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卷第5期 2 0 0 6年9月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Fos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No.5 Vo1.24 Sep.2 0 0 6 从两大法系判决释理谈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张慧清,关俭科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广东佛山528000) 摘 要: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 英美法系裁判文书制作的风格呈现出论证性、对话性及选择性特点;大陆法系经过多年司法改革,判决释理已成 为裁判文书不可或缺的部分,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以此为鉴,加强我国裁判文 书改革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两大法系;判决释理;裁判文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8X(2006)05—0077—04 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开始 施行,该规定在制定判决书和裁定书部分的具体要 :习之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体现党的政策 法官判案释理,实际上是中华法统的一大特 :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文件,必须切实制作好。判 色。《古代判词选》无不文情并茂,释理如镜,百年传 颂。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顺利进 行,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2月31 Et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 决书要叙述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说理充分有 力,引用政策法律准确恰当,文字简练,用词准确, 通俗易懂。从而结束了人民法院判决书制作无法可 依的局面。1982年1O月1 E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试行)》施行,但在这部法律里依然没有 明确规定法官应该对判决的形成过程进行释理。这 种局面到了1991年4月9 Et生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时,也没有实质性改变,这与对正 义的追求,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司法改革 案)》,但其中未规定判决书的内容、格式等,更没有 判决释理的规定。L1]因此,关于判决书的格式,各地 极不统一。1956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 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提出:在判决书 中写明事实、理由、判决三项内容,其中理由部分应 当写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政策、法律、法令 的根据。该总结作为指导性意见为全国各级法院所 接受。1957年,《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第46 目标相冲突,也与世界其他各国司法改革的步伐不 谐调。2002年4月1 Et《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施行。该解释明确规定了法官要公开裁判过 :程并以判决释理的形式加以体现,这是我国司法改 革不断深入、Et益重视程序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条第3款规定了判决书裁定书的格式和写法,但是 该程序并没有付诸实施,因而并未形成全国统一标 准的判决书制作内容和格式。1979年2月2日《人 收稿日期:2006—08—30 作者简介:张慧清(1969一),女,河北枣强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78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4卷 重要体现。 作为法官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判断为什么需要 判决书这种形式呢?判决释理目的何在呢?第一,为 法院的裁判文书,除了极少数例外,都由撰写判决 书的个人署名,而不是审判庭署名。在这种制度下, 引证某个判决,就会引证该判决之作者,这使得法 官有动力来着力撰写出色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说 理不仅是说服本法院内部的其他有异议的法官,而 了使诉讼当事人能够准确地知悉法官判断的内容、 结构以及判断的过程,而且在制度上尚存在继续进 行争议的余地时为当事人考虑是否上诉等提供资 料;第二,为了使社会上一般人有可能通过判决书 了解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情况,判决书 且也是为了向整个社会解释,使公众满意,这也使 得裁判文书的论证推理必须非常细致和精制。再 次,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采用对抗式诉讼程序、陪 也能够成为人们对诉讼审判的公正性进行监督的 一种媒介;第三,法官自身可以通过判决书的制作 对审理过程和自己的判断作出反思,检查有无错 误、遗漏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问题;第四,在当事 人仍有上诉机会的审级,判决书可以在当事人行使 上诉权时为上一级法院提供实施审查的材料或对 象,以方便上诉审程序迅速而顺利地进行。[2]纵观 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及自1993年以来民事审判改 革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发生了一 系列的变化,在判决说理方面已有相当程度的重视 和改进,但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判决书通常只是简 单描述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然后引用某个法律条 文作出判决。在这样的判决书中,人们无法看到法 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所提出的主张以及相关 证据的详细回应、对何以引用特定条文的论证、对 相关条文含义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所作 的细致解释。正如肖扬同志指出的,“现在的裁判文 书干篇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的过程,看不出裁判结 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 的形象”。所以“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 判文书的质量”成为当务之急。