组织的措施和技术解决方案减少已发生的火灾的后果。 24. 疏散 25. 疏散计划 通过出口将人员从发生火灾的地方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 出口的书面指示以及各人的行为规范,负责人在执行火灾疏散时的责任。 26. 防火系统 27. 消防系统 要求、措施、方式和方法的结合,以消除潜在火灾。 要求、措施、方式和方法的结合,以预防火灾,防止火灾的蔓延,确保扑灭火灾,消除人们的危险和伤害系数,以及使财产损失最小化。 28. 灭火活动 人们和消防人员用特定的方法防止火势蔓延和扑灭火灾的活动。 29. 灭火剂 30. 消防供水
具有可以引发灭火条件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的物质。 措施和设备的结合,为灭火活动储存和运输水。 3
术语 31. 灭火方法 定义 用灭火剂和必要的设备和其它方式阻止火势蔓延和灭火的方法。 32. 火灾清理 人们和消防人员用特定的方法彻底扑灭火灾和消除火灾的潜在复燃的活动。 4. 引用文件 1. TCVN 2622:1978 2. 3. 4. TCVN 5303:1990 TCVN 4513:1988 TCVN 5760:1993 建筑物防火设计标准 消防安全—术语和定义 内部供水 消防系统设计、安装和应用的一般要求 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标准 5. TCVN 5738:1993 5.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部件的耐火性 5.1..与建筑物耐火构造类型相对应的主要构造部件的最低耐火性和燃烧等级如表2之规定。 表2 建筑物耐火构造类型 柱子、承重楼梯平台、墙、电梯室、阶梯和其它楼梯 (1) I II III IV V 备注:
1) 耐火等级为III级的建筑物,一楼和二楼的地板必须由不易燃物质构成,地下室或墙脚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且耐火等级不低于60分钟;
2) 耐火等级为IV和V级的建筑物,地下室或墙脚地板必须由不易燃物质构成,且耐火等级不低于45分钟;
3) 在易燃液体的生产、应用或储存室内,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4
耐火等级(分) 外部 非承重墙 内部非承重铺面砖以及铺面砖以及墙(隔墙) 水泥板其它屋顶的其它承重部件 (4) 30 15 15 15 (5) 30 15 15 15 (6) 30 45 60 15 承重部件 (7) 60 15 无规定 无规定 楼梯部件 (3) 60 60 60 15 (2) 150 120 120 30 无规定 4) 对于带屋顶地下室且屋顶的承重结构由不燃物质构成的建筑,屋顶可以用易燃物质构成,不依赖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5) 对于距离蒸气发动机列车轨道30m以内的建筑物,屋顶不得由易燃物质构成; 5.2 某些构造部件耐火等级的增加或降低不得视为建筑物耐火等级的提升。 5.3 如果耐火等级为I和II级,则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遵守表2规定的耐火等级: a) 在单层生产建筑物中使用无防护的钢结构,且不考虑该建筑物内生产的物品的火灾风险; b) 生产项目D和E时,在多层生产建筑物中使用无防护的钢结构; c) 使用A、B和C级技术时在多层生产建筑物中使用钢结构,但所有楼层的钢结构必须由耐火等级不低于45分钟的不燃物质保护,顶层除外; d) 用钢结构覆盖耐火等级为I、II级的公共建筑物的屋顶、地下室和地板,且钢结构由易燃物质或防火涂料保护,耐火等级不低于45分钟。对于十层以上的公共建筑物,钢结构必须由耐火等级不低于60分钟的防火材料保护。 耐火构造类型为II类的工业工程、公共工程、生产建筑的仓库的单层建筑物的主要木结构的耐火等级(分钟)如表3之规定。 表3 建筑物耐火构造类型 II 备注: 1) 对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物、仓库和生产项目B的建筑物,表3所述的部件必须经过防火处理; 2) 带生产项目A和B的生产建筑、仓库不得使用上述部件。 5.5. 防火块部分或五种耐火构造类型的建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分钟)如下所示: 防火块部分 1.防火墙 2.防火墙中的门、窗和门 3.防火隔墙 4.门、窗和防火隔墙、A、B和C级生产建筑缓冲室的防火门、屋顶地下室入口、防火屋顶入口。 5. 耐火构造类型为I类的建筑物的防火地板(各层之间的地板、屋顶地下室的地板、夹层地板)
5
主要木结构 柱子 120 由挂屏构成的外墙 30 屋顶 30 45 内部承重墙(隔墙) 15 最低耐火等级(分钟) 150 70 45 40 60 防火块部分 6. 耐火构造类型为II、III、IV类的建筑物的防火地板(各层之间的地板、屋顶地下室的地板、夹层地板) 防火块部分必须由不燃材料构成。
最低耐火等级(分钟) 45 5.6 各种防火类型建筑物的门、窗、天窗、地板表面、夹层隔墙、屋顶和墙面装饰可以由易燃材料构成,第5.5段所述的部件和建筑物除外。
5.7 防火类型为I、II和III类的建筑物的消防楼梯部分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60分钟的不
然材料构成。
在两层公寓式建筑物中,楼梯阶梯和楼梯平台可以由木头构成。
5.8 所有防火类型的建筑物的电梯室和升力发动机部分的墙、隔墙和地板必须由耐火等
级至少为60分钟的不燃物质构成。如果电梯位于室外,这些耐火等级不得低于30分钟。
5.9 在防火类型为I、II类的建筑物的屋顶上,可以使用易燃物质作为混凝土砌块、混凝
土梁和石棉水泥块表面的隔热层。波纹铁或金属屋顶的隔热层必须有不易燃或不燃物质构成。
在防火类型为I和II类的单层或两层生产建筑以及具有无保护层的钢构造部件的防火类型为II类的单层仓库,钢板、石棉水泥块和空心板表面的隔热层可以有易燃物质构成。对于生产等级为A、B、C级的生产建筑、残局,可以采用自动水冷系统。这些建筑物的隔热层不得由易燃的合成物质构成。
5.10 如果防火类型为II、III类的单层、两层建筑物的外墙由钢板或石棉水泥板构成,则
隔热层必须有不易燃物质构成。
5.11 三层以上的公寓式居民楼中,各单元之间的隔墙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60分钟的
不燃物质构成。各公寓之间的隔墙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40分钟的不燃物质构成。在楼层少于6层的防火类型为II、III类的居民楼中,建筑物一楼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可以由耐火等级为15分钟以上的不易燃物质构成。
5.12. 保护防火类型为I类的建筑物的中央走廊的隔墙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30分钟的不燃物质构成,而防火类型为II、III、IV类的建筑物的这类隔墙则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15分钟的不燃或不易燃物质构成。对于生产等级为D、E级的II类防火建筑物,可以用玻璃墙保护。
5.13 对于I、II、III类防火建筑物,其地下室和墙脚楼层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须有耐火等
级至少为90分钟的不燃物质构成。
5.14 对于三层以上的I、II、III类防火建筑物,电梯室以及从电梯通向外门的等候室的
地板的耐火等级至少应为60分钟。
备注:
1) 如果有直接出口的话,三层的III类防火建筑的地板、电梯室和等候室的门的耐火等级可以为4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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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防火类型为II类的电影院、俱乐部、文艺建筑物、会议室,会见室和等候室的地板必须由耐火等级为60分钟以上的不燃物质构成;
3) 舞台设备仓库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60分钟的不燃物质构成; 4) 对于医院、医疗检查和治疗室、妇产科医院、电影院、俱乐部、文艺建筑物、具有放置锅炉和易燃物质的内置隔间的商店,这些隔间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且II、III类防火建筑的耐火等级至少应为90分钟,IV、V类防火建筑的耐火等级必须至少为60分钟;
5) 对于具有内置地下室和墙脚层的IV、V类防火建筑物,这些地下室和楼层的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耐火等级至少为60分钟;
6) 如果会议室、会见室、会议室具有内置屋顶地下室,则屋顶地下室的地板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60分钟的不易燃物质构成。
5.15. 吊顶的框架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吊顶的衬砌可以由易燃物质构成,I类到IV类防火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室、大厅、休息室、等候室的吊顶衬砌除外。
不要在吊顶和屋顶之间的空间放置气体、粉尘混合物、液体和易燃物质通道和管道。
5.16 造成室内地板倾斜的建筑物必须与表2规定的防火板、铺面表面和地板部件的耐火
等级相对应。
5.17 在使用或保存易燃液体的生产车间内,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各种防火类型
的建筑物中,V类除外,不得用易燃物质改良承重墙表面、走廊门、电梯室、等候室和会客室。对于I到III类防火建筑物,不得用易燃和不易燃物质改良外墙表面。
用于安装消防喉管的吊柜门可以由易燃物质构成。
5.18. 在工业区域,开始生产后,任何生产等级的建筑物均不得使用各种由易燃物质构成的临时建筑物。
6. 防火块部分
6.1 建筑物的防火块部分包括墙、防火隔墙、防火地板、防火区域;防火把手;防火门孔
和门、防火隔墙。
6.2 防火块部分必须有不燃物质构成。位于防火块部分的门、窗、门孔和结构物必须由
具有规定的耐火等级的不燃或不易燃物质构成。
6.3 防火墙必须从地基或地基梁开始施工,高度与整个建筑的高度相等,穿过所有结构
物和楼层。如果与防火墙相邻的框架部分的耐火等级不低于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可以将防火墙直接置入由不燃物质构成的建筑物的结构框架中。
6.4 如果屋顶或屋顶部分或屋顶地下室是由易燃物质构成的,防火墙必须高出屋顶表面
60cm,如果是由不易燃物质构成的,防火墙也应高出屋顶表面30cm以上。
