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工作
2021-05-13
来源:乌哈旅游
理论研究 《犯罪研究》2009年第3期 论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工作 李丹 内容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作为社 会副产品的犯罪也随之演变出多种新的犯罪表现,使传统侦查工作在证据获取和破案模式上面临挑战。基 于此,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工作,可从侦查模式、工作方法、侦查观念和提高侦查力水平上寻求突破,以 期顺应时代要求,更好地履行职责。 关键词:信息化;犯罪表现;侦查工作 一、信息时代的犯罪表现 人类社会在经历了以蒸汽机为代表的第一次产业技术革命,和以电力与内燃机为代表的第二次产业技 术革命后,迎来了以“信息”为核心的一场新的综合性技术革命——信息技术革命。这场革命促使社会从 工业化向信息化演进,并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向信息网络化延伸。科技发展的浪潮改变 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创造了新型的社会交流方式与崭新的人际关系,进而突破现实空问,形成 了一个全新的、虚拟的社会生活空间——网络空间,或称网络环境。网络环境是信息化的直接产物,在网 络环境中,信息无所不有、无处不在,同时“在这个十分庞大而且将变得更加庞大的虚拟空间里,存在着 各种反社会的力量,这股力量随时准备实施侵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信息的行为。” 信息时代的犯罪行为普 遍具有高科技性的特征,犯罪人借助网络在特定的空间内实施犯罪,有学者将之定义为网络犯罪。 笔者 认同这一观点,并进一步就网络犯罪中计算机所处的角色作出区分:一种情况是计算机处于犯罪“帮凶” 的角色;另一种情况是计算机处于犯罪“被侵害者”的角色。与之相对,前者表现为是传统类型犯罪的延 伸,后者表现为是信息时代的新类型犯罪。 (一)传统类型犯罪的延伸 当人们主动地利用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运用智能工具来提升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改变人类的 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同时,犯罪分子也充分利用起这一工具。通过大量媒体报道可以发现,。盗窃、诈骗 等多发的传统类型犯罪,有从原先的“犯罪人——事主”的模式,逐步向“犯罪人——网络——事主”模式 发展的趋势。参见图一,演示的“犯罪人——事主”模式;图二,演示的“犯罪人——网络——事主”模式。 图一 “犯罪人一事主”模式 ①李双其主编:《网络犯罪防控对策》,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②参见杨正鸣:《网络犯罪及其特征》,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③参见《武汉最大网上盗窃案开审嫌犯盗105万元游戏币》,资料来源:http://news.jerb.com/fayumv200810/t2008100778422.html, _访问日期为2009年3月16日:《网络诈骗发案大幅度上升》,资料来源:http://www.jschina.oom.crdgb/jschina/news/node7781 /userobjectIaiI160682.html,访问日期为2009年3月16日。 ・20・ 《犯罪研究》2009年第3期 理论研究 图二“犯罪人——网络——事主”模式 这种以网络为中介实施的传统类型犯罪,是犯罪行为在现实空间上的延伸和“拓宽”,可以说是犯罪 分子顺应时代发展而开辟的犯罪“新途径”。这类犯罪共同的特征是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犯罪,具体表现 为以下几种类型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他人财产的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 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利用计算机系统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利用计算机系统传播淫秽物 品的犯罪:利用计算机系统伪造公文、证件的犯罪;利用计算机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金融证券、金融票据 和信用证的犯罪;利用计算机进行偷逃税的犯罪;利用计算机系统侵犯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的名誉的犯 罪;利用计算机系统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的犯罪: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 会公共秩序的犯罪。 (二)信息时代的新类型犯罪 一般而言,新科技的诞生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即产生新类型的犯罪。 虽然上文中提及的“犯罪人——网络——事主”的犯罪模式以网络为中介,但上述类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并 未发生变化,因此这些罪在本质上还是一样的。但是,有些犯罪是过去没有的,是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诞 生之后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类犯罪的共同特征是以计算机为对象实施犯罪。笔者依据犯罪对象,并结 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分为以下四类: (1)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85条第1款、 第2款以及第28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侵入、非法控制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属于刑法的调 整范围,情节严重的,可分别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 (2)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犯罪,表现为“获取”和“破坏”。