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2000)142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备案机关)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 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的要求
(二) 监理(建设)单位已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工程资料已报送质监站抽查并符合要求。
(三) 建设单位已取得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四) 发生过工程质量投诉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投诉已结案,事故已处理完毕并形成处理报告。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是验收组成员),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中应明确验收的程序、时间、地点、人员组成、验收标准等,各责任主体准备好验收的报告材料。
(三)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提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质监站。
(四)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 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概况和工程档案验收情况,介绍工程验收方案,验收组成员名单,并按排参验人员迁到。
2、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应回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和要求整改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3、 验收组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 验收组应该对参验各方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问题予以解答。对竣工验收中所发现的遗留质量缺陷,如不影响竣工验收,各责任主体应对质量缺陷如何处理和处理期限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认可,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会上说明。如果质量缺陷影响竣工验收,应待其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5、 各责任主体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结论,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做出全面评价,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组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6、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也可请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日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证明书。
第八条 质检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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