如果屋顶的所有部分和屋顶地下室是由不燃物质构成的,则防火墙可以不高于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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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内的防火墙或隔墙,模拟天花板必须保护天花板上方的整个空间。 6.5. 对于外墙由不易燃或易燃物质构成的建筑物,防火墙必须穿越所有外墙,并至少高出外墙30cm。如果外墙是由不燃物质构成的,则防火墙可以不高出外墙表面。
6.6 与防火墙相邻的墙表面的门孔与这两堵墙的交叉点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4m,且门的
耐火等级必须至少为45分钟。
6.7 可以在防火墙中铺设烟雾和排气管道;墙和管道之间的相邻部分必须用砂浆紧密填
充,墙以及安装管道的位置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150分钟。
6.8 必须计算防火墙的设计,确保在由于一侧受到底板、屋顶或其它结构燃烧时受到损坏时防火墙的强度。
6.9 与外墙紧密相连的防火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如果建筑物的外墙可以让火灾蔓
延或安装了玻璃,则防火地板必须穿过这些墙以及安装了玻璃的部分。
6.10 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用厚度为12m以上的防火区域替代防火墙。防火区域是一个缓
冲空间,沿着该区域的总宽度(长度)和高度将建筑物隔开。
防火区域空间内不得使用或保存气体、易燃液体或物质,以及不允许使用可以产生易燃粉尘的工艺。防火区域建筑物的部件和各部分的耐火等级必须按照以下规定:
• 防火区域和其它区域之间的隔离墙的耐火等级必须达到45分钟; • 隔墙的耐火等级必须达到15分钟; • 柱子的耐火等级必须达到150分钟;
• 地板、屋顶和外墙的耐火等级必须达到45分钟。 备注:
对于不使用和保存气体、易燃液体和不具有可以产生易燃粉尘的工艺的III、IV、V类单层建筑物,可以用厚度为6m以上的防火区域替代防火墙。
6.11 防火区域和其它区域之间的边界必须具有耐火等级为45分钟以上的防火墙,且垂直
隔离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高度不超过承重屋顶结构的高度,但不得低于1.5m。
6.1.2 设计建筑物内的防火区域的设计解决方案必须可以确保当与该区域相连的建筑物
被火灾部分损坏时该防火区域的功能。
6.13 如果防火部分具有防火区域或防火缓冲区域,则可以安装门、床、大门、门孔。 防火部分的各类开孔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部分面积的25%,防火门和大门必须为自动关闭型,防火窗必须为手动关闭型。
6.14 缓冲区的墙、地板、门必须为防火型。缓冲区可以安装厚度为4cm以上的易燃物质
构成的玻璃开孔,如果这些开孔是开向不使用、保存易燃材料和物质且不具有可以产生易燃粉尘的工艺的空间的话。
6.15 不得在防火墙、防火地板和防火区域安装输送易燃气体、液体、固体和粉尘以及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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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物质的管道、通道和水井。
6.16 穿过防火墙、防火地板和防火区域的用于输送第6.15段所述的物质以外的材料和物
质的管道、通道和水井(水管和蒸汽管道除外)必须安装自动设备,用于在火灾发生时阻止易燃物质在通道、水井和管道内的蔓延。
6.17 电梯井、发动机安装室、通道、水井以及安装管道的凹穴周围的结构物必须确保防
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地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60分钟。
备注:
如果电梯井四周的墙面无法安装防火门,则必须布置具有耐火等级达到45分钟的防火隔墙的缓冲区。
7. 紧急出口
7.1 紧急出口必须确保建筑物室内的每一个人在发生火灾时都可以在必要的疏散时间内
安全逃离,不被烟尘覆盖。
7.2 如果出口满足以下一个条件,则视为紧急出口:
a) 从一楼的房间直接通向外面或穿过走廊、等候室、电梯室的出口;
b) 除一楼以外的所有楼层的从房间通向通往电梯室的走廊,包括穿过缓冲室。电梯室必须具有直接通向外面的出口或穿过被带门隔墙与走廊隔离的等候室的出口。
c) 通向同一楼层相邻的具有a)和b)项所述的出口的房间。
在安排两个电梯室到公共等候室的紧急出口时,两个电梯室中的一个除了进入等候室的入口外,必须有一个直接出口。
出口可以穿过缓冲室;
墙脚层地下室的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
7.3 出口可以是通往街道或屋顶或安全区域的门、走廊或通往外面的通道或通向独立房
间的室内楼梯。出口还包括通向同一高度的相邻建筑物的水平通道。
7.4 电梯和其它人工运送方式不属于紧急出口。
7.5 出口必须易于寻找,且通向这些出口的通道必须用导向标志清晰指示。 7.6 出口附近不得安装镜子。
7.7 一栋建筑物的紧急出口数量不得少于两个;紧急出口必须分散设置。 从人员聚集区域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如表4和表5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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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生产建筑内从工作场所到最近出口的最大距离 建筑物内的最大允许距离(m) 生产等级 防火构造类型 单层建筑 50 100 80 50 50 - 100 50 50 NA 100 60 50 100 多层建筑 两层 40 75 60 30 - NA 60 40 - NA 75 50 40 80 两层以上 40 75 60 - - NA 60 - - - 75 75 75 75 A B C I和II类 I 和II类 III IV V D I和II类 III IV V E I和II类 III IV V F 建筑物的主要构造部件(墙、柱子、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备注:
1) 该表中规定的距离可以适用于多层建筑的第一层,如单层建筑一样。
2) 如果最拥挤的轮班的工作场所平均面积超过75m2的话,该表中规定的距离可以增加5%;
3) 如果车间可以进入不能直通的走廊,从车间门到直接出口以及到等候室或电梯室的最近距离不得超过25m;
4) 该表中规定的距离包括中央走廊的长度,如果中央走廊被视为紧急出口的话; 5) 对于生产等级为C级的I类和II类单层防火建筑物,如果无法适用表5的规定,则必须按照建筑物周边情况安排紧急出口,且距离不得超过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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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民用建筑物内从人员聚集区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最大允许距离(m) 具有通向中央走廊或有两个出口的房间 防火 构造类型 工业建筑物的附属建筑物 (1) I II III IV V 备注: 1) 对于具有会见室的建筑物,表5规定的距离必须按最远的座位到最近的出口的距离计算; 2) 从生产建筑的辅助间到最近的出口或电梯室的距离不得超过最远的工作场所到单层建筑物的出口的距离,防火类型与表4规定的类型相同。 7.8.对于地下室或墙脚楼层中面积达300m2以上的房间,如果经常呆在该房间内的人员不超过5个的话,允许自由一个出口。如果数量为6-15个,则可以通过尺寸为0.6x0.8m的开口设置第二个出口,具有垂直楼梯,或穿过开口尺寸为0.75x1.5m的门。 7.9. 以下建筑物的屋顶必须设置栏杆或护墙: 屋顶坡度,(%) 12 12 地面到外墙或顶盖的高度 10 7 (2) 50 50 30 25 20 (3) 20 20 15 12 10 (4) 30 30 25 20 15 托儿所 医院 公共 建筑物 (5) 40 40 30 25 20 侧面不直通走廊的入口的房间 第2、3、4、寓所 5列所述的结构物 (6) 40 40 30 25 20 (7) 25 25 15 12 10 公寓式 寓所 (8) 25 25 20 15 10 栏杆必须沿着平面屋顶(如果使用的话)、阳台、外部走廊、室外楼梯和楼梯平台的前面安装。
7.10. 对于从第一层到突出的屋顶或外墙顶部(屋顶护墙)的高度超过10m的建筑物,必须设置从电梯室通向屋顶的通道(直接通向屋顶或穿过屋顶地下室、室外消防梯)。
对于具有屋顶地下室的居民建筑物、公共建筑物和行政建筑物,必须沿着建筑物的长度,每隔100m应设置一个通向屋顶的通道,如果没有屋顶地下室的话,则每1000m2面积必须设置一个出口。
对于生产建筑和仓库,建筑物周围每200m的距离必须设置一个消防梯。如果建筑物的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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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超过150m且具有消防供水管道的话,不得在建筑物主侧设置消防梯。在确定通向屋顶的通道数量时,可以包括可以通向屋顶的外部爬梯。
在建筑物的屋顶地下室中,必须提供通向屋顶的通道,爬梯固定在门、门孔或窗户上,尺寸不得小于0.6x0.8m。可以提供通向屋顶面积小于100m2的单层建筑物的屋顶的通道。
7.11. 从电梯室通向屋顶或屋顶地下室的通道前方的楼梯必须设置平台。
对于高达五层的公共建筑物、行政建筑物和服务建筑物,可以设置从电梯室穿过防火门孔通向屋顶地下室或屋顶的通道,耐火等级为36分钟,尺寸为0.6x0.8m,有固定的钢制台阶。
7.12 在建筑物的屋顶上,不管其高度如何,如何高度差超过1m(包括通向屋顶的区域),
则必须设置一个室外消防梯。
7.13 防火楼层必须布置在易于看到且易于到达的位置,最低的楼梯台阶距离地面2m以
上,从地基开始计算。
如果高度达到20m,垂直放置的钢梯宽度必须为0.7m,从10m开始,必须具有半径为0.35m的安全弧度,其中心距离爬梯0.45m,相互间隔0.7m,屋顶入口处有楼梯平台,平台周围有至少0.6m高的栏杆。
如果高度超过20m,则使用倾斜的钢爬梯,倾角不超过800,宽度为0.7m,各楼梯平台相隔距离不超过8m,且具有配套栏杆。
7.14 如果室外消防梯作为第二个紧急出口,则消防梯必须为0.7m宽,倾角不超过600,
并具有配套栏杆。
7.15 对于生产建筑和公共工程建筑(包括工业工程的附属建筑物),爬梯路径的紧急出
口或紧急出口的通道总宽度必须按照最拥挤的楼层(不包括消防楼层)的数量来计算,应满足以下最小宽度标准:
a) b) c)
对于单层或两层建筑物:100人最小宽度应为0.8m 对于三层或三层以上建筑物:100人最小宽度应为1m
对于会见室(剧院、电影院、马戏团、会议厅):100人的最小宽度为0.55m
备注:
对于防火类型为III、IV、V类的会见室,紧急出口的门、楼梯路径或通道的总宽度必须设置为100人0.8m的标准。
7.16.
