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这里的法定情况有4种: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员工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动合同,辞退员工,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员工,即《劳动合同法》第40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病或非劳动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签订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合同的内容。
(4)经济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以下情况之一,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使用者30天前向工会和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新调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过劳动合同变更后,需要裁员的
4、根据其他劳动合同情况,如果不能履行重大的劳动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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