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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2-02-16 来源:乌哈旅游
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8-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的作用,根据《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资〔2017〕1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专项经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及下达。

(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财政后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等资金经学校批准后可充实到专项经费。

(三)分类使用,效益评价。专项经费按用途分类使用,采取项目制管理方式,择优资助。建立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申报、使用管理和效益评价。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按用途可分测试费、仪器设备维修与功能开发费和平台建设费。各部分比例根据当年专项经费下达总额、上一年度使用情况和当年使用申请情况确定。

第五条 测试费是指在纳入各级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及以上)上开展样品测试和数据采集所发生的测试加工费和数据采集费等。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与功能开发费是指对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和功能开发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维修费、仪器配件购置和改造费等。

第七条 平台建设费是指用于校级、院级和学科组级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培训费、网络构建及软件更新费、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第三章 申请及使用

第八条 凡我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测试费。测试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

对于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较少及近3年内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本学科顶级及一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的青年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资助。

申请人为仪器责任教授或机组组成人员时,对其在本机上开展样品测试和数据分析的原则上不予资助测试费。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与功能开发费和平台建设费按平台为单位进行申请。仪器设备维修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仪器设备功能开发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平台建设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仪器设备维修与功能开发费优先资助近3年来开放共享程度高、效益好或相对购买新设备投入少、且通过维修改造和功能开发就能使仪器设备功能有较大提

升的仪器设备维修改造和功能开发。对单纯依靠购买配套设备来增加仪器功能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平台建设费优先资助校级和院级平台,特别是平台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年度考核优秀的平台。

第十条 专项经费采用项目制管理,具体如下:

(一)每年专项经费下达后由实验室处组织1次申报和评审;

(二)申请人(平台)需按资助类型填写《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经费使用申请书》(附件1),经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或校级平台)审核后报实验室处;

(三)实验室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资助额度; (四)实验室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和资助。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资助项目执行期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20日,执行期满未执行额度滚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平台)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15天内向实验室处提交资助经费使用报告或项目结题报告,未按时提交的下一年度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由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在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报道时,应标注“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经费资助”(英文:Special Funding for Open and Shared Large-Scale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s of Lanzhou University)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接受单位内部职工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申请人(平台)需严格按照申请内容如实使用专项经费,对弄虚作假,将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经费和终止资助等处理措施。对虚报机时,伪造使用记录等行为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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