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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伤害胎儿行为之定性

2024-05-26 来源:乌哈旅游
———— 鎏兰 窒—— 浅谈伤害胎儿行为之定性 王慧莲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胎儿在出生前,只是母亲的一部分,其成活与存在均依赖于母亲,每个母亲都享有在正常状态下孕育健康胎儿的权利,伤害胎 儿行为是对母亲正常生理机能的侵害,不论行为人以故意伤害母亲为目的而使胎儿受到伤害,还是行为人以伤害胎儿为目的对母体实施伤 害行为,不管母体有没有因此受到伤害,均应被认定为对母亲的故意伤害罪。 关键词:刑法;胎儿;故意伤害罪 中图分类号:I)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0—0160—01 伤害胎儿的行为一般是指通过对母亲的伤害,使母亲流产、导致胎儿 5.母体受伤害说,此说从胎儿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出发,认为胎儿不 出生后患有严重疾病或器官功能障碍病症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形:一 是一个“人”,主张胎儿与母亲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伤害行为的侵犯 是故意对母体进行伤害至胎儿受到伤害,如殴打孕妇或迫使孕妇服用一 对象是胎儿和母亲这个整体,对危害结果的考察也应当着眼于对该整体 些对胎儿生长发育不利的药物而致胎儿死亡或发育不正常;二是行为人 的衡量,胎儿或母亲只要有一方受到伤害,就认为危害结果存在,行为人 以伤害胎儿为目的对母体实施伤害,伤害行为没有危及到母亲甚至对母 实施危害行为时即为伤害的着手时间,所以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成立故意 亲是有益的情形。 伤害罪。也有学者认为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本质是对母体的伤害,故意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伤害胎儿行为的定性 伤害胎儿造成妇女流产、导致胎儿出生后死亡或出生后患有严重疾病以 在我国,相关法律对伤害胎儿行为的性质并没有予以规定,那么,行 及器官功能障碍病症的行为构成对母亲的故意伤害罪。 为人是否应该对伤害胎儿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我国《继承法》第28 三、“母体受伤害说”的存在必要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后是死体 首先,公平正义的需要。就当前的司法实践来说,胎儿受到伤害诉至 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在我国刑罚学界,学者对伤害胎 法院得到的往往是民事赔偿上的救济,然就出生后的胎儿受到的伤害来 儿行为的定性的主要有婴儿受伤害说、侵犯生育权说、不成立犯罪说、增 说,不论是对婴孩父母亲抑或是婴孩本人此判决都不足以弥补婴孩及其 设新罪说以及母体受伤害说。 家庭受到的伤害。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不应该一味纠结在胎儿到底是 二、我国学界对伤害胎儿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学说 不是“人”这点上,只需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衡量或思考这一问题, 1.婴儿受伤害说,此种学说又分为两种情形 就不难发现其实这一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胎儿只要还未出生,就仍是母 (1)胎儿为人说,即胎儿享有生命健康权。此种学说认为在出于一 亲的一部分,其所需的一切都是母亲提供的,对胎儿的伤害都是通过母体 个同样的杀害或伤害母亲和胎儿的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形态,定一个故 实施的,即是对母亲的伤害,此处的被伤害对象是母亲这个整体。故意伤 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对母亲或胎儿出于不同的故意,也属于想 害罪的法益是身体的安全,即人体的正常的生理机能,伤害胎儿的行为既 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只是杀害、伤害母亲或者胎儿一方,就单独 是对母亲正常生育生理机能的损害。 定罪。此种学说是将胎儿拟制为人,赋予了胎儿等同于婴儿的民事权利, 其次,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母体受伤害说对于我国目前不处 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项规定:“子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 罚堕胎行为也有很好的解释,伤害胎儿的行为是对孕妇的伤害,所以孕妇 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自行堕胎是自伤行为,而孕妇请求别人帮其堕胎属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说,如张明楷认为当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此时胎 我国现行刑法对这两种行为均不予以处罚。所以在目前情形下,母体受 儿还不是“人”,此行为只是一种预备行为,此伤害对出生后的“人”的危 伤害说不仅能使实施伤害行为的行为人得到刑法上的更为严厉的处罚, 险并不紧迫,故不是伤害的着手。这种说法对于致使胎儿持续性受伤害 也符合我国目前形势所需。 的行为可以解释的通,但对于在胎儿时期已完成伤害行为,月.对胎儿的伤 四、结论 害已经定型化的情形就解释不通了。若认为故意伤害罪成立,那么侵害 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该行为被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行为实施时,犯罪对象在哪里?既然没有犯罪对象,又哪里来的故意伤害 但在刑法将其予以确定以前,将此种行为类推为犯罪行为的做法却是行 罪呢? 不通的,它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且在日益提倡要提高被告人的权力 2.侵犯生育权说。此学说认为伤害胎儿的行为侵犯了夫妻的生育 地位的今天,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推定也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对胎儿 权。生育权的实现是以胎儿的出生为标志的,此学说认为只要干涉夫妻 的伤害行为实际上是对孕妇伤害行为,不论行为人以故意伤害母亲为目 的生育,如不许生育或强迫生育,都属于侵犯夫妻的生育权,夫妻即可以 的而使胎儿受到伤害,还是行为人以伤害胎儿为目的对母体实施伤害行 生育权受到伤害为由请求赔偿。而且刑法及民法对生育权均没有规定, 为,不管母体有没有因此受到伤害,均应被认定为对母亲的故意伤害罪。 只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被确认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且对于侵犯生育 权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所以将伤害胎儿的行为规定为侵犯父母 生育权的行为对保护母亲及胎儿都是不利的。 参考文献: 3.不成立犯罪说,即通说。该说认为胎儿不是“人”,不能成为犯罪 [1]康伟.罪刑法定原则下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定性研究[J].法制与社 对象,所以对胎儿的伤害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即不认为是犯罪。 会,2008(7):88. 在面对出生后胎儿的残疾、严重疾病、死亡的情形,此学说很明显的站不 [2]张明楷.故意伤害罪探疑[J].中国法学,2001(3):l17一l19. 住脚,因为在日益保障人权的今天,若不对此伤害行为进行处罚,就会违 [3]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27. 背我们心中的正义观,显然民众从心里也不会接受。 [4]胡宇鹏.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一兼与张明楷先生商榷[J]. 4.增设新罪说,此学说认为对伤害胎儿行为不能按照杀人罪及伤害 法学,2002,(3):26—28. 罪等侵害人身的犯罪处理,但在强调保护人权的今天,不处罚此种伤害行 [5]刘晓军.汪帆.也谈残害胎儿行为的定性[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 为又难以服众,主张在《刑法》中增设恶意伤害胎儿罪,规定恶意伤害胎 院学报,2003,(4):123. 儿并致其在母体内死亡、出生后死亡或残疾的,即构成此罪。笔者承认在 [6]王雨田.刑法解释论上对伤害“胎儿”行为的探讨[J].华中科技大 胎儿保护方面此学说是最有力的,因为在强调保障人权的现代社会,制定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33. 保护胎儿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今天的中国将对胎儿 [7]田坤.论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刑罚性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的保护规定到刑法中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2009(3):24—28. 作者简介:王慧莲(1985--),-k",汉,河南民权人,郑州大学法学院09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160・I 魅Ch力a I中Ti n国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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