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330000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2B331000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
2B33103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2B331031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2B331032 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人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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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实用文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词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2B331033 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
2B331034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与报告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如下(节选):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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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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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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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B331040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2B331041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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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事故。
二、一般质量事故分级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分级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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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B331050 公路工程验收条件与内容
2B331051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竣(交)工验收范围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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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指示文件;
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三、竣工验收程序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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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5.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6.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2B331052 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①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
②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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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合格;
③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④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⑤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⑥施工、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三)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二、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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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三)竣工验收质量评定
2B331060 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2B33106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2B331062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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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质监机构的罚款权。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2B331063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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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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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2B331064 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2B332000 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2B332001 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将公路工程划分为高速公路各工程类别、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单项合同额4个类别。除高速公路各工程类别外,另三个的类别又进一步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高速公路各工程类别包括所有新建高速公路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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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机电系统工程,以及高速公路大修改造工程。
桥梁工程包括一级公路及一级以下公路的桥梁工程、桥上桥下设施。
隧道工程包括一级公路及一级以下公路的隧道工程、隧道内设施。
单项合同额除高速公路各工程类别以外的公路工程,不论公路等级,均以单项工程造价大小划分工程规模。它是指单项工程规模不大的混合性工程,一个工程项目可以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机电系统工程中的一项或几项,工程可以是新建、改建、养护。
2B332002 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范围
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同工程类别所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同时,以较高资格执行。
2B332003 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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