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7日 9:58
在画家甲举办的画展上,乙有意购买一幅甲的油画,经协商,甲同意将该画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但当时画展尚未结束,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一周后,丙表示愿出12万元将该画买下。甲便当场决定将该画卖给丙,并将该画交付给丙,但丙未付款。乙知道后,认为自己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甲无权将画两次出售。乙向丙索要该画遭到了丙的拒绝;向甲索要该画,也未能如愿。三方为此产生纠纷。
请问:如何认定画家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法律效力?该画所有权应属于谁? 参考答案:
1、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都成立。
2、所有权归属于丙。动产的物权自交付时生效,甲便当场决定将该画卖给丙,并将该画交付给丙,物权已经转移给了丙。乙无权要求丙返还画作,但可以据以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问题: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不违约。乙的回函对价格作了实际变更,构成新要约,不构成承诺,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
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请大家想一想: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的,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此合同为可变、可撤销合同。 (2)法院应裁决赵某将CD机归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
(1)本合同生效了吗?为什么?
本合同没有生效且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此案中朱某虽然是乙方干部,但是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朱某偷盖了单位印章,并没有实际代理单位的权力,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因此他与甲方矿泉水厂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没有生效。
(2)假如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可以吗?
可以在发生无权代理行为之后,乙方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乙方不予追认,对甲方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先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甲公司的行为当然构成违约,因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且利率未超过国家规定。甲与乙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甲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甲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乙公司可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案例中,A、甲公司行为属于无偿放弃到期债权 B、甲公司行为对乙公司合法债权造成损害 C、乙公司未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至此,所有实质要件具备,乙公司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案例分析(公司法)
2019年6月28日 9:40
2010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经商议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四人共同出资成立武汉喜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甲以其私人厂房评估作价1000万元,另以货币出资800万元;乙以祖上传下的两幅名画和一件古玉器评估作价500万元,另以货币出资700万元;丙以其
“喜来”注册商标作价600万元,另以货币出资700万元;丁以其牧场投资作价1400万元。2010年3月15日,四方首次出资1000万元,四股东商议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其余部分。后来喜来鞋业公司成立后,登记主管部门发现丁某的牧场实际价额只有600万元。请思考:
(1)甲、乙、丙、丁合同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四方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要求?为什么?
(3)对公司成立后发现丁某对其牧场虚假作价的行为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等)。
(2)符合要求。2013年《公司法》修订的核心内容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并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出资比例,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自主约定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
1.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2.劳务、荣誉权不作为出资种类。 3.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
4.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这是公司制度的基
本原则。如果股东撤回自己的出资,那么就属于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财产。这主要是为了体现现代公司制度,即公司财产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股东在出资结束后,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为公司所有,股东个人再抽逃资金就成了侵犯公司财产权或所有权了。
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11%,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其朋友丙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甲的儿子乙担任公司的人事部经理。2006年5月,甲患重病突然辞世,致使公司暂时陷入无董事长的局面,因乙是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为了使公司不因甲的去世而受到影响,乙及时地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作出安排。 问题:乙的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不合法。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重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3名。2008年6月10日,根据公司5名董事的提议,董事长甲主持召开了临时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共有10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7名董事同意而获得了通过。
问题:试分析A公司董事会会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不符合。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或者解散公司做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重要!: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孙某等5位发起人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拟成立大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5为发起人在认购350万元之后,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大丰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股票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每10元为一股,共65万股。但是股票代销期满仍剩3万股未售出,某证券公司将3万股退还大丰公司。在股票代销时面值10元一股的股票价格是12元。为了解决所剩股票问题,几位发起人便决定以10元一股的发行价格卖给了3位曾经鼎力支持他们的领导各1万股。 请分析发起人的上述做法。
本案中,基本法律事实是大丰公司以低于事先确定的价格出售公司股票3万股。违反了法律股东的股票发行须遵守的公平原则。证券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大丰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
甲、乙共同设立新雨公司,各持股50%。公司经营期间,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擅自低价出租新雨公司厂房,并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朋友提供巨额担保,股东甲知悉后,向乙提议召开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公司最近3年均未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目前亏损严重。 问:甲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解散新雨公司?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上述案情,提供的一个非常明显的信息就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甲已经想了若干办法但没法解决公司经营困境,又无法转让股权退出公司,所以这就是理论上经常提到的“公司僵局”状态。由于甲持股超过10%,所以甲可以请求法院解散新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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