[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建立在经验哲学和归纳思 维的基础上,强调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不同的事物应有不同的对待,注重从诸多个别的具 体的事物中找到普遍的共同规律。与大陆法系对科 学体系的特殊偏爱不同,英美法系对一切简单的概 括都抱着深刻的怀疑。 正是由于这一制度,在英 美法国家中,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特别是在那些 有新意的案件中,始终有某种创造规则的考虑,某 种政策的考虑,他/她必须面对的不仅是纠纷解决 的问题,而且有规则之治的问题。[5 其次,英美法系 审团审判方式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具有当 事人主义的特征,更强调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过 程中的作用。在这种审判方式下,以证人证言为主 的各种证据的作用就变得非常重要,因而,详细论 证判决的形成过程也就顺理成章了。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 的制定法和一些法典。但在英美法系无论是成文法 还是判例法都拒绝涵盖未来一切经验事实的概念、 原则、制度,而且成文法拒绝“理性人”的万全空想, 为法官造法留下空间。同时,成文法容忍判例抵触 现象。司法实践中,美国成文法仅仅划定了一个大 体的边界,法官具体运用的规则大都来自一揽子先 例对类推关键的裁决结论。在成文法划定的边界 中,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 有权就类似案件作出完全不同的裁决。[6 在判例法 和制定法的关系上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 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 又可以修正制定法。 当然,影响英美司法判决撰写的制度因素不止 这些。因此,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对裁判文书论证的 详细、周密程度也存在很大的区别。美国联邦法院 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中认为:“书面文字连 接法院和公众。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 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 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7一正是基于这样的理 念,美国裁判文书制作的风格别具一格,呈现出论 证性、对话性以及在判决中显示不同意见作出选择 性判决的特点。《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 则》规定了对没有释理判决的救济,从制定法的角 度加强了对判决书制定的要求,增强了司法的透明 度,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 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在这些地区,首先,立法者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5期 张慧清等:从两大法系判决释理谈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79 假定自己是“永恒的理性人”,将立法与司法严格区 分,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 实执行,不得擅自创造法律,孟德斯鸠提出的所谓 “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形象,便是以法官的此一职 责为法治理想而塑造的。其次,大陆法系合议庭评 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从而:fE;成合议意 见,判决书是由整个审判庭署名。在这种制度下,一 般说来,法官没有很大的动力将自己的观点细致表 现出来。再次,大陆法系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使大陆 法系的民事诉讼带有职权主义特征,法院主导诉讼 程序的进行,以客观真实为诉讼的价值追求,法官 的注意力与精力也由此投入此一客观性的发掘和 展示过程。同时,律师的法条主义传统则限制了他 们可能提供材料的全面性,这些因素也决定了大陆 法系国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并不追求说理的详 尽、细致。 正是因为大陆法系的传统和特点,欧洲大陆各 国迟至近代才陆续确立了裁判要说明理由的做法。 法国于1807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典》规 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1976年1月1日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开始实施,根据法律,判决 中的理由包括当事人诉讼的理由和法院判决的理 由,法院判决理由是判决书理由中最重要的部分。 对判决理由的要求是宁多勿缺,因为内容过多的理 由并不会使判决成为有瑕疵的判决,对多余的理由 可视为不存在。如果判决不写明理由,判决无效,由 当事人通过上诉途径解决。 在日本的民事诉讼中,判决书的制作及其样式 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在通过高难度的司法考试后, 为了获得裁判官、律师、检察官资格,司法研修生在 二年的期间内所受训练,有相当大一部分时间和精 力都花在起草判决书上。在新的民事诉讼法成立以 后的审判实务中,把“事实”和“理由”两个部分结合 起来,以当事人在诉讼中集中展开攻击防御活动的 主要争执点为中心来加以记载的判决书样式已得 到普及。 作为判决理由的叙述内容,一般包括对 证据的例举、事实的认定或不认定以及对证据和事 实之间关系的说明。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与认定内 容相反的证据时,法官必须说明对其不予确信或不 予采取的理由,同时,法律条文的适用解释也是判 决理由部分的内容之一。 鉴于两大法系裁判文书制做的经验,我国裁判 文书改革中必须注意到以下几方面。 1.加强对认定事实的描述 其一,叙事清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是以三段 论的方法作出裁判的。所以,在判决书中,人民法院 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合理与不合 理进行充分说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把事实和当 事人的主张与相关的法理摆在一起进行阐述,或支 持或驳斥,形成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其二,公开取 舍争执点的理由。法官应当指明:当事人之间有何 争执点,在庭审中整理争执点,然后认定争执点,并 且在判决书中对确定争执点的动态过程及理由进 行详尽的说明和论述。其三,结合现有证据,有层次 地分析、说明法官内心确信的心证事实,对举证、质 证的动态过程进行表述。(1)分析案件的证明对象。 对于当事人而言,确定了证明对象,就可以围绕证 明对象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对于法院 来说,证明对象的确定则意味着证据调查范围的划 定和审理对象的明确。(2)充分说明举证责任分配 的理由。