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电力局 电费违约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费管理,严肃结算纪律,保证电费的准确足额、及时回收,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供电企业按国家批准的电价和国家规定代收项目,依据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用户应按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缴费方式和期限缴清电费,不得拖欠或拒缴电费。
第二条 电能是商品,电费是电能实现商品缴换的货币形式。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电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供电企业应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违约金。
1、供电企业要在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交纳电费方式和期限以及逾期不交或未交清电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约定以上内容的,要补签《电费结算协议》加以约定。
2、 按约定每月一次交清电费的客户,自抄表之日或约定交费日次日起10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10日为逾期(逾期不含截止日,下同),逾期不交或未交清者,即视为拖欠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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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约定每月分次结算电费的客户,自每次约定交费日次日起,5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5日为逾期,逾期不交或未交清者,即视为拖欠电费。
第三条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居民用户
(1) 自抄表之日起,10日内按供电企业规定的缴费方式缴清电费,超过10日者为逾期。
(2)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2. 其它用户
(1)月用电量1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每月一次缴清电费。自抄表之日起,10日之内按供电企业规定的缴费方式缴清电费, 超过10日为逾期,每日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月用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并于抄表后 结清当月电费。用户应按合同(协议)规定的付费方式,分期缴清电费。
未缴清电费者,即为欠费。从规定分期缴纳之日起,超过5日为逾期,应收取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分期缴纳电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
3. 凡跨年度欠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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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规定,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在清理电费时,应按规定先扣缴违约金。
第五条 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严格结算纪律,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必须按规定足额收取违约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应允减免电费违约金。
第六条 对有意未按规定收取或私自应允减免违约金者,扣减当事人全年的岗位工资和奖金,对当事人的直接领导停发1一6个月奖金。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按《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修订电费结算协议,重新明确电费收取的方式和违约责任,以法律为武器,做好电费收缴工作,以保证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本办法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故城县电力局
二O一O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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