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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探析

2022-12-14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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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探析

作者:范蕰玉

来源:《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03期

摘要: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应是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被授权与授权的关系、以公民意识觉醒为基础的治理与自治的关系、以政民良性沟通为特征的合作性伙伴关系以及以网络监督常态化为特征的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政府忽视公众需求,过度干预社会;公民意识薄弱,公共利益代表缺位;政民缺乏良好的沟通,政府公信力缺失等。因此,需要从社会、公民与政府三个层面改善政府与公民关系:公民要培育自身的公共精神、理性参与政治生活;社会要大力培育建立社会激励机制、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政府要大力推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完善网上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社会安全阀制度。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15)03-0017-04

互联网与移动终端的出现带来了人类生活方式的变化,原有社会信息经常性被屏蔽、人们表达受到阻碍的状态由于互联网扁平化、去中心化和迅速化而产生了改变,人类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新媒体时代。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体一直处于主动地位,而在新媒体时代,媒体首次成为被动方,受众的需要在先,媒体的感知反应在后。新媒体时代之所以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正是因为它提供了受众需要的媒体。这种主被动关系的转变不但引起了媒体发展的根本性变革,而且也影响到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

一、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应然状态

新媒体时代带来的变化赋予政府与公民关系新特征,这些新特征使得传统的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应然状态随之变化,呈现出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应然状态。

第一,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应该是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被授权与授权关系。洛克指出,人们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命、生活和财产是人们不能够侵犯的与生俱来权利。人们遵循自己的理性以维持社会秩序。然而,由于缺乏执行判决的相关措施和执行人,最后的结果就是所有人的权利都无法保证。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人们组成公民社会,推举出政府来执行法律。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构成了政府的权力,公民与政府签订契约,公民将权利委托给政府,而政府则践行保护公民权利的承诺。当政府违反了他的承诺时,公民就能收回他们让渡出的权利。因此政府与人民的关系首先应当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奎德在他的政策分析理论中提出,政策分析员在进行政策分析时必须面对不同的利益集团,但最终要面对则是整个社会,人民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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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委托人。政府应更多关注公众和社会的需求,关注公共福利事业。新媒体赋予人们资源与话语权,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需求成为了政府关注的焦点。因此,以公众的需求为导向的被授权与授权的关系是新媒体时代下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应有之义。

第二,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应该是以公民意识觉醒为基础的治理与自治的关系。新媒体使信息传播速度大大提升,许多与公民利益相关的事件得到了公民广泛的关注,公民的公民意识逐渐觉醒,他们开始将目光置于公共事务之上,意识到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性并且开始寻求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发展使得公民自治的能力不断得到加强,特别是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民间组织的发展使得推进公民自治逐渐成为政府改革的重点。另外,不同于以前政府对社会各方面的管制,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政府为了适应新的转变,逐渐将政府的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因此,以公民意识觉醒为基础的治理与自治的政府与公民关系应该是新媒体时代下政府与公民关系的一大特色。

第三,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应该是以政民良性沟通为特征的合作性伙伴关系。政府与公民合作性的伙伴关系体现在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而公众则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积极参与民主管理过程,与政府共同管理社会事务。政府与公民的伙伴关系有利于政府作出公民满意的决策,从而缓和政民矛盾,使公共政策得到良好地执行,提高政府的效率,使政府得到公民的认同。政府与公民的良好沟通是创建这种关系的首要条件。只有进行良好的沟通,政府才能明确公民的需求,从而提供公民真正需要的公共服务,同时,政府也能不断完善自己的公共决策。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更为迅捷、高效,并不断丰富了两者沟通的渠道,让沟通更为便捷。

第四,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应该是以以网络监督常态化为特征的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怀特在其行政管理思想中曾经指出,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政府运转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良现象,如:违法乱纪、乱用权力、管理越位缺位、不顾公民权利等。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随着新媒体的出现,网络监督逐渐成为了可能。当社会中出现公共危机事件和社会热点话题时,网民可以借助新媒体的力量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如因郭美美“炫富”事件引起的红十字会风波,在此次事件中网络监督,尤其是“微博监督”成为了公民监督政府工作的有力武器。新媒体使得“共景监狱”成为新媒体时代一种全新的传播模式。网民对处于舆论中心的相关者进行围观和议论,形成一种“倒逼”政府作出回应的趋势,每个网民都成为了监督者。在新媒体时代下,网络监督已自成体系并充满活力。另外,不少旧媒体也都打破原来的体制界限,开始承担起舆论监督的责任。