如果房门开向公共走廊,紧急出口的宽度应如下规定:
如果门是开向走廊的一侧:走廊的宽度减去门的宽度。 如果门是开向走廊的两侧:走廊的宽度减去门宽度的两倍。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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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出口的最小允许水流宽度如下之规定:
紧急出口 通道 走廊 门 楼梯侧 备注:
最小允许宽度(m) 1 1.4 0.8 1.05 1) 通常独立的工作场所的通道宽度可以减少到0.7m。通向地下室、屋顶地下室的楼梯路径和平台的宽度以及供60人以下的人员使用紧急楼梯可以减少到0.90m。
2)
如果走廊的直线长度不超过40m,则居民建筑走廊的宽度可以减少到1.20m;
对于宾馆和学校,中央走廊的宽度至少应为1.6m。 3)
楼梯平台的宽度不得小于楼梯侧面的宽度。具有水平开口的电梯入口前的平台宽度
不得小于1.60m。医疗预防和治疗工程、托儿所的楼梯平台的宽度不得小于1.90m。
两个楼梯路径之间的间隔至少应为50mm。
7.18 紧急出口的门的水流高度不得小于2m。通向很少使用的房间以及地下室、墙脚楼层
和技术楼层的门或开口的高度可以减少到1.90m。通向与屋顶相邻的楼层或屋顶(在没有与屋顶相邻的楼层的情况下)的门的高度可以减少到1.50m。
7.19 不得在公共走廊内安装吊柜,放置消防喉管的技术吊柜和箱子除外。
不得在紧急出口处设置螺旋梯、扇形楼梯台阶;折叠门、推拉门、上开门、旋转门。
7.20 不得在作为紧急出口的电梯室内设置功能间。不得在墙面上放置任何高出楼梯台阶
和平台表面2.2m的构件。
7.21 对于I、II类防火建筑物,如果等候室与防火隔墙耐火等级为45分钟的房间相邻的走
廊相互分开的话,从等候室通向二楼的室内楼梯可以为开放型(电梯室不设置栏杆)。
7.22 拟作为备用紧急出口的室外开放型楼梯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且通过与出口高度
相等的平台或阳台与房间连接。上述楼梯的坡度不得超过450,宽度不得小于0.7m。通向楼梯的门、出口不得有从外面上锁的锁或固定螺栓。
7.23 不得在电梯室的内场上设置入口(门孔除外)。安装了玻璃板或玻璃块的电梯室的
光导开孔中,各楼层必须安装一个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框架。
7.24 紧急出口处的门必须开向建筑物外面。
通向阳台、庭院的门、紧急出口的室外楼梯平台;通常有15个人以下的房间的出口、面积小于200m2的仓库;医疗站、休息室的门可以设计为内开。
7.25 对于十层以上的建筑物,电梯室的设计必须确保发生火灾时不会聚集烟雾—第一层
的电梯室必须有一个直接出口。
7.26 对于超过十层的高层建筑,通道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15分钟的防火隔墙分为若干
部分,各部分的长度不超过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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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缓冲室、等候室必须配置通风系统以及发生火灾时会自动打开的阀门。 8. 交通和防火消防距离的要求 8.1 建筑物和防火消防交通通道之间的防火消防要求应按照放置建筑物的面积计划要求来确定。 8.2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消防距离应为这些建筑物的外墙或结构物之间的水流距离。 如果建筑物具有突出墙表面1m且由易燃物质构成的结构物,防火消防距离应为这些结构物的边缘之间的距离。 8.3. 对于居民建筑和民用建筑,建筑物之间的防火消防如表6之规定。 表6 第一栋建筑物的防火构造类型 I和 II III IV V 备注:
1) 如果最高的建筑物的三角墙不是防火墙的话,则不适用于建筑物的三角墙之间的防火距离;
2) 对于两层建筑物的防火类型为V类的框架和板式框架,上表中规定的距离必须增加20%;
3) 对于受到热风和干燥风(设计标准TCXD 49:1972中建筑气候亚区IIB的西南大风)影响的山区,任意防火类型的建筑物与IV和V类防火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增加25%;
4) 如果两栋建筑物相对立的外墙都没有门孔,表6规定的防火距离可以减少20%。
8.4主要公路和地方公路与公共建筑的墙面以及在侧面具有进入建筑物的入口的建筑物之
与以下防火类型的第二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最小) I和II 6 8 10 10 III 8 8 10 10 IV 10 10 12 15 V 10 10 15 15 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8.5穿过建筑物或在建筑物内部的这些区域的距离不得小于180m。
8.6不能直通的单车道公路长度不得超过150m;道路尽头必须有一个U型转弯地面,面积
如下所述:
- 等边三角形,边长不得小于7m - 正方形,边长不得小于12x12m - 圆形,直径不得小于10m
8.7.穿过建筑物、大门或走廊的地方交通公路必须确保:
14
- 水流宽度不小于3.5m - 水流高度不小于4.25m。
8.8. 对于工业建筑物,建筑物之间的防火消防距离如表7之规定。
表7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m) 建筑物防火构造类型 I + II -1 I+II -2 - 不适用于生产等级为D和E级的建筑物 9-(适用于生产等级为A、B和C级的建筑物) III IV+V 备注:
对于表7所述的生产等级为A、B和C级防火类型为I和II类的建筑物,如果满足以下一个条件的话,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可以从9m减少到6m:
a) 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b) 建筑物内经常存在的易燃物质的量小于10kg/m2。
8.9 对于工业建筑物,通向各建筑物的交通道路的布置必须与工业要求以及外部消防车
9 12 12 15 15 18 相邻建筑物的防火构造类型 III -3 9 IV + V -4 12 通道相结合。
8.10 外部消防车通道必须确保:当建筑物宽度小于18m时,在建筑物一侧行驶;当建筑
物宽度大于18m时沿着建筑物两侧行驶。
8.11 供消防车使用的交通道路必须确保: - 宽度不小于3.5m。
- 经加固的表面必须确保排水能力。
8.12. 建筑物墙面和消防车通道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5m。 备注:
1) 如果道路尽头有满足第8.6段的要求的U型转弯地面的话,可以布置不能直通的消防车通道;
2) 必须设置一条通向消防供水(湖、池塘、河、水池)的通道。消防供水的地方必须有满足第8.6段的要求的U型转弯。
8.13. 从储存易燃物质的室外仓库到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如表8之规定。
15
表8 仓库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m) 仓库 I+II (1) 煤炭体积: - 1000吨以下 - 1000吨以上100,000吨以下 泥煤粉 - 1000吨以上100,000吨以下 - 1000吨以下 泥炭块 - 1000吨以上100,000吨以下 - 1000吨以下 木柴(圆材、锯材) - 1000m3以上10,000m3以下 切屑、锯屑: - 1000m3以上5,000m3以下 - 防火类型 III (3) 6 6 30 24 18 15 24 30 13 30 24 18 30 24 18 15 IV (4) 6 6 36 30 24 18 30 36 24 36 30 24 36 30 24 18 (2) NA 6 24 18 18 12 15 18 13 30 24 18 30 24 18 12 1000 m3以下 易燃液体: - 1000m3以上2,000m3以下 - 600m3以上1,000m3以下 - 600m3以下 可能燃烧的液体物质: - 5,000m3以上10,000m3以下 - 3,000m3以上5,000m3以下 - 3,000m3以下 - 1,000m3以下 备注: 1)
建筑物和以下仓库之间的距离没有规定:
- 少于100吨的煤炭仓库
- 储存体积为100m3以下的易燃液体和可能燃烧的液体物质的仓库,或储存1,000吨以下的煤炭、泥煤粉、泥炭块的仓库,且与这些仓库的侧面相邻的建筑物墙面为防火墙;
2) 对于木柴和煤炭仓库,当储存高度超过2.5m时,表8所示的IV和V类防火建筑物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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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距离必须增加28%; 3) 表8所示的泥煤粉、泥炭块、木柴、易燃液体和可能燃烧的液体仓库和生产等级为A和B级的建筑物以及居民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增加25%; 4) 燃料分配站到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如表中第6点所述。 9 –结构、技术和设备解决方案 9.1. 表9规定了与各防火类型的民用建筑物相应的建筑物楼层数量、限制长度、最大建筑物面积。 表9 防火类型 I+II III IV IV V V 备注: 防火类型为I和II类的具有防火屋顶承重结构的单元型居民建筑可以不建防火墙。 9.2. 托儿所、医院、妇产科医院、学校、商店、会议厅、文艺建筑物、俱乐部、电影院的规定防火类型和楼层限制数量应取决于建筑物的大小,如表10之规定。 表10 建筑物和大小 托儿所 a) 50人以下 b) 50人以上 医院、妇产科医院: a) 50个以下床位 b) 50个以上床位 c)不取决于床位数量 教学楼: a) 360个以下座位
楼层数量 NA 1-5 1 2 1 2 建筑物的最大限制长度(m) 有防火墙 NA NA 140 100 100 80 无防火墙 110 90 70 50 50 40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有防火墙 NA NA 2,800 2,000 2,000 1,600 无防火墙 2,200 1,800 1,400 1,000 1,000 800 建筑物防火类型 V-IV III-II V-IV III II V-IV 17
楼层限制数量 一层 两层 一层 两层 NA 一层 建筑物和大小 b) 860到720个座位 c) 720个以上座位 文艺建筑物(电影院、剧院) a) 800个以下座位 b) 800个以上座位 会议厅、俱乐部、文艺建筑物: a) 300个以下座位 b) 300到800个座位 c) 800个以上座位 建筑物防火类型 III II III II V-IV III II V IV III II 楼层限制数量 两层 四层 两层 NA 一层 三层 NA 一层 两层 三层 NA 商业建筑物(杂货店、食品店),不取决于建筑物大小 9.3 在提供共用房间(商店、共用活动室、托儿所)的居民建筑内,必须用不燃墙面
和地板将这些房间与起居室隔开,耐火等级小于45分钟。 9.4 建筑物的最大允许楼层数量以及所需防火类型和各生产等级的防火墙之间的最大允许楼层面积必须遵守表11的规定。 表11 生产等级 1. A和B 2. A和B(不生产化学物品或加工油料和气体) 3. A(包括化学物品的生产以及油料和气体加工) 4. B(包括化学物品的生产以及油料和气体加工) 5.C NA 3 1 1
最大允许楼层建筑物的防火数量 6 6 类型 II 防火墙之间的最大允许楼层面积 NA 6 II NA 5,200 3,500 6 II 10,400 7,800 I III III IV V 18
