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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汇编手册(2016)

2022-04-29 来源:乌哈旅游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释义汇编手册

二0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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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 3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 14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释义 ............................................... 22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范本)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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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成〔2016〕3号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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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

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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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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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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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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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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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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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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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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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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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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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7年,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该文件对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逐渐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部署的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提高教育质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要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做出批示。研究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职教会精神和中央领导批示的具体举措。

二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客观需要。实习是职业教育的基本环节,加强实习管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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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一些职业学校在实习管理方面,失之以宽失之以松,影响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损害了学生权益,亟需加以引导和规范。

三是回应各方关注,解决实习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求。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呈现出部分新的问题,受到各方密切关注,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引导规范,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2.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研制过程。

答:2012年9月至11月,启动阶段。在调研各地实习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启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工作,11月底形成了文件初稿。

2013年至2015年,征求意见修改阶段。通过教育部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以及十余次征求财政部、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就实习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及边界进行研讨。

2016年2月至3月,定稿印发阶段。经教育部党组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文件正式进入会签程序并印发。 3.《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全文共6章39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和目的,实习的分类和定义,实习工作的总体原则和政府相关部门责任等。第二章实习组织,明确了实习单位的资质要求,实习组织方式,实习时间等。第三章实习管理,主要包括健全实习管理制度、签订实习协议、保障学生知情权、保护学生基本权利、实习岗位的禁止性规定、实习报酬、实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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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免税政策、实习纪律等。第四章实习考核,提出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将实习考核结果纳入学籍档案,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的处理,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等。第五章安全职责,提出了对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在保障学生实习安全方面的要求。第六章附则,对相关补充事项作了说明。 与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相比,文件有四点显著变化:一是明确实习概念,将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分类管理。同时,调整规范范围,从中职扩展到了包括高职在内的所有职业学校;二是强调全过程管理,细化了部分内容,条款从17条扩充到39条;三是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增加相关表述;四是更加关注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

4.部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较为松散,甚至被一些媒体以“放羊式”管理来形容,请问《规定》对这个问题有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

答:《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强化实习管理,解决以往管理中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问题。

一是强调实习的全过程管理。《规定》覆盖实习过程各个环节,包括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等,实现全过程管理。

二是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三是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规定》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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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四是对违规组织实习提出处罚措施。《规定》提出,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5.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职业学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沦为廉价劳动力,甚至安排学生到一些危险岗位、不适合学生的场所实习,请问《规定》对保护学生权益是怎么考虑的? 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规定》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要求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一是协议约定。《规定》要求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实习协议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禁止性事项。《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实习中的禁止性情形作出要求,提出“六不得”,即: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不得有以下三种情况:安排学生从事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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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三是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规定》要求,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四是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五是对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比例作出约定。《规定》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6.对个别安排学生以顶岗实习名义到专业完全不对口的岗位上去工作,此次《规定》是怎么解决的?

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从根本上讲,依然是教学的一部分,安排好实习,就是安排好教学。本次《规定》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实习”的概念。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对这三类实习进行了具体界定。

二是突出实习的教学属性。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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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从培养目标出发,明确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7.《规定》对学生实习中的安全问题是怎么考虑的? 答:“安全无小事”。学生实习中,我们一直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规定》对安全问题尤其重视,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安全职责独立成章,强调实习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第五章从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岗前培训、实习保险、事故赔偿等角度,规范安全防患、责任保险以及事故处理,强调实习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

二是协议约束。实习协议的必备条款共八项,其中两项和安全相关,包括: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三是强调要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2009年,我部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规定》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并提出要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责任保险。

8.《规定》对实习单位有很多约束性条款,是否会降低许多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答:实习单位是学生实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主体,调动实习单位积极性,是做好实习工作的一个重要保障。《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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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诸多涉及实习单位的条款,其中部分是从管理的角度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参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体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二是《规定》中兼顾责任和保障。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也从政府支持、税收减免、协议约束等方面提出要保护实习单位权益,制定措施鼓励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