二、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实然状态及成因

新媒体不仅改变了信息传输的模式、更新了旧的传媒理念,还为政府与公民关系带来了良好的转变。但在实践中,两者的关系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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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政府忽视公众需求,过度干预社会。封建社会政府的专制统治以及建国以来政府为巩固政权和恢复国民经济所采取的国家主导的举措,使得政府形成了“官本位”的思想,对公众需求的关注过少。新媒体时代来临后,社会与国家的协同进步推动了政府对公民需求的关注,但政府给予公众需求的关注度依旧过低,主要体现在政府在作出公共决策时,常常将其价值天平向利益集团倾斜,而忘记人民对它的委托,最终损害了百姓的利益。另外,政府常会盲目扩张自身权力,导致对社会的过度干预。虽然我国进行了多次行政体制的改革,将属于社会的权力下放,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旧存在着政府干预过度的现象,体现在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上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社会团体的过度干预。

第二,公民意识薄弱,公共利益代表缺位。新媒体的发展使公民已经越来越能意识到保障自身权利与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性,但封建专制制度的长期存在、中国短暂的工业社会发展阶段、现代社会的竞争以及中国人民文化素质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公共精神的形成,从而最终影响公民意识的培育。另外,集体行动的一些特点使得公共利益代表常常出现缺位。曼瑟尔·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每个人都是经济理性人,当集体进行活动时,每个成员都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当然也包括那些没有参与行动的人,而那些真正参与行动的人却往往要付出一些代价甚至要牺牲部分自己的利益。于是大家都会发现自己的最好、最省力的办法就是“坐等”、“旁观”。这种大家都想“搭便车”的后果,就使得公共利益无法实现。

第三,政民缺乏良好的沟通,政府公信力缺失。新媒体的发展使公民得到了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沟通方式。但是影响政民沟通的因素依旧存在,主要体现为三点。首先,公民非理性参与政治生活,这主要是由群体心理的特征导致的。勒庞在《乌合之众》中分析了群体心理,他认为群体不需负责、传染性及强暗示性的特点容易使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时表现出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其次,网络信息过滤机制缺乏。新媒体赋予了公民传播能力,但也降低了把关人的作用,缺乏过滤的信息往往在传播过程中引起网络舆论的畸形,从而产生流言。最后,政府网上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政府官员的特权思想与腐败行为是阻碍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本原因。一些官员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热衷与暗箱操作,以谋取个人不当利益,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官员恰恰是运用公众与政府信息的不对称来获取私利的。同时,官员由于自己的腐败和低效运作而不愿将政府信息公开,因为公开后不但会被追究责任,而且会受到制裁从而失去腐败的机会。这三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与公民的沟通,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政府的公信力。另外,虽然政府总是声称他们代表公共利益,但各行各业总是通过各种手段影响行业标准的制定,干预政府监督管制指标的制定,从而使得自身公信力的缺失。 三、改善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建议

为促进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良性发展,笔者在研究相关文献和时代特色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建议。

第一,公民方面。首先,公民要培育自身的公共精神。公民社会的发展依托于公民的公共精神,否则公民自治是不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的。公共精神的培育离不开政府与社会的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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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但是公共精神的主体还是公民自身。因此,公民要依托社区资源,通过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在活动中明确自身主体地位,从而培育自身的公共精神。其次,公民要理性参与政治生活。公民受益于新媒体的发展从而获得了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然而,由于网络媒体中的群体极化现象以及群体行动暗示性强的一些特点特点,致使公民在公共生活的参与中常常表现出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因此,公民要理性参与政治,在事件真相揭露之前不随意发言,特别是名人明星更应谨慎发言,以免误导公众。