根据《刑法》 第285条第2款和第286条第2款的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 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 坏”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排 除直接使用物理的方式对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的毁坏或拆卸等。根据《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规定,有 上述行为,后果严重的,可以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计算机程序、工具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3款和第286条第3款的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 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可以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0(4)侵 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销售假冒硬件的犯罪。 ①刘守芬等:《论网络犯罪》,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②对于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③“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 序、工具罪”,此三罪名为学者对《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的学理拟制。非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参见高铭暄等:《<刑法 修正案(七))罪名之研析》,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18曰第l2版 ・2l・ 理论研究 《犯罪研究》2009年第3期 二、侦查工作面临的时代挑战 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专门手段。在我国,侦查 的任务具体表现为:一是侦查破案、收集证据、揭露犯罪和查缉犯罪嫌疑人;二是防范、控制犯罪,减少 刑事案件的发生。 任何一项任务的完成都与犯罪信息密不可分。“侦查破案和防控犯罪需要准确、丰富、 全面的犯罪情报信息,侦查人员必须在全面占有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情报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侦查 决策,制定出防控犯罪和打击犯罪的规划、措施和具体的行动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精确打击和防 控犯罪。” 据此,侦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搜集、处理、传递、利用与犯罪有关信息的过程。传统 工业社会环境中,犯罪信息仅存在于三维空问,而信息社会的犯罪空间由三维空间延伸至虚拟的网络空间。 这种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犯罪信息是无形的,无疑增加了侦查取证的难度。此外,信息化使社会生活节奏加 快、流动性增强,人、财、物的大流动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传统的侦查取证方式面临挑战 1、实物证据的获取 由于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实在性和较大的证明力,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获取强有力的实物证据,往 往成为侦查破案的主攻方向。但是,“随着犯罪行为人反侦查意识的不断强化和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 传统的形态痕迹和实物证据的现场遗留率已经并将继续呈下降趋势,使侦查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信息化 社会,随着大众传媒的多样化、密集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和全社会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个体了解、习得、 掌握侦查手段和反侦查手段信息的途径日益多元化,并且客观上侦查部门对此也无法加以有效控制。”0例 如,2000年号称中国第一大案的渝、湘、鄂系列抢劫杀人案件,犯罪集团成员作案时均戴手套和头套, 不留指纹和毛发。犯罪头目张君平时就告诫其集团成员,到公共场所尽量回避摄像头,住宾馆不要直接用 手触摸电视遥控器和台灯、桌椅等。 面对这样的犯罪分子,想在现场获取犯罪痕迹物证会越来越困难。 犯罪行为人反侦查意识的不断强化和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正成为当前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 虽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开发了传统形态痕迹和实物物证的利用价值,并且极大地延伸和扩展了痕 迹物证的范围。但是,这些痕迹物证运用水平的提高及范围的扩展,仍然抵消不了传统形态痕迹和实物证 据遗留率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何况,每一项新的痕迹物证检验鉴定手段运用到一定阶段,就必然为 犯罪行为人所了解和掌握,其作用将会逐步递减。 2、言词证据的获取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基于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对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人权保障要求。加之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删除 了收容审查的规定,强化了对审查时限的要求,使得侦查机关“由供到证”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一度被认 为是证据之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对侦查破案的作用将越来越小。 (2)证人证言 侦查人员获取目击证人和知情人证言的机会已经并将持续减小。过去几十年间,传统的侦查更多地表 现为是一种社会调查活动。办案人员走“群众路线”,依靠调查访问,破获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但这 种方法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社会实际。 ①参见米学军、孙延庆主编:《刑事案件侦查》,准哦难过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l3—15页。 ②徐为霞主编:《侦查学原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122页。 ⑧郝宏奎:《论虚拟侦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f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④张巾:《犯罪情报学例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⑤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本文仅就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进行阐述。 ・22・ 《犯罪研究》2009年第3期 理论研究 首先,“在传统社会中,绝大多数案件或纠纷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纠纷相对小,案情相对简单。”0 由于这一时期的犯罪活动多发生在有限区域的熟人范围内,决定了侦查人员只要通过调查访问、摸底排队 等侦查措施就足以找到犯罪嫌疑人达到破案的目的。但是,“经验表明,市场经济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城市 化和人员的高度流动化。人员的高度流动性和城市化使人们更多地同陌生人进行交往,使犯罪违法有了可 乘之机。另一方面,高度的流动性也使违法犯罪者有更多可能逃脱社会的制裁,而这种逃脱反过来又可能 刺激更多的和更严重的违法犯罪。” 此外,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与信息社会交融在一起, 使犯罪的流动性和复杂性特征愈发明显。犯罪分子常采用流动作案的手法,犯罪的随机性增强、因果联系 减弱。这些都会导致公民目击犯罪、获取有关犯罪情况的几率大大减少。 其次,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民众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传统社会的民众普遍持有集体主义的观点。因 此,这一时期最常用和最有效的侦查思路是,当案件发生后,发动群众的力量提供线索来共同破案。随着 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人们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普遍地从集体主义向个人主义 转变,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参与于己无关的事务,尤其是要与公安机关打交道的事能 免则免。 再次,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和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减弱。由于证人因作证遭遇打击报复的新闻屡见 报端,我国目前又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使普通民众出于自保心理,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二)传统的侦查破案模式面临挑战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侦查机关形成了三种传统的破案模式:“从案到人”的破案模式,“从人到案” 的破案模式和“从物到人”的破案模式。“从案到人”的破案模式是以案件为中心展开侦查,把研究分析 犯罪现场情况和获取现场痕迹物证作为侦查工作的切入点;“从人到案”的破案模式是以人为中心展开侦 查,把发现犯罪嫌疑人作为侦查工作的切入点;“从物到人”的破案模式是通过对各种被盗、被抢物品开 展阵地控制侦查,发现线索,由物到人破案。0但是,信息时代的犯罪形式与以往的传统犯罪存在显著区 别,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犯罪分子开辟了新的犯罪领域和犯罪手段,传统侦查破案模式的运用因此受到 限制。 首先,新的犯罪形式动摇了传统侦查模式的工作基础。传统的侦查工作立足于现实空间,通过现场 勘查、痕迹物证、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方式,发现案件线索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侦破案件。但是, 信息时代的犯罪行为横跨虚拟和现实两个空间,没有有形的现场可供勘查,犯罪空间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都可以是虚拟的。 其次,传统侦查是一种人力密集型的侦查方式。在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犯罪活动现代化程度不高、侦 查工作压力相对不大、犯罪流动性较小的计划经济时代,靠人力推动的侦查活动足以有效地完成其所担负 的侦查职责。但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犯罪数量激增、犯罪活动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犯罪的流动 性不断加大,出现了巨大的警力缺口。信息时代的到来,更是加剧了这种矛盾,致使大量案件难以开展有 效的侦查。因此,开发新的侦查资源迫在眉睫。借助科技的力量来充实有限的侦查资源,是缓解人力资源 紧张与侦查工作低效的有益探索。 三、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工作 正视信息革命的到来,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就公安工作而言,主动地利用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显得尤 ①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l6页。 ②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③参见徐为霞主编:《侦查学原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7页。 ・23・ 理论研究 《犯罪研究》2009年第3期 为重要,并且已有利用虚拟空间的资源展开侦查工作的实践,称为虚拟侦查。即指借助数据信号和相应的 数据信号传输途径推进侦查。0 (一)国内虚拟侦查的实践状况 从国内侦查工作的实践看,无论是现代化的大都市,还是地处偏僻的乡村,只要犯罪活动与数据信号 发生了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都可以开展虚拟侦查。目前,在城市和一些经济富裕的乡村,侦查活动中,侦 查人员非常注意从虚拟世界中获取侦查资源。案件发生之后,除了进行传统的现场勘验检查和现场访问之 外,以下的侦查途径与措施已经成为日常的侦查举措:0 第一,对涉案痕迹、物品进行数据库查询比对。