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身 份 证 号: 营 业 执 照 号: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行账号:
开 户 银行全称: 法定代表人电话:
放款人代表(乙方): 住所 (地址): 身 份 证 号: 手 机 电 话:
居间人(丙方): 地址 (住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本合同居间人 的见证下,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
《担保法》、《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合同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的项下借款为 流动资金周转借款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1、本合同的项下借款用途为 流动资金周转借款 。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严禁将借款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三条 借款金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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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 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18 个月,从2013 年12月5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4 日止。
3、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视乙方资金情况分 3 次提取借款。但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抵押人办妥股权抵押登记完成后 15 日内完成全部借款的交付。实际交款日和借款到期日以乙方银行划账凭据日期和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4、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利息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年 %,借款合同期内固定利率不作调整。利息计算用每天利率 x 实际天数 x 借款总额=当期应付的利息额。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实行按月结付利息,借款人资金的当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结付日固定为次月的10号或25号(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息)。甲方归还全部本金后当月的利息实行“利随本清”。
3、甲方支付利息和归还到期本金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第五条 抵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最高借款的保证方式式: 股权质押保证 。
2、借款人以乙方的全部股权设置抵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 股权质押借款合同》 。
第六条 借款资金的交付及到期时间
1、 乙方与抵押人办妥抵押物的法定登记手续后, 放款人 将借款资金交付到甲方指定的银
行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2、 如遇特殊原因,乙方或可按本条约定的提款时间推迟5日交付借款资金。
第七条 还款
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到期2015年6月4日为还款到期日。
2、归还借款本金日随同结清借款利息、居间服务费,以及为乙方服务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
第八条 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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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的权利、义务(借款人)
(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保证所借款项不用于约定以外的经
营、投资领域和消费,不用于法律、法规禁止可限制的其他用途;
(2) 甲方提前还款,应经放款人同意,并补偿放款人的预期收益、损失及其他费用; (3) 甲方保证向放款人和居间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和其他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
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有存在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4) 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监督、并有
义务向乙方提供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资料;
(5) 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付息、按期足额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6) 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包括财务评估、抵押登记、合同公证、签证、抵押
物拍卖、保险、运输等费用;
(7) 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
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不论是涉及到一项或多项变更,都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放款人;
(8) 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天书
面通知放款人并征得放款人书面同意;
(9) 借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革、联营、分立、合并(兼并)、合资(合
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理、对外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放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放款人,并落实经放款人书面同意的借款债务的清偿方案,或提供经放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10)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
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上述人员出现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变化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托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交结,或者被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不利事项,可能使放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日3日内书面通知放款人,并按照放款人的要求采取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清偿的其他保证措施;
(11) 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登记、被吊销营业
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应当于上述情况在预见期和有可能发生情况下提前书面通知放款人,并立即向放款人清偿借款本息,或提供经放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12)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的,如股权质押担保发生了不利于放款人
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放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放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13) 对放款人寄出或以其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直接送达的当面签收,
快递送达签收后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并按其执行。
2、 乙方的权利、义务(放款人代表)
(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2) 有权要求借款人在本合同执行期按月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资料,
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等信息,并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库存物资、材料、商品、贷款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 依本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和担保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
息、惩罚性赔偿金、应付的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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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借款人逃避放款人代表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应支付其他费用或其他严
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法律不禁止的制裁措施,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举报,并要求将其违约的事实录入《信用报告》,有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实现公告催款;
(5)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放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6)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他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
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放款人代表有权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
产清算等影响债权人的活动;
(8) 放款人代表有权根据国家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定或指定放款人的义务而针对对
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无需事先通知借款人,也无需事先征求借款人的书面同意;
(9) 放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
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10)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放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因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导致放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放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在全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
(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放款人代表或居间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3、 丙方的权利、义务
(1) 有权在借款期内随时了解甲方资金使用情况;
(2) 甲方(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在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约定时间未付清本
息的,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放款人代表)将按本合同有关约定代行清偿借款人的债务,履行代行清偿含本合同借款本金、利息、居间费用、理财顾问费,以及为清偿债务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放款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借款的,放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
金;
(2) 未经放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放款人代表有权要求借款
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提前还款额 x 合同约定利率 x 提前还款日至合同约定到期的天数=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应在提前还款时将违约金与应付利息、费用及本金一并支付给放款人代表;
(3) 借款人到期未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的,放款人有权限期追偿债务、直接委托
任何拍卖公司依法拍卖本合同第五条中第1条和第2项所有资产。上述抵押物拍卖后的实际净收入,不足偿还放款人本息和放款人代表与居间人为清偿债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的,乙方、丙方有权采取其它方式收回不足部分,直至放款人本息和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清偿完毕后为止;
(4) 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内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按月计算,计收复
利。并入当月本金,以此类推,到本息结清为止;
(5) 同时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上浮40-80%的标准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
利上浮40-80%的标准作为使用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息按月计算,计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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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二条借款用途约定使用借款的,放款人有权停止放款,有权提前
收回部份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合同利率上浮100%的标准收违约金,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上浮100%的标计收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月计算、计收复利;
(7)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放款人通知后7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放款人
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放款人有权提前收回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和本合同第九条(6)项有关约定执行。
① 向乙方或居间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的;
②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放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③ 未经放款人同意转让或处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理其资产重要部份的话;
④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受人或类似人
员接管,或者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放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⑤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遇严重损失的; ⑥ 借款人使用借款资金后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未如期清偿债务者,乙方有权队继续
执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外,再按甲方所欠金额(含本金、利息、罚款、违约金、居间费、理财顾问费,以及为清偿债务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的5-20%向甲方收取罚款违约金;
⑦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有损放款人利益的行为者,放款人有权无须经借款人
同意,直接通过媒体公告催收债权或向国家征信管理机关举报其违约事实并要求录入其信用报告。
第十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居间人提请借款人、放款人双方及其担保人注意:本合同文本是由居间人依据甲、乙双方的意见所起草制作,并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其法律后果作了全面、准确的说明;放款人、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均应当认真理解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对本合同相应的条款或表达存有误解和异议,可以不予签署本合同和从属于本合同的担保合同;若在本合同或从属于本合同的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办理相关使合同生效的手续,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至本
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居间费、理财顾问费,以及为清偿债务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清偿之日起终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并赔偿损失;
(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
供所需担保的;
(2) 甲方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欠息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 (3) 甲方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30日向乙方提供书面申请及担保人
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还款期限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前,按本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继续执行;
(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甲、乙、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
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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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合同所指抵押权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2、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费用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本借款合同附属的相关抵押、质押、担保、协议、委托书、承诺书、保证书、居间服务等合同,是本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抵(质)押权登记机关方各执一份。 5、合同签约地:
(借款人)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放款人代表)乙方(签字):
丙方: 丙方经办人: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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