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统一表现在生产必须重视安全,安全可以促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但现在仍有许多建筑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实施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项目领导在项目管理中,没有正确认识到安全与建筑业的效益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在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应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才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创造效益,创建优良工程,提高市场竞争力。
2 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建筑企业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抓安全生产形式主义严重,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不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肆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也有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员工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2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管理是任何企业求发展的保障。然而,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显得薄弱,一些人的安全意识淡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性。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用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不同步等;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安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对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不懂,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
2.3奖罚制度没有力度
奖罚是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没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缺乏有力度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导致施工方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或受挫。同时,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按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但侥幸没出安全事故的企业,缺乏处罚或缺乏有力度的处罚,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施工方对待安全生产问题的麻痹、马虎、漫不经心及侥幸心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尽量减少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从而忽视了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减少了相应的劳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不注意改善生产环境,最终导致生产事故频发,从而使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早在1991年,国家就颁布了建设部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在全国建设系统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当前已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管理体制的形成,加大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的监察力度,强化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消除了大量的事故隐患,减少了伤亡事故的发生,但是,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依然落后,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2.4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之间关系、职能不清,综合安全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之间关系职责不清是当前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综合安全管理机构和行业安全管理机构关系和职能不清、安全生产管理关系职能不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关系职能不清。一方面将会使两个机构的工作目标和重心不明确,有关管理措施的执行就不坚决彻底,管理效果也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各自的工作效果也难以得到客观的评价。
(2)管理职能分散,管理效果受到削弱。首先是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管理分开。工伤保险的特点与其他保险制度的相关性不大,组织方式与实际效果和企业目标产生了脱节,工伤保险并没有发挥出工伤预防应有的作用。其次,是把职业安全和卫生(健康)管理分开。再次是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专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开,行业安全管理覆盖面小。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表明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城镇中房屋建筑工程这一块,其他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由各行业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也同时表明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
3 建筑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对策
3.1严格安全管理控制标准提高处罚力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提高企业建筑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建筑安全事故的有效保障,制度发生效力的关键是建筑安全管理控制,标准的选择若标准过低,处罚额度不能对建筑企业起到警示和处罚的效果,那么企业就会选择缴纳罚款而不积极采取建筑安全管理措施,无法从源头切断隐患;若标准过高,超出了企业的技术能力范围,也会使企业失去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而不愿投入安全管理。因此,建筑安全管理控制标准既要符合企业的实现能力,又要满足社会对建筑安全事故的承受能力。
3.2提高政府的监控能力及信誉度
企业与政府是建筑安全管理措施推行过程中的两个行为主体,由于各自的利益趋向不同,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建筑安全管理很大程度上也是二者博弈的结果。一方面,政府通过政策监控,迫使企业采取建筑安全管理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出于对利润的追求,会理性地“逃避”责任。若政府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检查,或者政府采取“承诺行动”,让企业确信政府一定会采取行动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那么企业为避免受到处罚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则会主动采取技术手段,改善生产中的负效应。
3.3完善管理体制,防止政策执行部门
为自身利益而纵容企业安全不达标,行政部门同样有自身的利益考虑,当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不能给他们带来效益时,行政部门很有可能为追求处罚金收入而纵容企业的安全不达标行为,这也就使得政策失去了意义。因此,一方面需要完善管理体制,将行政部门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督导情况与工作业绩挂钩,进行考核;另一方面,有必要建立政策执行部门的再监督制度,严格规范政策执行部门的工作。
3.4提高建筑安全管理认识,加强建筑安全管理
加强建筑安全管理、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理想状态应该是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即随着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建筑安全的社会效益显著增长。现代安全管理要求的基础就是合理地认识安全管理,认为加强建筑安全管理会加大企业的投入是错误的。通过多种安全、教育形势,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逐步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
的思想跨越,进一步升华到“我会安全”的境界。预防为主,先行治理,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4 结束语
总之,对于建筑安全管理与控制,不仅国家要从宏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管理控制,建筑企业自身也要从微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管理控制。并且要以国家的管理来指导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以企业的建筑安全管理为具体实施方法,要综合运用国家和企业共同管理与控制,以求达到建筑生产安全,高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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