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程序违法2、主体列的不适当3、不按规范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不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起诉期限5、不按规定载明罚款收缴机构的名称、地址6、应自行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邮寄送达的,不附送达回证,或者不到邮政部门查询结果;当事人拒收的,一些行政机关不按留置送达的规定操作,又不注明拒收原因。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否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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