“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仍然停留在 最一般表述层面上,而且也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 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所以,应将证明责任的分 配依据以及法官形成心证的具体情况和过程在裁 判文书中详细说明,(3)法官应就举证时限的确定 方式、依据进行说明,对逾期举证的处理、对新证据 的认定,都要详细的说明。(4)对质证的过程,双方 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询、辩驳理由,进行具体的动态 描述。(5)在认证时,对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进行 详尽的分析,在确定证据的证明力之后,对证据证 明力的强弱进行分析。(6)面对矛盾证据,人民法院 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 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 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7)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 链时,对证据之间合理联系进行分析。 2.适用法律方面 其一.适用法律要有针对性、说明性。法官依据 当事人争议,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裁 判,应该在裁判时充分地说明理由,即对当事人的 争议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为何适用所适用的法律予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80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4卷 以具体分析论证。其二,对法律冲突内容选择的说 在现代司法中,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理。在法条竞合乃至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在判决书 中必须对选择适用的法律加以说明,避免造成当事 人的误解。其三,补充法律漏洞的说理。在我国,补 充法律漏洞,一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 最终工作成果的载体,是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 国家公力救济的凭信,判决释理已经成为诉讼制度 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加强判决释理,我们还任重 而道远。 参考文献: 释,另一是由法官依法理补充。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原则上不允许法官造法,但在没有法律、法规,或法 律、法规不明确时,法院也不能拒绝对法律争议作 出裁判,所以,法官必须运用法理知识,通过严密的 逻辑分析,得出令当事人和社会信服的判决结果, 实现阳光司法的目标。 3.力求裁判文书语言规范,繁简得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第15部分 第49条、5O条. [23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一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54—55. [3]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公报,1999:6.186—187. “在一切法律领域中,尽可能准确地运用语言 是成功地完成与法律打交道的工作的不可替代的 前提”。Lg 司法语言是一种规则语言,司法通过特定 [43 徐景和.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特点EOL].http:// theory.people.com.cn. [5]朱苏力.判决书的背后EOL].http://www.eivillaw. COm.Cn. 语言承载、展示自身独特的功能与魅力。从相当机 械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司法过程都是一个工厂生 [63 魏衍亮.两大法系与我国法制改革的新格局[OL]. http://law.asiaec.com. 产线式的加工过程,一要加工事实,二要加工法律, 三要加工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而无论哪一环节 的加工都是依照法定程序语言来启动、依照法定操 作指令来推导、依照法定实体语言来裁判的。正是 高度精确化、清晰化、可计算可还原化的程序语言、 运行语言、实体语言与裁判语言,才共同支撑起了 司法判断的逻辑体系、维护着司法的自足与权 威。L1叩所以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应该语言简 洁、明确、流畅。 [7]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M].北京:中 信出版社,1991:246. [8]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一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54—55. [9]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M].丁小春,译.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3:73—74. [1O] 汪习根.在冲突与和谐之间[J].法学评论,2005, (5). On the Reform of Judgement From the Interpretati0n of Judgement of Two Legal Systems ZHANG Hui—qing,GUAN Jian—ke (Law Department,Foshan University。Foshan 528000,China) Abstract:Judgement is not only the consequence of the court’S trial,but also the evidence that parties obtain remedies through civil procedure in modern judieature.Interpretation of judgemen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ide of Civil Litigation.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dividing civil cases and simplifying tria1.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and practical proposals for consummating interpretation of judgement by analyzing problems in current judgments and comparing them with tWO legal systems,SO that the iudicia1 reforms can be carried on further. Key words:tWO legal systems;interpretation of judgement;judgement;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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