NA 5,200 2,600 1,200 3,500 2,600 生产等级 6.D 最大允许楼层建筑物的防火数量 NA 3 1 1 类型 I III III IV V I III III IV V 参见表4 防火墙之间的最大允许楼层面积 NA 6,500 3,500 1,500 NA 7,800 8,500 2,600 NA 6,500 3,500 2,500 8,500 7.E NA 3 1 1 8. F 备注:
NA 1) 在安装了自动消防设备(水帘式或水冲式)的生产车间内,与表11规定的标准相比,防火墙之间的地板面积可以增加100%。
2) 如果生产车间安装了自动火灾报警装置,与表11规定的标准相比,防火墙之间的楼层面积可以增加250%;
3) 如果第一层的耐火等级为150分钟,多层建筑物的防火墙之间的第一层楼层面积应为单层建筑的标准;
4) 对于生产和加工木头的II类防火建筑,防火墙之间的楼层面积不适用于单层建筑。对于两层建筑,防火墙之间的最大楼层面积应为7,800m2,对于多层建筑物,防火墙之间的最大面积为5,200m2;
5) 对于防火类型为I类和II类的单层生产建筑,可以不设置防火墙。该规定不适用于生产化学物品、加工油料和气体或储存易燃材料和物质的建筑物;用于生产和加工木制产品的建筑物;
6) 对于由于技术要求允许用防火区域代替防火墙的防火类型为II、IV和V类的单层建筑物,防火区域之间的楼层面积可以遵守表11规定的防火墙之间的标准。
9.5. 如果同一栋建筑物内安排了几种生产等级,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被两个防火墙限制,该建筑的防火类型和允许楼层数必须按照该建筑物的最高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的生产等级来决定。
备注:
如果最高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的房间的面积和体积不超过整个建筑物或被防火墙限制的建筑物的一部分的5%,则不适用该规定。必须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局部通风,防止这些房间发生火灾以及防止火灾从这些房间蔓延到整栋建筑物)。
9.6 不得在地下室安排任何生产等级或纤维素或软的合成易燃物质仓库。在特殊情况下,
19
由于生产线和技术的要求,可以在地下室和墙脚楼层安排C、D、E级生产,但是必须遵守本标准第9.13条的规定。
9.7 如果满足技术要求的话,如果建筑物为单层建筑物,生产等级为A和B级的车间应靠
近外墙。或如果建筑物为多层建筑物的话,应位于顶层。
9.8 对于生产等级为A和B级的车间,必须设计易破碎的外部部分。通过计算确定易破碎
的部分的面积。如果没有计算数据,生产等级为A级的车间每立方米的易破碎面积不得小于0.05m2,而生产等级为B级的车间的易破碎面积不得小于0.03m2。
备注:
1) 如果带通风孔的玻璃窗的厚度为3、4或5mm,面积分别为0.8、1和1.5m2的话,则该玻璃窗应视为易破碎的部件。带钢条的玻璃窗不属于易破碎的部件;
2) 易破碎的屋顶部件必须分为面积不超过180m2的若干部分; 3) 算得的易破碎部件的负荷不得超过700N/m2。
9.9. 放置使用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机械和设备的楼层面积必须用不燃物质构成的隔墙隔离或用回收盘覆盖。隔墙高度以及隔墙之间的面积或回收盘的面积必须在技术设计中明确规定。
9.10. 如果同一个车间内安排了具有各种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的生产等级,则必须设计局部爆炸和火灾蔓延的预防措施(设备遮盖、局部灭火、保护设备……)。
如果生产等级A、B和C位于I类和II类建筑物的独立车间内,必须用耐火等级至少为45分钟的防火隔墙将这些车间与相邻的车间隔开;防火隔墙的门耐火等级必须至少为40分钟。
9.11 如果无法在生产等级为C、D和E级的车间之间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入口安装防火
门,则这些入口比如有长度为4m以上的内置缓冲间,并配置自动消防设备,水流为每平方米缓冲间地板为11 lt./s。缓冲间的隔墙的耐火等级不得小于45分钟。
9.12 对于防火类型为IV类的单层建筑物,可以安排总面积不超过300m2的生产等级为A
和B级的车间。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车间必须用防火隔板隔离。这些车间的围墙必须由不燃或不易燃的物质构成。
9.13 安排了生产等级为C、D和E级的车间、易燃物质仓库以及用易燃物质包装的不燃物
质的仓库的地下室必须安装自动消防设备,并用防火隔墙隔成若干部分,各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00m2,且各部分包括围墙在内的宽度不得超过30m。在这些车间内,应设计宽度不小于0.7m,高度不小于1.2m的窗子。所有窗子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楼层面积的2%。对于面积超过1000m2的车间,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窗子。地下室的天花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45分钟。
走廊宽度必须为2m以上,具有直接出口或穿过电梯室的出口—用于隔开走廊的隔墙必须为防火隔墙。
9.14. 生产过程会生成可能发生火灾和爆炸的气体、粉尘和烟气的室外建筑物、结构物以及设备,以及油料、气体和石油产品仓库、易燃物质仓库以及有毒物质仓库不得位于其它建
20
筑物的当风位置。
9.15 不得在通常有50人以上的车间下方的房间内安排使用或储存气态或液态易燃物质
且其工艺会生成易燃粉尘的车间。
9.16 不得在居民建筑、公众建筑和结构物内设置水温超过115℃时压力超过0.7的锅炉。 不得将气动锅炉设置在通常有50人以上的公寓下方。
如果建筑物需要安装锅炉,则锅炉必须位于独立的公寓内,确保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9.17 不得将易燃液化气管道安装在建筑物或结构物下方。
9.18 对于几乎没有行人的隧道,如果隧道内安装了通风和照明设备,则可以沿着其它管
道和通信电缆安装压力小于6.105 N/m2 (6 kg/cm2)的气体管道。
9.19 以下设备不能一起安装在同一隧道内: - 气体管道和电力和照明电缆;
- 热导管道、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物质管道以及冷导管道;
- 消防供水管道、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物质管道以及易燃气体管道或电力电缆; - 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物质管道、电力电缆和供水和排水系统; - 氧气管道、易燃气体管道或有毒物质管道和电力电缆。
9.20 不得将气体管道以及传导具有火灾、爆炸和环境污染风险的物质的管道安置在地面
上。
9.21 如果易燃或不燃液体物质管道位于地下,则必须距离地基30cm以上,并分为长度不
超过60m的若干段,各段之间应用防火边缘隔开,防火边缘应覆盖管道,且由不易燃物质构成。
备注:
压力高于1atm的有毒物质管道和气体管道不得穿过有人行道的隧道。
9.22.位于高处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物质管道必须距离有开口的建筑物墙体3m以上,具有无开口的建筑物墙体0.5m以上。
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将管道安装在高处:
a) 位于由易燃物质构成的高架桥、塔架和柱子上或位于建筑物易燃墙体和屋顶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和气体物质管道。
b) c)
在侧面走廊内沿着易燃液体和气体产品管道安装的输送易燃易爆混合物的管道。 易燃气体管道
- 安置在储存危险、易燃物质的建筑物的屋顶和墙体上; - 穿过独立的建筑物,对气体供应无要求; - 位于易燃物质仓库内; - 位于输电线上。
9.23. 用于安装技术管道的陆桥,包括输送易燃或不易燃液体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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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当液体和气体物质的混合物会导致爆炸、火灾或中毒时,不得将输送液体和气体物质的管道安置在同一陆桥或供应线路上。
2) 安装输送易燃或不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技术管道的陆桥和供应线路可以设置辅助这些陆桥和供应线路的通道。
9.24.安装了用于输送凝块形式(煤炭、泥炭、柴火、切屑……)的不燃和不易燃物质的设备或不燃液体管道的陆桥和供应线路,以及紧急出口以外的用于行走的运输机或陆桥可以由易燃物质构成。
如果陆桥和运输机位于建筑物上方,则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9.25. 由不易燃或易燃物质构成的陆桥和运输机必须应确保以下条件: a)
陆桥和运输机应分为若干段,各段长度不超过100m,各段之间应用长度为5m以上
的防火空间隔开;
b)
如果陆桥和运输机在同一高度或不同高度相互交叉,则交叉点必须为长度5m以上
的防火空间。
c)
由易燃物质构成的走廊和陆桥必须确保:
- 距离III类防火建筑物至少8m - 距离IV类和V类防火建筑至少18m
d) 如果走廊、陆桥无法确保上述规定距离,则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如果走廊、陆桥与防火墙或无门的密闭隔墙相邻,则不适用上述距离。
9.26. a) b)
在以下情况下允许陆桥、供应线路和道路的结合: 被运输的物体必须由不燃、不爆炸的物质构成 运输方式对行人来说是安全的。
9.27 在具有气体、适用或尺寸燃气、易燃易爆液体或粉尘的车间内,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消除这些车间的火灾、爆炸风险。热导管道不得穿过这些车间。如果热导管道必须穿过这些车间,则应用不燃物质将这些管道与周围环境隔离。如果不存在火灾和爆炸风险,可以用不易燃物质将热导管道隔开。
9.28 用于输送温度高于30℃的燃气、气体、易燃或易爆液化气和粉尘以及易燃碎屑(锯
屑、切屑、羊毛、棉絮……)的通风系统的气体管道、气体储存间、空气过滤元件和其它社保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对于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车间,所有气体管道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在其它情况下,通风系统的元件可以由不易燃物质构成。 备注: 1)
对于加热空气低于80℃的通风系统,以下元件可以由易燃物质构成:
a) 空气过滤元件、具有由不易燃物质构成的防火隔墙的过滤室;
22
b) 在特殊技术条件下,气体管道可以由不燃或不易燃或生锈的物质构成(如果这些管道不穿过镶嵌地板的话);
2)
由易燃和不易燃物质构成的结构物、输送空气以及温度不超过80℃的气体的管道以
及易燃碎屑管道之间必须用不燃和绝缘物质隔开。
9.29. 管道必须垂直放置,各生产等级为A、B和C级的车间必须设置独立的空气管道;除了镶嵌地板孔用于技术用途的多层建筑物。
如果空气管道有防火元件,可以通过水平管道将空气输送到A、B和C级生产间。 生产等级为D、E和F级的各楼层的垂直管道(排气管和供气管)可以与主空气管道连接;如果设备由不燃物质构成的话。
输送由于物理或化学原因会生成有毒、易燃或易爆混合物的可冷凝气体、粉尘和其它物质的管道不得与共用排放设备连接。
9.30.