三是尽快研究制定《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将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强化落实现有鼓励政策和提出新的鼓励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企业权益保护。

9.下一步落实《规定》,教育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立即部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是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治理。结合《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我们今年将组织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治理行动,在各地各校自查的基础上,教育部将适时组织重点地区的抽查。该行动预计于今年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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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组织制订各专业的顶岗实习标准。首批标准涉及70个专业,覆盖中高职。标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实习目标、时间安排、实习条件、实习内容、实习成果、考核评价、实习管理和附件等9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专业顶岗实习的目标与任务、内容与要求、考核与评价等。标准的颁布,有利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落细落小落实。

四是开展广泛的宣传解读。在专家解读的同时,我们将组织对文件内容的逐条解读,确保文件精神原汁原味地传达到地方,传达到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个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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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目的。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文件对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快速变化,实习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亟需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一是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近年来,实习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在实习组织、过程管理、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方面加以规范。二是进一步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是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实习工作涉及到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晰各方的责权利,为维护实习相关各方权益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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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概念的界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适用对象是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等教育类型学生的实习管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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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了实习的定义、形式。《规定》对实习作为“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对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三种主要形式,从目标、内涵、途径等方面进行了阐释。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功能定位和实施原则的规定。

(一)功能定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与课堂教学等其他环节和部分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职业学校不可随意组织实习,不可随意取消或不安排实习。实习计划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系统设计、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二)实施原则。一是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精心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岗位,严格过程管理,科学考核评价。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促进知识、技能与职业精神的有机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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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学生实习方面应履行职责的规定。

《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在实习工作中职责的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度建设、平台搭建、组织协调等,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统筹指导;学校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监测、检查等,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于学生实习前,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实习计划及具体安排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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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实习单位程序及基本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须对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八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方可确定为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单位也应承诺满足以上要求。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具体组织实施的规定。 (一)明确了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实习的两个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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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并对学生开展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等方面的专门培训。

(三)指导实习的教师、实习单位负责指导实习的专门人员应当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规定》强调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定的专门人员要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四)学生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是指学生实习岗位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对应的职业(工种)相符。“与学生所学专业相近”是指学生实习岗位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所属的专业类对应的职业类别相符。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规定。 顶岗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若学生有实际需求,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自主选择的实习单位须满足《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要求。 自行选择的顶岗实习单位应安排专人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学校也应安排指导教师及时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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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动态,指导学生认真完成顶岗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企业专门人员也应满足《规定》第七条的相关条件。 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确保教学目标有效落实。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释义】本条是关于顶岗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占比和职业学校安排实习计划自主权的规定。

(一)关于顶岗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占比。实习单位应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同期在该单位顶岗实习学生总数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10%,二是同期在该单位某一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总数不超过该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二)关于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实习计划的自主权。本条强调,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不得强制学生到不符合实习单位资质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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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时间及具体安排的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顶岗实习累计时间原则上以半年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6个月”为学生累计参加顶岗实习时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入学的学生应执行“一般为6个月”的顶岗实习时长要求。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实习过程管理的总体要求。

职业学校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须充分征求、吸纳实习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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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管。监管应覆盖实习全过程,实施动态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实习管理的精细化。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实习协议的规定。

本条强调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无协议不实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应在完全知晓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于实习正式开始前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当事方各执一份。不得以任何两方协议或其它形式的协议替代三方协议。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也须签订三方协议。

顶岗实习协议可参考教育部提供的《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范本)》或教育部印发的各专业顶岗实习标准中实习协议模板,各学校和实习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拟定。 认识实习参照一般校外活动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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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三方协议具体内容的基本规定。 (一)本条明确了实习协议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即应兼顾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利益,明确各方在实习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所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条所规定的实习协议内容为必备条款,各学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条款。

(三)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应当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享有合理报酬。实习协议须明确学生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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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释义】本条是对未满18周岁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精神,职业学校在组织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应事前充分告知其监护人,在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满18周岁且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学生,向学校提交三方协议的同时,还应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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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的禁止性条款。

