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能成为证据。判决书是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要与本案有关,可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可以视为书证)。如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本案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无需举证证明了。但没有经过确认的就不能做证据使用,即使是对已经确认的事实,如果有足以推翻判决书所认定的证据事实,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就会被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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