在生产等级为A、B和C级的没有通风天窗的车间内,必须提供火灾发生时可以手
动或自动控制的排气管道和烟囱。排气管道横截面至少应为车间面积的0.2%(如果车间没有屋顶地下室的话)和0.15%(如果车间有屋顶地下室的话)。
排气管道必须水平发放置,且由不燃或不易燃物质构成;各管道的横截面不得超过2m2。 备注: 1)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宽度小于30m的靠近具有开口的外墙的车间。
2) 用烟囱替代空气管道。
9.31. 对于五层以上的居民建筑和公共建筑物,如果穿过两层楼的各楼层的垂直管道必须与主管道连接的话,则可以设置垂直的共用排气管道。可以将这些管道一起放置到一个主要的集合管道中,以连接四到五层楼的排气管道。
如果有独立的车间,且这些车间储存易燃物质的,这些车间必须安装各自的排气管道,以将烟气排出。
9.32. 要求在防火墙和由不燃物质构成的地板(包括其它防火部件)上开孔,用于安装气体管道。
如果气体管道必须穿过防火部件,必须在管道内部安装挡火(和防火)设备,且这些地方的管道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备注:
如果居民建筑物、公共建筑及其它们的附属建筑物的防火墙的最小厚度(减去管道的横截面)超过25cm,则可以在这些建筑物的防火墙内安装通风管道和烟囱,且烟囱和通风管道之间的厚度至少应为12cm。
安装水管的地方必须用灰浆紧密地抹平。
9.33. 可以为燃气、液体和粉尘安装一个共用排气管道,如果它们的化学混合物不易燃或易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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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对于生成可以在空气中弥漫的易燃、易爆物质的车间,通风部件和通风管道的控制设备的设计必须不能制造火花。对于粉尘、易燃物质、易爆物质排气系统的过滤元件,必须提供自动、连续的除尘方法,以避免生成火花。
对于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车间内的排气管道的电动机以及排气电扇必须为防爆型。 备注:
1) 如果生产车间的自动除尘没有经济效益,且过滤元件的能力超过15,000 m2/时的话,则可以采用定期手动除尘法。
2) 如果电动机为常规型,则必须与电动风扇室隔离。
3) 对于A、B和C生产等级,电动风扇的隔离结构物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9.35 设计和执行建筑物的电气、供水、通风、供暖以及避雷器时必须遵守相关越南标准
的规定。
9.36 设计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时,必须遵守标准TCVN 5788:1993-“火灾报警系统-技
术要求”以及相关专业标准。根据设计要求和适用标准,选择自动、半自动或通用通讯网络火灾报警决绝方案。
9.37 除了水力消防系统外,建筑物内必须提供其它消防设施和装置。它们的位置、数量
和类型应遵守标准TCVN 5760:1993的规定以及防火消防部门的说明。
9.38 自动消防系统和其它特殊消防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守标准TCVN 5760:1993 –“消防系
统设计、安装和应用的一般要求”以及相关专业标准。
10. 消防供水
10.1. 民用建筑物、仓库和工业建筑物必须设计消防供水。 消防供水包括室内和室外消防供水。
如果消防供水的结合以及流动供水或生产供水民用经济效益的话,则可以设计单独的消防供水。
10.2. 消防供水管道可以是高压或低压管道。对于高压消防供水管道,规定的消防压力将由固定的消防泵生成。
对于低压消防供水管道,规定的消防压力将由活动消防泵或消防车生成,从位于室外的消防供水点取水。
10.3. 对于民用区域,消防供水系统的室外消防水流以及同时发生的火灾数量如表12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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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算得的一次火灾的水流(升/秒) 本地人口 (1000人) 同时发生的火灾的数量 1 1 2 2 2 3 3 3 3 3 3 3 3 单层和两层建筑物的 防火类型 I, II 和III 5 10 10 15 20 20 IV和V 5 10 10 20 25 混合建筑物,不取决于防火楼层类型不取类型的三层以决于防火类型 10 15 15 20 30 30 40 50 60 上建筑物 10 15 15 25 35 40 55 75 80 85 90 95 100 5人 10人 25人 50人 100人 200人 300人 400人 500人 600人 700人 800人 1000人 备注: 1)
在包括单层、两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区内,必须单独确定各建筑物类型,考虑建
筑物的人口数量。
算得的整个区域的水量是该区域内各建筑物水量的总和;
2) 根据具体的要求确定人口为1000人以上的居民区的水量以及同时发生的火灾的数量; 3) 同时发生在某个城区的火灾的数量,包括工业建筑物和工地的火灾数量,必须对应规定的消防水量,当不得低于表12规定的水量。
10.4. 对于工业区,同时发生的火灾的数量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a) 如果地面面积小于150公顷,一次火灾;
b) 如果地面面积超过150公顷,两次火灾,消防水量是算得的两栋建筑物所需的最大消防水量。
10.5. 对于工业结构,根据建筑物所需的最大消防水量以及算得的一次火灾所需的水量,从消防水供水站取得的外部水流如表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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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算得的一次火灾所需的水流(升/秒) 防火类型 生产等级 小于3 I和II I和II III III IV和V IV和V 备注:
对于带防火墙的建筑物,仅考虑需要最多消防水的部分。
10.6 根据表13表的定义计算学校、文化建筑物、行政办公室、工业建筑物辅助建筑的外
D, E, F A, B, C D, E C E, D C 5 10 5 10 10 15 建筑物体积(1,000m3) 3÷5 5 10 10 15 15 20 5÷20 10 15 15 20 20 25 20÷50 10 20 25 30 30 50以上 15 30 35 40 部消防水量,这些建筑物的生产等级应视为C级。
10.7 对于C、D和E生产等级的面积不超过200,000m2,室外消防水量不超过20升/秒的工
业区或工业建筑物,以及人口数量不超过8000人的居民区,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设计消防水供应管道,可以用水泵或消防泵车从河流、湖泊、水池或人工湖等自然水源取水:
a) 根据规定,这些水源一年四季都具有足够的消防用水的水量; b) 从地面到水面的抽水深度不超过4m,水位不会下降到0.5m以下; c) 必须有安全的供消防泵车和水泵站立并取水的地方。
10.8. 外部消防供水管道必须设计为环状网络。如果消防供水管道在200m以内的距离,可以设计一个截流管道,但是必须有环状管道的相关规定。各建筑物可以各安装一个截流消防供水支管,该截流支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00m,但是必须有储存消防水的水槽或湖泊以及环状管道的相关规定。
备注:
1) 开始安装水管时,可以安装一个无长度限制的截流消防水支管,如果相关消防和防火部门批准的话;
2) 对于居民区,如果人口不超过10,000人的话,可以安装较短的管道; 3) 室外消防水管道的直径至少应为100mm。
10.9. 室外消防水供水站必须沿着交通道路设置,这些供水站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50m。室外消防水供水站距离公路必须至少5m远,且应设置在十字路口处。如果供水站安排在公路两旁,则与路缘的距离不得超过2.5m,消防管道必须分为若干段,并进行计算,使各段消防供水站的数量不超过5个。
26
备注:
对于室外消防水流不超过20升/秒的工业建筑物、城区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两个消防供水站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20m。
10.10 通过截流支管停止水流的阀门以及通过封闭管道停止水流的大型阀门的设置必须
确保各段管道最多可以锁住同一楼层的5个消防喉管。
10.11 低压消防供水管道内所需的自由压力不得低于10m水柱。对于高压消防供水管道,
位于最高建筑物的最远和最高点的喉管的喷嘴的自由压力必须确保实心水柱不低于10m。
10.12 在以下情况下必须设计室内消防供水管道: a) 本标准第10.13项所述的建筑物之外的生产建筑;
b) 四层以上的居民住宅建筑物以及五层以上的经济公寓住宅、宾馆、饭店; c) 六层以上的行政建筑物以及三层以上的学校;
