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业主及业主代表、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及各分管副总。
2、带班天数:业主及业主代表每月带班不低于3天;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不低于5天(下井天数不低于10天);安全、生产、机电矿长每月带班不低于8天(下井天数不低于13天);安全副总每月带班不低于12天(下井天数不低于15天);生产副总每月带班不低于13天(下井天数不低于16天);技术、地测副总每月带班不低于6天(下井天数不低于10天);机电副总每月带班不低于9天、通瓦副总每月带班不低于10天(下井天数不低于14天)。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人员协商调换,向矿长汇报。
4、带班人员交接班时间: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井下带班人员在下一班交班前,把需向下一
班强调的安全问题向矿调度室汇报,由下一班带班领导落实到各头面。
5、带班人员交接地点:人车井机房。 6、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含上副班)。
7、每月底前,由生产部对次月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位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状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进同出;“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的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的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须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最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5、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最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
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6、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无故未完成带班天数的,每差一天扣300元,未完成下井天数的,每差1天扣200元。
2、带班人员未在井下交接地点交接班的,一次处罚200元。
3、未按时填写带班记录的,一次处罚100元。 4、调班未提前向矿长说明的,一次处罚100元。 5、本制度从2013年7月起执行。
平翔煤矿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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