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备案的时间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自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防办提交备案申请。
(二) 人防工程档案目录(以下资料用科技档案盒分装,盒面空白,盒内目录)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2. 工程立项批复;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3. 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4. 图纸交底记录;设计变更文件
5. 基坑验槽记录;底板、墙体、顶板钢筋验收记录;底板、墙体、顶板等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筋、水泥、混凝土检测报告;结构试水验收记录;防护设备材质检测报告、安装检测记录;口部防护系统预留、预埋检查记录;战时风、水、电系统安装、验收记录;进出工程的管、线密闭验收记录
6. 结构、防护、防水验收意见书;风、水、电系统安装及预留、预埋验收意见书;消防工程验收意见书;设计、监理方的验收意见
7. 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8. 项目竣工图、平战转换图 9.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 人防监理合同;防护设备订购合同;防护工程质量保证书 11. 防护设备维护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普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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