d) 面积为5,000m2以上的火车站、仓库、其它公共建筑物、工业建筑物的辅助建筑物; e) 具有300个以上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会议厅、俱乐部。 备注:
1) 对于(b)和(c)项规定的高度不同的建筑物,只有本节所述高度的建筑物需要设计消防供水管道;
2) 对于防火类型为I类和II类且生产等级为D、E级的生产建筑物,只需要在储存或生产易燃物质的部分安装消防供水管道。
10.13. 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设计室内消防供水管道:
a) 使用和储存于水接触时会导致火灾、爆炸和火焰的物质的建筑物;
b) 防火类型为I类和II类的安装了由不燃物质构成的用于加工、运输和储存不燃物质的成品、半成品的室内设备的生产建筑物;
c) 体积不超过1,000m3的防火类型为III、IV和V类的D、E级生产建筑; d) 公共浴室和洗衣房;
e) 由不燃物质构成的储存不燃物质的仓库; f) 水泵站、污染水污水系统的过滤站;
h) 不具有流动生产供水管以及室外消防供水来自储水河流、湖泊、水池或水箱的生产建筑和工业建筑物的辅助建筑。
10.14. 各室内位置的消防水喉管的数量以及各喉管的水流如表14之规定。
27
表14 建筑物类型 (1) 1. 六到十二层的体积达25,000m3的行政建筑物, 2. 体积达25,000m3的四层以上的居民住宅、酒店、经济公寓住宅、五成以上公共建筑物。16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建筑。 3. 体积为5,000m3到25,000m3的医院、医疗建筑、托儿所、商店、火车站、工业建筑物的附属建筑物。 4. 体积为5,000m3到25,000m3的体育场看台下方的空间以及体积达到25000m3的健身房和运动间 5. 体积为7,500m3到25,000m3的康复院、娱乐室、博物馆、图书馆、设计办公室。展示区面积小于500m2的展览馆。 6. 容量为300到800座的会议厅、安装了固定投影机的会见室 7. 12-16层的所有类型的住宅建筑 8. 体积超过25,000m3的6-12层行政建筑 9. 体积超过25,000m3的旅馆、经济公寓住宅、康复院、招待所、医院、托儿所、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各种商店、火车站以及学校 10. 体积超过25,000m3的工业建筑物的附属建筑物 11. 体积超过25,000m3的体育场看台下方的隔间以及健身房和运动间 12. 超过800座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文艺建筑物、马戏团、音乐厅以及科学研究院 13. 除第10.17项所述的建筑物以外的生产建筑物 14.储存易燃物质或用易燃物质包装的不燃物质的体积为5,000m3以上的仓库 10.15 室内消防喉管所需的压力必须确保可以生成达到表15规定的高度的密集水柱。
2 2.5 2 2.5 2 2 2.5 2.5 1 2 2 2 2.5 2.5 2.5 2.5 1 2.5 1 2.5 1 2.5 消防水喉算得的各水流管的数量 的流量(升/秒) (2) 1 1 (3) 2.5 2.5 28
表15 建筑物的性质 防火类型为I类和II类的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辅助建筑物 在使用易燃和燃烧物质生产时的防火类型为I类和II类可以喷洒至建筑物最远、最远点所需的的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和生产建筑物 高度,但不得低于6m 10.16 对于安装了12个以上消防水喉管或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物,室内消防供水系统,不管是单独设计或合并设计的,必须具有两条以上室内供水管道,且必须与环状网络连接。
10.17 室内消防喉管的布置必须确保室内的所有位置的消防水喉管均达到标14规定的数量。对于体积为1,000m3以下、生产等级为C、D和E级的不依赖于销售区的体积的建筑物,或体积小于25,000m3的仓库,可以在各位置只提供一个消防喉管。
10.18 室内消防喉管必须在入口和出口旁边、位于电梯室的平台上、在等候室、走廊以及易于看到且方便的位置。
10.19 消防喉管的中心必须位于距离地板表面1.25m以上的位置。
10.20 各室内消防喉管必须配置锁紧阀、喷洒装置以及长度充分的挠性软管卷轴。 各建筑物所用管道的直径、挠性软管卷轴的长度以及喷洒装置的直径必须类型相同。 10.21 供水网络的计算必须基于规定的消防水压力、同时发生的火灾的数量以及灭火所需的时间。
10.22 如果无法直接从供水点取水或可以直接从市区供水管道取水,但是水流和压力无规律,则必须采取储存消防用水的措施。必须根据三个小时的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需储存的消防用水的量。
计算所需的消防供水时必须考虑流动水和生产水的量,不包括用于浇灌植物、喷洒道路、清洗地板和机器的水。用于沐浴、清洗和卫生的水仅为算得的水量的15%。
备注:
如果消防供水管道为低压管道,可以用一部分生产用水(不超过50%)作为消防用水,如果不影响生产的话。
10.23.恢复消防用水储量的时间如下所述:
1) 民用区域、民用建筑物和生产等级为A、B、C级的工业建筑物,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 生产等级为D、E、F级的工业建筑物,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备注:
- 室外消防水流量小于25升/秒的工业建筑物可以延长恢复储水的时间。 - 生产等级为C级,可以延长16小时; - 生产等级为E级,可以延长18小时。
10.24. 用于单独或同时供应流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泵必须配置备用泵,备用
29
规定的密集水柱的高度(m) 6 泵的容量应与总泵容量相等。
备用泵的数量如下所述: a) b)
如果根据计算,工作泵的数量为1到3个,则需要配置一个备用泵;
如果根据计算,工作泵的数量为四个以上,则需要配置两个备用泵:消防总泵必须
与两个独立的电源或发电站的配用电源或泵站的备用电动机连接。可以用水泵供应消防用水,不需要配置备用泵和消防总泵,当室外消防水流小于20升/秒,或在具有防火类型为I、II类的建筑物的E、D级生产企业,或室外消防水流小于20升/秒的生产建筑,只需要与一个电源连接。
10.25. 消防供水泵可以就地手动控制,也可以有远程控制装置自动控制。 备注:
1) 当室外消防水流量为25升/秒以上时,消防泵必须具有远程控制装置。同时必须配置手动控制装置。
2) 消防泵的控制装置必须可以确保消防泵在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后三分钟内开始工作。 10.26. 对于消防喉管的供水压力通常不稳定的建筑物,必须在这些消防喉管安装消防泵远程控制装置。
如果消防用水储量为1,000m3以上,则必须分为两个容易储存。 备注:
1) 消防用水、流动水和生产用水的储存设计可以相同,但是必须安装一个控制装置,对储存的消防用水的其它用途进行控制;
2) 在计算消防水储存容器的容积时可以包括连续加入容器中的水,即使灭火时间是三小时;
3) 如果室外消防用水来自蓄水湖泊、供水站,建筑物的内部应设置供应流动水的管道以及消防管道,蓄水容器的容积必须确保水量够消防喉管以及其它用途使用一个小时。
10.28. 安装了消防用加压泵的压力水箱和水容器必须储存以下水量:
a) 对于工业建筑物,储存的消防用水应基于在一次火灾中室内消防喉管以及自动喷洒设备使用第一个十分钟所需的水量。
b) 对于居民区域,储存的水量必须确保以最大的水量在10分钟扑灭一次室内火灾以及一次室外火灾所需的水量,同时确保最大的流动水量。
10.29 除了运行的加压机器外,使用压缩空气的供水站还应配置备用机器。
10.30 用于灭火的压力容器和供水站必须配置水位测量装置,设备将水位信号发送给泵站或与配水站进行通讯。如果供水站与压力消防泵连接,则必须安装一个自动控制装置,用于在消防泵工作时切断供水站的供水。
备注:
1) 当供水站的水位下降时消费泵自动运行的,水站的储水量应为第7.28条所述的储水量的50%;
30
2) 如果一条管道同时向所有企业、工厂和工人居住区供水,供水站的消防用水储量将仅取决于这些企业和工厂内的消防喉管的运行,不考虑工人居住区。 10.31. 蓄水容器的位置和服务半径应按照消防方式来确定: a) 如果使用消防车,服务半径为200m。 b) 如果有移动泵,服务半径为100m到150m,取决于泵的类型。 消防水蓄水湖泊到III、IV、V类防火建筑物或到由易燃物质构成的室外仓库的距离至少应为20m,与I、II类消防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为10m。 附件A 根据耐火等级划分的材料组 1. 不燃材料组包括有机物重量占8%的天然或人造无机材料、金属、板材或纤维石膏以及有机物重量占6%的合成或天然或沥青粘块形式的矿物仿棉材料板。 2. 不易燃材料组包括不燃物质和易燃物质的混合物,如有机物重量占8%以上的沥青混凝土、石棉水泥、石膏材料以及混凝土、有机物含量为7%到15%的沥青粘块形式的矿物仿棉材料板。体积为900 kg/m3以上的与稻草混合的粘土、在不燃溶液中浸泡的纤维板、在不燃化学物质中浸泡的木材、水泥压制纤维以及符合不燃物质要求的聚合材料。 3. 易燃材料包括不在不燃物质中浸泡的有机类材料。 附件B(供参考) 按生产等级分类的生产工业组 生产等级 (1) A 生产性质 (2) 生产工业 (3) 火灾和爆炸危险 制造和使用钠和钾的车间、制造人造纤维的车间和工厂、制造橡胶和氢气的车间;人造丝工厂的化学车间;油料和石油制造车间;气体氢化、蒸馏和分裂车间;制造人工液体燃料以及回收和蒸馏气态燃烧温度为280C以下的可溶有机液体物质的车间、气缸商店、石油商店、储存发电站碱性和酸性出电池的房间以及气态燃烧温度为280C以下的液体物质的泵站。 B 火灾和爆炸危险 制造和输送煤粉、锯屑的车间,净化柴油鼓和其它燃烧温度为280C到610C的其它液体的车间。固体物质研磨车间、制造人工橡胶的车间、制糖车间、煤粉研磨设备、发电站的柴油仓库、气态燃烧温度为280C到610C的液体物质的泵站。 31
