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后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后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公有房屋,维护集团公有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后勤保障,根据兰州大学相关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有房屋(简称公房)是指学校分配给后勤集团的各类工作用房,其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库房以及工作人员住房等。
第三条 集团公有房屋分配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保障后勤事业科学、高效、稳定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有房屋分配基本原则是:按各部门在校区工作实际需要以及长期在岗人员核定使用;公有住房分配方向是各部门在各校区无居所的长期在岗员工及值班人员使用,其他任何员工不予分配。
第四条 集团公房由集团公有房屋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调配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集团管理的所有公有房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公房的管理,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为副组长及各部门主任为组员的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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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并落实集团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有房屋的主管部门,代表集团统一管理房屋,其职责是:制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拟定公有房屋调整和配置方案;核算各部门应使用的房屋间数或面积;检查各部门公房使用情况,防止公房资源的流失、闲置及浪费。
第八条 后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应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增强公房管理工作的力度和透明度。
第九条 总经办依照本办法和集团的有关规定,行使安排公有房屋的权利;各部门及居住员工有服从统一调整安排的义务。
第十条 总经办根据各部门房屋需求量和集团公房的情况进行统一调整分配,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调换、转租、转借、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总经办要秉公办理,做到透明、公正,严格执行本办法。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解决的,必须说明具体情况,提交集团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公房巡视制度。总经办公房管理人员将不定期对各校区公房进行检查,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严防公房闲置、浪费、出租、强占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总经办对公有房屋的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公房使用管理数据库系统,每学期对公有房屋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汇总统计。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分配标准:校区常住及其他有延伸管理(或工作)任务的在编人员原则上按照单间标准予以分配,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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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当调整套房;对学校分配到住房的在编人员,其住房标准不受此限制,但不允许再从集团分配公用住房;编制外员工原则上安排集体住房,骨干员工2人/间(若骨干夫妻同时在岗可酌情分配单间,以体现人文关怀)。一般员工4—8人/间(根据房屋面积实际安排)。(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公有办公用房分配标准:集团领导按照规定面积单独单间办公;各部门主任或主要负责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按照规定面积单独单间办公;各部门副主任或主要管理骨干原则上要求集体办公;各部门普通员工要求集体办公,且办公使用面积按照每人六平方米进行控制。
同时,在校区及本部均需要办公的集团领导和各部门管理干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规定面积可以分别分配单间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有房屋的分配实行审批备案制度,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接收房屋和交回房屋都必须严格遵守公房调配程序,由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后,开具后勤集团公有房屋分配通知单,方可向新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发放房屋钥匙,接受使用。
第十七条 在编员工申请公有住房的,须由本人或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任签章,报总经办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公房入住手续。
申请公有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后勤集团公有住房申请表》(见附件二),写明本人基本情况,说明申请居住理由;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主任签署意见; (三)总经办依照本办法审核,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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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外聘员工需住宿公房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主任签署意见,并经集团有关管理程序审核审批后,方可按照规定区域、面积和楼号给予安排住宿。
第十九条 集中住宿楼宇或场所的物业服务原则上由总经办进行统一管理,但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管理;零星住宿场所的物业服务由所属部门按照后勤集团的有关规定直接管理。
第二十条 在办理住房时必须清点并签字确认房内的各种设施设备。住房后所产生的水电费,由集团职能管理部门计量收取。退房时,住房经总经办验收后,并缴清其所消耗的水电费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各部门员工已使用和占用的各类公房,进行登记和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使用的公房由总经办收回或调整。各中心对本单位的在编员工及外聘员工负有管理责任,住宿人员如有变动的,应及时上报总经办。
第二十二条 调配给各部门的公房只能自行使用,未经集团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出租、不得转让他人,不得用于任何与后勤保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离退休、调动或辞职时,须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前将所使用的公房交还总经办。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员工不得擅自侵占、抢占公房,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总经办已分配其他中心使用的房屋,总经办将责令其限期搬出,并按20元/天·㎡ 的标准收取公房资源占用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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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二十五条 外聘员工住集体宿舍,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入住,不得随意更换,前居住者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后入住者搬入。不得独占公共设施,过量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随意滞留他人在集体宿舍留宿。
第二十六条 严禁利用公房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房实行安全责任制,公房的使用部门及所住员工必须担任其房屋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领导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房使用单位或居住人员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床位。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属自然损坏的,由总经办进行预算,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维修。对公房报修项目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章 处罚细则
第三十条 公房使用部门或居住人员擅自转租、转借他人使用,自转租、转借之日起,使用部门具体责任人或居住人按每天每平方米50元扣罚工资或其他酬金,直到退还所使用或居住的公有房屋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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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除收回违规公房外,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如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集团的公房进行抵押、出资、担保的; (二)擅自占用集团公房或改变公房使用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公房内外部结构的和搭建临时建筑的; (四)不按期退还集团公房的; (五)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六)前入住者拒绝或变相拒绝后入住者; (七)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后勤集团公有住房分配标准
附件二:后勤集团校区常住职工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 附件三:后勤集团部门公有房屋使用申请审批表 附件四:后勤集团校区公有房屋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件五:后勤集团公有住房入住通知单 附件六:后勤集团公有房屋使用分配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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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后勤集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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