为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条对不适宜学生实习的情况作出禁止,提出“六不得”,即任何情况下,学生实习中皆不得出现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况。

(一)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安排和接收学生实习时,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须核查学生身份和年龄信息,不得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三)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因其生理及心理特点,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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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四)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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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职业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实习环境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职业学校必须切实履行学生实习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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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禁止性条款的例外性规定。 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对于部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和实习岗位(如护理专业的夜班实习、导游专业的节假日实习、煤炭专业的井下实习等),经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受此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报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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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提出了实习报酬的最低标准,即参考实习单位相同岗位报酬标准、工作量、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学生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学生实习报酬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报酬以货币方式发放,不得以代金券、实物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单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实习期间,与学生实习活动直接相关的、实际发生的如实习报酬、实习耗材、实习保险等各项合理费用支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学校或实习单位收取实习费用等的规定。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方便管理等为由,收取学生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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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学生的相关要求。

本条明确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实习考核等。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同开展学生德育等的规定。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中,要将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贯穿始终,强化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日常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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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应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并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外地实习住宿管理的规定。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统一安排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学生住宿管理,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不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须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字同意,学校备案。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规定。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之前,应先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该国(境)外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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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等相关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赴该国(境)外实习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学校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应选派指导教师全程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定

鼓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力量,整合资源,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规追责的规定。 对违规的职业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改正不及时、不彻底、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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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予处分;因工作不到位、人员不到岗、指导不及时等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规或违约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有权依据相应规定,调整实习安排,直至终止协议。因违规或违约带来的后果,职业学校可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实习行为追责的规定。

(一)对违反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七条进行查处。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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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实习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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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考核评价制度,突出育人目标。对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应会同实习单位明确考核标准,细化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考核办法的规定。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计入学生学业成绩。实习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根据考核综合成绩,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实习等次。达到合格以上等次者,方可毕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学生违规处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材料归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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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协议等7个方面实习材料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准确、规范,手续完备,归档及时。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习岗位,落细落小落实。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平安校园整体工作中,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实习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单位落实安全职责的具体要求。 实习单位落实安全职责应采取六项措施,实现一个目标。其中,“六项措施”包括: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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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一个目标”是指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保险相关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第八条提出: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此,各地应探索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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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提出的“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其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职业学校,“受益人”为实习学生。

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不可增加学生负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赔付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学校、实习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学生实习安全保障中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赔付分两种情况: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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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 《规定》为底线要求,各地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对象的补充规定。

《规定》适用对象是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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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范本)

甲方(职业学校): 地址: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实习单位): 地址: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学生):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甲方拟安排 级 专业学生(丙方)赴乙方参加顶岗实习。为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实习时间、地点、岗位及内容

1.1实习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2实习地点: 1.3实习岗位及内容(可另附页): 2.实习组织及实习管理

2.1甲方集体组织的实习前,可对乙方进行考察,了解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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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相关资质和生产管理制度并作出评估。甲方应安排丙方到丙方专业相关的实习岗位。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与丙方专业相关的实习岗位。

2.2甲方会同乙方制定顶岗实习方案,并协助乙方落实。方案应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

2.3实习开始前,甲方应完成与实习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训练的教学任务,使丙方能适应实习岗位的基本要求,并对丙方进行初步培训,使丙方了解实习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2.4乙方负责丙方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岗位工作任务及流程、相关设备操作规范、工作纪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5甲方安排 担任丙方实习指导教师(联系方式: ),负责丙方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掌握实习动态,做好丙方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全程跟踪服务。

2.6乙方安排 担任丙方实习指导人员(联系方式: ),对丙方实习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丙方接受合格的岗位技能训练。

2.7甲乙双方协商,建立丙方实习情况通报制度。遇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乙方应立即通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2.8丙方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完成实习方案确定的各项实习任务。丙方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个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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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乙方设备损坏的, 。 2.9除工作需要外,丙方实习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主动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