生产等级 (1) C 生产性质 (2) 火灾危险 生产工业 (3) 锯木车间;制造精品木材的车间;木材模型、木箱;纺织品和服装厂。采用干式生产工艺的纺织品工业、造纸工业、棉花原料加工、黄麻和其它纤维的制造车间;磨床的筛分和精选车间以及粮仓。油料制造车间、沥青精炼、易燃物质储存或油料储存;发电站的室外油料储存和油料储存装置;带电源断路器的配电装置以及单位装置油容量超过60kg的电气设备;用于运输煤炭、泥炭的桥梁和/或走廊、密封储煤、储存分配产品的仓库、气态燃烧温度为610C以上的液体物质的泵站。 锯木车间、制造木制艺术品的车间、制造模型产品的车间、制造木箱的车间、针织品和服装厂。采用干式生产工艺的工业编织和造纸车间、涉及棉纤维初步加工的企业、涉及亚麻、黄麻和其它纤维初步加工的工厂、研磨厂的筛分部门以及种未发现危险生产子商店。润滑油循环车间、润滑油精炼和焦油蒸馏厂、不燃D 特性 物质和孙华友商店、室外油料商店以及发电站的润滑油储存设备、带电路器的配电喝杯以及单位设备润滑油量超过60kg的电气设备、用于运输煤炭、煤粉的滑动装置和走廊、密封煤炭商店、杂货店、气态燃烧温度为610C以上的液体物质的泵站。 铸造和冶金车间、产气车间的锅炉装置、锻造车间、焊接车未发现危险生产间、蒸汽和燃烧发动机机车的维修车间、金属热轧车间、燃E 特性 烧电动机试验车间、内燃机舱、热金属加工车间、发电站主厂房(如带锅炉间、涡轮间等的建筑物)、单位设备润滑油量超过60kg的电气设备、高压电力测试实验室、锅炉车间等。 F 备注:
使用液体、气体或稳定火焰的生产工业不属于A、B、C生产等级。
爆炸危险 32
附件C 建筑材料和部件的耐火等级和燃烧组 最小厚度或部件清单 部件横截面的大小 (1) 1. 墙体和隔墙: 由硅酸盐砖、标准砖和空心粘土砖构成的墙体和隔墙 2. 由天然石头、轻质混凝土和釉面陶砖、由轻质混凝土加固的轻质建筑砖、标准不易燃或不燃材料构成的墙体 (2) 6 11 12 33 6 11 22 33 2.5 3.墙体和隔墙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以及板墙或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砖(参见备注1) 5 6 11 15 17 22 4. 固体横截面由蜂窝状轻质混凝土构成的板墙: a)容重为1500 – 1800 kg/m3的有孔粘土混凝土或煤渣混凝土(参见备注1) b)容重为900 – 1200 kg/m3的蜂窝状混凝土或轻质混凝土(参见备注1) c)容重为700 – 900 kg/m3的上述材料(参见备注1) 5. 垂直横截面由容重为900 – 1200 kg/m3的蜂窝状混凝土构成的砌块墙体 6. 由加筋精炼砖、硅酸盐砖和标准粘土砖构成的板墙(参见备注1) 7. 由边缘钢筋混凝土板和由不燃和不易燃矿物仿 棉材料构成的标准层或硅线石板构成的三层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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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分钟) (3) 145 150 330 660 30 90 240 420 18 36 45 150 222 270 360 270 燃烧组 (4) 不燃 不燃 不燃 12 不燃 20 360 20 30 40 16 360 480 660 222 不燃 不燃 最小厚度或部件清单 部件横截面的大小 a) 板墙 15 to 22 耐火等级 (分钟) 不小于 60分钟 燃烧组 不燃 b) 内部混凝土层厚度为10cm的、由200混凝土构成的压制应力为25 kg/cm2以下的承重墙(参见备注15) c) 混凝土厚度为14cm的、由300混凝土构成的压制应力为100 kg/cm2以下的上述材料,(参见备注15) 8.三层板墙,框架结构由水泥构成,侧面铺设石棉水泥,并用钢钎进行固定,当标准层由以下物质构成时: a)不燃和不易燃矿物仿棉材料面板 b) 软塑料物质 9. 具有木框架的三层板墙,侧面铺设石棉水泥,用小插脚固定内板,用带标准层的铝型材固定外板: a) 由不燃和不易燃矿物仿棉材料面板或玻璃混凝土面板构成 b) 由软塑料物质构成 10. 由石棉水泥面板或钢板(平面或波形钢板)构成的墙体和隔墙、钢框架 11. 由砖、混凝土块和天然石块构成的具有钢框架 的屋顶防护墙和隔墙: a)不具有保护层 b) 位于最厚的墙体内,墙体间隙没有保护层、隔离层或框架衬板 c) 钢层上厚度为2cm的防护抹灰层 d) 空心距离为6.5cm的空心砖 12cm 12. 由石膏、石膏渣和石膏纤维成的有机物重量占8%的构隔墙 25 不小于 150分钟 不燃 27 150 不燃 12 45 30 不燃 不易燃 60 不易燃 30 15 不易燃 不燃 15 45 不燃 不燃 60 150 5 8 10 360 78 132 162 不燃 不燃 不燃 不易燃 34
最小厚度或部件清单 部件横截面的大小 11 13. 由空心建筑玻璃块构成的隔墙 6 10 14.由空心建筑有孔粘土块构成的隔墙(参见备注5) 8.5 4 6.5 8 15. 带木制框架、侧面为砂浆涂层的硅线石或石膏渣墙体和隔墙 16. 侧面用砂浆涂面时,砂浆层厚度为2cm的木制墙体和隔墙 10 10 15 20 25 17.带木制框架、侧面用干的粉刷用砂浆或钢筋石棉水泥涂层或铺设的墙体和隔墙 a)由易燃物质构成 b) 由不燃物质构成 柱子: 18. 砖,横截面积(cm) 22x22 22x33 33x88 33x45 45x45 19. 带有承重框架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 a) 不超过适用横截面积的75%(cm) 20x20 20x30 b) a)不超过适用横截面积的75%(cm) 20x20 20x30 20x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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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分钟) 180 15 15 30 60 90 120 45 36 45 60 75 燃烧组 不易燃 不易燃 不易燃 不易燃 不易燃 30 45 150 180 270 315 390 25 - - - - - 75 150 75 105 150 不燃 不燃 不燃 最小厚度或部件清单 部件横截面的大小 20x30和20x50 30x50 40x40 20. 当最小部件的厚度为以下尺寸时,无防护层的钢构件: 12 (mm) 13 到20 (mm) 21 到30 (mm) 31到50 (mm) 21.有防护层的钢构件: a) 网状表面或厚混凝土板的涂层 b) 标准或硅酸盐厚砖 c)有孔厚砖 d)厚石膏板 22. 由厚度为2cm的抹灰保护的横截面积为20x20cm以上的木制柱子 地板和屋顶 - - - - 2.5 5 6 7 6 11 3 6 8 4 5 7 8 10 - - - 耐火等级 (分钟) 180 210 210 燃烧组 15 18 20 24 45 120 150 180 120 315 60 24 228 66 90 120 150 192 60 不燃 不燃 不燃 不燃 不易燃 不燃 23.由平面钢筋混凝土面板构成的地板和屋顶,当 混凝土层的厚度按最低侧到抗拉强度承重混凝土面板计算时(参见备注9) 20mm 30mm 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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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64-78 78-114 108-174 不燃 最小厚度或部件清单 部件横截面的大小 50mm 24. 由带“底部”纵向承重边以及横梁和纵梁的钢筋混凝土面板构成的地板和屋顶,当混凝土层的厚度按最低侧或边缘侧到纵向承重加筋面板的厚度计算时(参见备注10) 20mm 35mm 20mm 35mm 50mm 以上 20mm 30mm 50mm 20mm 30mm 40mm 50mm 60mm 25.位于钢横梁(纵梁、椽)上的具有不燃物质构成的板材的地板和屋顶: a)如果是横梁和纵梁,则椽没有防护层 b)当网格上货柜场的横梁由以下厚度的混凝土层或抹灰保护时: 35mm 10mm 20mm 30mm 26.具有地板板材铺面或铺面板材或网格上有木板和抹灰的木制货柜场,当抹灰厚度为20mm时 27.木制横梁上方的地板,货柜场铺面板材由石膏构成,当横梁下方由石膏层或抹灰层保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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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分钟) 114-222 燃烧组 - 6.5 6.5 10 10 10 16 16 16 20 以上 20 20 20 20 30 36-42 36-42 42-48 48-54 42-54 48-72 66-84 48-60 66-78 84-108 102-108 132-144 不燃 15 65 - - - 36 45 90 150 45 不燃 不燃 最小厚度或部件清单 部件横截面的大小 20mm 30mm 28.无防护层或涂层的、位于钢横梁(纵梁、椽)上方的由石棉水泥构成的屋顶 29. 具有由厚度为10cm的石棉水泥构成的框架的三层面板屋顶,用软塑料物质构成的标准层固定钢钎 30.下方无防护层的网格混凝土屋顶 31.钢楼梯结构:楼梯梁、带1cm抹灰的横梁、门罩、窗子、天窗、地下室门。 32. 由宽玻璃块构成的、用水泥砂浆安装以及用钢条加固的门罩 33. 由一层钢板或由带钢条、铆钉或夹具等固定元件的玻璃钢筋混凝土构成的门罩 34. 同上,双层板材 35. 由一层钢板构成的或由带钢钉固定元件的玻璃钢筋混凝土构成的门罩 36.由一层钢板构成的门罩或由带固定玻璃的用分割钢条或固定钢铆钉夹紧的钢筋混凝土构成的门罩。 门、窗口、大门 37.带空心钢门叶(具有一层薄的空气层) 38. 同上,当用矿物纤维或仿棉材料薄层保护时 39.由至少5mm厚的石棉纸板涂层的具有铁防护层的木制门叶(参见备注12) - 8 3 4 5 40.具有被防火物质浸泡过且两侧有胶合板衬里的木制门叶的门 备注:
