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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023-10-28 来源:乌哈旅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使长临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长临高速公路总体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达到预期目标,制订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临公司、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强化优良工程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各级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严格执行工序质量检验认可制度,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不合格和资料不齐全不予签证。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对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具有否决权。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的质量,以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目标。

第五条 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各项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各项外观达到“平、直、顺、美”的要求,实测项目评分和质

量等级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提高工程质量的同时,必须做好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的检测试验结果,材料配合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的分析,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做到工程质量达标,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可靠。 第七条 施工单位接到长临公司正式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后,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安排组织进行施工复测,对设计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中桩地面线、横断面高程等项目进行全面测量闭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复测报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复测报告》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报送长临公司。施工复测必须在驻地监理、设计代表的共同参与下进行。《施工复测报告》未经长临公司批准,不得开工。

第八条 长临公司批准《施工测量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批准的控制点及控制参数,设臵监理专用检测控制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要对施工单位的任何一项工程进行检测控制,且必须使用自设的控制点。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建立长临公司控制指导,监理监管,施工单位自检和社会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总监办综合业务办公室、中心试验室、驻地监理组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

负总责。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上到下直线巡查监督管理,技术质检部、现场巡查组对监理工作进行抽查指导,施工单位建立自检体系严把质量关。

第十条 施工单位建立项目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质量负责制,配备试验检测工程师、质检员、试验员、现场质量管理员,负责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和试验检测工作。加强现场管理环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现场质量管理员,建立现场管理员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赋予试验人员、质检人员计量支付的签字权,确保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与施工同步,消灭质量管理上的空白。总监理工程师对现场质量管理员工作制度和奖罚制度进行核查和落实。

第十一条 长临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室设备、仪器数量和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检测项目的要求,未经计量部门检测标定合格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长临公司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挂牌上岗,并标明单位、姓名、岗位职务,以便工程质量检查时进行核对。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对分项工程开工审批、工序质量检查认可、施工过程检查控制、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中间交工证书签认、中间计量表签认,六道主要程序的严格把关,有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

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设计图等基础资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指标及其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安排情况。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复测核对,确认无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最终签发《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施工单位即可进行分项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自觉按照规范施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进行纠正。监理人员要坚持全过程巡视、检查,对主要工程和关键工程部位要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频率的30%以上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对于已覆盖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彻底返工处理;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监理工程师要签发指令文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长临公司现场巡查组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控制,发现问题严格按照巡查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长临公司三方各负其责,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严格检查监控,把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工程质量问题不被覆盖,不留工程质量隐患。

第十六条 当任一工序、某一部分或整个分项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现场复测检查验收,确认各项质量指标(包括外观质量)均符合要求后,方给予签认。否则,不准签证,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交工证书》。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各项

表格和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完善,其次检查各项质量指标及计算评定方法、结果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方可给予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不得进行与本分项工程有关的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不准签认已被覆盖的任何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中间交工证书》,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计量表》。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中间计量表的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其次逐表检查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签字是否齐全,再次复核工程的几何尺寸、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签认《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表》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进行有效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复核,严格把关。 第四章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开工前认真做好分项工程开工审批,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机械的核实,技术质量交底“三件事”;施工过程中采取加强现场检测试验和检查监督,惩劣奖优“两项措施”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进行严格控制;完工后严格进行检验签证把关,凡是质量、资料不合要求的工程一律不给予签证,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每一个分项工程“质量优、资料全、外观美”。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放样测量,核对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是否相符。如确认无误,即按设计放样,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测量工程师一起进行实地测量,对地形、地质、施工图、放样位臵等各

项指标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同意开工。合同段起止点(段)的施工放样,必须与前后合同段的控制点闭合,平面和高程误差均应符合规定。如实际地形与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需按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需要,必须引进劳务人员时,施工单位应选择有劳务资质和有施工经验的劳务施工单位,要对劳务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管理知识考核,对其施工经历,业绩、信用等情况作调查,择优使用劳务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差,不服从监理管理,多次教育或三次返工、违约金处理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劳务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取消其施工资格,否则从限期之日起所做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层层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将控制高程、平面位臵、几何尺寸、材料要求、配合比、施工工艺等技术质量规定,向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员、机驾人员及劳务施工单位当面交待清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对砂、石、水泥、钢材、沥青等各种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准运进工地。

第二十四条 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质量管理员要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控制材料质量,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凡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工艺要立即进行纠正。监理人员要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勤检查、多旁站,对主要工序和工程的关键部位要跟班监理,

要加大圬工砌体破坏性检查力度。只要是发现问题,无论覆盖多深、多厚,必须责令彻底返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及时提供试验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监理人员要按照不少于规范和标准规定检测频率的30%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验证施工单位的检测结果,当试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按规定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无论返工还是补救,均须进行重新检测,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第二十六条 长临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抽查,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并对已完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以此督促各项质量规定得以有效贯彻和落实。若施工单位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小于75分时,长临公司对总监办处以1万元违约金,同时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分项工程予以返工,并召开负面典型现场会,同时对项目部处以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返工项目造价的10%,且普通路基、构造物不低于5000元, 特殊桥梁、重点路基不低于10000元。 第二十七条 长临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员,任何时候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均可按照规定开具《现场质量巡查通知单》进行违约处理。工程质量违约金应按照检查人员对质量问题责任认定,分别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把工程质量违约金全部转嫁给劳务施工单位。长临公司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时,如认定监

理人员具有责任,同样按照规定对监理人员给予违约处理。对管理有力,工程质量优,工程外观美,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规范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十分重视工程的外观质量,在保证工程内在质量的条件下,对外观质量严格控制,凡不符合“平、直、顺、美”标准的,必须返工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把工程质量检验签证关,从工序认可到中间交工认可,都应亲自进行现场检验复核,确认各道工序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均符合规定,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规范,方能签字认可。

第五章 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以下情况负全部责任:①施工前的复测工作不认真,导致开工后才发现实际地形与设计不相符而需要增加路基土石方数量;②施工单位放样错误,或使用未经长临公司认可的图纸放样,造成的一切损失;③违反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返工、停工、不予计量的损失;④违反施工程序,审批签认手续不齐全,被处以停工、返工所增加的费用;⑤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路基边坡坍塌、构造物基坑坍塌、隧道洞身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坍方数量本身和因坍塌需增加的处治工程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以下情况负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错误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监理人员不到岗位,或虽到岗位但把关不严,造成

不合格工程未经返工处理即被覆盖,进行返工的损失;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不力”,造成完工后返工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长临公司承担属于长临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三条 长临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觉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查监督活动给予密切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出质量问题被责令返工、通报的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除严格按照检查部门的决定执行外,还将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工程巡查

第三十四条 长临公司成立工程巡查工作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巡查,按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停工、处以质量违约金,同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机械、内业资料、检验审批手续等有关工程质量的事项进行全面检查;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情况(包括作息时间、现场管理力度、资料管理、各种台帐、工作业绩等)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向长临公司报送巡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巡查人员要认真履行巡查工作职责,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对重点项目、关键分项工程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早、中、晚时间段要重点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坚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对工程质量问题要一视同仁,对问题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第八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长临公司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治。

第三十七条 长临公司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破坏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励

第三十九条 长临公司将通过日常巡查,质量专项检查,劳动竞赛集中检查的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进行综合打分评定,评选“工程质量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管理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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