2.10丙方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因故确需请假时,应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请假制度办理并告知指导教师,经批准后,才可请假。丙方休假完返回乙方实习岗位,应分别向指导教师和乙方专门指导人员销假。对于丙方的非正常情况缺勤,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实习指导老师进行通报。

2.11实习期间,除存在不安全因素外,未经甲乙双方批准, 丙方不得擅自终止实习,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安全及其他责任,由丙方承担。丙方因自身原因需终止实习,应提前 天向甲乙双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2.12丙方负有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在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泄露乙方的保密信息。实习结束时,丙方应将所有图纸、文件、资料t、计算机软盘、U盘、移动硬盘、光盘和其他含有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载体全部交还给乙方,不得留存任何原件和复制件。

2.13缝乙方书面同意,丙方可将未涉及乙方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实习材料和相关内容用于毕业设计(论文)。

2.14实习结束后,丙方需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关实习材料。

3.实习期间食宿及休假安排

3.1实习期间,由甲方乙方为丙方安排免费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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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住宿并建立住宿请销假制度。如需缴费住宿,则丙方支付的住宿费标准为 元/月。如丙方确需在外自行住宿,须经丙方监护人签字同意,由甲方备案后方可不集中住宿。

3.2实习期间,丙方的就餐方式为: 3.3乙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安排丙方加班和夜班,或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甲乙丙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4.实习期间工作时间与报酬

4.1工作时间: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 4.2甲乙双方应按照不低于乙方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8 0%的原则,协商确定乙方应支付给丙方的实习报酬。具体报酬为: 元/月(或 元/小时)(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顶岗天数计发)。

4.3实习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丙方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如延期发放,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明确告知延期期限。

4.4实习期间,丙方的奖金、福利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5.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

5.l甲乙双方应对丙方进行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进行

考核。丙方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不得参加实习。

5.2甲乙双方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乙方应为丙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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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符合国家规定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

5.3丙方应增强安全意识,确保自身生命及财产安全,遇到困难应及时向乙方专门指导人员和甲方指导教师报告并寻求帮助。

5.4丙方严格按照乙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开展工作,有安全风险的操作必须在乙方专门人员指导下进行。

6.责任保险与伤害事故处理

6.1由口甲方口乙方负责为丙方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

6.2丙方在实习期间发生伤病,乙方应按照优先救治原则,积极组织救治。属于实习责任保险及其他所购买商业保险赔偿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标准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甲乙丙三方约定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丙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丙方因非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7.实习考核

7.1甲方会同乙方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标准,并组织丙方学习。

7.2实习期满后,乙方应对丙方做出书面鉴定。 7.3甲方会同乙方做好丙方的实习考核工作,考核方式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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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议解除与终止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1.1乙方未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8.1.2乙方擅自安排丙方加班和夜班,或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8.1.3乙方安排丙方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

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8.1.4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实习岗位或未经协商擅自调整丙方实习计划、变更实习内容,不履行管理职责; 8.1.5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实习报酬。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2.1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

8.2.2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的;

8.2.3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8.2.4丙方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顶岗实习的; 8.2.5丙方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

8.3.1丙方为一年级在校生; 8.3.2丙方未满16周岁;

8.3.3丙方未满18周岁,被安排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8.3.4丙方为女性,被安排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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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8.3.5丙方被安排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8.3.6甲方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丙方实习。

8.4实习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若需延长实习期限,须由一方提出申请,经另外两方同意后签署补充协议。

8.5实习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丙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9.违约责任

对违反本协议 (条款),三方约定如下:

10.其他

10.1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丙方收取本协议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扣押丙方的有效证件,不得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收取丙方财物。

10.2因履行本协议引发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起诉。

10.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监护人知情同意书(适用于未满1 8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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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55

附件:

监护人知情同意书

(适用于未满18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系 学校学

码 )的监护人。与学生的关系是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知晓《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 (学生姓名)按前述协议约定内容参加顶岗实习。

监护人: 联系方式: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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