主要涉及指纹、枪弹等痕迹和机动车、手机等物品, 一些地方已开始启动了DNA数据库的查询比对。第二,视频监控资源的调取和利用。在城市乃至于乡镇, 公共场所,包括流动公共场所如公共汽车上,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个人基于各种目的所安装的电子监控 装置覆盖面越来越大,密度也越来越高。电子监控信息资料对侦查活动将提供越来越多的资源支持。第三, 利用公安网开展网上并案、网上查找犯罪嫌疑人、网上控制赃物、网上追逃等侦查活动。第四,利用互联 网开展网上侦查。一方面,利用互联网资源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踪迹;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控制销 赃或针对赃物主动出击实施侦查。第五,利用涉案通讯工具开展侦查,如调取固定电话和手机的通讯数据。 第六,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记录开展侦查。在城乡,各种车辆等流动性客体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装 置的数量不断增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在案前、案中和案后的活动直接或间接地与这些流动性客体 发生了联系,则通过调取这些流动性客体运行轨迹记录情况,有助于查明案件情况,有助于对犯罪嫌疑人 的查找和证实。第七,利用其他各种数字化记录手段开展侦查,如各种电子记录与识别系统和信息系统对 人们出行、住宿、消费等活动的实时识别、控制和记载。 (二)侦查工作的发展思路 1、侦查模式有待改进 首先,信息化背景下,形成了“由情到案”的破案新模式。由情到案的破案模式是指,利用犯罪情报 信息,挖掘案件线索,开展侦查,进而破案。。侦查破案是搜集、分析和运用各种犯罪信息,揭露、证实 犯罪的过程。在相对静态的社会环境中,由于犯罪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侦查机关往往运用从案到人的侦 查模式,通过调查访问和摸底排队等常规侦查措施,就能集中到多条侦查线索并达到确定犯罪嫌疑人,进 而破案的目的。但是,现今动态的社会环境中,人口流动频繁,仅靠案发地侦查机关一己之力,发案一起 侦查一起,必然难以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治安形势。这就要求侦查体制必须打破各自为战的局面,建立起 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综合性强、社会化程度高、可资源共享的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将信息的查询检索引 入侦查破案的各个环节,扩展旧有的侦查方法和侦查途径,打破时空条件对侦查行为的限制。 其次,需要明确改进侦查模式并不是简单地从一种模式转变到另一种模式即可,而是根据不同的案件 特点和侦查情势,采取合理的侦查方法和途径,找到适合个案的侦查模式,可能是一种侦查模式,也可能 是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模式。例如对于流窜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在掌握某起犯罪的犯罪信息后,利用犯罪情 报信息系统进行检索(网上并案侦查),根据查询结果和已知的破案条件,依“从案到人”的模式列出犯 罪嫌疑人,再以列出的犯罪嫌疑人为中心, 采“从人到案”的模式逐一查证,以期最终侦破案件。 2、侦查“两化”发展趋势 所谓侦查“两化”,即侦查数字化和侦查数据库化。从国际范围来看,侦查“两化”成为侦查工作的 ①郝宏奎:《论虚拟侦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②郝宏奎:《论虚拟侦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⑨徐为霞主编:《侦查学原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页。 ・24・ 《犯罪研究》2009年第3期 一理论研究 个新的发展趋势,各国都在着力推进。以美国为例,截至2006年,美国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拥有2000万 个档案、59362家用户,每天查询量达100万次,其中通缉令有335000个目录。在美国的刑事技术工作 中,建立了计算机化的检验鉴定记录数据库,并实行计算机化的对全国数据的自动处理。。 侦查数字化,也称数字化侦查,是指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搭建侦查工作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此平 台上开展侦查工作。数字化侦查平台的存在是开展数字化侦查的前提。在我国,数字化侦查工作平台必须 依托“金盾工程” ,同时是在“金盾工程”的基础上,从侦查工作的需要出发而建设的、以违法犯罪信 息系统为核心,同时兼容各种大小不等、功能各异的子系统和数据库的网络化工作环境。数字化手段,是 指信息获取的网络化、设备仪器的电脑化、工作方式的科技化等。数字化手段细化到侦查工作中,包括: 实行网上立案;利用数码设备固定记录现场情况;利用数字化测量工具对现场客体物进行测量;借助因特 网传递信息、公布案情,利用公安内部网通报情况、实现网上调查摸排;用便携式电脑制作各种法律文书; 利用串并案查询系统实行网上串并案件;利用人像组合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模拟画像;利用各种识别系 统和数据库实践网上鉴定;启动专家系统进行网上会诊;心理测试;网上追逃;网上调控刑嫌;运用数字 化通讯工具传递信息;运用计算机软件管理刑事案件和犯罪情报信息。 数字化侦查的最大优势体现在情 报信息获取的便捷化、情报信息传递的快速化和情报信息利用的高效化,符合信息时代对侦查工作的各项 要求。 侦查数据库化,是指通过建立公安内部数据库和利用社会相关数据库,搭建信息情报主导侦查的数据 库和数据运行平台,并利用数据库和数据运行平台开展侦查工作。依托“金盾工程”建成数字化侦查工作 平台仅是一项基础工作,如何更好地使信息服务于侦查工作,还必须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开发各种 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目前,公安信息网的三级网络建设已经构建完毕,包括有由基础信息系统、违法犯罪 信息系统、国内安全保卫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监察信息系统、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查询信息系统组成 的一类应用系统;由重点人员查控分系统、枪支管理信息系统、维稳信息管理系统、反偷渡信息管理系统、 D N A数据库系统等34个系统组成的二类应用系统;由报警(统计)信息系统、失踪人员和被拐卖人口 信息系统和公安系统内部执法监督系统组成的三类应用系统。 