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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2022-05-14 来源:乌哈旅游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第二条 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第三条 我院药品购进要严格按照卫生局的两网配送购药,不得擅自自行购药。

第四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对照实物,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五条 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验收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药品外观、内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逐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七条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可疑药品,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对出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有权拒收。

第八条 验收首营品种应附有该批次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九条 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和注册证号,并附有中文说明书。

第十条 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十一条 凡验收合格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签字并注明验收日期。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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