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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2021-11-30 来源:乌哈旅游
xx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 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 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 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 待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内 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 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职业学院及所属行政部门、 各系(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 单位、兄弟院校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培训交流、举办或出 席会议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 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的公务接待管理部门,适当区分 学院级与非学院级接待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一)学院级公务活动接待。对来校视察、考察、指导工作 的自治区(部)级领导,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兄弟院校、协作单 位主要领导,以学院或院领导名义邀请的客人,学院主办的会议、 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开展的各类活动,作为学院级公务活动,由 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接待,并视情况请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参加。

(二)非学院级公务活动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根据来访对象、来访目的、活动内容,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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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带队来我校访问、交流研讨有 关工作,如果就某一专题进行交流,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分管 院领导参加;如果交流内容涉及多个方面,承办部门、单位可与 党政办公室协商,由党政办公室参与协调请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2. 对兄弟院校、协作单位、校友单位、一般工作联系往来的 单位来访,由学院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3. 对按聘约来校兼职、兼课,应邀来我院进行讲座或科研合 作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分别由邀请/聘请部门负责接待。

(三)对来校访问、讲学、合作研究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 士,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四)特殊情况的接待工作,报请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院内各行政部门、系(部)执行公务接待应当严格 履行事前报批手续,由接待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党政 办公室主任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应邀来访、 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接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批同意的,可以纳入接待范围。

第七条 以下重要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 (一)接待来学院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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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待出席各类学院级重要会议、仪式、庆典等活动的 领导、重要嘉宾;

(三)兄弟院校校级领导带队来学院考察调研、培训交流; (四)其他经院领导批示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以上规定以外,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部门牵头;如有关活 动内容涉及学院多个部门,可由党政办公室协调。

第八条 接待工作的程序安排:

(一)任务接收。公务接待任务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公函形 式接收。党政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来函后,要及时准确掌握来宾 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人数、姓名、性别、职务和来访目的、 抵离时间、乘坐交通工具及车次或航班)。

(二)方案审批。学院级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制定接待方 案,报院长批准后执行;其它接待由承办部门负责制定方案,报 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后执行,同时将批准后的接待方案报 送党政办公室备案。接待方案应包括来访(会议)时间、人员简 介、来访(会议)目的、接待准备,迎送、参观、会见、用餐、 住宿等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迎送。学院级公务接待由学院领导和党政办公室负责 迎送,其它公务接待中重要客人由承办部门负责迎送,一般客人 不作安排或视情况而定。接待部门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 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 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 序。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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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宿。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部门可以协助安排。原 则上安排在学院明德酒店。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 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不得额外配发饰 品和洗漱用品。

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应当回各自单位凭据报销,我院发函邀请 并注明解决食宿、往返交通费用的除外。

(五)安排会议室、会见。根据参加人员多少或会议形式安 排适当的会议室,并准备台签、话筒、纸、笔和纸质文件袋等, 会议室除茶、水外不安排瓜果和其他饮料,不摆放花草、悬挂条 幅等。学院级公务接待由学院领导出面会见;其它宾客如需学院 领导会见的,须提前 2 天将会议或活动接待计划通报党政办公室, 由党政办公室报分管院领导后酌情安排。

(六)工作餐安排。接待对象应当按各自单位规定的伙食标 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执行 财务部门制定的公务接待标准,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 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工作餐一般安排在明德酒店,要以家常菜品为主,不得 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院内用餐确有困难时, 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可以到院外用餐,但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 消费餐饮场所。

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 况用酒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中低档酒,并注意控制 用量,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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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

(七)参观考察。接待人员要协助对口部门做好工作考察的 相关衔接工作,一般安排参观校园,承办部门应协调保卫处和后 勤管理处注意保持校园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宾客如需安排实地 参观时,相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安排接待人员并作现场讲解。

(八)用车。学院级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其它 由对口承办部门自行安排。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 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使用安保工作车辆引导交通。确需 加强安保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界限、规格、范围,合理 安排安保人员。

(九)宣传报导和总结。对于重要的访问交流活动,各接待 部门应通报宣传统战部,充分利用学院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包括 来宾在校活动的摄影、摄像及新闻报道等。接待任务结束后,承 办部门应根据任务的重要程度,及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信息反 馈,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九条 院内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食宿、交 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 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 和土特产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 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 式变相旅游。

第十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部门须在一周内如实整理接 待费报销凭证,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接 待费报销手续应按照学院财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接待费报 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 包括接待对象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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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 费用等内容。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 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 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 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 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 支出。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对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 严格控制,按本规定执行。审计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监督, 并加强对院内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按年度组 织公开公务活动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 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学院纪检监 察(审计)处须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 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 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有关外事接待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学 院外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21 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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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xx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2•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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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xx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xx职业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 人数 公务活动项目 姓名 单位 职务 主要来宾名单 主要陪同人员 接待部门 拟办意见 经办人 党政办公室 拟办意见 院领导审批

院领导: 部门(系、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2

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部门 (系、部): 年 月 日

公务接待 内容 姓名 来文、来电号 传真号 单位 职务 主要来宾 名单 主要陪同 人员 用餐时间 姓名 单位 职务 场所 用餐人数( 人) 餐费 来宾 陪同 住宿时间 住宿地点 房间数 房费 其他事项 费用合计 (大写)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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