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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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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标    签】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函﹝2004﹞275号【发文日期】2004-04-23【实施时间】2004-0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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