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关于颁布《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要按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依据本规定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明确各管理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二、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必须将本《规定》列入合同条款。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到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切实加强政府监督职能。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现公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新改建、大中修)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工程各从业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应职责,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六条 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七条 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第八条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种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二)供电线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作业和交通。
(三)火工产品、高压气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管理。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四)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特殊情况下使用安全带。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四条 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 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各施工标段的安全生产应经常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
第十七条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其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选择施工企业时,必须注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素质,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项目法人在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 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推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证上应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工地)作业道路应保持平整,设有路标。机具材料应做到“二整”: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并插置标示牌。
第二十五条 工地现场外观应做到“三洁”: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洁净。
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
办公室、作业区、仓库等场所内部应整洁有序,生活区中的食堂、供排水、浴室、医务室、宿舍及厕所应符合防火、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标段内每个重要人工构造物(桥梁、隧道、房建)应设置标明名称、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旁站监理等内容的公告牌。
第二十七条 各类拌合场内地区必须便化处理,材料分隔堆放,并标明名称、产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防雨、隔潮设施。
第二十八条 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沥青砼合料拌合设备、摊铺机、压路机等)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名称等。
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合设备[如沥青混合料拌合楼、基层材料拌合楼、水泥砼拌合楼(机)等]旁,应设立正在拌合生产的混合料配合比控制牌。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每个施工点,均应有负责人现场指导施工,主要部位应有技术人员盯岗,现场指挥和技术人员要熟悉操作工艺要求、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 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对路面造成污染的附属工序要提前进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碍于间层结合的工序不准在路面上施工或摆放材料。
第三十一条 施工便道(包括施工企业自建的临时道路和因施工需要而通行的原有道路),应进行日常养护,保证晴雨通车,经常清扫、洒水,防止尘土飞扬,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生产活动。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污染或污染降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条 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相应的有关《规范》进行,做到层次清楚,紧张有序,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员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第三十五条 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桥梁等做好修复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有事故隐患或存有野蛮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确,限期清退出场,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河北交通建设市场。对因此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进行项目招标时,必须将本规定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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