此外,公安机关还可以利用大量的社会信 息资源和数据库,为我所用 如旅店登记、网吧登记、人才劳务市场登记、社保卡申领及进行房产交易所 涉及的人员数据库,办理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人员和账号信息数据库,进行房产交易所涉及的人员数据库, 办理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人员和账号信息数据库等。 3、转变传统侦查观念 侦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搜集、处理、传递、利用与犯罪有关信息的过程。“长期以来,侦查人员树立 了一种以案件为核心而不是以信息为核心的侦查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侦查人员的功利性很强,总 是囿于某一特定的案件,盲目立下军令状,以一种非破不可的心态来寻找犯罪信息,企图直接破获该案。 于是,侦查人员死盯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上,反反复复地勘查现场、调查访问。将案件信息囿于一个特定的 案件,使公安机关拥有的大量犯罪信息不能集中,案件与案件、信息与信息相互孤立,难以发挥信息的应 有作用,造成大量信息资源的浪费。” 在这种传统侦查观念之下,信息仅仅是一种破获个案的素材,随着 ①马忠红:《情报主导侦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 ②“金盾工程”是以公安信息网络为先导,以各项公安工作信息化为主要内容,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机 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安信息化的工程。其目的是实现以全国犯罪信息中 I ̄,(CCIC)为核心,以各项公安业务应用为基础的信 息共享和综合利用,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李双其主编:《数字化侦查》,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③参见李双其主编:《数字化侦查》,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④参见李双其主编:《数字化侦查》,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7页。 ⑤欧三任:《建立以犯罪信息为核心的侦查运行机制》,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25・ 理论研究 《犯罪研究》2009年第3期 案件告破,原来围绕该案所收集到的信息就在不自觉间被遗弃了,而当另一起案件发生时,新一轮的收集 犯罪信息的工作再次启动,待到案件侦破,这些信息又成为了“过期”的东西。在刑事案件数与日俱增的 今天,如此循环往复的工作方法显然难以为继,必将导致大量侦查信息资源被浪费,工作效率大受影响。 所以,侦查人员应设法改变这种观念,将日常工作和个案侦破中获取的各类信息分类收集,并视为一种长 期的侦查资源有效利用,逐步形成以信息为核心的侦查观念。树立以信息为核心的侦查观念要求:首先要 确立信息在侦查中的核心地位;其次,将信息的收集利用与案件的侦破有机地结合起来;此外,重视日常 的信息资料建设,将信息建设工作看成是为侦破各类案件所储备的信息。 4、综合提高侦查力水平 侦查作为一项劳动,涉及劳动者、劳动资料、组织管理、科学技术等要素,但是劳动对象是什么还尚 未明确。所以,侦查具有同社会生产相同的一面,也有独特之处。人的要素即劳动者,在生产力中是首要 和起主导作用的要素,侦查主体的素质如何是“侦查力”水平高低的关键。。因此,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 训和引导十分关键,使其树立起现代情报信息的意识,掌握发现、获取、整理、查询信息,分析信息和综 合利用信息的能力。因为当代侦查人员除了必备的侦察技能外,还必须具备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基础知 识和信息储存检索知识,才能更好地胜任新时代下的警务工作。侦查的劳动资料是指工作工具和工作环境, 更新工作工具和改变工作环境,无疑有助于提高侦查力水平。信息化背景下,计算机应是不可或缺的工作 工具之一,并应过渡为主要的工作工具,逐步实现在网络化的工作环境中展开侦查工作。侦查是一项集体 工作,离不开良好的组织管理,相关工作应向科学化与自动化的方向发展。设想在未来数字与网络化的工 作环境中,“电脑将根据受案情况,按照立案条件实行自动化立案;当案件侦查进入某一阶段,计算机将 自动为侦查人员选择适用的侦查措施(含强制措施);破案条件具备或案件可以结案时,计算机将提示侦 查人员可以破案或结案了。在该环境中,设置有种种智能化的分析功能,将帮助侦查人员分析案情,拟定 侦查决策方案。当工作出现失误时,系统将提醒侦查人员纠正错误,从而对侦查办案起到监督的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侦查中起着变革的作用。对于公安工作而言,由于其所具备的时代性、智 能性、对抗性、信息化等特征,要求从事这一行业需要最及时地去获取最前沿的信息,尽最大力量去汲取 当代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尤其是电子、生物工程、激光、集成电路、自动化等领域的最新成果,敏锐地发 现并及时纳入侦查科学为侦查工作服务,决不可落在犯罪分子之后。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modem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nformation Networks extends to every comers of social life.As a by—product of this Commnituy,new criminal activities pose challenges to evidence collection,crime detection and forensic work.Based on the growth of network and in order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and discharge its responsibilities,the work of detecting crime needs to make a paradigm shift in detection patterns,work methods,detection concepts and improving the level of detection work. Key words:informationization crime performance.detection work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贵任编辑:肖庆平) ①王国民、李双其主编:《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