第二,社会方面。首先,社会要大力培育公民社会。社会对于公民社会的培育主要体现在学校与社区这两股力量上。学校是公民走向社会之前主要的学习场所,大力发展现代教育是激发公民的社会意识、主人翁意识以及公共精神的主要手段。公民对于政府的塑造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公民的“倒逼意识”是防止政府腐败低效的有力武器,只有受过现代教育的公民才会具有这样的意识。亨廷顿认为,一个人受教育水平与他参加政治活动的概率成正比,受教育水平越高其对政治问题的立场就越坚决,他的思维会更活跃,并会用更为开通、自由和变通的观点去看待社会文明和外交策略。社区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培养公民意识的主要场所。社会应该凭借其资源与资本,承担起公民教育的任务。其次,社会要建立一个社会激励机制。奥尔森认为“搭便车”现象引起的公共利益代表缺位的问题可以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来打破。他认为,一个社会、一个团体,要创建适合的奖励机制,嘉奖那些为集体福利做奉献的社会成员,并处罚那些没有分担群体行动成本的“搭便车者”,从而创造关注公共福利的社会文明和运营体制。在这样的社会文化之下,那些为公共利益做贡献的个人能够得到奖励,而坐享其成的人则会得到惩罚,这样就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愿意为保护公共利益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打破公共利益代表缺位的困境。最后,社会要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新媒体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信息的发布中去,这些传播者不受制于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也不用向任何单位或者组织负责,同时,互联网媒体数据过滤机制的缺乏极易引起网络流言与失实信息的传播,因此必须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对媒体的监管不仅要依赖政府法律的保障,信息服务企业与媒体也应该承担起对新媒体进行监管的责任。信息服务企业应净化网络环境,对不实信息进行治理,对传播不良信息的网民进行正面的引导,并可以对其进行约束与处罚。与此同时,信息服务企业与媒体还要不断加强技术创新,运用技术对网络信息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

第三,政府方面。首先,政府应大力推进公民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于促进社区建设和公民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登哈特提出,政府应该在存在高度内聚力和社会信任以及存在密集公民互动网络的地方,依靠丰富的社会资本建立更为高效的网络,开辟公民新的对话和争论方式,并进一步就民主治理问题对公民进行教育以此来培育公民社会。其次,政府官员能够通过激励人民参与政府决策而对社会资本的增进产生积极影响。引用约瑟夫·格雷和琳达·蔡平的话说:“尽管公民并非总是能够获得他们所想要的东西,但是使他们参与其中则可以具体体现我们所做的工作,即把公共行政与公众联系起来。而且,不论是公民还是行政官员都会理解这种联系。”另外,政府的行政限制是形成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滞后状态的主要原因,因此,放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制和审批并且修改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培育公民社会的另一个有效途径。因为对非营利组织放开之后,公民就能自由结社,他们会自动把自身的利益诉求捆绑在一起,形成强大的“利益集团”,对政府进行游说与监督以保障自己的权力,从而激励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使得公共精神得以培养。其次,政府要完善网上信息公开制度。新媒体时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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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我们建立更透明的政府和更大的社会,这就要求政府开放信息、开放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不仅意味着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也是政府对恶意中伤的自我保护,使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中获得社会信任。信息披露不仅具有社会监督的作用,还能吸引对这类信息感兴趣的社会精英与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的程序中来,充分的关注,能够有效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激发更好的方案。同时,数据的发布还能够将政策执行的效果进行量化,各地区能够方便地进行比较,最后形成一种良性的“政策竞争”氛围。另外,政府要对信息公开进行立法,只有将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载入法律,信息才能顺利公开。最后,政府要健全社会安全阀制度。新媒体的发展使网络承担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网络成为公民表达利益诉求以及宣泄情绪的一个良好的空间。与之前的社会安全阀比较,新媒体让公民参与更加社会化,数据流转更为迅速,集体效应更显著,同时也易于产生更大的负面效应。因此,政府必须完善社会安全阀以减少这些负面效应。通过法律来解决社会安全阀机制中出现的问题是比较合理有效的,在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创建公众维权机制、利益表达机制与第三方调解机制,将信访、新闻媒体、网络等社会安全阀机制制度化,不但可以保障公民不满情绪的宣泄,又能使这种冲突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责任编辑:谭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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