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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来源:乌哈旅游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如下: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2、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缓缴申请,经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减免缓缴;

3、申请缓缴的单位每年只缓一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必须足额缴纳;

4、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纳金额;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6、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残疾人有接受社会帮助的权利。

残疾人监护制度建设和完善方法如下:

1、监护人资格条件: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确保受监护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监护人产生方式:制定监护人产生的程序和标准,明确监护人产生的途径和条件,并加强相关申请流程的规范和管理;

3、监护人权利义务:制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和限制,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履行职责;

4、监护人培训机制:建立监护人培训机制,为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心理、护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社会组织参与:鼓励并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监护服务,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综上所述,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是为了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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