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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有关思考

2022-07-02 来源:乌哈旅游
2011年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有关思考

市场监管部

洋陈大宇

一、2010年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

2010年,电监会切实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努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新型监管方式,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国电力市场平稳有序、厂网关系总体和谐,电力市场秩序有关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电力交易合同(协议)制度逐步完善。电力交易的各种合同(协议)已成为厂网之间经济层面上的重要文件。近几年,电监会会同工商总局出台了年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大用户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协议),并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2010年,电力企业普遍重视电能交易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备案工作。电能交易合同覆盖了年度基数电量交易、跨省(区)交易、发电权交易、大用户直购电交易等主要交易品种,备案率达100%。合同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合同支付行为基本规范。合同双方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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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并按约定进行支付。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不同程度的出现了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的情况,但是绝大部分电网企业能够克服自身经营压力,及时、足额地向发电企业支付合同费用。从全国情况看,去年的合同支付率基本与上一年持平,承兑汇票占合同费用比例未见明显上升。

二是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试行工作逐步深入。“两个细则”是厂网之间技术层面上的重要规章制度,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促进厂网协调、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底,除山西、内蒙、江西等省(区)以外,全国省级以上电网均已完成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并进入了试运行。在试运行阶段,并网发电厂努力提高发电设备运行管理水平,加大设备改造挖潜力度,电网频率等系统安全指标明显改善,促进了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是不断加大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力度。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是厂网界面上重要的公共信息。现有体制下,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获得这些公共信息的能力和手段严重不对称,发电企业强烈希望电力监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电力监管机构一直在探索建立既满足市场主体需要、又满足系统安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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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就陆续出台了有关办法,加大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近年来,各省(区)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通过信息发布会、简报、广播、电视、公告等多种途径披露信息,内容逐渐丰富、范围逐步扩大、方式更加多样。网站、厂网联席会议、信息发布会成为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采用交易大屏幕准实时发布相关信息的电网企业达到30家。

四是厂网联席会议制度普遍实施。自2006年电监会印发关于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以后,各省(区)积极推进该项工作。厂网联席会议已成为当前厂网双方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全国每年由电力监管机构牵头召开的厂网联席会议有100多次,部分地区还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当前的厂网联席会议主要起到了厂网双方沟通信息、加强交流的作用,部分地区还尝试通过这个平台协调解决厂网之间的有关问题,西北电监局、华东电监局在组织召开厂网联席会议时会前制订议题、会上定解决方案、会后出纪要监督落实,四川电监办还通过厂网联席会议建立了新机接网协商机制。

五是改进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报告,并严格督促整改,取得实效。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电监会2010年对原“三公”调度报告进行了改版和更新,增加了电力交易的有关内容,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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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监管报告进行了有机衔接,同时更加侧重监管评价。报告制定过程包括数据填报、约谈约访、重点检查及核实情况、起草、征求意见等阶段。去年报告发布过程中,还分别对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召开了监管报告发布座谈会。监管报告客观反映了全国电力交易及市场秩序的基本情况和有关问题,对电力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披露,并提出整改要求。这几年,监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整改率达到100%,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报告中所反映的一些重要问题还被列入电监会年度重点稽查事项,如2010年电监会将新建发电机组差额资金问题列入专项稽查,对2009年9月以前形成的差额资金进行分配,发电企业分得差额资金10多亿元。

六是普遍开展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约谈约访。为建立与电力企业之间的沟通机制,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从2007年起,电监会与在京中央所属电力企业每年开展监管约谈约访,了解电力交易情况和存在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从2010年开始,除了电监会与中央所属电力企业开展约谈约访之外,各派出机构还与省级以上电网企业、主要发电企业和上市电力公司开展了监管约谈约访。2010年全国约谈约访电力企业达300余家,摸清了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搭建了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沟通平台。电力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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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对监管约谈约访工作普遍支持,认为这是电力监管工作的制度创新,希望能将该项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厂网界面的一些基本制度已经建立,市场秩序在逐步好转,但是受电力体制改革不到位以及电力计划模式强大惯性的影响,促进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和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任务依然艰巨,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购售电合同电量形成机制不健全。目前发电企业年度合同电量的形成方式多为地方政府下达预期调控目标,电网企业具体组织签订,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实施。地方政府制订预期调控目标时,采用“大锅饭”的分配方式,没有企业公认的规则,在这个电量“大锅”里谁吃得多些,谁吃得少些,全凭“掌勺师傅”的“手”。这种制度下,发电企业只有生产产品的权利,没有对自己产品进行自主定价、分配和销售的权利,不能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机组状况、能耗和排放水平来自主安排生产,电力行业的整体效率受制于这种计划模式,解放生产力成为空话。计划分电带来的公平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秩序的主要矛盾,远不能适应厂网分开后发电市场主体多元化的需要。

二是电力调度交易的公平性问题依然存在。作为行使公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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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不是“公共机构”,而是隶属于电能买卖合同的一方——电网企业,形成了电力交易公平性环节上的先天制度缺陷。从这几年的电力市场秩序检查情况看,电力调度交易公平性问题屡禁不止。部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发电合同和安排电力交易时随意性较大、有失公平性原则;调度机构出于备用等考虑,普遍不愿大机组在高负荷水平运行,愿利用其调峰能力强的特点进行深度调峰,降低了大机组负荷率,使电力系统整体经济性下降;部分电网公司甚至利用拥有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优势地位,侵占发电企业经济利益。