4 6 - - 6 10 10 2 14 耐火等级 (分钟) 60 90 15 燃烧组 不燃 30 不易燃 36 90 不燃 不燃 90 120 45 不燃 不燃 72 不燃 15 30 78 72 78 90 36 60 不燃 不燃 不易燃 不易燃 1) 由面板覆盖砂浆层内衬的承重墙和隔墙的耐火等级应按照第3、4、6项所示的值进行确定,系数按照标准垂直负荷组合的平均应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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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当应力为以下值时,第3项的墙体厚度超过10cm: 50kg/cm2以下—系数1 70kg/cm2—系数0.7
70kg/cm2以上—取决于试验结果。
确定厚度超过10cm的全闭塞钢筋混凝土墙体的耐火等级时,较高的系数必须增加20%。耐火等级必须高于第3项所述的耐火等级。
b) 对于第4a项所述的墙体,当应力为: 10 kg/cm2以下—系数1 20 kg/cm2以下—系数0.6
20 kg/cm2以上—取决于试验结果。 c) 对于第4b项所述的墙体,当应力为: 10 kg/cm2以下—系数0.5
20 kg/cm2以上—取决于试验结果。 d) 对于第6项所述的墙体,当应力为: 30 kg/cm2以下—系数1 40 kg/cm2以下—系数0.7
40 kg/cm2以上—取决于试验结果。
2) 部件的加固接头的保护必须确保部件的强度在整个使用寿命过程中都等于该部件规定的耐火等级;无防护的加固钢构件的耐火等级,根据钢结构的预计,必须设置为30分钟;
3) 顶板和承重墙相邻位置与建筑物其它部分的间隔的覆盖件耐火等级必须等于墙体的耐火等级;
4) 如果建筑物隔墙由空心建筑石膏块构成,第12项所述的耐火等级必须增加30%; 5) 由建筑有孔粘土块构成的隔墙厚度,如第14项所示,应视为墙体砌块的总厚度; 6) 容重为1200 kg/m3以上的轻质混凝土块以及由硅酸盐混凝土构成的直线抗弯曲结构物的耐火等级必须与钢筋混凝土的耐火等级相等;
7) 容重为1200 kg/m3的轻质混凝土块以及蜂窝混凝土的耐火等级必须与系数为1.3的钢筋混凝土的耐火等级相等;
8) 有孔面板以及带侧边的混凝土板的耐火等级必须按照第2、3项进行确定,系数为0.9; 9) 根据算得的支点门的规划,第2、3项的面板的耐火等级必须设置为: a) 当可以自由向对立的两侧倾斜时—系数1 b) 当在导轨上滑行时—侧面关联为 1:1,系数为2.5 1:1.5,系数为1.3 1:1.5,系数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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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果对立的两侧都有缓冲时,当面板的厚度为: 8cm以下—系数1.6 10cm以下—系数1.8 11cm以下—系数2 12cm以下—系数2.8 12cm以下—系数4
10) 带底边的混凝土板以及横梁、杆以及纵梁的耐火等级必须按照第2.4项进行确定,取决于算得的支点的规划:
a) 系数为1的自由支点
b) 当受到缓冲,且与缓冲侧的加筋横截面面积有关联时,长度为: 0.25:1 –系数1.22 0.50:1 –系数1.25 1:1–系数1.5 1:1–系数2.5
11) 镶有面板的门和大门的木质部分的厚度如第3、9项所示。
用于作为木板门叶、门、窗口和大门衬里的石棉纸板可以由厚度为15mm的在粘土砂浆中浸泡过的木板替代,则表38所示的耐火等级应降低至15%。
12) 不燃抹灰以及地板交错抹灰的厚度是结构物的常用厚度。 13) 隔墙的耐火等级不依赖于门孔。
14) 木板的横向和纵向接头与建筑物的不燃部分相邻的墙体的耐火等级如第9a项所示,墙体具有防护,避免受到火灾的直接影响。
15) 如果标准层为易燃物质构成,属于有或无窗口和门开口的墙体的燃烧组的耐火等级如第7a、b、c项所示,其相邻开口的两侧用厚度至少为40mm的木箱保护。
当地板和面板的平面板高出外墙,放置在外墙下方的面板内部耐火混凝土层上方时,耐火等级如第7b和7c项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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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按防火类型划分的建筑物建筑构件的建筑特性 建筑物的建筑构件 (1) I (2) II (3) 建筑物的防火类型 III (4) IV (5) V (6) 耐火等级至少为150分耐火等级至少为120分钟的天然耐火等级至少为120分钟的两侧防护层由纤维石无不燃物质构成棉构成的耐火等级至的防护层的木构少为30分钟的木构架架墙、框架或锯板 墙、框架或板材 承重墙的电梯室墙 钟的天然或人造石料、或人造石料、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天然或人造石料或毛石混混凝土、毛石混凝土或土 钢筋混凝土 凝土或钢筋混凝土 框架和非承重墙内部的墙体 耐火等级至少为30分砖、釉面陶砖、煤渣混凝土、泡耐火等级至少为15分钟的耐火等级至少为15分无不燃物质构成钟的砖、釉面陶砖、煤沫硅酸盐块、钢筋混凝土或用钢砖、釉面陶砖、煤渣混凝土、钟的用砂浆抹面的木的防护层的木板渣混凝土、钢筋混凝土丝网加固的硅酸盐块。对于单层泡沫硅酸盐混凝土块、钢筋制结构或石棉水泥板 墙体或位于柱子以及用钢丝网加固的泡沫混凝土或用钢条建筑物,可以使用耐火等级为15混凝土或用钢丝网加固的分钟以上的石棉水泥板和波型钢混凝土板、用钢丝网或波形石棉水泥加固的泡沫硅酸盐。 之间的墙体。 加固的泡沫混凝土板 板。 柱子 耐火等级至少为150分耐火等级至少为120分钟的具有耐火等级至少为120分钟的耐火等级至少为30分无不燃物质构成钟的具有防火层的砖、防火层的砖、混凝土、钢筋混凝具有防火层的砖、混凝土、钟的具有砂浆防护层的防护层的木头。 混凝土、用钢条加固的土。对于生产等级为D、E级的不用钢条加固的混凝土和钢 混凝土和钢 含有易燃液体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物,可以使用耐火等级为2小时以上的无防护层的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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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木头 建筑物的建筑构件 (1) I (2) II (3) 建筑物的防火类型 III (4) IV (5) V (6) 地板和屋顶下方耐火等级至少为90分的地板 耐火等级至少为45分钟的有防火由耐火等级为45分钟以上耐火等级至少为15分由不燃物质保护钟的有防火层的砖拱、层的砖拱、钢筋混凝土结构物、的砂浆层保护的木制地板、钟的有砂浆或石棉水的木制地板。 预制地板钢条混凝土预制地板或带钢梁的现场浇铸结耐火等级至少为45分钟的泥保护的木制地板 结构、带钢框架的现场构或钢筋混凝土梁。对于不储存有防护层的钢梁上的木制浇铸结构物以及钢筋混凝土编织框架。 易燃液体的生产等级为D、E级的地板以及耐火等级至少为单层建筑物和多层建筑物,可以45分钟的不燃地板部件。 使用耐火等级为15分钟以上的无防护层的钢结构。 无屋顶下方地板耐火等级至少为90分的屋顶 钟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物 隔墙 耐火等级至少为30分钟的不燃物质。 耐火等级至少为15分钟的无防护无防护层的木制结构物。 层的钢结构以及预应力混凝土梁。 耐火等级至少为15分钟的不燃物耐火等级至少为15分钟的质。 有防护层的木制隔墙。 耐火等级至少为15分无不燃物质构成钟的有防护层的木制的防护层的木制隔墙。 建筑物天花板 耐火等级至少为45分钟的不燃物质。 防火墙
耐火等级至少为45分钟的不燃物耐火等级至少为45分钟的质。 不易燃物质。 易燃物质。 隔墙。 易燃物质。 无防护层的木制结构无防护层的木制物。 结构物。 耐火等级至少为150分钟的天然或人工材料、混凝土、钢筋混凝土。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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