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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号《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

2024-02-25 来源:乌哈旅游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湖 南 省 财 政 厅文件 (湘劳社政字[2006]5号)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国发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的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发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未参保而又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不再整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中,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以下简称正式职工),2006年1月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我省各市州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之月(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原企业所在市州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

三、正式职工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计发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应参保的正式职工,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截止2006年12月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正式职工,以后参保只能从其实际参保登记的时间开始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往前追补缴费的形式增加缴费年限。

五、国发8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维持原有参保办法不变。国发8号文件下发之后至本文下发之日期间,各地违规自行决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原则上应当按本处理意见的规定纠正。 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宣传政策,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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