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规范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职工福利分配机制和逐步提高全体职工福利待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在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津(补)贴、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含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第四条 福利费总额按照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当年工资总额的14%计提专款专用,并纳入薪酬总额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福利费的适用范围及执行标准
第五条 职工福利费有两部分组成,即全员固定性福利费和非全员性福利费。
第六条 全员固定性福利费,是指全体在岗在册人员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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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非全员性福利费,是指符合特定条件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费 对于在岗在册人员中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10元/人/月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发放。 2.女职工卫生费 对于在岗在册女职工按照30元/人/月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发放。
3.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并已领取退休证的职工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发放。
7.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 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在每年12月份编制次年福利标准和预算,报公司行政办公会研究确定。福利费实际支出原则上不允许超出预算。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公司行政办公会审定的福利标准和预算执行,财务部负责监督。
第十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如需增加、变更福利项目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行政办公会批准执行,公司相关规定需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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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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