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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2024-01-23 来源:乌哈旅游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 目的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满足工作岗位的安全要求,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管理。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是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3.2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4 培训对象及要求

4.1 公司全体员工均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领导、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新进员工、转岗员工、重新上岗人员以及各单位使用的劳务组织和分包单位的劳务人员、临聘人员等。

4.2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结合各自实际和各岗位特点、要求,应有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3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4.4 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技术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均需参加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5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应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作业活

动。

4.6 新聘用员工须参加“公司级、各单位、工区级(班组级)”组织的“三级”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4.7 教育培训学时规定

4.7.1 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

4.7.2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再教育培训,并定期参加发证部门组织的延期培训和复审,保证持证有效;

4.7.3 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公司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4.7.4 转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各单位单位和工区级(班组级)的安全培训,且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0学时; 4.7.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4.7.6 各类项目开工前,应对参加施工的人员及相关合作方进行安全教育,并布置注意事项。

4.7.7 除规定学时外,各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及时开展岗前培训、班前安全交底、风险提示等培训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5 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5.1 主要负责人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 一般管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公司级、部门及岗位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一)第一级是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

1.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 2. 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 5. 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警示; (二)第二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 1. 由分公司或项目部负责培训,

直接分配至施工(生产)现场的新员工由所在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2)生产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3)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4)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7)有关事故案例;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第三级安全教育即部室(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部室(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8学时,由新员工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 部门及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 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4. 安全生产指标及计划; 5. 职业危害及防范告知; 6. 相关典型事故案例等; 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4年度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法规、管理制度、职业健康、事故案例及应急处置等。

5.5公司各部门每年对本业务系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培训课程,人力资源部门对培训课程设置进行把关。在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第三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5.6进入施工生产现场的一线从业人员包括自有操作人员、专业分包和劳务派遣作业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项目部、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7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6 组织与管理

6.1 公司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并保障安全培训费用。 6.2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公司及各单位在每年年初应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各单位应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6.3 资料管理

6.3.1 安全管理部及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培训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6.3.2 安全管理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掌握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包括类别、内容、承办部门、人数、获取证书等情况。 6.4 监督检查

6.4.1公司组织安全例行检查时,应将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6.4.2 凡未按照被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公司将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考核处罚,从业人员未落实的,可采取通报、停工退场处罚。 7.附则

7.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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