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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

2020-05-27 来源:乌哈旅游
Study on Incidental Review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i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作者:张子谕[1];郑悦欣[2]

作者机构:[1]工人日报社,北京100718;[2]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091 出版物刊名: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20-23页

年卷期:2019年 第1期

主题词:行政复议;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合法性审查

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如制定主体混乱、缺乏严谨科学的制定程序,以及规范内容经常违宪违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在《行政复议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合法性要件,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审查范围小、审查方式僵硬、审查结果和形式以及效力没有通过制度确定下来、审查程序过于行政化等局限性。针对这些问题,行政复议中应该扩大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范围并完善审查方式,提高审查标准要求,严格违法责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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