三是部分电力交易仍需进一步规范。这几年,电能交易品种逐渐增多,电能交易从过去的单一计划模式走向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双轨模式。在转轨过程中,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认识不统一,导致部分电力交易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部分市场主体对发电权认识不足,局限为关停机组、节能调度经济补偿,未能充分发挥其合同电量调整、规避经营风险等作用;部分地区以计划手段推行发电权交易,没有采用市场机制;个别地区发电权交易的网损测算规则不透明,收取网损随意性较大。在跨省(区)电能交易中,计划安排仍占主导地位,市场化程度不高;电网企业单方面制定交易计划、确定交易电价的现象较为普遍,发电企业参与程度不足;跨省(区)交易长期合同缺乏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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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的灵活调整机制;以对冲、接力等交易方式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重复收取过网费等不规范现象较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中,个别发电企业认识不到位,强调自身机组的技术制约,不愿意参加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拒绝承担辅助服务义务,希望维持“免费”使用其他机组辅助服务的运行模式。

四是调度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能满足市场主体的需要。近年来虽然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随着电能交易品种不断增加,特别是在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对电力调度交易信息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信息披露的方式、范围、对象、频度、方便程度以及信息披露责任制都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尤其是对于披露机组运行实时数据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几年,电监会出台涉及信息披露的制度办法很多,但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最根本的原因是信息披露的主动权掌握在电网企业手中,而电网企业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在厂网分开的市场环境下,信息披露不仅是服务、更是义务,往往以安全和保密为由,拒绝披露一些比较敏感的关键信息。

五是厂网之间的公共管理呼唤新机制,厂网联席会议平台的功能发挥不够。完善的电力市场模式下,监管部门一是当好监督和裁判,二是做好电力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市场主体在政府监管下做好自主管理。目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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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自主、公平的厂网公共管理平台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现有的厂网联席会议作为厂网平台,主要功能是厂网之间沟通信息、相互交流,电力调度交易信息发布的功能发挥得较为充分,但厂网共同协商、议事、决策的功能发挥不足,符合我国体制特点、有利于促进厂网和谐的新机制函需建立。

三、进一步加强电力交易监管的有关工作

解决当前电力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根本是要靠体制改革。在体制变革之前,可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机制、促进厂网关系改善。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健全年度合同电量形成机制。逐步改变政府计划分电模式,扩大发电企业自主安排生产计划的权力,促进发电量优化,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行业整体效率。具体操作上,可在各发电机组的年度发电预期调控目标下达后,允许发电企业(集团)将发电指标进行内部汇总后,在企业(集团)内部各发电厂(机组)之间重新分配,即进行一轮内部优化调整,然后再根据调整后的发电计划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调整不改变原发电目标的电价,相当于在年度合同签订之前由发电企业(集团)内部进行了发电权交易。在市场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可以调动发电企业节能减排、增产增效的积极性。为了保证系统运行安全,发电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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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集团)内部调整后的优化预案要经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如遇事故或紧急情况,电力调度机构还可调整各机组发电计划。电力调度机构以安全校核为由对优化预案进行调整后,应向电力监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接受市场主体监督。

二是推动梯级流域电站实行统一优化。随着我国水电开发的提速,不少流域已经或即将形成流域梯级水电站群,如果通过联合优化运行,将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增加发电量,促进节能减排。据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报告,经梯级联合优化运行,可进一步提高流域水资源利用率,增发电量2%-7%,社会效益明显。目前,我国已有三峡、清江、乌江等流域成立了集控中心,联合优化技术可行。在条件成熟的流域,应允许发电企业(集团)对梯级水电站实行统一优化、集中控制。将流域梯级集控中心作为电力调度对象,在水情预报的基础上,提出年度或阶段梯级优化调度方案,经安全校核后作为实施方案。

三是增加厂网联席会议的决策功能。在当前厂网联席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议机制,丰富会议内容,增加会议的议事和决策功能。对于电网安全校核的主要参数、新建电厂接入系统方案等应在厂网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于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准备出台的电力交易规则和制度、季度以上跨省(区)电能交易方案等应在厂网联席会议上进行讨论。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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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深化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在厂网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设立由厂网双方共同参与的决策机构,对涉及双方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四是加大对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完善有关信息披露规章制度,将信息按照时效性进行准确定义,明确各类型信息接收对象的范围,统一发布的时间和频率。第二,组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建设规范统一的信息发布网站,并作为信息发布的基础手段。网站应具备至少5年的历史信息查询功能。第三,电力调度机构向市场主体公布日信息,如前一日各台机组运行状态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市场主体进行实时披露。第四,加大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评价。监管机构可按季向市场成员发放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的调查评价问卷,评价结果进行公开。

五是推进辅助服务深度试点。目前除个别省份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已经开始试运行,促进了发电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也促进了市场公开、公平。为实现辅助服务“可计量、可交易、可监管”的目标,今年可以选取若干省区进行深度试点,试点可按三条主线展开:一是部分项目市场化,考虑将部分辅助服务品种实现可交易,采取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对象,以及对应的量和价。二是补偿范围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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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辅助服务补偿范围和服务范围相一致的原则,打破行政省区边界,探索辅助服务的跨省区提供和补偿。三是参与主体全面化,试点扩大辅助服务参与主体的覆盖范围,除了统调火电厂和水电厂外,将同样有责任、有义务的网内其它类型的发电企业纳入考核和补偿范畴。通过深度试点,积累经验,探索方向。

六是加强电力交易监管。按照“一手建市场、一手抓监管”思路,在培育电力市场化交易品种的同时,促进电力交易规范有序开展。一要出台有关制度办法,压缩电力企业违规操作的空间。二要促进交易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以公开促公平。三要对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利用信息报送、约谈约访和电力交易现场检查等手段,进行主动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坚决处理,必要的交稽查处理。

规范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工作复杂艰巨,必须坚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创新监管手段为抓手,以促进市场建设和厂网和谐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完善厂网界面“五项制度”,培育和规范各类交易,充分行使电力监管机构的知情权、披露权、评价权、裁判权,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秩序,创造和谐的厂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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